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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1:51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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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教[2012]277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四、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六、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七、需报财政部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于当年8月31日前将调整预算申请报财政部。报牵头组织单位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八、牵头组织单位可按本通知内容,制订预算调整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 政 部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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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报表是了解国民经济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现在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势必泛滥成灾,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领导机关的密切注意。报表繁多,不仅使基层单位负担过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容易助长官僚主义作风。
为了克服报表多、乱,减轻基层负担,保证党和国家必需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上报,对于那些重复、烦琐、互相矛盾,或者不符合新的情况和新的经济管理体制需要的报表和指标,必须认真加以精简。任何统计调查都要注意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为此,国务院重申: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滥发报表,并责成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地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也要把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切实管起来。
现在,统计部门力量薄弱,同他们担负的任务很不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包括管理报表的人员,以利工作的开展。

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削弱,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因而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至今在不少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最近又有发展之势。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有效地克服报表多、乱,减轻基层负担,经我局与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务院各部门协商,拟订了《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拟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在今冬和明年内,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废除一切不必要的重复、烦琐的,或者与新的情况和新的经济管理体制不适应的统计报表和指标。国家统计局对下达的报表,也要听取各方意见,总结实践的经验,进行清理和整顿。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的结果,请函告国家统计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今后每年都要对统计报表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充实统计人员,包括配备统计报表管理人员,改变目前许多地区统计部门力量薄弱、无人管理报表的不正常状态。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连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滥发统计报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三、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的效果。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所制发的报表必须作到: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反映情况。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要事先经过调查和必要的试点,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下达。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达。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报表,尤应严格控制。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报表和指标,各级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必须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2)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是对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的必要补充,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国家统计局核批。
(3)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4)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核批。
(5)专、市、县统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制订和审批统计报表的程序,由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各该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6)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各种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果确实需要制发少数统计报表,应按上述规定报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审批。
(7)人民团体、科研机关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或者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号等,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以利于全国统一实施。如确需作某些增减变动时,应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六、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送批和报请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八、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凡未按本规定审批和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揭发检举。
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本规定滥发报表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的继续执行。
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九、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都应该及时废止或者修订。每年检查和清理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十、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拟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预[2002]5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财政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发挥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继续推进各项改革,国民经济运行总体比较平稳。但是,由于关税、金融保险营业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税率下调,国有股减持政策暂停实施,出口退税大幅增加等多方面减收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减缓,与此同时,财政支出增幅居高不下,财政收支形势比较严峻。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次增收节支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狠抓今年增收节支,努力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精神,及时采取措施,狠抓增收节支,确保今年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加大收入征管力度。要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民营企业、改组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严格的建账制度,强化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缴。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各类商贸城、集贸市场、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包税”等各种不规范做法,严厉打击“偷、逃、漏、骗、抗”税行为。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分支机构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同时,要下大力气清缴欠税,特别要做好电力、石油、石化、烟草、冶金等重点税源行业的清欠工作,对确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清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惩处。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把出口退税关,严厉打击各种出口骗税的行为,加强对“免、抵、退”税企业生产经营及出口情况的检查与监控。
  (二)强化财政监督,严格控制财政支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出预算,节省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地方超收收入主要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和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发〔2002〕10号),进一步控制、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和出国考察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公款旅游,狠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新开工建设城市广场、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内部高档娱乐设施等项目。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深化财政改革,积极促进增收节支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继续认真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与增收节支工作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强对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所有预算内外资金收缴都要直接进国库或财政专户,清理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户”。同时,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堵塞支出管理漏洞。


  二、认真编制,仔细审核,进一步提高决算编报质量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要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核对年度预算,要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预算和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要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做好对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的清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的年度对账;要核对当年拨款支出,本级各单位的拨款支出应与单位的拨款收入核对清楚;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认真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整顿财政信用收尾工作的通知》(财预〔2002〕310号)和《财政部关于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收尾工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预〔2002〕309号)要求,认真做好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以及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收尾工作,切实做到政策落实、账务清晰,不留后患。
  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决算,要认真贯彻“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严格把好决算的各个环节和关口。要严格审查决算收支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应收,支出是否做到据实列支,要坚决剔除虚假支出或不合理开支。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工作,仔细做好对报表数据的技术性审查,同时要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的政策性审核,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资金、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2002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采取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2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2002年新增或政策有变化的具体结算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的结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中央对地方的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计算确定。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本地区2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份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或1999~2000年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地方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大于中央下划的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给地方。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中央将对各地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考核。如果某省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数,中央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具体返还和扣减数额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结算。
  2.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影响地方财政减收的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结算补助的通知》(财预〔2002〕499号),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按财政部核定的补助数额结算。
  3.关于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辑私辑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和《财政部关于补助地方缉私办案费的通知》(财预〔2002〕474号),取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1998〕41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中明确的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辑私罚没收入挂钩等办法,按照原《规定》办法转移支付给省级财政的50%部分,从2002年起,以2001年返还数为基数,每年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时补助,具体按财政部发文核定补助数结算。
  (二)关于决算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03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及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上报我部。2003年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2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和《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三份(连同计算机软盘)上报我部。各中央部门(单位)和各地方分别于2003年3月20日前和4月5日前将《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上报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将另行发文明确,请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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