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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9:52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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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河池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在其审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收费,是指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在“集中统一收费窗口”统一办理,所收资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另有规定直接缴交国库或其他专户的除外)。

第四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集中统一收费窗口”,统一办理收缴业务,各部门和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集中统一收费窗口”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代理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代理金融机构可定期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产生。

第五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认定。各执收单位应当将行政审批(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审批程序、时限以及投诉电话等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公开,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集中统一收费窗口”提供详细目录及资料。收费项目、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集中统一收费窗口”通报变更情况。

第六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代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票据的领购、分发、收集整理和统一报送核销。

第七条 对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局不再直接向该单位提供票据。执收单位原已领取的票据不得再继续用于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的收费。

第八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属于市本级的,有关执收单位不得设立收缴过渡户,收费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汇缴(特殊情况除外)。现金、银行卡缴款等方式通过“集中统一收费窗口”进行办理,转账缴款由缴款单位自行办理。

第九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属自治区级以上或代自治区级以上收款的,可以通过“集中统一收费窗口”办理相关收款事宜。如果需要单独设户管理的,应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市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收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项目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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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后保全


诉后保全又称诉讼后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宣判或调解文书送达时起至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之前,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另一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诉后保全是相对于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而言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民诉法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一、建立诉后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一)、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理论上存在缺陷。当前,理论界对诉讼保全期间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诉讼保全期间是从立案之日起到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之日止;有的认为,从立案之日起到判决之日止。但多数学者认为,诉讼保全期间应当是至作出判决之前。但持该种观点的人,却将宣判之时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之日止这一诉讼区间排除在诉讼保全范围之外。由此,不难看出诉讼保全没有涵盖案件诉讼过程。所谓的诉讼保全也只能是判前保全或调前保全。那么,对于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有待履行期间,另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期间,判决生效有待履行期间等,是否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就无法解释。笔者认为,不论诉讼保全期间界定到哪个阶段为止,只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即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也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民事财产保全制度亟待于规范。
(二)、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对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结案后保全没有规定,造成一旦当事人在结案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无所适从。
(三)、是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结案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的需要。据笔者了解,案件宣判或调解达成协议之后,由于一方当事人恶意毁损、变卖、转移财产,或挥霍、抽逃资金,或将动产携带出境等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则会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此情形不时有发生。
二、建立诉后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财产保全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笔者理解该规定并非针对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而言,案件判决后或调解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也属于该法条调整之列,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虽然目前《民事诉讼法》对诉后保全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做法来执行。并以此为借鉴,不断完善诉后保全机制,对判后民事财产保全积极进行补救,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兑现。因此,目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采取诉后保全措施,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保护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完全符合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诉后保全的界定
诉后保全与诉前保全极为相似,界定诉后保全的关键在于保全期间的认定。笔者认为,诉后保全有四个不同期间。1、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这一期间对当事人讼争标的已有处理结论,只是有待于发生法律强制效力。2、一审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这一期间。它是判决待定期间,时间长短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最长不超过15天,即上诉期限。这里会发生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当事提起上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后保全的,应为一审诉后保全期间。第二种是当事人提出上诉之后,向法院申请诉后保全的,应划入二审的诉讼保全或二审的诉前保全期间。同时要注意一审调解结案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总之,这一期间也是判决待定期间,可能会因当事人上诉处理结论发生变更。3、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期间。这一期间判决内容虽已确定,义务人必须按此履行,但义务人履行期限还未届满,裁判文书还未发生强制效力。4、履行期限届满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判决内容完全确定,也发生强制履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即具备了执行立案条件,这种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由此,诉后保全与诉前、诉讼保全有以下区别:第一,适用诉讼阶段不同,前者是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至申请执行立案之前,后二者是在立案前或法院受理案件开始至作出判决之前。第二,保全范围、对象不同,前者是根据判决内容进行保全的,后二者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或本案有关的物进行保全的。第三,保全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已有明确裁决内容,只是有待予生效或生效后有待予履行情形下采取的,后二者则是在法院未形成判决结论下,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工作需要进行的。
四、诉后保全制度的适用
(一)、进行诉后保全的条件。1、当事人申请诉后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2、必须提供法律文书,有明确裁判给付标的内容。如果是在案件宣判之后至法律文书送达之前的期间,当事人申请诉后保全,法院可以不责成其提供法律文书。3、申请诉后保全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4、对于前三个期间,还不具备申请执行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后保全,必须提供相应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最后一期间可以不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责成提供诉后保全担保主要是考虑被保全方的利益,如果是申请人的原因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5、必须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指恶意将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有关财产毁损、变卖、转移、挥霍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携带出境等。其他原因主要是客观上的原因。如自然规律、变质、腐坏等使争议的标的物无法保存。这里所指的可能,不是主观猜测的一种可能性,而是要具有客观现实性的一种可能性。
(二)、诉后保全的范围。诉后保全的目的,是在于保证将来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或者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笔者认为,诉后保全范围应仅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即标的款或标的物。被保全财产范围、数额、价值,应与判决书确定给付的款物相当,超出实际范围的,或与本案无关的物都不予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诉后保全的启动程序。诉后保全程序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启动诉后保全。另一种方式是法院决定启动诉后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没有采取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在案件宣判后或调解文书生效后认为工作需要,在征得权利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启动诉后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诉后保全的。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征得权利方当事人同意采取诉后保全措施,这种情况当事人无需担供担保。
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当事人申请诉后保全的,可以按上述程序采取保全措施,但一般情况告知当事人办理执行立案手续,转化到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准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情形,征得享有债权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或在紧急情况下,未征得同意,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四)、诉后保全的执行。对于前两个期间启动诉后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原合议庭提出,由原合议庭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由原合议庭应进行保全。其理由是,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给付的内容还处于待定状态。二交由原合议庭执行,具有审判工作上的延续性。对于后两个期间启动诉后保全,当事人可以向立案部门提出。主要考虑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给付内容处于确定状态,只是因为时间上待予履行问题。如果诉后保全转入申请执行程序,应将案件转移给执行部门处理,即启动执行程序。

参考书目:
1、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三明审判论坛》第20期.《浅谈执前保全制度的设立》.陈金逵
(福建省尤溪县法院 陈蓉 罗朝栋)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工商广字[2006]99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广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并购规定》和《广告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方式举办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广告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如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应当按照《广告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还需提交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及各股东相关登记注册证明、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资信证明及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的资信证明。

四、申请人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应当按照《广告规定》及国家有关并购的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并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盖章 商务部盖章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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