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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王晓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25:25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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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王晓艳、韩秀峰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平安创建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作者就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例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一、“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分类及简要案情
1.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2005年1月19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国语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后营村西的赵振威家,前来讨要拖欠施工工程款。不久徐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徐某立即用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周艳军,周某翻墙进入赵振威家把大门打开,犯罪嫌疑人周怀云及周全乐、李彦忠、魏合新、任志平、张红师、尹国良(均在逃)先后进入赵家院内。在赵振威家的晏波被周艳军用砖头砸伤头部。赵某妻子张某用手机报警时,却被周艳军上前将手机毁坏(事后手机维修花费150元)。此后,犯罪嫌疑人周怀云等人将被害人赵振威强行拉上周艳军驾驶的汽车。周怀云等四人将赵某围在后排中间。晏波被徐某用桑塔纳2000汽车送到保定市急救中心;随后,赵振威被犯罪嫌疑人带到徐水风味餐厅。当晚20时35分,徐水警方在该餐厅找到赵振威,保定市北市区分局于当日晚21时30分将赵振威接回保定。经法医鉴定,晏波属轻微伤,赵振威属轻伤。徐某、周某、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由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永刚及其弟张志刚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的纠纷。2005年4月张永刚将其弟张志刚告上法庭,法院判哥哥张永刚胜诉。然而判决后弟弟张志刚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2005年12月18日张永刚给张志刚打电话,表示希望“讨论有关判决书事宜”。张志刚再度对其不予理睬。张永刚很是恼火,当天下午6点左右到张志刚的住处(保定市青年路华电宿舍10号楼2单元101室)先是翻墙进院将其弟家小屋玻璃全部砸碎,然后冲进室内的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抽油烟机、衣柜等家用电器、家具全部砸毁,事后张永刚逃之夭夭。
二、形成的原因及特点
第一类案件:三个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在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非法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为何三人会走上犯罪道路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首先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模糊,他们认为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之事,只要不伤人命,为了讨回债务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于是在这种认识下,采取扣押人质的方法,实施了逼对方拿钱赎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触犯了国家法律,受到了法律惩罚;其次,他们法律观念淡薄,平时不注意学法。就本案来说,三人完全可以使用正当的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不懂法,使讨要债务这种正常行为发展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令人为之可惜。
第二类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永刚因与弟弟张志刚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亲兄弟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哥哥张永刚胜诉,而弟弟张志刚心中不服该判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哥哥张永刚并未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毁坏他人财物,最终致使自己锒铛入狱。
就此案应吸取的教训:民事纠纷应当尽量协商解决,要本着互让互凉的原则。协商不成,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哥哥张永刚如能继续使用法律武器,那么最终获胜的将是哥哥张永刚,而不是落得身陷囫囵的结果。
三、对策
1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可以招集或选配敢负责任、熟悉法律的志愿者教育、引导公民自觉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尽量避免和减少公民由被侵害方演变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事情的发生。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纵观二案,无论被害人还是侵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观念较差。所以政法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普法和法律宣传的重任。同时,不仅要注重对《刑法》的宣传与普及,更要注重对《民法》等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3加强和健全基层民调组织的建设,使普通百姓遇到困难和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由组织解决,而不是感到无助而采取偏激的行为以致于违法犯罪。要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发挥其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优势,使普通的民事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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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定于2010年9月6-7日在许昌市鄢陵县联合主办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以下简称花博会)。为做好我市参展筹备工作,根据《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筹备方案》(豫政办〔2010〕80号印发)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组织参加花木产品展销。花木展销分别在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和鄢陵花木交易市场举行。中原花木博览园分室内和室外展区,室内展区主要展示花木产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及园艺资材,室外展区主要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展示交易活动等。要围绕着“突出文化底蕴、体现地方特色”的思路,在2009年建设的固定园林景观基础上进行完善提高,使其成为展示我市特色的窗口。室外布展工作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积极开展招商工作。积极筛选有关项目,在花博会期间举行项目推介和招商活动。
(三)组织参加技能比赛。花博会期间将组织开展河南省插花员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第八届中州盆景大赛和插花花艺大赛、室内外布展等活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参赛准备工作,以优异成绩展示三门峡市风采。
(四)组织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家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通过论坛交流信息,宣传企业形象,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花木产业发展。
二、活动安排
2010年9月6日上午,参加在许昌市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中心广场举行开幕式;9月6日下午,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项目签约和颁奖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建峰(副市长)
副组长:李立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友(市林业园林局局长)
成 员:邵学敏(市农业局局长)
     任振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水贤礼(市旅游局党组书记)
     李炼志(市商务局局长)
     刘汉良(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柴仁俊(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建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刘汉良、柴仁俊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和电话:彭兴龙,2818280,13939890011)。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参加花博会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三门峡市林业生态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对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开放、做大做优做强全市花木特色产业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广泛动员、及早部署,集中力量做好花博会参展筹备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力协作,按照统一安排,全力做好筹备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与省林业厅衔接沟通,组织协调我市花木企业、园林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企业参会布展及参赛工作,完成室外固定园林景观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会参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插花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参会及旅游产品推介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投资贸易和招商项目推介工作。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方案要求,做好参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参展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8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沈阳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办发〔1986〕114号)等20件政府规章和《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28号)第十条规定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
1986.12.10
沈政办发〔1986〕114号

2
沈阳市环城防护林管理办法
1989.5.24
沈政发〔1989〕68号

3
沈阳市公园管理办法
1989.6.15
沈政发〔1989〕129号

4
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0.1..29
政发〔1990〕102号

5
沈阳市市政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1992.8.1
沈政发〔1992〕21号

6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2.9.26
1992年34号令

7
沈阳市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3.6.4
沈政发〔1993〕24号

8
沈阳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994.1.29
沈政发〔1994〕7号

9
沈阳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1994.8.19
沈政发〔1994〕32号

10
沈阳市贮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
1995.5.20
沈政发〔1995〕24号

11
沈阳市卫生杀虫灭鼠药械管理办法
1995.6.6
沈政发〔1995〕20号

12
沈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5.7.25
沈政发〔1995〕25号

13
沈阳市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暂行规定
1995.10.18
1995年11号令

14
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1997.5.20
1999年13号令

15
沈阳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997.10.20
1997年25号令

16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
1998.8.24
1998年12号令

17
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1999.8.9
1999年36号令

18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00.6.16
2000年49号令

19
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2000.9.11
2000年51号令

20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2001.4.16
2001年2号令

21
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28号)
第十条:“在运河风景区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申请,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运河风景区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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