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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6:50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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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葫政告、葫政发)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0件(见附件1)继续施行、对24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对13件(见附件3)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1、2000年5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号)
2、2000年5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
3、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4、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5号)
5、2000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7号)
6、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8号)
7、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8、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0号)
9、2000年10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2号)
10、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3号)
11、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
12、2000年11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5号)
13、2000年1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6号)
14、2000年11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15、2000年12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8号)
16、2000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9号)
17、2000年6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7号)
18、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8号)
19、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9号)
20、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13号)
21、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葫政发〔2000〕14号)
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
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
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
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葫政告字〔2000〕13号)
26、2001年3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0号)
27、2001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1号)
28、2001年4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2号)
29、2001年4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3号)
30、2001年4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4号)
31、2001年7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6号)
32、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27号)
33、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
34、2001年9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9号)
35、2001年10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0号)
36、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1号)
37、2001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2号)
38、2001年12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4号)
39、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5号)
40、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6号)
41、《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
42、《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
43、《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
44、《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
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
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
47、2002年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37号)
48、2002年4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39号)
49、2002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0号)
50、2002年7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1号)
51、2002年9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2号)
52、2002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43号)
53、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4号)
54、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5号)
55、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6号)
56、2002年1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57、2002年4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1号)
58、2002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葫政规〔2002〕2号)
59、2002年8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4号)
60、2002年11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2〕8号)
61、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葫政规〔2002〕9号)
62、2002年11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葫政规〔2002〕10号)
6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2号)
6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葫政告字〔2002〕4号)
6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5号)
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6号)
67、2003年5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
68、2003年6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0号)
69、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
70、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3〕第52号)
71、2003年6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3号)
72、2003年6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4号)
73、2003年7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5号)
74、2003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7号)
75、2003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8号)
76、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9号)
77、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0号)
78、2003年10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
79、2003年10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2号)
80、2003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63号)
81、2003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4号)
82、2003年10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3〕8号)
83、2003年11月6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3〕9号)
8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1号)
8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
8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5号)
8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7号)
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8号)
89、2004年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5号)
90、2004年2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6号)
91、2004年6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8号)
92、2004年6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
93、2004年10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70号)
94、2004年11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71号)
95、2004年10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
9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龙绣路早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1号)
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4号)
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铝合金铁艺加工经营噪声扰民和欺街占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9号)
99、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3号)
100、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4号)
101、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5号)
102、2005年4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6号)
103、2005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7号)
104、2005年5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
10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9号)
106、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80号)
107、2005年7月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1号)
108、2005年7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
109、2005年8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3号)
110、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
111、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85号)
112、2005年10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6号)
113、2005年10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
114、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葫政规〔2005〕4号)
11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5〕5号)
116、2005年8月26日制发的《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葫政规〔2005〕6号)
117、2005年10月24日制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葫政规〔2005〕7号)
118、2005年10月31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8号)
119、2005年11月1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9号)
1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号)
121、《葫芦岛市人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2号)
1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
1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4号)
1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5号)
1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葫政告字〔2005〕6号)
12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选矿业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7号)
12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8号)
12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水产批发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0号)
12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1号)
13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2号)
131、2006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0号)
132、2006年3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1号)
133、2006年4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2号)
134、2006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3号)
135、2006年6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4号)
136、2006年7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6号)
137、2006年7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7号)
138、2006年8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8号)
139、2006年10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9号)
140、2006年10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0号)
141、2006年11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1号)
142、2006年11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2号)
143、2006年11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103号)
14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铁路道口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1号)
1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公路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2号)
1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良好工作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3号)
14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护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4号)
148、2007年2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
149、2007年5月2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5号)
150、2007年7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
151、2007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7号)
152、2007年8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8号)
153、2007年9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9号)
154、2007年10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市政府令〔2007〕第110号)
155、2007年10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1号)
156、2007年12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2号)
15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禁止木筏子捕捞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1号)
15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2号)
15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4号)
160、2008年3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13号)
161、2008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4号)
162、2008年10月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5号)
163、2008年11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6号)
164、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7号)
165、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
1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1号)
16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
16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
16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7号)
170、2009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19号)
171、2009年5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0号)
172、2009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1号)
173、2009年8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22号)
174、2009年11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3号)
175、2009年12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
17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
17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用耕地植树滥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2号)
17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3号)
17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5号)
180、2010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5号)
181、2010年4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6号)
182、2010年6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27号)
183、2010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
184、2010年9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9号)
185、2010年9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0号)
186、2010年11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
187、2010年11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2号)
1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
18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2号)
19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
19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
192、2011年3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
193、2011年5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
194、2011年7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
195、2011年9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6号)
196、2011年8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7号)
1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1号)
1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2号)
19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镇新建住房价格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3号)
20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锦葫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4号)
20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三轮车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5号)
20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6号)
20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7号)
20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8号)
20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9号)
20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0号)
20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1号)
20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2号)
20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
2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4号)






附件2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代替。
2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3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1号 被《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代替。
4 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代替。
5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25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代替。
6 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3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修订后,被《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代替。
7 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38号 被《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代替。
8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7号 被《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代替。
9 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0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代替。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葫政规〔2003〕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2 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5 葫芦岛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代替。
1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洁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1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代替。
1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1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秩序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代替。
2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废止。
21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8号 被《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代替。
22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9号 被《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代替。
23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第95号 被2007年《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代替。
2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废止。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3〕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5〕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6〕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和电磁频谱管制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9〕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0〕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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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统一和规范劳动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系列表格(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该图是按照报送、登记、审核、通知、备案的顺序来表达集体合同管理工作流程的,从而使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基本环节一目了然。
二、集体合同报送审核登记表(表1)。该表主要反映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核情况。本表由各省市按地区填写。按照一个企业只有一个集体合同编号的原则设计合同编号,登记序号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顺序来设定。审核结果
一栏可填“通过”或“未通过”。
三、集体合同审核表(表2)。该表由劳动行政部门内部有关业务机构对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使用。
四、集体合同审核意见汇总表(表3)。该表由集体合同审核的主管机构汇总有关业务机构审核意见使用。
五、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表4)。凡集体合同经审核未通过的,由审核集体合同的主管机构填写此表并通知企业。
六、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表5)。凡集体合同经审核通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填写此表并通知企业。
七、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表6)。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变更或解除的情况,由集体合同双方填写此表。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审核,以确定变更或解除是否合法有效。
八、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表7)。该表用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经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
九、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劳统合同〔97〕1号)。该表是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季反映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的专用表格。原《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劳关司函〔1996〕12号)停止使用。
十、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劳统合同〔97〕2号)。该表用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依照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所示的程序及表1至表7规定的格式,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登记、审核、通知、备案等管理工作;同时按要求填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
2.集体合同报送审核登记表
3.集体合同审核表
4.集体合同审核意见汇总表
5.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
6.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
7.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
8.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9.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
10.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

------- ---------- ----------- -------
| | | | 合 | | | | 合
|新签、续订| | 对主体资格和 | 格 | 分部门对集体 | |汇总集体合| 格
|集体合同文|--→| 协商程序进行 |--→| 合同条款进行 |--→|同审核意见|--→
|本及其说明| | 审核 | | 审核 (表2) | | (表3)|
| | | | | | | |--
------- ---------- ----------- ------- |
| | | | |
|不| 不| 不| |
|合| 合| 合| |
|格| 格| 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体合同报送 | |
-----------------------------→| 登记表 |←---
-----------------------------→| (表1) |
| | |
| ----------
---------- ---------- ----------
| 变更、解除集 | | 对资格、程序 | |填写集体合同变 | 合格
| 体合同文本及 |-----→| 和内容进行审 |-----→|更、解除审核表 |-----
| 其说明 | | 核 | | (表6) | |
---------- ---------- ---------- |
| | | |
不| 不|
不| |
合| 合|
合| |
格| 格|
格| ---
| | |
-------------------------------------------

---------
| |
|签发集体合同审|-----------------
|核通知书并通知|----------- |
| 企业(表5)| | |
| | | |
--------- | |
| |
↓ |
--------- --------- |
| | |集体合同报送 | |
|签发集体合同审| |审核情况统计 | |
|核意见书并通知|-----→|表(劳统合同 | |
| 企业(表4)| |〔97〕1号)| |
| | | | |
--------- --------- |






-------- |
|集体合同备 | |
---------------→| 案登记表 |←-
| (表7) |
--------

-----------
| |
-→-------- | 集体合同管理 |
| 通知企业 | | 工作统计表 |
-→-------- | (劳统合同 |
| 〔97〕2号) |
| |
-----------



1997年5月8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承包者取得的土地(不含林地,下同)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购置资产的流转。
第三条 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流转双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乡镇应明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村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九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一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和乡镇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及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第十三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租赁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七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 承包方采取互换方式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消失。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各存档1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面积、坐落、四至和质量等级;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求,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并报村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转让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村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在合同的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组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土地流转费管理及风险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流转土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土地推行预付土地流转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土地流转费以黄谷计算,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当地粮食部门的挂牌中等价格换算成现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流转的土地可向业主收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专户储存并与业主共同管理,合同到期如无纠纷,如数退还风险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因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视其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根据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股份合作期间,入股方不得擅自退股。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四十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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