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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7:46:21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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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中国健康扶贫工程是中国初保基金会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中央统战部等部门的支持下,于2002年2月共同发起和推出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我市的农民健康工程,把切合我市实际的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宣传好、引进好、组织好、实施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由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盐城联络处(以下简称盐城联络处)全面负责,扎口管理。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对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安排和部署,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负责集中申报和组织协调,各地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履行、完善项目的申请和报批手续,以县(市、区)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申报项目获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批准后,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项目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按规定和惯例,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和已被批准项目实施的县(市、区)领导小组组长择时在组委会(北京)签订项目实施议定书,具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实施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项目一旦批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施任务。

第六条项目全面启动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

第七条项目全面启动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召开动员大会,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参加,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事项。

第八条所有直接参与和服务项目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掌握政策,了解流程,精通业务,作风踏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服务理念,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都要达到组委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项目实施期间,所有普查站(点)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重特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掌握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涉及群众直接参与的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组委会原则上都要派出专家莅临现场,全面负责技术规范工作,项目县(市、区)安排精干的专业工作班子予以协助。组委会驻江苏、安徽办事处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督查协调,盐城联络处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项目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要以着眼大局、虚心好学、科学严谨、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组委会派出的专家予以支持、关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规范,共同把好质量关。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的日常业务工作由项目实施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注重与工作相关方的沟通交流,确保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项目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总结和上报工作,建立患者档案、随访制度和新型医患关系。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县(市、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服从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驻江苏、安徽办事处专家的指导和管理,盐城联络处视情进行必要的现场督查。

第十五条参与普查普治和已被确诊癌症患者的治疗费用除享受组委会资助外,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将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纳入社会事业项目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在“卫生”栏目总分值基础上加分的办法予以体现。市政府对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视情况组织专题表彰。

第十七条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县(市、区)责任制。盐城联络处办公室坚持年度例会、适当的现场观摩会和考察学习制度;与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和项目县(市、区)保持畅通的联系、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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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

夏旭昆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感觉到近几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虽大力加强管理,但系统整体作用仍未能完全发挥出来,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势头,原因之一是违法行为查处模式长期以来以交通民警现场查处的模式为主,在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者水平高低不同的现实条件下,难免力不从心。本文所探讨的“非现场执法模式”,就是要冀望于充分发挥交通管理系统性、综合性的内在特点,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执法体系,形成开放的、整体的、系统的、科学的执法格局,以期能推动交通管理工作新的飞跃。本文将对所获得的材科进行分析和研究,力图真实反映“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使研究提出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辅助决策的参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一、“非现场执法模式”定义及分析
1997年4月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首先开发出“冲红灯自动拍照仪”并使用。在深圳取得实践成功经验后,全国各地纷纷前来参观、学习,1997年7月公安部对此专门发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号),在各主要城市推广;1997年12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将其列为“九五” 期间交通管理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要求在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1998年2月公安部再次发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路口闯红灯监控技术通知》(公交管[1998]23号),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98年年底全部使用这项技术。时至今日,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已设立了这项技术。深圳在此基础上还陆续开发出了逆行、超速、车辆号牌识别等多项技术应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民警也逐渐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来查处违法行为。
运用这些技术的执法模式民警传统的查处违法行为模式相比显然有别,因此准确地与交通概括它的名称对于开展执法研究、后勤保障、规范管理有着重要意义。而目前全国几乎都以其设备的功能作为名称,称之为“监控设备”、“电子眼”、“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系统”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名称尚不能完全概括、描述这种新型交通管理执法的定义,同时缺乏一定的前瞻,应当从其执法的模式来归纳定义较为准确。
从执法模式来看,传统的交通管理执法模式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再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见公安部46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及《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相关规定),这里首先是交通民警要在现场主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并直接与违法行为人接触,再依程序做出处理,按此程序规定只可能从现场做起,否则谈不上“予以纠正”,其次是整个过程必须依靠民警来完成。而新型执法模式与传统执法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违法一旦发生即可以形成视听资料记录在案,行为人并不是在违法现场马上得知自己已被记录,而是在经视听资料经审查无误成为行政处罚证据后才按程序接受调查并接受处罚;此外,从证据的特点来看,视听资料的突出特点是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无可代替、比拟的,但视听资料保存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如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有人对视听资料进行拼接、剪辑或伪造,视听资料就会出现失真或虚假。因此对视听资料应认真审查,方可用做定案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这个审查过程不可能在违法现场完成。据此,可初步归纳定义为: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是指利用摄录器材、设备等方式收集视听资料,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并依法处罚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非现场执法模式特点:1、取证手段多样性,收集方式是利用科技监控设备、摄(录)像器材、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资料等多种方式;2、确认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为视听资料,当审查确认后成为行政处罚证据时,按证据分类属于物证、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本证,具有客观准确性、便利高效性的优点,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违法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所无法代替、比拟的;3、违法行为在现场被制作记录成为视听资料,经审查成为证据后方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二、“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行政诉讼证据之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以上三法都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
目前我市主要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来进行执法,但尚无系统、完整地施行“非现场执法”的法律依据,因此,非现场执法模式亦要遵循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第一是以事实为根据,采用录像或照片记录违法行为,经确认后作为证据。第二是执罚有据,确认的违法行为具有应受交通管理处罚的特征,可以依法处罚。第三是量裁适当,被记录的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标准一一对应,不应有量裁不当的情形。第四是程序合法,整个过程皆按《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一)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执行程序与监督”;
(三)规章:《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公安部文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路口闯红灯监控技术通知》(公交管[1998]23号)。

三、“非现场执法模式”的作用。
(一)依法从严管理交通的功效。
搞好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执法,而且要把“从严管理”贯彻始终。在交通执法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执法怪圈,就是时紧时松,交通秩序一乱,社会上就指责交通民警不管,不执法,上级机关也要求交通管理机关开展秩序整顿,严格执法。而交通民警执法一严,对违法行为见了就纠,见了就罚,社会上就又指责交通民警滥扣滥罚。有的被查处后干扰民警正常执法。民警中出现了畏难情绪,执法就又松了。执法松了,违法又多了,秩序又乱了。循环往复,形成了这种局面。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交通法规失去了严肃性,而非现场执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局面,由于非现场执法在查处违法的时候并不和违法当事人直接接触,一旦当事人违法即被记录,事后给予处罚,同时处罚程序的设计和计算机保存的证据保证了处罚的公正性、准确性、公开性,因此可以避免主观原因造成的执法不准确、随意性大,客观原因造成的管控不力的毛病,彻底改变传统的机动车年检与秩序、事故管理脱节的弊端,从而达到严格执法,从严管理交通的作用。
(二)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的功效。
提高科技的应用水平,是解决交通畅通的重要环节。深圳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科技水平提高了,关键看怎么在实际当中应用和发挥作用。科技如果不为实战应用服务,未免变为纸上谈兵和空中楼阁。因此在现有的道路情况下,不但要加大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科学地规划交通,科学地组织交通,而且还要科学地管理交通。非现场执法中的信息采集主要是运用科技设备,运行平台是计算机网络,其查处种类多少和范围大小将主要取决于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水平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非现场执法能够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
(三)不断地研究调整交通管理工作方法的功效。
交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很多政策问题。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交通管理对策。根据交管工作的特点,我们要不断地研究怎么样调整工作模式,思考研究影响交通的因素,影响交通的原因,影响交通的环节,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使措施更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我市的非现场执法模式从单一“冲红灯自动拍照”到“逆行、超速拍照”再到“机动车号牌识别系统”的不断发展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可以预期,非现场执法的技术手段将不断推陈出新,方法也将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的功效。
城市交通的参与者是人,人直接影响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以人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的存在可以达到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目的。根据交通心理学的观点,在交通管理中,由于非现场执法无所不在,无时不在,违法就受到处罚,使每名驾驶员都能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在看不到警察的时候也能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约束,让交通参与者不得不守法,久而久之,逐步提高了自觉守法的意识,变被动的“遵从”为自觉主动地“遵守”;同时,由于群众的举报成功与否也要取决于群众自身对于交通规则的熟悉程度,可以带动全社会交通参与者都来关心和遵守交通法规。这样双管齐下,能形成良好的交通氛围,起到强制性地增强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的功效。
(五)保护民警合法执法权益的功效。
这一举措,最直接地优点就是减少了执勤民警与违法行为人的直接接触。同时在接受处罚时,由于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公开,当事人对此较少争议,容易接受处罚,避免了少数违法人在直接面对路面执勤民警时容易产生的对抗心理,从而能够保护民警合法执法权益。
(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效率的功效。
首先是进一步扩大了交通管理管控范围。通过将各种监测设备设置在交通秩序较乱、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相当于24小时全天候有警力值守,对保障交通秩序良好,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交通管理的时空范围进一步得到扩展;其次是实施非现场执法由于采用科技手段和接受群众举报,在查获违法行为方式上绝大多数不需要路面执勤民警,即使需要也仅是操作设备,这样既减轻了巡逻民警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同时又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使推进勤务改革成为可能,也将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管理的主动性,积极献计献策,主动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整顿的措施,并从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从而更大地挖掘其工作潜力,使整顿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推行警务公开“阳光作业”的功效
由于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查”与“处”的分离,增强 “透明度”,坚持“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实现了违法处罚“阳光作业”,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由设备或者举报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后,只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才处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现时观看证据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处罚,从而减少了争议。

四、“非现场执法模式”在我市的运用及评价
1997年,我局开始利用监控系统查处路口、路段“冲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曝光,有效地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通行能力有所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1999年,我局各大队也相继与局信息中心联网。2000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为全面实施非现场执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本市交通管理开始步入数字化执法的时代,大批先进的违法行为监控设备也投入运行,实现了对闯红灯、超速等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24小时实时动态采集和监控。截止2002年6月底,全市交通监控镜头达到163个,覆盖了市区各主要路段,交通违法监测仪达到547处,已安装监测仪的路口已基本涵盖市区灯控路口,用于违章信息录入处理的计算机近80台,个别也大队配备了数码相机和摄像机用于执法。近几年非现场执法的相关统计数据见下表:


表1 查获交通违法行为数统计表 单位:宗
全局查获总数 监控中心查获数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查获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681784 219008(32%) 462776(68%)
2000年 915369 290000(32%) 625369(68%)
2001年 855759 291861(34%) 563898(66%)
2002年(1-6月) 449500 195672(44%) 253828(56%)

从上表可得知,我局通过非现场模式利用监控设备查获、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与我局加大技术投入、拓宽非现场执法管控范围有直接的关系;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1]2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录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一环路以内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区域不得低于30%。不论地处何区域,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工厂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建设项目绿地率下限值乘以建设用地面积,构成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以交纳异地绿化费的形式减少。

第三条 凡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进行的建设项目,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按不小于基准绿地面积30%的标准,临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集中绿地,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内侧分界线距相邻多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米,距相邻高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米;

(二)集中绿地最小宽度(幅)要求为8米;

(三)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得以实体围墙围合;

利用集中绿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构)筑物顶板面标高距相邻城市道路路面标高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

鼓励建设单位将集中绿地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供社会公众使用,在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作任何围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第五条 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设计可布置不大于屋面面积3%的配景性轻型亭、廊等不带围护的构筑物,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不计建筑面积,不办产权。

第六条 除发射塔、纪念碑(塔)外,立交桥墩、人行天桥、水塔等各类构筑物必须作垂直绿化。

第七条 除军事、保密、监狱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严禁修建实体围墙。可选用透空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坛(池)等作为分界。

第八条 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改造成透景透绿围墙并协调布置垂直绿化和平面绿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改造的实体围墙,要作垂直绿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物作垂直绿化规划。垂直绿化以绿色攀援植物为主,且绿化设施(花池、坛、台、架等)不得影响通行,并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条 新建和现有建(构)筑物如需设置屋顶广告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将包括广告位置、尺寸、材质等内容的广告设置方案图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查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办广告设置批准手续。不具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广告设置方案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此类广告设置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的集中绿地,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一)每建设1平方米集中绿地,奖励1平方米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具体奖励面积由市规划行政放主管部门审定。奖励的建筑面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退还全部报建规划费,并可办理产权。

(二)所建设的集中绿地,参与建设项目绿地率、容积率计算。

(三)所建设的集中绿地,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由国土部门退还该地块国土出让金。

第十二条 对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进行建设的,市规划、园林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工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建设、园林、市容环境、房管、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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