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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24:02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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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是校办企业(含工厂、农场、商店、饮食、服务、修理等,下同)和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加强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改善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校办企业要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单独设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并根据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编报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做好年终决算。
第四条 校办企业要实行财务岗位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搞好收益分配,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改革服务。
第五条 校办企业停办、破产、合并时,其各项财产和资金首先冻结,并登记造册,编制会计报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后报上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和平调,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条 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增收节支原则。在生产经营、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讲究效益。
勤工俭学的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第七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依靠内部积累逐步解决。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事业费或商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第八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勤工俭学发展基金,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小型企业为200元、中型企业为500元、大型企业为800元)以上的生产工具、设备、房屋、建筑物及生活设施,以及勤工俭学所占用的土地、山林和水面等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校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卡,帐物、帐卡、帐帐相符,定期盘点、清查。对盘亏、盘盈、损失等,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报损、报废,必须由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和勤工俭学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转让。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在用固定资产,除地产外,均应按年计提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按月摊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与出售固定资产回收的资金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购买原材料和燃料、低值易耗品、储备商品、支付工资、费用等开支的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校办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应作为考核校办企业效益指标之一。规模较大的校办企业,还可进一步实行储备资金、在产品资金、产成品资金和销售过程占用资金等的分项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库存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计量、检验、收发、领退、保管和清查盘点等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发生亏损、丢失、损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各企业对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要建立必要的清算手续和制度,加速资金周转。

第四章 成 本 核 算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要不断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损失,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及核算办法,按国务院颁布的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主要包括: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工时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废品损失费、企业管理费以及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等。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将基本建设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营业外支出等不属于成本范围的费用挤入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种经费支出,或学校使用校办企业的材料、产成品、加工工时及维修劳务等,都不得挤入成本,要按所耗料、工、费,合理计价冲抵当年应缴学校的教育事业基金。
校办企业与学校共用的水、电、暖等项费用开支,应由双方按实际消耗情况合理分摊。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办农场等农副产品的成本核算。对收获的农副产品要全部作价入帐,出售或自用要计价出帐,及时反映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必须切实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工时记录;制定和修订各项消耗定额;完善内部结算办法;企业内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劳务供应,应建立厂内计划价格,并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和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要按品种、按批量或按工号核算实际成本,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使成本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二条 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可提取假定工资计入成本。提取的假定工资交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作为校办工厂的周转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勤工俭学收益,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及奖励。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少量统筹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及有利于事业和生产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本着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原则,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给校办企业留足生产发展基金,增强企业后劲。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及重大技术改造实施时期,应适当扩大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在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后,逐步扩大事业发展基金、师生福利和奖励基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收益的使用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学发展勤工俭学,开展业务活动及奖励。
二、教育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待遇。
三、企业留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校办企业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学校或校办企业乱摊派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因学校有勤工俭学收入而减少应拨的教育事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纳税和减免税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 会 队 伍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财会人员要按财政部门规定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调动财会人员工作时,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会同财税部门有计划地培训财会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七章 财 务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杜绝不正当的开支和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直至反映到上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应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给予支持和表扬。
第三十五条 在实行经济承包、确立承包指标、核定奖惩等事项时,均应事先进行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调离工作时,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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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等


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业和农村人事人才工作,为实现跨世纪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现将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才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关键是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加强农业和农村的人才队伍建设。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努力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采取一系列政策,稳定和发展农村人才队伍,有针对性地做好扶贫引智工作,积极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人才市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促进了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为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总量不足,质量不够高,现有人员不够稳定。目前,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培养的、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仅61万人,且高中级人员比例偏低;乡镇企业中具有初级职称和中专学历以上人员约328万人,普遍有待提高。这种
状况不仅与建设现代化农业差距很远,而且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在新的起点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人才问题已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人事人才工
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赋予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的历史重任。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一定要站在这个高度,增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农村人事人才工作,紧紧围绕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目标,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二、建设一支适应跨世纪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专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的骨干,对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等事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跨世纪发展目标的要求,抓紧建设一支以农业科技为重点的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高
素质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努力,培养一批在国内领先、并在世界农业科学技术领域占有一定地位的农业科学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造就一批优秀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和稳定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要着重抓好国家、地方、基层三个层次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抓好农业科技“国家队”建设,通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博士后研究制度、培养选拨有突出贡献专家、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农业技术骨干到国外培训学习和吸引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急需的留学人员及海外专家回国、来华工
作等措施,抓好高级农业专家特别是高级年轻农业专家队伍的建设,发挥他们在科教兴农中的带头作用。到2010年国家攻关项目主持人、重点学科带头人达到1000人左右。抓好农业科技“地方队”建设,要以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为基地,大力培养各类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建设百万名技术过硬、留得住、用得上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抓好农业科技“基层队”建设,要通过实施多渠道人才开发和社会化专项工程,培养数以百万计的农民技术人员,促进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乡镇企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抓好农业科技国家队、地方队、基层队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军官和城市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乡镇企业工作,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素
质较高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大军。
三、稳定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盘活现有人才
继续加大各项政策的倾斜和优惠力度,积极改革和完善分配政策,鼓励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行
政策高定一级工资;各地也可以根据地方财政情况发放适当的下乡津贴补贴;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档次。志愿去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行政关系可以转到工作单位,也可以保留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评价、职称评聘、学习培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照顾。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和使用,要坚持以业绩、效益为主,继续做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工作;要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纳入人事职改部门的日
常工作;研究和完善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办法。要加强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开发培训,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划拨专门的培训经费,保证各项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要进一步改善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落实农转非、子女入学就业和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在购房上给予适当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开展科技承包、科技下乡活动,盘活现有人才。要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和城乡壁垒,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业科技承包、试验示范和下乡支农活动,培养农民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四、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积极开发乡土人才
县乡村实用人才是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县要选拔一批优秀实用人才,乡镇要培养一批实用人才,村要联络一批实用人才,真正把农村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殖能人、农民企业家、营销专才等乡土人才,作为县乡村实用人才纳入人事工
作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各地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县乡村实用人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实用乡土人才开发规划,建立和完善选择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依托有关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各种培训基地,多方培训各类农村急需实用人才。有组织地把本地区的农村实用人才送到农业发达地区进行交流
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他们出国考察。积极鼓励农村有志青年自学成才,优先为业绩明显、群众公认的能人、尖子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继续做好“绿色证书”工程实施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兴办产业或以技术资金入股兴办企业,领办、承包或租赁乡村企业。有条件的要设
立县乡村实用人才奖励基金,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
五、加强农村人才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开发的机制和网络
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农村人才市场在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以地(市)、县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建设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集配置、交流、培训
、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坚持以服务为本,及时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提供各种人才、技术和信息服务。
建立和发展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组建起面向市场、灵敏高效的智力信息网络,开展
城乡一体化人才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机制,坚持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发挥农村人才市场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加大投入,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与方法。
六、开展人才智力支农服务活动,加大扶贫引智工作力度
组织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服务团,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第一线。有针对性地邀请农业科技人员或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为农民开展实用技术讲座,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解决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校市联姻、人才科技
共建活动,地(市)、县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科技对子”,在区域经济规划、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人才密集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要鼓励支持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
做好东西部人才智力对口支援和人才扶贫工作。实施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才扶贫工程,探索建立多种形式支援中西部地区的工作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缺乏问题。边远贫困地区要注重本地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
力和凝聚力。积极做好地区间人才智力扶贫工作,开展部门(单位)、项目对口帮扶活动,在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方面互相支持,优势互补。
七、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
乡镇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是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骨干力量和带头人,提高他们素质对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县乡公务员制度,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加强管理,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乡镇公务员队伍。按
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研究制定从优秀村干部和优秀青年农民中录用乡镇公务员的办法,并选择有空编的乡镇进行试点。要继续做好选拔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工作。乡镇干部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靠科技致富、靠人才发展的观念,重视和发挥农村用人才、乡土人才在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努力做好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提高自己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带头支持搞好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工作。要结合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提高乡镇干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服务水平,主动为农村各类人才办实事。
八、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关键要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狠抓落实。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规划。省、地(市)、县都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地(市)、县两级人
事、农业部门要将工作重点及时转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上来,转到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上来,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业、农村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要在为农业和农村办实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搞好内外合作,加强与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全面开发农业和
农村人才资源的整体合力,共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9年3月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多元化投资体制,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㈠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

  ⒈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认识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治理好水污染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改革开放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五”以来,我省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依然滞后,污水处理率偏低,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强紧迫感,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下大力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⒉建立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新机制。要转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由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观念,解放思想,采用一切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办法,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⒊落实我省“十五”计划目标。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应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等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闽江流域、九龙江流域、晋江流域、敖江流域上中游的县城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城也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大部分县城都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福州、厦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

  ㈡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⒋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暂按厂网分开的原则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要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加快产业化发展的步伐。城市污水管网的投资仍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

  ⒌坚持老厂改革与新厂建设并重、盘活存量资产与增加资金投入相结合。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改制成市场化运化的独立企业法人,并逐步实行经营权转让或资产评估拍卖,盘活的资金优先保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的需求。

  ⒍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允许获得运营权的企业对污水处理厂原有人员进行重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组后分流或下岗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⒎鼓励推行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的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给水排水系统专业化管理的路子。

  ⒏推进水价改革。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激励社会投资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需要,有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费用,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⒐城市新建小区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应建设独立污水处理厂,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㈢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⒑2001年起,规划在“十五”期间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县可开征污水处理费。现阶段,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按用水量0.5元/吨左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山区、沿海差异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小,由当地政府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

  ⒒在城市排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其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标准的50%计征;企业的污水未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

  ⒓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必须在开征污水处理费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⒔各级政府要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污水处理费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不足部分。

  ⒕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根据项目规模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他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经济的项目投资者和运营企业。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营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业主可进行协商合理调整。

  鼓励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⒖投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资本金应占总投资的3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按污水处理厂规模确定:日处理规模1万吨的,不低于150万元;日处理规模超过1万吨的,每增加1万吨,注册资本相应增加100万元。承包运营期限为5-8年。

  ⒗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要给予优惠,其电价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⒘当地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⒙各级政府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财政的偿还能力为基础,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⒚各级计划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支持项目业主申请国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为项目报批提供各种指导和服务。

  ⒛“十五”期间,对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污水自理厂,省计委按新增日规模每万吨补助资金100万元,用于与其配套的污水管建设。

  2002年和2003年省财政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产业化的污水处理厂的前期工作、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根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21.城市污水自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可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22.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污水处理厂,不得享受本规定赋予的优惠政策。

  ㈣加强领导,规模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经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综合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24.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工程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式、投资运营年限、污水处理指标要求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社会公告,通过实行规范的招投标制确定投资者或运营企业。

  25.加强污水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入的资金必须按时按量进入财政专户。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的监督检查,防止污水处理费坐支和挪作他用,确保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处理项目。

  26.城市污水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城市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对企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27.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实施产业化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8.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设、物价、环何、财政、土地、体改等部门要加快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稳定社会做出贡献。

  29.本规定所称城市,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30.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3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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