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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6:10:52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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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4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已经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9月6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

  第三条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关于对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履行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情况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负责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监督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者核实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是否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关于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五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未规定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

  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第九条 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决定履行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所提出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的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履行期限及不履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并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其他需要中止履行的情形。

  中止履行期间,不计算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 决定中止、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通知书》,载明中止、恢复履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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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8〕1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改善老年人生活状况,方便老年人出行,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老年人免费乘车线路范围,长春市市内(不含双阳区)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郊线车、轻轨车除外)允许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IC卡)免费乘坐。

二、长春市市区户籍常住人口中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含双阳区),凭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和年度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到市公交集团IC卡窗口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证(IC卡)。

三、老年人优待证、意外伤害保险在各区老龄办办理,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老年人免费乘车证(IC卡)只限本人使用,凭IC卡划卡乘车,不得转借他人或套现,违者收回,一年内不再办理。

五、老年人免费乘车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局依据老年人实际免费乘车数量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由市老龄办按季度拨付给城市公交各营运企业。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老龄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区老龄办和城市公交企业要认真抓好落实。

七、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婆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张某与2002年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下一男壮壮(化名)。原告之子于2008年6月在外地打工时不幸身亡。此后,壮壮一直随其母张某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李某多次去张某娘家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均被张某以再婚为由拒绝。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探望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基于传统道德观念及血缘关系,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孙女是人之常情,对原告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对未成年人享有探视权的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对未成年人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李某所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
  本案涉及到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的亲属的探望权。
  然而,在本案的具体个案中,正确的行使探望权(隔代)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原告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子壮壮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晚年丧子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又将对儿子思念寄托在孙子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原告进行适时探望,不仅将丧失亲情的机缘,对已年逾花甲的原告来说,无疑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不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允许原告行使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对原告来说不仅是一种作为祖母对孙子责任,而且隔代探望,双方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对原告来说也是心灵的慰藉。从孙子壮壮方面讲,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亲情,让原告与其交往,也会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认知感与归属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壮壮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孩子壮壮的身心健康。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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