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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5:02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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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图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互联网地图作为信息时代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并事关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三、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

五、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六、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

八、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

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九、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上传标注行为,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的泄密等安全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十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建立跟踪监管系统,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一、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包括二维地图以及影像地图、三维虚拟现实地图、实景(街景)地图等。

二、互联网地图采用离线和在线审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互联网地图送审单位应构建好相应互联网地图服务运行系统(平台),并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用于在线审查。

三、送审互联网地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地图数据来源、生产方式、数据范围、数据尺度、数据格式、服务方式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电子地图编制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互联网地图数据及浏览软件;

(六)常用格式的兴趣点电子文档和待确认的涉密兴趣点。兴趣点电子文档应当包括位置信息、名称、类别、说明注记等内容;

(七)在线审查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

(八)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互联网地图,应提交国家测绘局批准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文件、指定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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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一

企业家和律师要做终生“情人”

唐青林 项先权


  建议企业家不妨每年拿出一笔经费,专门用于聘请高级私人法律顾问,防范自身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家“落马”的报道不停见诸于报端。为生么中国总裁这么多落马?中国的企业家们怎么了?因为中国商学院不开开设法律课程。

  部分商学院即便开设法律课程,也主要是商贸方面的,很少开设教育企业家如何防范商业犯罪的课程。而美国城市大学规定,MBA课程的所有教法律课的教师必须是执业律师,而且在教书的同时,必须继续从业。因为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现身说法,言传身教,把最实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企业家纷纷落马,折射出中国商学院教学中法律课程的不重视或者缺失,企业家亟需补法律课!

  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

  我们认为,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因为一旦“出事”,事后的救济往往无法真正完全挽回损失,或者回到“出事”之前的状态。

  经过十几年市场经济的历练,我国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大多都能够在“事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企业家们现阶段的法律意识还存有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想起法律并拿起法律的武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家如果还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了。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们认为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可是由于企业家不注重在交易决策前的法律风险评估,一些“不该发生的故事”还是在频频发生了。究其原因是一些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意思还不够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您不妨自己测算一下,自己的企业去年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投入了多少人力和财力?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企业呢?中国有些企业家在某些方面可以一掷千金,但在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用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资金投入上却非常“节约”。大多数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由此带来的企业家“落马”的事件也相应增加。

  根据我们多年执业律师的经验总结,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知悉。他们大多精于各自领域的业务,但是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往往直到“出事”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都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顿时措手不及,企业则随之陷入停滞甚至瘫痪。

  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我们的企业家们在法律意识领域应转变观念,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企业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实,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我们建议,我们有能力的的企业都应该拿出一定的财务预算,要定期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事先采取措施去防范或去除法律风险,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来说重在事前的防范,著名的《扁鹊三兄弟与亡羊补牢》的故事说明了这个道理。魏文王问扁鹊:“你们三兄弟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魏文王显然被搞糊涂了,不解地问扁鹊。“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的人不知道它能事先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达出去。二哥治病,治于病情刚发作之时,一般人认为他只能治小病,因而他只在我们村子里小有名气。只有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人们看见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我们建议企业家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定期的“体检”。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就是律师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之后,入驻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并对之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1)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事先提出预警;企业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发现潜在的诉讼纠纷。企业家可以在律师协助下,收集有力证据积极应对,而不是等诉讼来了之后才仓促上阵。(3)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通过律师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之后,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有效降低公司法律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通过给企业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律师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家的注意。由于企业家已经提前知道法律风险的所在,当法律风险实际发生时,企业家就能够从容应对,避免被突袭而陷入慌乱与困顿。

  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企业家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并且在还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就专门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自己的企业“把脉”,让自己远离法律风险、远离冷冰冰的监狱高墙。2008年12月20日,笔者在杭州金溪山庄参加《2008年企业家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与会的浙江某规模不小的公司的董事长对笔者说:“我的企业以前什么部门都有,就是没有法律部。现在我们越来越发现法律的重要性了,请协助我们设立法律部,并给我的企业做一次法律风险评估。”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作为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产权结构法律风险防范;(2)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范;(3)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4)企业财务重大法律风险防范;(5)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6)企业对外重大投资、融资法律风险防范;(7)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范;(8)企业高管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防范;(9)企业诉讼法律风险防范体系;(10)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很大。(1)可以避免和预防企业家自身的刑事责任风险。俗话说“平安驶得万里船”,由于律师的事前介入,有些商业决策方案就可能改变,有些“生意”就可能不做了。也许看起来失去了一些利润或者商业机会,可是企业和企业家却因此可以平安地度过每一天,不会一听到警笛声就紧张、看到警察就以为是来抓自己的。可以说,企业家身边有一位尽职的律师,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成为企业家的自由和生命的守护神。(2)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进行重大投资、重大协议签署之前聘请律师进行把关,可以大大减少因为合同条款漏洞等问题带来的巨额的、非必要的商业损失。(3)事前的风险防范有利于减少纠纷,减少诉讼和仲裁。这样企业家就不必因为时常陷入被动的诉讼和仲裁中而疲于应对,有利于企业家安心进行商业运作,带领自己的企业走得更成功。

  某著名的公司老总说:未来的10年我们不想打官司。如果我们告(笔者注:这里的“告”是指诉讼或者仲裁)别人,说明我们是笨蛋;如果别人告我们,那说明我们是坏蛋。我们既不想当笨蛋也不想当坏蛋。这个老总的意思就是要加强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不能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成为“笨蛋”,进行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商业行为。

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用水的需要,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水利、卫生、公安、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市、县级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秩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
  第七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在政府划定的地面和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污染水质的活动。在保护区边界设置的标志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坏和挪动。
  第八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督和监测。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企业所属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需要增加供水量而申请新装或者改装供水设施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供水管道安装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时,应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计费水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桥梁建设,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预留供水管道通道。
  第十七条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国家规定的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要求的,经供水企业同意后,可自建增压设施二次供水。如须供水企业再次加压供水,则另外增收加压费用。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埋设地下公共供水管道需要通过农田,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有关村镇应子配合。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对已存在的自建供水设施(自备水源)要逐步取消。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修建的自备水源以及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自备水源投入使用。经批准的自备水源不允许向其他用户转供。

第四章城市供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活动。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资质审查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来水生产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来水水质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和调度工作,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清洁、完好,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供水生产用电,供电部门应予保证,确需临时停电的,必须事先通知供水企业。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须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水或影响正常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它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故,可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供水、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核定。

第五章城市用水

  第三十条 需要城市供水和超过计费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提交有关用水资料。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与之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用户需改变用水类别、暂停用水、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用户需变更户名的,应于变更户名的事由生效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企业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
  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合并、分离、兼并,供水合同的权力和义务由合并、分离、兼并后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承担。
  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终止,应由该终止单位的清算小组或投资者或主管单位负责到供水企业办理供用水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类别标准,分类计量收费。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供水企业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收费。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每月定期对用户抄表,按计费水表计量收费。如抄表时发现计费水表因损坏或其他故障不能准确计数时,可按该用户前三个月用水量的平均数结算收费。
  对居民生活用水,新建住宅应按抄表到户、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建设的住宅,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对原有住宅的用水计费水表,供水企业应配合住房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水费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均应装表计量,按量收费。消防用水应装表计量,逐步实行按量收费。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系城市消防专用设施,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为确保水质安全,定期在消防栓排水外,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用消防栓上取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供水设施的划定以计费水表为界,计费水表前属公共供水工程,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属人为事故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担)。计费水表后属用户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计费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用户不得私自拆动、改移计费水表,不得施用技术和其他方法使计费水表停行、逆行、滞行。
  计费水表强制检定周期按《计量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超标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线的情 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凡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共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禁止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四十一条 用水不能间断的用户,应自置储水设备,以防意外。
  建有饮用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民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如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供水企业在巡查维护或者抢修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七章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用户以及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按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9 年12 月13 日印发的《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试行办法》(绵建委通(89) 字第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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