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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徐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5:17:34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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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

徐英杰 王道然


有欠条是否一定赢官司?这在司法实践中,一度成为争论的话题,总结出来的结论是:有欠条照样输官司。比如,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非权利人而冒名诉讼等等。但,在有欠条的情况下,究竟权利人是否该输官司,作为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是非常慎重的。下面笔者就一起有欠条而输了官司的民间借贷案,浅谈一下自已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原告起诉要借款
李某于2002年7月10日立给史某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李(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同年7月29日,史某持此欠条起诉至法院,称李某借其4000元经催要未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还款。
被告辩称不应还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欠条是其骗我写的,我不欠其钱。真实情况是:在2002年5-6月份,原告多次到我家找我,说其有个亲戚给其在烟台接了个工程,其找我,要求我带一、二十个会砌墙、抹灰的技术工到烟台去施工。我因原先并不认识原告,就说我与你没有交往,如带人去没工程干怎么办?你得预付点工资给我带去的人。原告又保证决不骗人等。到了7月10日,原告拿了4000元钱到我家,说凡是去烟台的人,每人预付300元,如到烟台没工程,你们转脸就走,来回车票算其的,预支的4000元也作废;如有工程就用这4000元抵工资。当时我就对原告说,这钱是你的,应该你发给大家,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把钱交给我,叫我给他打个欠条,并说等到了工地,把支钱人的花名单交给他,就冲抵这4000元钱了,因此,我就按原告所说打了这张欠条。7月11日,我和其他的10名工人跟原告到了烟台,到了之后才知上当,根本没有工程,我就向原告索要欠条,原告说欠条留在家中了,我又叫其写个字据给我,但他不写,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后来他就保证决不会向我要这个钱。7月16日,我们十一个人在烟台没有吃的,实在无法生活,而原告一去不回头,不知去向,不顾我们死活。万般无奈,我只得卖了身上佩带的一块玉佛,千方百计地带着同去的十人回到老家。综上,原告欺骗了我们,使我们蒙受了很大损失,他的4000元也均被我们去烟台的人取走,所以,原告起诉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去烟台施工人员支钱花名册,并申请了十位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被告辩称的主张,认为被告李某为原告史某出具的虽然是4000元的欠据,但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借贷关系,原告委托被告招集十余名工人去烟台施工,此款应认定为系原告为去烟台人员预付的工资和路费,且此款事实上也已被李某等十余名去烟台施工的人分别支取。而到烟台却并无原告事先许诺的施工工程,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而上诉
原告上诉称: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上诉人借款4000元,有欠条为证,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推翻原始书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2002年7月史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带人去烟台施工,李某同意并要求史先支付路费。7月10日,史到李家将4000元交给李某,李某先向史出具了内容为:“烟台工程史(名)付工资(4000元)预付肆仟元,接收人李(名),2000.10/7号”的收条一张,史不同意写成收条,要求李写欠条,为此,李又书写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李(名),2002年.10/7号”的欠条一张。当日,李某将4000元支付给10名工人,7月11日,李带领该10人到烟台。到烟台后得知史并没有工程,此后在烟台也未找到工程。7月17日,李某等11人返回老家。2002年7月29日,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4000元,结果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史某于2002年7月10日交给李某4000元,李某给其出具了收烟台工程预付工资的收据,史不同意,要求李给其出欠条,李按史要求为其出具了欠条,并将4000元支付给去烟台的人。现有11名工人的领款记录、证言及李某出具的收条相互印证,且史某也认可找李某带人到烟台施工的事实。现史某以李某出具的欠条为据,要求李某偿还欠款的理由不足,李某收到史某的款也已支付给同去的工人,因而,李某不应将4000元再退还给史某。史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性质问题,即本案是借贷纠纷,还是返还预付款纠纷,还是其他纠纷。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或欠款关系;而根据被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建立在劳务合同基础上产生的预付款纠纷。
笔者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知道自已行为的后果。从被告的辩称,可以证明被告立欠条并非是在原告的强迫或威胁下立的。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以借贷纠纷予以判决,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却又认定双方并非是借贷关系,从其分析的意见表明,其认定双方之间应为一种预付款纠纷,鉴于预付款已被工人领取,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原告并未提供工程给被告干,故,原告要求偿还该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又查明了,被告是在给原告立收条被原告拒绝后才立的欠条,而原告在此前不欠被告款,原告给被告款时又明确了要立欠据,笔者认为,这足以证明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关于被告提出的施工问题,原告没有否认找其带人施工,但从上诉理由看,却没有承认同意被告将所借款分给他人,从被告辩称的其让原告将钱分给工人而原告不同意看,亦表明原告是不愿意与其他人发生事务关系的。所以,即便被告将从原告手拿到的钱支付给了随其去施工的工人,这也只是被告个人与其他工人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被告找的人)而产生的付款行为。这不应成为被告拒付借款的理由。退一步说,本案若非为借贷关系,而为原、被告之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返还预付款纠纷,那么,在原告没有提供工程供被告施工后,因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有剩余,则应退还原告,如不够弥补损失,被告还可要求原告赔偿。而从本案的一二审查明看,并没有查明被告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数额,而均笼统地认定原告违约且款已分给工人,故不应再退还,从而驳回原告的请求。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假若此预付款不是4000元,而是10万元,难道基于原告的违约和款已被分,就无权要求退还了吗?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之规定看,作为违约方只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是需要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的。就本案而言,被告所受的损失应为带工人前往烟台的交通、食宿和误工损失,而这些损失是否等于或超过4000元是不清楚的。从事实上看,被告等人的实际损失也是不足4000元的,所以,被告至少应将扣除损失之外的余款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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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28日,能源部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大容量、高参数、高电压发供电设备不断增加,备品配件的供应和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在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请各单位按此办法进一步做好发供电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发、供电,提高电力工业的经济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配件公司。

附: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部分,技术性强,责任较大。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设备正常维修、提高健康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备品配件是指发供电主辅设备的零部件和监控、保护系统元器件。
1.3 备品配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时、按量、优质、优价地提供发供电设备维修需要的配件,做到既保证供应,又节约资金。
1.4 要充分发挥系统内的修配力量加工备品配件。修造企业要把配件生产做为首要任务,满足用户要求。不断开拓新材质、新工艺,提高配件加工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对集中批量,降低成本,增加产量,保障供应。
1.5 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是保证进口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节约外汇、提高国内制造能力的需要,各有关部门都应重视。
1.6 备品配件管理宜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适应电力生产特点和电网发展的需要。
1.7 事故备品管理按原水电部[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文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备品配件实行部、网(省)局、厂(供电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发供电设备在装情况和发展规划,设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统一归口备品配件的计划、供应、统计、管理和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等工作。
2.2 配件公司面向水利电力行业、归口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部有关备品配件供应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布置、汇总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产需衔接,监督、检查配件订货合同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3)负责进口配件计划审编、用汇申请和分配、货单审查、对外谈判、执行订货合同等各项进口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购买调剂外汇进口急需配件。与电力机械局共同组织进口配件国产化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
(4)组织《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实施,负责部级配件性备品的订货、储存和供应。在系统内开展备品配件的调度和调剂工作。
(5)负责备品配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推动同型机协作组等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7)了解全系统备品配件需要和供应状况,解决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2.3 各网(省)局物资处(公司)归口本局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部、局有关备品配件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布置、汇总所属单位备品配件需要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参加产需衔接,监督检查配件合同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3)负责所属单位进口配件计划审核,组织进口配件国产化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4)配合生技、计划、财务等部门审查所属单位备品储备定额,负责局级配件性事故备品的订货、储备和供应,在本局范围内开展备品配件调度和调剂工作。
(5)负责备品配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推动同型机协作组等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7)了解本局各发供电单位备品配件需要和供应状况,解决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2.4 各发供电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为首的配件管理网,由生技、物资、财务及生产、检修部门共同组成,解决、研究备品配件工作有关事宜。各部门职责分工按[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文执行。物资部门归口对外订货。
2.5 备品配件专职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供应渠道和市场行情,了解本单位设备在装情况、设备性能和健康状况,掌握备品配件消耗情况和规律。各级配件管理部门都要加强配件人员的业务培训,保持他们工作岗位
相对稳定。
2.6 新建电厂在筹建时就要重视备品配件工作,成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参与随机备品订货,做好随机备品、专用工具、配件目录和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2.7 有条件的网(省)局物资处(公司)和大型发电厂可成立备品配件科,以加强对备品配件工作的管理。
三、计划管理
3.1 做好备品配件计划管理是保证配件供应的核心和关键,各单位都应重视加强这项工作。
3.2 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和修正,它直接反映需要情况,影响库存结构、资金周转和费用水平。
3.3 发供电单位编制备品配件年度需要计划应当依据设备检修计划、健康状况、消耗和储备定额、使用和供应周期、现有库存情况、资金、图纸目录等技术资料。
3.4 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出前应先核对库存及本厂加工修配能力。解决不了的报主管局组织订货。
3.5 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要求技术条件清楚,急需关键配件要注明情况以便重点安排。向修造企业提出的订货计划分定型和带图两种,提供加工的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6 进口配件要按进口订货卡片各项要求填写,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由主管局审查汇总盖章后报部配件公司。
3.7 因检修计划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计划时,应按编制程序时修正。为提高计划管理水平,各单位可制定计划考核制度。
四、加工订货
4.1 备品配件加工订货是计划的具体实施过程,要本着依靠自己、发展联合和立足国内、进口弥补的原则,综合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等条件择优订货。
4.2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系统内修造企业加工备品配件。各网(省)局要组织好本局内修造企业的配件订货,解决不了的报部,在全国修造企业排产订货会上安排。
4.3 机械行业主机制造厂供应配件是售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配件公司与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发供电单位与制造厂直接见面签订备品配件合同,要发挥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协调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4 拥有进口发供电设备的单位,要制定备品配件国产化规划和措施,运用市场机制,综合国内各方面制造能力,加速开发。本着先易后难、先消耗件后事故件、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把随机备品在消耗前测绘仿制出来,没有随机备品的配件,要利用大小修的机会抓紧测绘,尽快实现国产化。本单位测绘有困难的,可请研制单位协助。测绘的图纸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对工艺复杂、材料特殊、加工精度高的配件和插件板、电子元器件等也应逐步实现国产化。需用单位与研制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主管局备案。
4.5 各发供电单位向修造企业和主机生产厂以外的单位订购备品配件,须经主管局同意。
五、质量管理
5.1 加强备品配件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切实保证技术要求。
5.2 备品配件制造单位要对质量负责,严格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出厂的产品要附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
5.3 承担进口配件国产化任务的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了解进口设备生产国家的技术标准。
5.4 对材料特殊、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加工难度大的进口配件,可组织联合攻关。关键配件实施国产化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研制单位进行考察,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也可申请纳入科研或新产品研制计划。
5.5 测绘试制的国产化配件,必须经过半年以上工业性试验才可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国产化研制单位生产的配件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质量。
5.6 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工业性试验的国产化项目,若出现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应认真分析原因,可不做为事故考核。
5.7 国产化配件的价格应是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测绘试制费用可摊入生产成本。大修中只测绘暂不生产的项目,其测绘费用可列入大修费用中。
5.8 各发供电单位要有严格的备品配件验收和保管制度。关键配件验收时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做好验收记录,不合格产品不予入库,不准使用,及时通知供方进行处理。购入的配件因价格、质量、交货等问题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口配件验收时,若发现品名、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请当地商检部门现场查验,出据商品检验证明,通过订货部门向外商办理索赔手续。
在仓库中长期存放的备品配件,要定期检验与保养,以防损坏或锈蚀。因设备淘汰或损坏锈蚀的配件,应及时处理或报废。备品配件要实行档案化管理,将图纸、合同、合格证、质理证明、验收记录等存入档案。修改图纸应由技术负责人签字。
六、调度调剂
6.1 开展备品配件调度调剂是解决事故抢修和大修短缺配件的应急措施,也是充分利用库存、加速资金周转的有效办法。
6.2 各网(省)局都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编报年底备品配件库存,十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关键配件报部配件公司统一调度,其余配件由网(省)局掌握、调度。
6.3 同型机协作组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电厂间备品配件相互支援。
6.4 备品配件调度、调剂的具体办法由配件公司制定执行。
七、附 则
7.1 各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7.2 对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和国产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7.3 责成配件公司制定《发供电单位备品配件工作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在系统内试行。
7.4 本办法由配件公司负责解释。
7.5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的现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地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 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监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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