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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杨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35:36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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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
——新时代下的中国人权
杨康

摘要:我国由于历史等因素导致我国法学界对人权研究的起步晚,起点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而当今21世纪的中国,在依法治国战略下、WTO体制下研究和发展人权在我国人权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整个人类人权史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语; 人权 民权 法治 WTO体制

引言:当我此时在敲动键盘时,我还在怀疑我究竟能不能写好这篇文章。毕竟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是一个理论和一个现实并存的重大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进步的战略目标。因此我国的众多学者都就这一问题发表了许多较权威的文章。像我这样的人,却又最容易顺着别人的思潮走,在众多的观点中很难摸索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论点。这也就使得在众多的学术理论中,我常常感到彷徨、感到迷茫。尽管如此,我还是相信中国人权史是客观的;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中国加入WTO后将使中国人权有新的发展生机,面临新的挑战。但我又坚信中国人权在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下将走向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正文:
一 中国人权
至于人权,Human rights 就是说人类的权利,是所有人类成员均有权享受的权利。从古希腊时期起,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发展,完善。每个国家由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人权意识存在差异,但这一点并不影响人权的普遍性。只有承认了这一点才能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我文章这里要讲的中国人权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人权。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那么中国的人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中国有着几千年来的封建历史,人权思潮兴起的比较晚,又由于中国一系列自身因素使的人权在中国变得更加有中国特色。中国的人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其内容较西方人权广泛,更具有普遍性,是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这相对西方国家的人权更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应该是人类历史上最有真正意义的人权。
在当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权是我们常听到的字眼之一,可它却又在人们头脑中是一个模糊而较易引起误解的概念。因为人权就是与人的生命密切相关的、为满足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的生活需要并改善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它实际上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人们才享有平等权。一旦超越那界限,不平等和市场规律就要起支配作用。这一点在此就不多议。这就要求依据法律来规范和保障一切,因此依法治国的提出与实施更有利于我国人权的实现与保障。中国的人权就是法治加民主,在中国讲人权不讲法治是空谈;在中国讲人权不言民主也是空谈。这点徐显明在《人权研究》中讲的较清晰。
二 中国人权史
针对中国古代是否有人权思想,相当多的学者进行了较为仔细的研究。本文鉴于篇幅就不再追论,在此就针对中国近现代史进行概述
自从严复将《社会契约论》译入中国后,激励了中国的改良派人士对传统的君主专制观念、封建纲常名教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废君权,兴民权”的口号。这样人权观念就开始在中国大地上逐渐散播开来。改良派人士同时还提出了自由权思想、参政权思想、平等权观念、经济文化权利、妇女权利思想等,并着手了一系列人权实现途径。他们尽管冲破了封建礼教和文化专制的囚笼,否定了封建专制的社会性,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但是在当时的中国尚缺乏成熟的思想理论,而生搬硬套地拉用西方国家的人权思想,并没有形成自己完整而系统的体系。这一点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随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时期,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将民权思想进一步系统化,提出了:民主、民治、民享、自由、平等、博爱。这六大宗旨实际已经详尽地阐述了当时我国的人权思想。随着辛亥革命的推进,人权思想不断得到丰富。最显著的成果莫过于集体人权的提出;《临时约法》首次将人权入宪,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民主,民治相结合的近代人权观。
新文化运动时,陈独秀率先举起了“人权”和“科学”两大旗帜。从陈独秀的一系列文章中不难发现当时中国社会缺乏人权生存的那种文化氛围,人权在当时的中国发展相当缓慢。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的人权派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人权理论,使得中国人权发展拥有较为完整系统的理论。但是这些理论脱离了当时中国社会实际,最终化为泡影。这一次人权运动可谓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的人权运动,提出的一些重要人权观念还是值得我们今天仔细研究。

三 新时代的人权
新中国以来,经过三代领导集体的不断努力,我们从制度上空白起步,针对人权相关的问题,发表了12份白皮书和若干篇文章;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积极保障人权;承认了人权的普遍性,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与对话;主动地面对国际社会的人权挑战和斗争,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人权合作
主权与人权的问题,我们国家一直坚持将人权和主权、民主建设相结合地对待。长远角度来说,我们最终要实现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及全人类的解放,这样人权理所当然应高于主权;但眼前角度来说,国家是普遍人权实现的保障,是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决反对将人权和主权相分离,以人权保障来干涉主权或者以保护主权来限制人权的发展。针对主权和人权关系的论述可参考孙国华等编著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民主和人权相结合是我国人权优越性之一。只有有民主的地方才讲人权。 民主法治人权是一面多棱镜。
社会对于人权的保护最集中的表现在法律方面。这一点,是由人权的社会文明性和民主性特征所决定的。只有在人类社会获得相当大的发展、社会文明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条件下,人权作为法治与民主社会的一种表现才有可能被提出与现实化。可见,人权与法治和民主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显然,人权要想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存在并现实化,也就离不开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根本集中在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及有关宪法性文件之中。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就明确将依法治国入宪。人权的发展必须由法治作保障,法治是人权的真谛。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十六大报告又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对于“人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确立及实现起到了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从整个人权史来看,特别是近代以来,人权的发展总离不开法治,人权思想贯穿整个法治过程。人的生存权和平等权、财产权、发展权、自由权不仅是人权的主要内容还是法治的主要目标。因此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提出是符合人权发展规律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加入WTO是我国在2l世纪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前所未有的战略举措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来,外国国籍的人在我国越来越多,在我国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这一部分人在生活观念和人权思想与我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就使得我们在现实中保障人权面临前所未有困难。随着加入WTO的影响,近两年来社会上失业问题的矛盾相当尖锐,因而要解决好人民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也是我国人权保障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按照WTO机制,我国工人享受的权利和待遇与发达中国家相比还很低,这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化趋势中人权保障。在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的平衡问题也是当前近段时间理论界争论的难点,这也牵涉到在人权问题在WTO体制下的落实。总之,对我国人权建设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现在都还无法预知和判断,同时,WTO本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推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还远远没有实现。这又加剧了我国人权在WTO机制下的实施难度。
我国加入WTO大家庭却又有利于我国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发展与完善,又为我国人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加强我国人权体制规范,还有利于我国加入国际人权保障,与西方国家进行人权合作与沟通。中国在WTO体制下发展人权,既是一次良好机会又是一场严峻的挑战。我们要在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中积极加强自身人权的发展,推动国际人权的进步,同时还要随时提防西方人权思想的干涉与侵蚀。
“三个代表”也可算是我国上届领导集体对人权理论的总结与创新,是人权思想的精华。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提申并写进党章,将人权保护的主体范围扩展到所有为中国富强作出贡献的各个阶层人士。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新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所以我国人权发展要与时俱进,就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努力实现全面小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中国人权的优越性。
最近十年来我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在新的领导集体下,在已有的人权理论和现实基础上,我国将以十六大精神指导我国人权理论研究,并努力把中国建设成一个经济繁荣发展、政治民主自由、社会文明进步、人民享有更充分人权的现代化国家。

参考书籍:
《人权研究》 徐显明 主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民主自由人权正义》——一个社会主义者的解读 李云龙 张妮妮 著 河南人民出版社
《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 孙国华 主编
《加入WTO 与中国人权建设事业和新发展》 选自《人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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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区内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到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国土局审核无误后,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条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
土地证书的外形规格、尺寸、颜色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式样由市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 《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权用于非农业建设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村镇居民、农民、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
(一) 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计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讯、电讯等公共设施)用地分别为该用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 公产房用地为同级房产管理部门。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为该企业。
(四) 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为各该业主。
(五) 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 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
第九条 《临时用地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凭证。颁发的对象是经批准的临时需要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批准临时用地的有效限期为二年,期满后,临时用地者需要延期的,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续用手续。期满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的,由临时用地者清理好场地,恢复原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用地证。用地证被收回后仍继续使用土地的,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义务配合市或区国土局做好土地的登记工作。登记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如有隐满或虚报,由市或区国土局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参与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这个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个人使用土地的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确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登记时,土地所有者除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盖有公章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登记表》外,
还必须提交当时的有关文件、图件资料(一九五二年宝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等)。如无文件、图件资料的,一般以一九七八年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耕地、鱼塘、园地、旱地、林地的统计资料为准。所有资料都无法提供或界线未划清的,由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根据毗邻单位申
请登记的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有关的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 规划设计图;
(三) 本细则公布前,提交深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规划的农村新村个人住宅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 管理区批准的报建文件;
(三) 本细则公布前,提交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和个人用地分配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和个人用地分配图。
第十五条 允许留用的违法、违章占用的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 市或区国土局准许留用的处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 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内的私屋用地,凭下列文件、资料办理登记:
(一) 《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 深圳市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的处理文件。市规划局已核发用地红线图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
第十七条 通过协议、招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进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 土地使用合同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八条 本细则颁发前行政划拨的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 市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和征地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 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表》、《用地申请登记表》均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制。
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申请登记手续完备,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者,发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和擅自转让,如有违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吊销土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证书必须附有关土地范围、面积、座标、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图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积的多少而不同,经注册登记的土地,其地籍数据列入地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滩涂使用证、地产证等关于土地权属的证书,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经查对核实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公布前行政划拨的土地,土地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当时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为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国土局根据其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予以确定,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前的用地,土地使用期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
后的用地,土地使用计算期日由市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 市国土局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 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连同建筑物转让的;
(四)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
(五) 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第二十五条 办理变更登记,除应提交原土地证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外,还必须分别提交下列有关的文件、资料: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的,提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副本,或有关补偿决定书、裁决书。
(二) 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补充合同副本。需要补交地价的,还须提交补交地价款的凭据。
(三) 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转让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副本。
(四) 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没有遗嘱的,应提交继承人关于房产分割协议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五) 赠与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
(六) 交换的,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副本。
(七)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续约的,提交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副本。
(八) 私人房屋买卖的,提交房产证副本。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一)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二年内。
(二) 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接到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三) 农村新村住宅用地在接到管理区批准报建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四)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的,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
(五) 本细则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二年内。
(六) 协议、招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
(七)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
(八) 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九) 续约的,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
(十) 临时用地,在获准之日起十天内。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按规定由市国土局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 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 抵押合同副本。
第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处十元逾期金。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者须向市国土局办理注销手续,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证书,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可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土地证书、土地测量查丈和绘图等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市国土局拟定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8日

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38号




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呈报〈关于煤粉二次扬尘收费的请示〉的请示》(甘环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的规定,在我局未制定统一的物料衡算方法前,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等技术手册核定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污染物排放量。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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