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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程旭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9:23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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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增加和扩大。特别是当前警务工作与非警务工作交织在一起,消耗了大量的警力,使公安机关警力本身就紧张的状况无法得到缓解,我们的民警为了完成这些繁重的工作任务,消耗了大量的体力,同时又得不到很好地恢复与保养,严重地影响了民警的身体健康,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战斗力。究其原因:除了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以外,还存在着:一是警察体力透支现象严重;二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对警察体力透支和再生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三是警察体力再生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等原因。笔者就公安机关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问题作一些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 、警察体力透支现象严重
所谓警察体力透支是指公安机关长期分配给民警的工作或交办的任务,严重地超过了国家法定的公务员工作时间,致使民警只有靠加班加点来完成,造成民警体力消耗过大和身体素质普遍下降的现象。警察体力透支还包括脑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支出 。
“警力”和“警察体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警力”是指警察的兵力,是从整体上来说的;“警察体力”是指警察体能综合状况,是从总体和个体上来说的;“警察”是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民警”是“人民警察”的简称,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两者是一种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警察”的外延大;“警察体力”与“民警体力”概念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充分的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取报酬权,每周五天工作制就是国家对公务员劳动权的具体规定及应用,不存在透支与不透支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民警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或者交办的任务,只有靠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够完成,是警察体力的一种透支现象。
〈一〉工作上严重超时间,导致民警休息权无法保障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把警察体力透支分为一般透支,严重透支,超严重透支三种现象。
〈1〉一般透支。一般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一到两个工作日,即8—16小时内,这应是允许的透支范围;
〈2〉严重透支。严重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三个工作日以上,即24小时以上。这种透支方式,势必造成警察整体身体素质下降,应当引起警觉;
〈3〉超严重透支。超严重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五个工作日以上,即40小时以上。也就是说每周7天要连续每天工作11小时或者每周5天要连续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长年累月如此,后果十分严重。
据统计:某县公安局现有民警234 人,按民警工作性质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民警,每周加班加点在26小时以上。其中值班10小时,政治学习5小时,参加各种临时性的工作11小时以上,如统一行动、治安大清查、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完成其他工作等。单位行政领导的值班、政治学习、出差时间远远超过一般从事行政管理的民警;另一类是在第一线从事业务工作的派出所民警、交巡警、刑警、治安民警等,每周加班加点均在50 小时以上,其中值班24小时以上,政治学习5小时,参加各种临时性的工作21小时以上,如侦察破案、查处治安案件,统一行动、治安大清查、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完成其他工作等。
按照我国公务员每周5天工作制的规定,我们的民警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0小时,一般实际工作37.5小时。但是某县234 名民警,平均每周加班加点37 小时,是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倍。其中一线业务民警的加班加点,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1.35倍,机关行政管理民警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0.7倍。如果将民警的劳动权与休息权分开来说,劳动时间的相对延长,就是对休息时间的绝对占用,导致民警休息权无法保障,造成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 。
〈二〉任务繁重,工作环境较差,致使警察体力透支过大
〈1〉临时性工作面广量多,民警精力消耗过大。一线业务民警,每周要用近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去完成名目繁多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比如“春季百日大会战”,这个专项斗争一搞就是一百天,我们的民警把辖区内翻了个底朝天,三个月时间下来,大家疲惫不堪;又如“夏季社会治安重点整治”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就是加强夜间的治安巡逻,一搞就是一两个月,实行定人、定岗位、定时间,督察到现场办公;另外象“秋季攻势”和“冬季严打”等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名目繁多,往往上一个专项斗争还没有扫尾,下一个又在计划中,而且这些临时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指标、要求高,搞得一线民警疲于奔命,效果如何暂且不论,消耗了大量的警力和警察体力确是事实。
〈2〉非警务工作花费了大量的警力,导致警察体力透支过大。当前,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也越来越多。再加上公安机关是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在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分配的工作任务的同时,也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对非警务工作也不能一概推辞,要慎重对待。例如前段时间的“非典”工作,已不是一般性的卫生防疫问题,已上升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公安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的一些民警日夜战斗在抗击“非典”的第一线,尤其是发现疑似病例后,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接触人员的调查和隔离工作。对疫区人员流动到非疫区的调查,我们的一线业务民警,加班加点快速地完成了调查任务。公安机关要安排民警到一些隔离区值勤,还要处置发生的重大治安案件和事件,牵制了我们的大量警力。各地公安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类似“非典”的非警务工作,我们民警的体力透支过大。
〈3〉弹性工作制度不规范,民警的劳动时间相对延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各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实行弹性工作制,这一思路很好,可以解决基层派出所和机关一线科所队八小时以外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是问题也就出来了,把民警的工作劳动时间从八小时延长到二十四小时,如何安排我们的民警休息,这是一个涉及到民警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一个科学使用警力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了弹性工作制度不弹性的现象,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强制性规定,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前提要合法,民警工作时间的相对延长,就是对其休息时间的绝对占用,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做到工作与休息两不误的问题。人不是机器,久张弓必力竭,这是一个硬道理,休息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4〉工作环境较差,民警体力透支增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环境普遍较差,欠发达地区就更差。从硬件方面来说,表现为三差:一是房子差;二是交通工具差;三是其他基础设施差。房子差主要表现在房屋陈旧,阴暗潮湿,办公、生活用房不配套,夏天降暑和冬天取暖设备不全。特别是夏天高温炎热的时候,我们的一些民警,在闷热的办公室里,警服湿漉漉,肩上搭条湿毛巾,头昏脑胀,在这种十分艰苦的条件下,还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他们靠的就是去拼体力;交通工具差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的一些乡下派出所,目前只有一辆北京吉普车,这种车辆只能在山区当交通工具,到城市里去办案找不到停车的地方。特别是夏天高温乘车,我们的一些民警风趣地称之为洗“桑拿浴”,那种滋味只有亲身体会的人才知道,出一趟差真是要人半条命;其他基础设施差是指基层派出所与硬件相配套方面的问题。如室外、室内活动场地,食堂、厕所等不配套。就厕所而言,前几年我们某地一乡下派出所,连个厕所都没有,大小便都要到300米外的公厕去,某年一天下午一名犯罪嫌疑人上公厕时,乘看守民警不备行凶逃脱,在逃跑过程中溺水身亡,发生了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众性治安事件。就事故本身而言笔者不想多说,但有一点我们应当明白,就是我们基层派出所的硬件实在太差了,假如派出所有了厕所,一切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反映出我们民警的工作、生活条件实在太辛苦了,连最基本的吃喝拉撒条件都不具备 。
〈三〉经费奇缺,加剧了警察体力的透支
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经费严重不足,连最基本的办公经费都保障不了,象侦查案件需要到外地调查,差旅费都报销不了;民警常年辛辛苦苦地在第一线工作,本来就很少的一些合理补贴没有钱发放,对警察体力再生方面的投入就更没有钱了。比如合理地不违反财务制度地发放一定数量的加班补贴和奖金,搞一些福利,对一线民警分期分批进行疗养和落实年休假制度,改善基层派出所的办公配套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活动中心、疗理中心等,由于经费奇缺,就得不到落实。因此警察体力透支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就是经费的问题。
二、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的危害性
公安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要完成这些工作,需要我们所有民警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和体力。警察体力透支简单地说就是体力使用过度,科学地使用警力和消耗警察体力,对民警的身体健康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是长期过度地严重或者超严重地透支警察体力,就会造成我们民警总体身体素质下降,甚至造成严重地伤害。
〈一〉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全体民警身体素质普遍下降,职业病突出,民警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从某市公安系统对下属2971 名民警健康〈依据体检资料〉状况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疾病:一是28.47%的民警肝功能普遍较差。如患有肝炎、肝肿大、脂肪肝、酒精肝等;二是35.16 %的民警患有肥胖综合症。常常伴有高血压、高血脂、胆固醇偏高等;三是68.29%患有严重的肠胃病;四是81.47%的民警患有头痛、胸闷、失眠、四肢乏力和无名状的炎症。五是12.34%的民警患有后天性心脏疾病。
由于我们的民警长年累月地加班加点,昼夜颠倒,吃住无规律,正常人的生物钟打乱了,再加上平时休息与保养措施跟不上去,导致内分泌失调,身体免疫功能下降,普遍患有与职业相关的疾病。
〈二〉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一线业务警察严重疾病缠身,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医疗费更加紧缺
某县公安局近234名民警,长年患肝病、后天性心脏疾病的老病号有10人,占民警总数的4%,这些老病号每人每年医疗费用均在2—3万元,以往每年要花费全局60%以上的职工基本医疗费用。
从患有严重疾病的民警岗位去分析,以上10 人均是长期从事一线业务工作的民警。其中原在刑侦部门、派出所工作10年以上,现调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有5人,仍然在一线业务部门工作还有5人。
〈三〉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一些民警英年早逝或者达不到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
从近几年我国发布的一些资料中表明,人均寿命均超过70岁以上,其中女性寿命比男性长。但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笔者从某县公安局人事档案中统计出以下数据:
〈A〉该县已经逝世的离休、退休民警平均寿命为66.12岁。从1982年底开始到2002年底为止,共离休、退休民警 20 人,其中离休、退休五年内逝世为5人,占总数的25 %;10年内逝世为 8人,占总数的 40%;
〈B〉所有逝世民警的平均寿命为59.95岁,含在职病逝的民警;
〈C〉现在长寿的为12人,占总数的 60 % 。
从科学的角度来谈长寿的问题,主要是工作、生活的规律性,饮食、营养的合理性,心理调节、身心保养的科学性,身体锻炼的适当性。作为我们的民警来说,平时就没有条件去遵循这些长寿的规律,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后又得不到很好地恢复与保养,靠拼身体老本过日子,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英年早逝或者寿命不长的现象发生。
〈四〉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民警总体和个体身体素质严重下降,最终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人民警察应该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准军事化队伍。整体战斗力形成的主要因素就是民警的整体身体素质与个体身体素质。比如要执行某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或者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和业务部门在抽调安排人员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我们民警的身体状况,适应不适应这项工作。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身体健康状况尤为重要,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势必导致民警总体和个体身体素质严重下降,最终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三、警察体力的再生
警察体力再生是指公安机关对我们民警透支的体力如何科学地恢复与保养,以及科学、合理地使用警力的问题。
警察体力再生问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他直接关系到公安事业的兴旺发达,关系到警察队伍战斗力的提高,关系到警察合法权益的维护等问题。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警察体力再生问题
警察体力再生问题,对公安机关来说,这是一个老问题新课题,一讲起来大家都知道一些,但是没有人去系统地分析研究过。一些公安部文件和部领导的讲话中都提到要科学地使用警力问题,笔者认为:“要科学地使用警力”就包含了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的平衡关系。但是作为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领导来说,就要用客观、全面、科学、发展的观点去对待警察体力的再生问题,要从发展公安事业,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和维护警察合法的权益的角度去认识这一问题。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特别是做好基层一线业务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要为他们排忧解难,解惑释疑,把目前这种零碎的恢复和保养警察体力工作变成一种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要注重工作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察体力的透支与再生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例入党委的议事日程,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切实关注警察体力的恢复与保养工作。
我们要防止一种倾向,就是一谈到警察体力透支和恢复与保养问题,就认为是某某人政治觉悟不高,没有奉献精神,动机目的不纯或者是动摇警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是不实事求是的,应当屏弃。
〈二〉警察体力再生的关键问题是各种恢复与保养警察体力的措施必须到位
劳动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民警同样享有上述基本权利。公安工作需要我们的民警在完成八小时工作后去加班加点,他们毫无怨言地去做了,作为民警来说已经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同样他们可以获得休息的权利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是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种原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
〈1〉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要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登记管理。在公安机关内部,我们的民警工作确实很艰苦,政工部门在对民警考勤时,不仅仅是对八小时内的考勤,对加班加点情况也要考勤,以此作为年底对民警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在不违反财政纪律的前提下,要妥善解决民警的多劳多得问题;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做好民警的调休工作。
〈2〉要按规定保证我们的民警享有充分的休息权。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五一”、“十月一日”、“春节”放长假等,在没有特殊的任务下,我们的后勤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民警休息时间;要落实经费,每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安排一线民警疗养休息,使他们长期消耗的体力能够从休息中得到恢复和保养。
〈3〉要定期对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后,势必对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造成严重的后果,患职业病现象普遍。各级公安机关要抓好民警的身体保健工作,要千方百计地落实经费,每年为民警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一些严重的职业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以此来提高我们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定期换岗、妥善安排,把恢复与保养一线业务警察体力工作落实到实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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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朔政发〔2007〕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已完成,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住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以《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朔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朔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及政府保障能力,编制本规划。

 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朔州市市区(包括朔城区)、平鲁区、四县(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右玉县)的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本项目的规划期限与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朔州市“十一五”规划基本保持一致,为2008年度—2010年度。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政策导向原则。以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为导向,结合朔州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

(二)和谐公平原则。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初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兼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现城市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三)综合效益原则。规划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文本和附表、图件共同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规划为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农民工公寓等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八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全市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20506户,人数为55450人,其中:市区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6836户,人数为22911人;四县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3670户,人数为32539人。经调查摸底,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以下(含)户数为4429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13㎡以下户数为7093户。

  第九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资金需求。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1522户,需资金27081.5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456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需资金1161.50万元。

  其依据为: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按要求实物配租保障的比例不应低于30%计算,实物配租保障户数至少为3456户,每户50㎡,需新建住房17.2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需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每户按每月40元计算,每年需资金387.17万元,三年需资金1161.50万元。

(一)市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3291户,需资金7741.77万元。其中:实物配租98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94万平方米,资金7410万元;租赁补贴2304户,需资金331.77万元。

(二)平鲁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541户,需资金1269.58万元。其中:实物配租16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0.81万平方米,资金1215万元;租赁补贴379户,需资金54.58万元。

(三)山阴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073户,需资金2523.1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2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61万平方米,资金2415万元;租赁补贴751户,需资金108.14万元。

(四)怀仁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757户,需资金6480.42万元。其中:实物配租82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14万平方米,资金6202.5万元;租赁补贴1930户,需资金277.92万元。

(五)应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430户,需资金5719.9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7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3.65万平方米,资金5475万元;租赁补贴1701户,需资金244.94万元。

(六)右玉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430户,需资金3361.6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4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2.15万平方米,资金3217.5万元;租赁补贴1001户,需资金144.14万元。

  第十条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全市2007年城镇人口为650460人,约216820户,低收入家庭按20%计算,为43364户,减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1522户,有31842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按30%为无房户计算,无房户为9552户。规划期内予以全部解决,共需6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21万平方米。

(一)市区城镇人口为215397人,每年需7.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21.9万平方米;

(二)平鲁区城镇人口为79622人,每年需3.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9.42万平方米;

(三)山阴县城镇人口为92231人,每年需3.3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0.03万平方米;

(四)怀仁县城镇人口为146616人,每年需4.6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3.90万平方米;

(五)应县城镇人口为68337人,每年需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4.2万平方米;

(六)右玉县城镇人口为48217人,每年需1.18万平方米,三年共需3.55万平方米。



第三章 建设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四县两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 (含)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规划期内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共建80.28万平方米,13008套。其中:廉租住房建设17.28万平方米,3456套;经济适用住房63万平方米,9552套。

(二)建设区域。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四)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五)年度建设目标:

2008年,建设总量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800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总量4384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288套,建筑面积1.4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68套,建筑面积7.7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912套,建筑面积4.5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16套,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总量4640套,建筑面积28.2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1213套,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71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租赁住房补贴总量。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8066户,资金需求1161.5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696.9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64.6万元。

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元;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40元;租金核减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核减,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核减0.3元。



第五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6.9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4.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

 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布局。

(一)廉租住房:共需14.42公顷,其中:市区为4.12公顷,平鲁区为0.68公顷,山阴县为1.34公顷,怀仁县为3.45公顷,应县为3.04公顷,右玉县为1.79公顷。

(二)经济适用住房:共需52.5公顷,其中:市区为18.25公顷,平鲁区为7.85公顷,山阴县为8.36公顷,怀仁县为11.58公顷,应县为3.5公顷,右玉县为2.96公顷。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用地分解: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3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2.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10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3.5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0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2公顷。

第十八条 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需2592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15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0368万元。

第十九条 分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

(一)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资金需6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资金需5250万元。财政预算36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2400万元。

(二)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资金需9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1.44万平方米,资金需2160万元。财政预算54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600万元。

(三)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7.28万平方米,资金需10920万元。财政预算6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368万元。



第六章其他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迁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摇号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销售价格,严格控制户型比例、严格审查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确保住宅建造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六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二十七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本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并按期公布,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的目标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二)年度计划目标

1.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含)以下、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4429户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市区1897户,平鲁区385户,山阴县287户,怀仁县1163户,应县408户,右玉县289户。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解决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的3184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其中:市区940户,平鲁区476户,山阴县606户,怀仁县703户,应县280户,右玉县179户。



二、年度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2008年,共建住房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二)建设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四)具体建设项目。

1.朔城区馨园小区。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2万平方米。

2.朔州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

县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自定。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和资金量。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为3629户,补贴资金174.19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1197户,57.56万元;平鲁区365户,17.52万元;山阴县267户,12.82万元;怀仁县1143户,54.86万元;应县388户,18.62万元;右玉县269户,12.91万元。



三、年度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量。2008年,共需土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7.5公顷。

1.市区需土地8.0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5.16公顷。

2.平鲁区及四县土地12.7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0.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2.33公顷。

(二)供应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廉租住房所需资金量。廉租住房共需资金6174.19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6000万元,发放补贴174.19万元。

1.市区需资金5307.56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5250万元,发放补贴需57.56万元。

2.平鲁区及四县需资金866.63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750万元,发放补贴116.63万元。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安排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把2008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对计划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明确进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月报制度,每季定期深入各计划执行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对各县区进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附录:

名词解释

  1.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具有市区、县城镇常驻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3.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4.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5.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环发〔2006〕203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宣传部、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现将《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开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十一五 宣传教育 工作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附件:

  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十五”期间,全国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在环保、宣传、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重要进展,舆论引导能力显著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各级领导可持续发展观念得到提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必须看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环境保护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努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强调提出,环境保护必须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深化了对环境与发展、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我们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深入理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及其对人、社会以至人类文明发展的长远影响,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
  
  (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充分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大力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完成“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任务的需要。到2010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是: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使全社会统一认识、增强信心,群策群力,为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一五”时期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大力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形成热爱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新风,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方针原则
  
  ——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增强环境宣传教育的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宣教引导社会、教育公众、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功能。
  
  ——坚持与时俱进,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密切配合,提升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努力形成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
  
  到2010年,环境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环境新闻宣传影响力不断扩大,舆论引导更加有力,环境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环境宣传活动更加活跃,环境教育培训更有成效,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及要求相适应。
  
  (一)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时代主旋律,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把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好突发事件的报道;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环境教育培训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战略、理论、实践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建设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将环境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环境培训体系;加强资源的优化与配置,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三)环境宣传活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团结、吸引更多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环保事业;引导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为环保事业多作贡献;运用市场机制繁荣环境文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四)环境图书出版要全面、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坚持先进文化的方向,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文化、技术支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多出精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机制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五)环境期刊要根据自身定位,深入研究环境保护理论,探索环保历史性转变的伟大实践,对环境保护工作和先进典型进行深度报道;分析自身特点,研究市场变化,办出特色,提升影响。
  
  四、着力抓好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除环境专业传媒外,其他主要传媒,如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重要门户网站等要开设环保专题栏目,在栏目确定、版面设置、节目制作、播发播放等方面优先环境宣传,并制定科学、详细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
  
  (二)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在基础教育相关课程中要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要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时间,因地制宜地开展与环境教育有关的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加强对高职高专、普通高校大学非环境专业学生和师范院校师范类学生的环境教育。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要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通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环境教育基地,供公众参观、学习、体验,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积极引导、规范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维权、参与环保行动。
  
  (四)加强重要宣传活动的统筹。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全国环境宣教系统要上下联动,宣传、教育以及广电、新闻出版、科技、文化、民政、商业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积极配合,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策划创意新、影响大、效果好的环境宣传活动。
  
  (五)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宣教品牌。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吸引力强的宣传教育项目,精雕细刻,去粗取精,打造成宣传教育品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出一批优秀的环境科学、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以及环境专题影视片等环境科学、文化、艺术精品。
  
  (六)深入开展不同类型的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工作,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五、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能力建设
  
  (一)提高宣教业务水平。环境宣传教育的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论述,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对环保形势和政策的分析把握能力,开阔宣传教育的思路,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钻研业务,把握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深入研究宣传教育的内容,把握要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研究宣教对象、宣教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与接受能力,采取针对性强、效果好的宣教方式。
  
  (二)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充实宣传教育队伍,理顺体制,通过强化宣教行政能力,带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发展;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实施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教育培训电子化、宣教手段多样化,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三)加强宣教理论研究。各地要吸收社会各界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学者专家以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为环境宣传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献策;及时总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探讨环境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实践。
  
  (四)加强工作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舆情、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舆情信息态势分析;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基础调查,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基础数据库,整合宣教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院校和友好人士的联系,举办国际环境教育的研讨与交流,组织环境教育人员考察和学习交流,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文化理念和宣传教育经验;适时发布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国家报告,扩大我国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环境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国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之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创新奖惩机制,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建立健全适应环境宣传教育发展要求的协调联动机制,成立由环保、宣传、教育部门及有关方面组成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适时组织总结、交流、评比活动,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表彰先进。
  
  (三)完善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环保、宣传、教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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