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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24:52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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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20号


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ОО八年五月十四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目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务员复核、申诉和再申诉,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事处理决定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送达的,即视为受处理公务员知道该人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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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为本位:论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的重塑
——以当代中国的法治现实为视角
余 澳

内容提要: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对于两者的关系,学者们往往只是从纯理论的角度予以论证而没有将其与我国的法治现实结合起来考察。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当前中国法治现实、程序本位主义、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折衷论缺陷的考察分析,提出在我国当前法治缺乏正当程序的现状下,与其强调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折衷论,不如强调以程序为本位,通过正当程序来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

关键词:实体法、诉讼法、程序法、程序、正当程序、法治

一切都是程序,21世纪是程序世纪。这也许是因为这一法律与之保护的实体权利交错在一起,与权利概念的力量以及实际享有权利日渐上升的要求交错在一起。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

一、问题的引出
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一直以来备受学界的广泛关注,而备受关注的事物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问题自然也不例外,人们为此而展开了长久的争论。在此问题的争论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观点:即程序工具论、程序本位论和折衷论。 三种观点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两大)法系国家在此问题上的价值立场。现今,极端的程序工具论观点已遭到逐渐的摒弃,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本位论观点正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并逐步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而折衷论的观点则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国家的认同。
但是,在考察了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的论争史后,笔者发现,长期以来,多数学者仅仅只是从纯理论的角度去分析二者的关系,而忽视了将二者的关系置于特定的背景因素中进行比较分析。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观点的采纳与流行都离不开一个社会所特有的背景因素,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如果一种理论与其背后的社会实际状况脱节,那么其必然成为空洞的、灰色的理论,从而丧失理论的任何指导意义。虽然,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定位问题是两大法系国家的一个普遍性话题,但是,笔者以为由于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国家都有各自特殊的国情,而这些特殊的国情又将影响到各个国家在此问题上的价值选择,所以我们无法用一种统一的观点来对此问题作出定论。因此,笔者以为在法律(诉讼)尚未实现全球统一标准的今天,对此问题的探讨应以各自国家的实际背景为出发点,尤其是对当下中国的许多法律问题而言。而当下中国正在进行一场规模浩大的法治建设,因而许多理论和制度的构建都必须以此为背景,才能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之路。同样,在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的辩明上,我们也应当以中国的法治现实为背景,只有这样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观点。
因而,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国的法治现实进行一番考察,然后再以此为背景对程序本位论和折衷论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出在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上的程序本位论观点对于当下中国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实之不足——正当程序的缺失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中国的法治之路是对历史和现实反思后所作出的必然抉择。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下,中国法文化传统缺乏“法治”的因子,而具有浓厚的封建意识,因此是没有法治的。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下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就应力主“治人”高于“治法”。所以,国家治理的好坏,就只能寄希望于“道德高尚”的统治者了。正如孔子所言,“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虽然当时的法家提出过“治法”高于“治人”,但这种“治法”实际上是以严刑酷罚为特征,以专制为依托的“刑治”。所以,这种“刑治”更加强化了“治人”。 而儒家思想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则意味着权力的绝对化和权利的缺失。因此,伴随而来的是封建专制者权力的无限扩张,权力意思浸透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权力本位、国家本位便成了社会的主导。与此相对应,封建专制下的中国民众则受到了强烈的权力束缚,人民只得忍受恣意权力的行使所带来的不公与凄然。这种状况延续了数千年,虽然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所以仍然未能逃脱人治的困境。但是,我们在对此予以强烈批判的同时,我们也应辨证的看到,这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必然。用后世人的眼光来看,虽然它有着诸多的弊端,但它却是与当时中国的经济模式、文化传统、法传统以及世界历史的进程相适应的。
当历史步入新中国后,在经历了血与痛的教训后,我们终于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作为诸多改革环节中的最为重要的一环——法治也开始燎原起来了。法治原则蕴涵的正义、民主、秩序、自由等理念由点到面的武装着我们的社会。综观2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们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我们的立法不断完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巩固,法治建设的初期效果是明显的、值得肯定的。但新生事物总是那么的稚嫩,稚嫩表现为一种不成熟,因而也就必然伴随着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从总体上讲,我国当前法治现实的缺陷仍然主要的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缺失。
1、权力的恣意。
“道不足以治则用法,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不足以治则用权,权不足以治则用势”,中国长期的权力本位观念,以及现实中对权力的拥有所带来的多方面好处助长了人们对权力的渴求。当权力变为了一种现实之后,由于观念与制度的影响,权力往往开始脱离本来的契约目的,而变得滥用起来,成为人民利益的背反。正如先哲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顽固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的恣意,其结果意义是严峻的。因为,一方面它助长了腐败的气焰,而腐败又犹如加速器一般催促着权力的滥用,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则破坏了社会的现实秩序,权力的恣意行使必然打破原有的社会平衡,而且是以多方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权力的存在本来就有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如果权力成了社会秩序的最大破坏者,那么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之公平、正义目的又何从实现。中国当前的权力恣意现象更多的体现在握有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不公、司法的反程序性等权力恣意的硝烟充斥着社会的许多方面。正如学者们指出的,由于在诉讼传统上我国曾长期是典型的超职权主义模式,而超职权主义的关键特征就在于整个诉讼体现着强烈的权力支配方式,并由此而引发了许多权力恣意行使现象。
刑事诉讼是权力运作最为明显的一种诉讼。因而考察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便会发现权力的恣意行使现象在我国十分突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 ,因而在安全价值观的左右下,我国的侦查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行政权性质下的合目的性和干预性,即为了达到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侦查权的行使有着很大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甚至出现与基本程序要求和人权保护相背反的情况。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是一种“侦查任意主义”倾向, 而“侦查任意主义”主要是指强制侦查不须司法审查,而由侦查机关直接决定并实施。例如,在我国最为典型的是强制措施的采用和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方面,其并不要求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的审查(虽然逮捕的决定由检察机关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准司法审查”,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而这就极易就导致权力的行使缺乏制约,使得权力极易滥用。此外,逮捕的意义在我国更多的体现在逮捕之后的羁押和审讯上,逮捕明为一种强制措施实为一种发现与收集证据的“良策”,因而为了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侦查机关不惜超期羁押和采取刑讯逼供,权力的恣意行使在这一阶段就体现的更为明显。
总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权力恣意行使现象是明显和普遍的,对权力的认识和运作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理想化状态,因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尚需完善。否则,“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
2、权利的缺失。
是首重权利还是首重义务,是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 法治国家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以权利为本位。因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人治往往强调权力本位,而权力是对于国家统治者而言的,国家的权力强加于人民便成了人民的义务。在权力本位或者说在义务本位之下,与权力的恣意行使相对的便是个人权利的任意限制或剥夺,个人权利毫无保障且只能永远匍匐于国家权力之下。在法治社会下,我们提出了一方面要对权力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则要对权利加以尊重和保障。权力本位逐渐被权利本位所取代。
司法是法治的核心,因而在司法中的权利保护便成了法治下的权利保护的重点。自我国法治以降,政府和司法部门在人民权利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加入,都欢快的体现了权利保护理念。对权利的尊重和对权利的保护开始得到较为普遍的承认和重视。
但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体现在刑事诉讼,权利的缺失仍显得较为典型。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体现在其中的便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和沉默权的肯定。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审讯中的刑讯逼供就显得较为突出。刑讯逼供不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反,而且极大的侵害了被追究者的人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也就否定了沉默权的存在并且为刑讯逼供找到了“合理”借口。此外,我国的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过迟也相当的影响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中权利缺失的现象仍是突出的。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权利保护的发展史,“权利保障的价值不断地得到提升是刑事诉讼的一种世界性趋势”。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说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是确立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话,那么下一次修改的重点则更加关注如何加强对权利的保护。
总之,我国法治现实中的权力恣意与权利缺失问题,虽然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局限所致,但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正当程序的缺失。正当程序(due process)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法律理念,它强调国家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随着正当程序概念的不断扩大,“正当程序”已突破了“正当司法程序”同义词的含义,形成了“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质性正当程序”两个不同的概念。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的核心意思是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得到审理,为了他们可能享有该项权利,他们必须得到通知。合理的通知、得到审理的机会和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进行辩护都包含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中。实质性的正当程序是指“那种可能被概括性地定义为宪法性保证的东西,即任何人不得被专横地剥夺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本质在于防止专横和不合理的行为。” 蕴涵于“正当程序”中的理念则是通过合理的程序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而我们当前法治下的权力的恣意和权利的缺失这一最大的矛盾其根源也在于正当程序的缺失。

三、以程序为本位——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重塑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我国当前法治现实中的权力恣意和权利缺失现象的一个相当重要原因就在于正当程序的缺失。那么正当程序与诉讼法又有怎样的一种联系,它对于我国法治现实中的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定位又有怎样的影响呢?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
诉讼法是定纷止争的关于“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 的法律,是一部由纠纷的解决原理、机制和规则构成的法律部门。从表面看,诉讼法仅仅是一系列程序性规范,它的运用是为了纠纷的解决,但从更深层次讲,诉讼法其实是一个国家诉讼理念的展开。诉讼的理念是国家法治观念的体现。因而,诉讼的过程就成了一场大检阅,它将法律至上、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制完备和司法公正等法治观念展现的淋漓尽致。所以,诉讼就显得极为重要。如果说法治着眼于宏观与整体,对整个社会起着导向作用的话,那么,诉讼这一具体场所的行为则是对法治的最为真实的反映和检验。
现代社会进一步地呈现多元化趋势,多元化必然伴随着人们选择的多元性,而程序是对这种多元性选择的保障。正如一句习语所言“在现今社会,不按规矩办事是要出错的。”这里的规矩就体现为一种程序。因为多元化的社会肯定铸就了多元化的利益,面对多元化的利益为行为就必须得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则必然伤害多方利益。而现代诉讼法的核心就在于“正当程序”理念的确立,诉讼法是对正当程序理念最为直接的折射。现代诉讼法要求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这一理念正是当前中国法治现实中最为缺乏的,正是这一理念的缺乏造成了我国法治中权力的恣意和权利的缺失。所以,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笔者强调,在我国当今法治现实下,与其强调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的折衷论,不如凸显程序本位论。
第一,从理论的角度讲,程序的内在属性使得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优位于实体价值。
程序本位主义与程序工具主义的论争,其核心是对程序法是否存在不依附于实体法的自身独立价值的赞同与反对。其实,诉讼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已经证明了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不依附于实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程序内在价值从无到有、从依附到独立的发展史。” 程序本位主义通过诉讼制度的发展史突出的强调了蕴涵于程序之中的独立价值,即程序的公正性价值。公正乃法律的首要价值。法律上的公正,主要的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工具论者往往只看到了公正价值中的实体公正价值,而忽视了程序公正价值。其实,程序公正不仅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还对实体公正的实现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根据最低限度标准,程序的公正价值要求程序的进行必须遵循一些最为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③程序对等原则;④程序理性原则;⑤程序自治原则;⑥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 这些最低限度标准为程序公正价值提供了相对于实体公正价值更为具体的参照。同时,体现在程序公正价值中的这些最为基本的原则为解决纠纷和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接受性提供了可靠保障,这是实体法在价值功能上所不能包容的。正如英国名谚所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即是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正义的实现,既包括结果正义的实现也包括过程正义的实现,结果的公正并不意味着过程的公正。程序正义要求不能为了结果公正的实现而牺牲过程公正,通过非公正的过程来实现结果公正其实仍然为非公正。因而,程序法有着独立于实体法的自身的独立价值。
在辩明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后,我们并不能立刻得出程序优先的结论。因为,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实体法同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不能因为程序法为自己赢得了独立价值的尊严而立刻认为自己应超越实体法,从而得出以程序为本位。因而,在笔者看来,两者独立价值的比较分析成了结论得出的关键。那么程序公正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究竟谁更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呢?我们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事物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愈发多元,与之相伴的是人们的选择也愈发多元,因而人们对同一事物总是存在不同的看法和选择。社会的多元,事物的复杂,造成了实体公正的相对不确定性,人们很难在离开合理过程的情况下就公正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达成也难免会因过程的非合理化而拒绝接受所谓的公正结果。但是,程序公正价值所体现出来的最低限度标准却铸就了程序的确定性和形式化,这样就为公正意见的达成提供了一个有序的讨论时空,将纷繁复杂的案件纳入了合理的轨道,从而为实体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最为关键的保证。同时,这种透明、公正的程序不仅有助于贯彻正当程序理念中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也容易让诉讼当事人在心里上接受诉讼的结果,哪怕是相对不公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因而笔者认为程序公正的价值是首位的,程序公正的价值与功用决定了我们应当以程序为本位。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渊源及功能上作一番简单的比较以此映证我们的观点。“历史上,在成为两大法系的根源的罗马法和英国法中,私法实体法和重要规则几乎全部是从诉讼中孕育而生的”。 因而“诉讼法乃实体法之母”。 此外,诉讼法还有生成、创制和矫正实体法的功能。最为典型的就是日本通过诉讼而生成了实体法上尚不存在的实体性权利——日照权的案例。
第二,着眼于当今中国的法治现实,笔者认为折衷论实在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对折衷论的赞同,仍然显示出诉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性,更为重要的是没有突出蕴涵于程序法之中的正当程序理念对于当今中国法治的现实意义。折衷论试图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将实体公正价值与程序公正价值相提并论。在笔者看来,折衷论的缺陷就在于没有看到程序本位价值或者说程序公正价值已经在现今社会超越了实体公正价值对社会的现实需要(笔者在前文已对此做了一定的分析),尤其是当下中国的需要,因而它是一种相对滞后的理论。理论是站在实践前沿的,落后的理论又怎样为实践服务呢?两者的平衡,在当今的中国仍然只能造成“程序附属于实体”。因为,平衡的东西往往强调两者兼顾,当二者不能兼顾时就得对其进行取舍,而取舍时的抉择才更能反映出两者关系的孰优孰劣。在中国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安全价值观的影响下,由于倡导“客观真实性”,往往会为了实体法目的的实现而牺牲程序。“……诉讼活动是否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这本身并不重要……” 因而,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对公正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对实体公正的关注上,或者说他们对程序公正的理解仍然仅仅停留在一个较为浅显的层面,这样非但不能兼顾二者的平衡,反而会因为正当程序理念的缺失导致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往往舍“程序”而求“实体”,从而造成权力的扩张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折衷论的平衡观在现今中国仍然只会造成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强调程序本位论并不是“过犹不及”与“矫枉过正”,它正是立足于中国的现实,通过一种似乎较为激进的理论观点(偏激的东西往往更能引起中国民众的广泛关注)来唤醒民众对诉讼法的理解,对程序的关注,从而确立正当程序观念,以此来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要中国仍坚持国家主导型的变革模式、同时又希望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那么突出程序合理性和秩序正义问题就具有特殊和紧迫的意义。”
1、以程序为本位更能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
在国家主导模式下的改革与法治建设,最容易出现权力的恣意行使现象。权力滥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不按程序办事。以程序为本位,突出的强调了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意义。而“正当程序”观念则正是我国当前法治现实下权力滥用的良好矫正剂。首先,它有助于纠正传统的权力本位观。观念的改变是较为根本的措施。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定观念的体现,观念支撑着制度的构建,影响着制度的演变。“正当程序”理念所蕴涵的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护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有助于纠正我国当前法治现实中的对权力、诉讼、程序的一些错误看法。只有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才会真正为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带来强大的广泛意义上的支撑。其次,以程序为本位,可以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设置第一道权力制约的关键防线,以增强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执法和司法是以公正为首要的价值目标。现代公正理念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而我国当前的执法和司法更多的倾向于对实体公正的单一最求,所以为了达到实体公正这一单一目标,而不惜权力的恣意行使。程序本位理念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强调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现代心理学也表明,司法程序的公证性、透明性更容易使当事人双方对裁判者权力的信任和对诉讼结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这尤其包括败诉一方而言。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是对一切腐败的制约,我们不能因司法腐败而使法治窒息。因此,我们更应关注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正当性。而以程序为本位更有助于纠正在长期的超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权力恣意行使行为。
2、以程序为本位有助于加强对权利的保护。
权利本位是当今法治社会的明显特征,权利保护被置于了突出的地位。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都是对权利保护的忽视。强调程序的首位性,更有助于纠正这种长期的错误观点。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的思想普照着人类大地,它要求人民对权利的享有是天赋的,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剥夺他人享有的权利。现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在规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成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大宪章。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诞生,则为人类提供了普遍的人权保护准则,人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而我国的权利保护,尤其是司法现实中的权利保护是明显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也在于许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和在现实中的具体落实。因而,以程序为本位就有助于用“正当程序”的理念改善现今司法过程中的权利缺失现状。因为,司法过程中的程序,一方面要求权力的合法行使,诸如:强制措施、逮捕的司法审查、刑讯逼供的禁止、控审的分离、审判的中立等,这些都是通过对权力的制约进而加强权利保护的外在的最为重要的第一道过滤;另一方面,正当的程序还要求当事者享有对程序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辩护权的及时获得,同时还享有不得强迫认罪、不受非法审讯等等诸项权利。从而为权利的保护设置了第二道防线。



卫生项目辖属贷款单位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项目辖属贷款单位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1984年10月22日,卫生部

一、总 则
一、根据世界银行对会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本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除部贷款办已有的会计制度外,为适应卫生部门医、教、科研等贷款单位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识卫生贷款项目的特点,是组织贷款核算的前提。世界银行一般贷款项目具有集中性、程序性、独立性的特点,而卫生项目还具有一种多样性的特点,核算对象比较复杂。为免混淆,应将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帐户。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使用和设立明细科目及辅助帐加以补充和完善,以符合管理和核算的要求。
三、贷款核算的对象是用于反映和监督卫生贷款项目在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的或间接的内外币的资金活动。凡是通过世界银行用外币为卫生项目支付的费用应以美元和特别提款权(SDR)为记帐单位,世界银行用人民币支付的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的地方培训贷款以人民币和S.D.R为记帐单位,贷款部分的外币和人民币帐户分别各自平衡。用于国内配套的资金(包括建筑物、设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以及办公费用等)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四、会计核算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反映贷款业务的资金活动,按世界银行规定的支付程序和有关要求申请和使用资金。
2.建立独立、完整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认真细致地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接受政府审计部门、世界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加强财务管理,重视经济效益,防止各种浪费,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保护财产物资完整无缺。
4.使用贷款资金如何纳入本单位的统一决算问题应以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五、各级贷款单位,根据业务量建立适当的财务会计机构,都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的财务人员。
六、要严格区分世界银行贷款和拨入的配套资金与本单位用于其它卫生事业的经费两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对卫生贷款项目有关一切资金活动单独进行核算。
七、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式记帐法。除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帐户以外,对外币帐户的核算,以世界银行的特别提款权和所折算的美元为记帐单位。在年(季)度汇总会计报表上需要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的地方,按卫生部贷款办的要求填报,外币的汇率以决算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值为准。
八、遵循会计核算规程。设立总帐和明细帐两种帐册,用记帐凭单作为登记帐册的凭证。所有记帐凭单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或支付证明单作为根据,并有相应的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入帐。
九、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必须落实好国内配套资金,与贷款对照分别核算,并按部贷款办的规定,定期反映配套资金的进度。
十、按贷款额度各单位所应负担的承诺费、手续费以及商定的应上交的其它费用,要定期上交,不得延误。
十一、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一切财物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销毁。
十二、卫生贷款会计年制仍采取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是将大量的业务活动进行归类的基本方法,是设置帐户和编制报表的依据。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是正确组织贷款核算的前提。部属各贷款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除选用贷款办的科目外,根据卫生项目的特点,本着简明适用的精神,分别设置贷款类和配套资金类
的科目如下: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国内配套部分)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 资金运用类 | | 资金来源类
----------|------------------|------------|------------------------
02 |拨出配套资金 | 11 |暂存款
04 |国内配套资金支出 | 12 |国内配套资金
| 1.设备购置 | | 1.国拨资金
| 2.人员培训 | | 2.自筹资金
| 3.技术援助 | 13 |周转金
| 4.基建与维修 | 14 |固定资产基金
| 5.承诺与手续费| 15 |汇率损益
| 6.人员招聘 | |
| 7.药品材料 | |
| 8.其他 | |
05 |库存物资 | |
06 |固定资产 | |
07 |暂付款 | |
08 |银行存款 | |
09 |库存现金 | |
----------------------------------------------------------------------

注:1.国内配套资金的国拨投资及自筹资金之下,可按会计科目说明第十二条设置明细科目。
2.人员培训包括国外进修和国内培训两部分,由项目单位掌握使用。
(三)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贷款部分)
----------------------------------------------------------------------
编 号 | 名 称 | 编 号 | 名 称
----------|------------------|------------|------------------------
| 资金运用类 | | 资金来源类
----------|------------------|------------|------------------------
01 |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10 |限额贷款
03 |贷款支出 | 11 |暂存款
|1.设备购置 | 13 |周转金
|2.国外人员培训 | 14 |固定资产基金
|3.国内人员培训 | 15 |汇率损益
|4.技术援助 | |
|5.其他 | |
05 |库存物资 | |
06 |固定资产 | |
07 |暂付款 | |
08 |银行存款 | |
09 |库存现金 | |
----------------------------------------------------------------------

本表注:本表所列国内人员培训系指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使用世行的人民币贷款部分,所涉及的科目一
律设人民币帐户,分开核算与平衡。附注:1.01~15为一级科目 2.03(1~5)、04(1~6)、12(1~2)为二级科目。

三、会计科目说明
(一)“01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项目
本科目用以核算卫生部转贷给辖属贷款单位的贷款额度。在贷款协定签字生效后,当接到部贷款办下达的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贷款”科目。用贷款支付各种费用时,贷记本科目,借记贷款支出或有关科目。
(二)“02拨出配套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各级贷款办)拨付辖属贷款单位的配套资金。在拨出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辖属单位实现支出,提出报销时,贷记本科目借记配套资金支出或有关科目。
(三)“03贷款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过程中,贷款的支付情况。下设设备购置,国内人员培训、国外人员培训、技术援助和其他5个二级科目。发生支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并记入相关的二级科目。贷记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科目。
(四)“04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国内配套资金的支付情况。下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技术援助、基建与维修、承诺费与手续费、人员招聘,药品材料、其他等8个二级科目。发生支付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国内配套资金”科目。
(五)“05库存物资”科目
本科目是核算尚待安装或转运的购进设备和材料的总价。当用贷款支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发生未提取的贷款”科目;当用国内配套资金支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国内配套资金”科目。在设备材料交付使用时,借记“贷款支出”或“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物资”。
购进的物资如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的同时,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国内配套资金购置已在本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不必再作财产记录,以免重复〕
关于物资的计值:
1.国内采购:
(1)买值:指物资购入的原值和购货单位的手续费、包装费。
(2)运杂费:指物资运到仓库的运输费、装卸费。
(3)保管费:为保管物资发生的费用以及合理损耗。
物资总价=买价+运杂费+保管费
2.国外采购:
(1)进口物资单值=同类物资总价÷物资数量
(2)进口物资总值:包括物资到岸值和到岸的进口税、工商税、手续费、财务税(即两税两费)、国内港口费、运费、仓库保管费、装卸费、合理损耗等。
(六)“06固定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购置的固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按现行国内有关规定执行,当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建筑物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七)“07暂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暂付及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应收款项清理偿还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08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在当地银行存入或取出的款项。存入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记有关科目。取出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相关科目。
(九)“09库存现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现金的收支往来。从银行取出现金,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时记入本科目贷方,借记有关科目。应由银行存款支付的款项,不得用现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十)“10限额贷款”科目
本科目相似于贷款办使用的“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用以反映本部转贷给各单位的贷款额度。当贷款协定签字生效接到部贷款办下达的通知后,借记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贷记本科目。
(十一)“11暂存及应付款项”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汇入的结算资金或其他暂收款项。收到汇款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结清该款项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有关科目的贷方。
(十二)“12国内配套资金”科目
国内配套资金分为国拨(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两个部分。四省区可按省、地、县拨款来源设置明细帐,部属院校可按教育、卫生、基建、自筹资金等,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是用以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拨入配套的资金,或本单位自筹的资金。当拨入配套资金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清理已支出的费用记入“国内配套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十三)“13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周转金。拨入时记入“银行存款”的借方,同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归还周转金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四)“14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以及采购设备和建筑物转作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固定资产增加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和本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减少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和“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
(十五)“15汇率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世界银行按《货币总库制》和“特别提款权”计算借款和还款时在汇率上折合美元所发生的差额以及美元与人民币折算的差额。当发生汇率盈余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贷记“汇率损益”。发生汇率损失时,记入本科目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会计帐簿及报表
(一)帐簿:为便于开展卫生项目贷款业务的核算,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三栏和多样式总帐、现金出纳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一般往来明细帐、培训费用辅助帐等。
(二)会计报表
为了综合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活动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借以作为世界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分析情况和指导工作的依据,因此,必须正确、完整、及时地编制所规定的各种报表。
附:帐表格式:
国内配套资金帐格式
科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
--------------------------------------------------------------------------
年 | | | | | |
--------------|凭单号码|摘 要|借 方|贷 方|借或贷|余 额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多栏式帐)
国外贷款账格式
特别提款权SDR
科目名称: 单位:
美元
--------------------------------------------------------------------------------------------
年 | | |借 方|贷 方| 借 |余 额
--------------|凭单号码|摘 要|------------|------------| 或 |------------------
月 | 日 | | |SDR|美元|SDR|美元| 贷 |SDR|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贷款国内人员培训部分有关科目仍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帐格式
资金平衡表(国内配套资金部分)
单位:人民币
------------------------------------------------------------------------------
资金运用部分 | 资金来源部分
------------------------------------------------------------------------------
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科目名称 |年初数|期末数
--------------------|------|------|----------------|------|--------------
02拨出配套资金 | | |11暂存款 | |
04国内配套资金支出| | |12国内配套资金| |
1.设备购置 | | | 1.国拨资金| |
2.人员培训 | | | 2.自筹资金| |
3.技术援助 | | |13周转金 | |
4.基建与维修 | | |14固定资产基金| |
5.承诺与手续费| | |15汇率损益 | |
6.人员招聘 | | | | |
7.药品材料 | | | | |
8.其他 | | | | |
05库存物资 | | | | |
06固定资产 | | | | |
07暂付款 | | | | |
08银行存款 | | | | |
09库存现金 | | | | |
--------------------|------|------|----------------|------|--------------
总 计 | |总 计| | |
------------------------------------------------------------------------------
注:国内配套资金的国拨资金及自筹资金下面的明细科目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列。
资金平衡表(贷款部分)
特别提款权SDR
单位:
美 元
----------------------------------------------------------------------------------------------------------
资金运用部分 | 资金来源部分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计量单位 |SDR|USD|SDR|USD| 计量单位 |SDR|USD|SDR|USD
----------------------|------|------|------|------|----------------|--------------|------|--------
01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 | | |10限额贷款 | | | |
03贷款支出 | | | | |11暂存数 | | | |
1.设备购置 | | | | |13周转金 | | | |
2.国外人员培训 | | | | |14固定资产基金| | | |
3.国内人员培训 | | | | |15汇率损益 | | | |
4.技术援助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05库存物资 | | | | | | | | |
06固定资产 | | | | | | | | |
07暂付款 | | | | | | | | |
08银行存款 | | | | | | | | |
09库存现金 | | | |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注:黑龙江、四川、宁夏三省(区)的国内培训贷款的有关科目,另列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资金平衡表。
项目用款进度表(国内配套资金部分) 单位:人民币
------------------------------------------------------------------------------
| | 实 际 完 成 数 |
| |----------------------------------------------------|------
项目名称|计划数| | 基建与维修 |人员培训| | | |备注
| |合计|--------------| 与 |设备购置| | |
| | |基本建设|维修|技术援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基建面积单位与造价要填入备注栏内。
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部分)
------------------------------------------------------------------------------------------
| | 实 际 完 成 数 |
|计划数 |------------------------------------------------------------|
项目名称| | 合 计 |设备购置|国外人员|国内人员 |技术援助| |备 注
|(美元)|------------| | 培训 | 培训 | |其他|
| |美元|人民币|(美元)|(美元)|(人民币)|(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此 | | |
| | | | | | 栏 | | |
| | | | | | 为 | | |
| | | | | | 黑 | | |
| | | | | | 龙 | | |
| | | | | | 江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川 | | |
| | | | | | 、 | | |
| | | | | | 宁 | | |
| | | | | | 夏 | | |
| | | | | | 三 | | |
| | | | | | 省 | | |
| | | | | | (区)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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