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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3:11:37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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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别是提高全市信息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政务信息能够从更高的角度和更广的范围全面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我办拟试行《宿州市市直单位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上挂学习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直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相互学习、交流和沟通,进一步畅通渠道,规范流程,提高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制订此办法。

二、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均应安排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学习。

三、上挂学习主要内容:

1.政务信息的采集和编辑。

2.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

3.编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宿州要情》等政务信息载体。

四、上挂学习时间一般为2至4个工作周,如需延长的,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根据上挂学习总体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五、上挂学习由各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上挂学习人员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以及上挂学习时间安排建议等。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应根据总体报名情况,区分时段,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结果书面通知报名单位。

六、上挂学习人员学习期满,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作出学习鉴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本人转交本单位办公室。

七、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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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士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承诺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对瑞士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承诺的答复 权司[2004]23号




商务部条法司:



2004年3月24日来函收悉。就瑞士使馆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第25.2条承诺的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含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按此规定,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在内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只要符合构成“美术作品”条件的,著作权法就予以保护。也就是说, TRIPS协议第25.2条的要求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得到了体现。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三)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标准,由昆明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收取。

第八条 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如有节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或弥补其他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供电部门在收取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和按时供电,承担今后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十二条 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住宅项目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由供电部门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收支使用情况向昆明市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报告。昆明市价格、审计部门定期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在本办法试行前已经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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