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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44:01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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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地区联络网正、副组长单位: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区联络网的作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受资助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作联系,便于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委外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者的作用,提高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以下简称联络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受资助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间的一种联络组织,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发挥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负责对联络网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第三条 联络网的任务

宣传自然科学基金制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方针、政策。
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与资助项目的管理,及时、准确地传达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部署。
反映上述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上述单位的科研人员正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做好资助项目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组织所在地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
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调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联络网本着自愿原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原则上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一个。凡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人和申请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均是所在地区联络网的当然成员,应指派一名负责管理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人员,参加联络网的活动。联络网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联络网设组长单位一个,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单位。组长单位应选派组织能力强、热心社会工作、具有一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经验的人员任联络网组长,具体负责联络网的工作。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4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正、副组长单位及人员的选定和更换须报计划局备案。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为联络网提供部分活动经费。经费额度根据各联络网的成员数、管理工作质量、上年度经费使用等情况,核拨至联络网组长单位掌握使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各联络网的经费决算应于次年1月15日前,连同联络网活动情况简表一并报送计划局。经费使用不当或不按时报送经费决算表的,将缓拨或减拨下一年度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联络网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联络网开展活动所需的直接费用。如资料印刷、邮电通讯、会议补贴费等(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年度财务决算表》)。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每年召开联络网组长参加的管理工作会议,宣传、布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工作。

  第九条 若干省(直辖市、自治区)区联络网联合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以加强各联络网工作的联系、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为主。会议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充分的准备,一般以两年一次为宜。会议经费以自筹为主,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补贴,凡需补贴的应在召开会议当年1月15日前向计划局提交申请报告。会议通知须在开会前两个月提交计划局。

  第十条 联络网要争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科学基金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重要活动事先报告,请其派人参加。联络网应积极配合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科学基金的有关活动,为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学基金的发展与完善做贡献。

  第十一条 联络网行文由组长单位代章,联络网不挂牌、不刻章。联络网组长所在单位应支持联络网的工作,联络网的工作量应计入承担者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5月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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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暂行规定

(2008年6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畅通代表提出建议的渠道,保证代表建议办理的经常性,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代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是代表履行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
认真征集、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代表,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第四条 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的建议以及建议办理的结果,要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度对提出优秀建议的代表和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随时对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深入选区和本行政区域,通过视察、调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了解情况和问题,了解选民和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并适时提出建议。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了解情况创造必要的条件,为代表随时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征集代表的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代表提出建议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保证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九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建议登记表,代表建议办理即行终止。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承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协调、交办;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交办。
第十二条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受理,要随时完成交办。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的初步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对确定为重点办理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重点交办,并邀请相关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收到的代表建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章 建议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制度,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要随时办理、及时答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先协商后答复,要通过座谈、走访、信函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确定的重点代表建议,应当重点研究和办理。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当年难以办理完结的建议,承办单位要根据情况,制定规划或者计划,逐步加以落实,并要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保密要求的,或者涉及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协办单位应当书面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如果各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由交办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并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复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和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办理情况要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各部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督办,推进落实。需跨年度办理的,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将代表建议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关于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测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2〕153号


辽宁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2〕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宁夏灵武白芨滩和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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