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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8:13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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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漯政[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漯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漯河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三项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评查。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法有选送案卷评查法、抽取案卷评查法、综合案卷评查法和其他案卷评查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汇报,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全市性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开展1次。行政执法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开展单项评查、全面评查、相互评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的评查活动。

  第九条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选送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签字;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案卷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八)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并根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对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再次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结果;

  (九)政府法制机构反馈或者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工作;

  (十)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可以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建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未按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被评查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予以报告。

  第十五条被评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者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

  本条第(三)、(四)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政府直属单位,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单位,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县区行政执法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执法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可由本行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报送。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六)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六)是否超越职权;

  (七)是否滥用职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关审查重大处罚决定时,可以调阅案卷和其他相关资料,呈报机关应于接到调阅案卷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得拒绝。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通知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超越法定职权的;

  7.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8.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而未予考虑的;

  9.其他应当责令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情形的。

  第十三条报送备案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报送备案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该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应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投诉或举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3日内报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重大案件报本机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批准;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投诉和举报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应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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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函
人事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桂人函〔1995〕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分工和李鹏总理的指示,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是人
事部门的职能。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这一分工规定,继续认真负责地推进这项改革。
二、要进一步贯彻去年镇江会议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当前首先要认真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工作,尚未交接的要尽快交接,已经开展工作的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并加
强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完整、安全、有效的运行。对国家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先试点、再立法、后推广”的指示精神,人事部门要继续搞好调研,提出符合改革方向和当地实际的改革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决定后,积极进行改革的试点。
三、根据国务院最近一个时期关于社会保险改革的要求,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总体改革方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
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的原则;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特别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问题,各地人事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试点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不断
完善改革方案。
四、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关系长远的制度建设。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争取领导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将这项改革纳入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地发展。



1995年3月27日

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根据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结果,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还存在不少问题,视力不良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加强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国家教委于1987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十省、市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研讨会;卫生部委托北京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中华医学会少儿卫生学会
于今年6月召开“全国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座谈会”,以进一步推动近视眼防治工作的开展。
何东昌同志在十省、市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研讨会上着重指出:教育的目的首先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科学素质和身体素质。如果教育越发展,越普及,近视眼比例越高,那么带来的问题就越大。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要人人抓、经常抓、科学地抓。希各级教育、
卫生部门根据何东昌同志上述讲话精神,针对当前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抓防治近视眼入手,全面推动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把保护学生视力,防治学生近视眼,做为当前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要继续贯彻原教育部、卫生部等十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开展体育活动,注意用眼卫生,改善采光照明的条件,使保护学生视力的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全体教育工作者都要重视学生视力保护工作,把它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校领导、各科教师及班主任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教育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把学校保护学生视力和体育
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同当地教育部门,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
二、重视学校各种疾病的防治工作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降低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控制各种传染病,尤其是结核、肝炎等疾病在学校内的传播与流行。
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部门对当地学校发生的各种疫情,要及时上报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三、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的营养
保证学生合理的营养供给是增强学生体质的物质基础。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尤其是办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生伙食,并根据青少年生长发育的需要,合理安排学生营养与膳食,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卫生检查制度,认真搞好食品卫生。卫生部门要加
强食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目前部分地区试行的中小学生间食工作,是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的一种新的尝试。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尤其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要加强学校学生卫生教育工作
对学生进行卫生教育,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体有正确的了解,懂得一定的生理、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这是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重视学生卫生教育工作,并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进行合
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卫生教育工作。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加强学校卫生保健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配备校医、专职或兼职的保健教师,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要建立学校校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岗位责任制,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他们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情况。要加强各级学校卫生保健所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
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部署好学校卫生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组织经验交流。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创造条件,在高等医学专科学校、中等卫生学校、卫生职工中专等学校中,试办学校医学专业或专业班,以解决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和提高这支队伍的数量和素质。目前大、中城市的卫生防疫站应成为本地区学校卫生技术指导中心,并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和业务指导。
六、表彰学校卫生先进工作者
为了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及基层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地位,鼓励基层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热爱并做好本职工作,各地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医、保健教师及其他学校卫生工作者进行表彰和鼓励。



198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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