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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2:42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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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出租、承租双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租赁柜台的数量、经营项目、租赁期限、租金或者报酬、违约责任及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方出租柜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承租方承租柜台经营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同一辖区承租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异地承租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异地经营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出租、承租双方应当将租赁柜台的租赁合同提交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县挂或者张贴;
(二)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二)必须在承租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三)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柜台,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 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出租方、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一)出租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出租柜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处罚;
(二)承租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承租柜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处罚;
(三)出租方、承租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旅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处罚;
(四)承租方擅自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处罚;
(五)承租方利用租赁柜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处罚;
(六)出租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作租赁柜台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承租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租方不含外商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承租方的,按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出租方租赁柜台超过自营数量且符合市场登记条件的,应录按照开办集中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展销会、定货会的营业场地和设施出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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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破坏耕地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具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共同责任、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秩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职务;

(五)建议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上述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作出暂停职务、建议免职、责令辞职处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一)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以纪要、通知等形式批准用地的,违反《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城市基准地价标准低价出让土地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落实或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

(五)在土地审批及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对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或向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批准或占用土地的;

(七)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或本部门下属单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一)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对破坏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行本部门职责过程中,采取拆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未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五)对未经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供水、供电、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擅自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市长签发《问责调查通知》,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用地行为;

(三)法院、检察、公安、纪检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土地违法违规的证据、事实及人民法院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其他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的情形。

第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问责调查报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问责调查报告》决定免于问责的,应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决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追究责任方式,市人民政府制作《行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到行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但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同时涉嫌违纪的,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如该行为同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普法办(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29日

  

  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7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做好2007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促进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宗旨,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等现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履行应尽义务,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3、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加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

  5、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6、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逐步健全中小学法制教育制度,督促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推进学校依法管理,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加强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建设。

  7、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总结交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8、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积极开展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网要积极开辟普法专栏,广泛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9、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活动方案,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

  10、加强对"法律六进"活动的指导。要坚持分类指导,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目标,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国普法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情况。

  11、创造性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活动、现场咨询等活动,做到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常年不断。组织编写法制音像、书刊、宣传画等宣传资料,满足不同对象的学法需求。

  12、探索建立评估激励机制。要探索建立"法律六进"活动评估考核机制,科学评估法制宣传工作的成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要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法律六进"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

  四、大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高度重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媒体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开展法制专栏记者、编辑人员研讨培训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法制专题节目的质量,探索制作系列普法栏目剧,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实际案例,发挥法治文化作品潜移默化的教化功能。

  14、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网站、网页。加强互联网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做好网络法制宣传骨干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网上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动漫大赛等活动。

  15、广泛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理论研究、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组织普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普法与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开展法制故事征集、法制书画大赛、法治文艺晚会等活动,推进全社会形成知荣辱、守法纪、促和谐的新风尚。

  16、继续发挥其他宣传形式的作用。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墙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对象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17、切实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不断扩大"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品牌效应,各地、各部门要早计划、早安排,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力求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积极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18、全面推进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要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治省(区、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各行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要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制定评选标准,适时组织评先表彰。

  19、继续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比表彰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20、扎实开展专项依法治理。结合平安建设、和谐区域建设,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六、大力加强指导、督促和表彰工作,激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拓创新的源动力

  2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建设。督促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体系。要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的意见,增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22、开展"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做得好的地方和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部门和新闻单位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分类进行评优表彰。

  2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发现培养、宣传推广各领域各层次的先进典型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指导水平。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

  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自身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畅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交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报送工作信息情况通报制度。积极引导和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扩大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七、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为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提供必要保障

  25、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及时调整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保障"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2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宣传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7、加强对社会法制宣传队伍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法制宣传志愿者、专业文艺团体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探索促进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宣传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农村法制辅导站、市民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企事业单位法制学习园地等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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