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4:15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08]4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如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综合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有效缓解我国干旱缺水状况的迫切需要。3年内完成《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确定的6240座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其强度之大、时间之紧、责任之重,均前所未有。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把行动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部署上来,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作为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坚决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督促市(地)、县(市)全面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署和安排;分管负责同志要狠抓落实。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管理和安全问题突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部近期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并公布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人,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2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责任人名单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型及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责任人名单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三、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一是建立健全前期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二是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2008年中央安排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4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内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工作, 9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内所有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三是严把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及其审查、复核、审批关,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四是严格审批程序,对大中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不得随意增加或简化程序;对重点小型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工作。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中型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复核,以及初步设计对口帮扶、指导巡查等工作。

  四、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除险加固任务在3年内完成;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地)、县(市),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五、着力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配套与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各级资金配套比例,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的市县应加大省级配套比例;建设资金要及时拨付建设单位,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要确保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安委会把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和度汛安全。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水库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三要妥善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在建项目垮坝失事。四要制订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加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水库度汛和运行安全。

  七、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做到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各地要将检查与考核相结合,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
  我部将继续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作为稽察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包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机构包片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工程建设和水管体制改革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混乱、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暂停其新建水利项目的审批和投资安排。近期,我部将对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组织全面检查。

  八、加快完成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要求,对纳入《专项规划》的水库实行定岗和定编,落实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九、建立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08年3月起,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报我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情况。有关信息报送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质检特函[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促进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3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我局于2003年12月对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监督检查。此次检查采取抽查方式,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编制了监督检查方案、程序及记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对质检系统内的8个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基本满足要求,但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检验检测人员对法规、标准理解不透,掌握不够准确;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配置不足;检验检测机构超出核准检验项目或无证人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收费不合理;检验检测报告出具不及时等。
  对于以上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足够的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二、2004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根据《2004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对2004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将从5月份开始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技术规范执行、质量体系运行、责任制落实、档案管理以及收费等情况;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此作为落实检验责任,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长抓不懈。今年应完成所辖区域内25%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上报我局;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或限期未落实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探讨

施晶晶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债权行为发生债的效力不仅以有效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而且以当事人负担债务的原因为基础。这一原因“依各种契约而异其内容”。法国学者波第埃进一步主张:契约有效成立以具备“债的合法原因”为必要条件,如约因不存在或者违法,契约应一并无效。这些理论极大地影响了法国民法典的创制,并在原则上否定了无因契约或不要因契约的存在。
但是德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法律行为有因与否乃理发政策问题。在提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之后,萨维尼继续强调,物权行为在其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上必须与其原因行为的有效性相分离,并从中抽象出来。例如,即使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而另一方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生的所有权的移交。因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然而,因交付失去所有权的出让人可以以不当得利提出返还请求。
可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意味着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的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反之,则无因。但要更精确地把握物权行为无因的含义,还必须从物权行为与其得以独立存在的债权行为之间的效力上的关系结构来理解。就物权行为与其得以独立存在的债权行为之间效力关系的结构来看,重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均成立并有效;二、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均不成立或归于无效;三、债权行为成立并生效,但物权行为不成立或归于无效;四、债权行为不成立或归于无效,但物权行为成立并生效。确切地说,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仅指第四种。
德意志民族向来擅长抽象思维,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抽象思维的产物。然而综观文明各国的民法典或者民法体系,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却仅有德国一家,原因何在?
物权行为无因性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举例说,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消,因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买受人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出卖人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出卖人因此由所有人变成债权人,失去了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地位的倒错造成对所有人不利。
第一种情形,如买受人已经将标的物的物权转让他人,第三人即使恶意也可取得所有权。物主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价金。第二种情形,如果买受人已经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因为债权人的身份,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第三种情形,如果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标的物强制执行,则出卖人不能提出异议之诉。第四重情形,如果买受人陷于破产,出卖人只能和其他债权人一样按照比例受清偿。第五种情形,如果非因买受人的损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
可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弊端必然导致交易活动的极不安全。鉴于此,德国判例学说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相对化,使物权行为的适用得到限制,进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我国民法典即将出台,不采无因性理论不仅符合世界潮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事实上,现代民法普遍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最后,我认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不能单纯依靠纯粹的逻辑思维,更应考虑社会效果和实际作用等,否则,理论永远仅仅是纸上的理论。

参考书目和文章:
《物权法》 梁慧星 陈华彬 编著 法律出版社
《物权变动论》 王 轶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 陈华彬 民商法论丛 第六卷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