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6:41:00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9月22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的精神,为建立城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突出门诊现场兑现、大病重病住院审核报销的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公正公开、适当补偿、权责对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黄石市城区新农合工作由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医疗监督管理;市卫生部门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制定城区新农合政策,负责上报新农合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的反馈;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就医管理、待遇核付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身份认定、登记、新农合费用代收和区级财政的资金补助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合医站”),办公地点设在卫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就医管理及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现场补偿;监督乡村医疗门诊服务室(所)的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 参合登记

 

第七条 凡我市城区内持农业户口的农民(包括户籍在本市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均可以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户到所在街办、乡镇(场)办理参合手续。具体步骤为:

(一)填写《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各街办、乡镇(场)财政所根据登记表名单收取参合基金,收款时必须开具《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费收据》;

(三)各合医站将参合人员情况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缴款人数、登记表名单核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新农合基金来源:

(一)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区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按6:4比例分担)。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儿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部门解决。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按年度缴费,农民个人缴费在上年度12月前完成,未缴纳的,次年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五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三块:门诊基金13元/人年,用于门诊药费的补偿;住院基金85元/人年,用于住院医疗资金和分娩补偿及大病门诊费用补偿;风险基金2元/人年,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如传染病大流行等突发事件及基金透支)的应急。

第十二条 补偿办法

(一)门诊补偿:采取现场补偿兑现方式,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二)住院费用补偿:参加新农合农民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线标准,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费用,根据医院级别由基金按下表比例补偿。




起付线
起付线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
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
5000元以上

本市一级
80
80%
80%
80%

本市二级
200
40%
50%
50%

本市三级
400
30%
30%
40%

转外(含异地急诊)
600
25%
25%
35%


第十三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不按规定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未经批准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按15%补偿。

第十四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市外务工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总额20%的标准进行补偿。如在务工单位(含市内务工单位)参加了相关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总额只计算个人自付部分。

第十五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患有恶性肿瘤、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尿毒症透析三种重大疾病人员,其门诊医疗费按50%标准纳入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六条 持有效准生证的剖宫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在定点医院正常分娩、剖宫产每例300元;在非定点医院正常分娩、剖宫产每例200元。剖宫产、分娩有并发症发生的,按住院补偿标准纳入住院费用补偿。

将狂犬病暴露处置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每例定额补偿200元。

第十七条 一个年度内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含大病门诊医疗),基金补偿封顶线为每年2.5万元。超出封顶线的医疗费,基金不再补偿。

第六章 医疗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参合农民持本人的《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所属村级卫生所(室)及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在所属村级卫生所(室)及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现场即时补偿,直至家庭帐户余额用完为止。

住院:限在所属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入院时按规定交付押金(急诊抢救除外),出院时即时补偿兑现,补偿后余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十九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外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所属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批准,方可到转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转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补偿部分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垫付,余下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转市外就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凭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病情证明书到合医站办理医疗费用补偿手续。

第二十条 村级卫生所(室)及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门诊费用明细、门诊医疗专用处方、门诊登记表、月汇总表报合医站审核登记录入微机。每月10日前合医站将以上资料及数据报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后支付。

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应将转外住院及本院出院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计算机及时传输到市医疗保险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院病人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住院发票(在务工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个人自付结算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诊申请表整理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支付。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加新农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物,严格按《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及诊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目录外的药物费用比例不能超过10%,二甲及以上的定点医院目录外的药物费用比例不能超过15%,不得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药费。

(二)住院:补偿医药费,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输氧费用,CT、彩超、B超、心电图、放射检查以及血、尿、大便等常规化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打印、复印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如镶牙、配镜、美容整容、脱发、减肥、增高、变性等)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

2.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3.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项目,如刮宫、引产、上环、结扎等住院发生的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及核磁共振等昂贵特殊检查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各种性传播疾病(AIDS并发症除外)及戒毒等治疗发生的费用;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打架斗殴、酗酒、犯罪、服毒、自残、自杀等住院发生的费用;

5.输血和各种血浆、生物制品(血液系统疾病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除外)。

(五)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保鲜费、膳食费;

3.陪伴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4.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其他

1.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损伤;

2.在企业因公(工)伤所致的严重损伤及职业病;

3.通过司法途径已获得赔偿的大病重病等。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劳动保障及卫生部门负责对新农合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力求实现收支平衡。如果基金出现收不抵支,亏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足额补齐。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伪造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对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3日,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和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部属各司局、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均属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

二、预算外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并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机关售房收入、房租收入、暖气费收入、水电费收入等,要专户储存,除售房收入存入住房基金专户专门用于建房外,其他房租收入等均要专户存入工商行六铺炕分理处(办公楼内银行)并专门用于房屋维修、暖气费、水电费的支付,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各种固定资产、消耗物料的变价收入,也要照上述方法严加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部属各司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和所有自行组织的收入。
部机关各司局财务收支活动纳入部财务司机关财务处直接核算与管理;与部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由部财务司直属处管理;机关服务局、离退休干部局和矿山局全部财务活动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处管理。上述单位还要按规定向财务司上报财务预决算。
第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虽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财务部门尤其不能设置“小金库”。

三、预算外收支管理
第七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部机关各司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关服务局、离退休干部局和矿山局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财务司。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司在认真审核各单位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由财务司审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各单位要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的组成部分,指定专人单独编制上报。预算于每季度始前10日内、决算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上报财务司。部机关各司局编报“预外表3-1”;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编报“预外表3-2”;机关服务局、离退休干部局和矿山局编报“预外表3-3”。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司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各级领导应将预算外资金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管理,随时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要深入检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规,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专款专用;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四、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条 驻部审计局、监察局和财务司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要求协调配合,对部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果。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财务司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驻部审计局和监察局每年都要对预算外资金进行重点审计与监察。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和预算外收支季报表,财务司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报表情况,对弄虚作假、报表不实者,按违纪查处,并没收违纪资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司,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务司。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务司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财务司,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以上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要求,组织对预算外资金认真清理整顿,不断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化工部机关司局预算外收支情况预(决算)季报表(略)
附表:化工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预(决)算季报表(略)
附表:化工部所属司局(独立核算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预(决)算季报表(略)


加强正规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必然取向

苏安忠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上报告中指出:“加强正规化建设,对公安队伍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促进优良警风的形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把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由此可见,加强正规化建设,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这对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派出所来说,其任务也是非常艰巨的。众所周知,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是天天与老百姓打交道,最接近人民群众的窗口单位。派出所的民警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人民群众都看得非常清楚,如果说,我们的民警没有一个较规范化的举止言行和职业风范,象老百姓那样散漫任意,就是一盘散沙,这样的队伍就不会有战斗力。因此,有一个统一的训练标准,统一的纪律要求和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举止是我们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根据当前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首要的任务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从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使每个民警自觉养成基本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养成良好的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综合判断能力等各方面素养。
第一,要抓好民警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了解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用这些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政治上有一个清醒认识,同新一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性。要搞好宗旨教育、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养成良好的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还要搞好业务培训以及专业知识教育。过去,我们也强调学习,通过学习对我们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仍然要把学习作为一个永恒的主题,努力营造学习的浓烈氛围,打造学习型的公安队伍,增强学习意识,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我们这支队伍中,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范化的考核、使用、奖惩以及内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那将会处于一个无序状态之中。在此前我们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大都流于形式,从内容上缺乏规范性、完整性,措施上缺乏可行性、科学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是走过场,有的甚至未能实施。因此,必须制定符合实际的组织机构、勤务方式、内务管理、教育训练、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按照“二十公”提出的“四统一五规范”的要求,根据我们自身的特点,逐步建立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加以实施,实现队伍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要搞好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长远规划。随着社会的发展,队伍建设上也要发生不断的变化,如当前新形势下,就对我们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新的要求,所以,必须及时研究和制定新的发展规划,研究确定通过什么途径使队伍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怎样改进和发展各项公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第四,要狠抓落实。任何工作、任何事业都必须是通过一番艰苦的努力工作,才能达到奋斗的目标,在队伍正规化建设上,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者是写在纸上,再好的规章也是枉然。所以,必须要在落实上大做文章,把我们自身制定的比较规范化的、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古人曰:“业经于勤,而荒于嬉”。勤于指导、检查、督促,勤于总结查找经验教训,以其达到很好落实之目的。
第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除了有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外,其主要因素是每个民警的自觉行动,在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的基础上,使自觉遵守各项规章成为每个民警的自觉行动。从现在的状况看,我们的队伍中绝大多数是具有一定素质的,他们无论是在工作、学习等方面做的都比较优秀。特别是常年坚持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同志,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就我们的实际看,是一个既是刑警队,又是治安、交通、消防、户籍等多警种综合的基层实战主体,实践表明,他们常年累月没有轻松的时候。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决不允许有丝毫懈怠。因此这根弦必须绷紧,如若不然,就会出现纰漏。说到这里,就要谈谈从优待警问题,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非常关心、爱护,制定出台了很多从优待警的政策,比如《人民警察休假制度》、《关于每年对民警进行身体检查的规定》、《人民警察人身保险》等一系列优厚待遇,然而,到目前为止,上述这些待遇在我们基层还没有得到落实。使得基层民警在思想上产生一定的想法,某种程度上说,也极大地伤害了基层民警的心。他们感到,这些待遇体现了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关爱,为什么在我们这里得不到落实呢?这些是否能够给予解决呢?如果确实在从优待警政策上得到落实,那么,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会更加高涨,也就更加有利于正规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今年公安部提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我们要继续乘此东风,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使我们的队伍建设实现正规化,才能有整齐划一的步调,有一个较好的整体形象,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完成新时期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使党和人民群众满意。以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抓好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