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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03:51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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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1995年4月1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旧的、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废金属,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废金属实施管理。


  第五条 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实行定点经营、控制流向、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性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单位,由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金属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从业人员担任。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不得转包、转让给个人经营。


  第八条 允许收购废金属的个体经营户的收购范围,限于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零部件。对超范围收购的,予以取缔。


  第九条 对从事废金属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市废金属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条 各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发现来路不明的废金属,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倒卖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查明确系赃物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废金属器材。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金属。
  对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金属,应当设立专点凭证明登记收购。收购专点由市废金属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部门确定。非专点不准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金属。


  第十二条 各厂矿企业和废金属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废金属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废金属回收经营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废金属的利用应当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凡能直接利用的应当挑选利用,剩余部分应当优先供给冶金、铸造、轻化工、中小农具等行业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废金属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废金属回收利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签订废金属串换、调剂和供销合同。


  第十五条 各县的废金属外运出所在县,外运单位应当到当地废金属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外运证明。市区外运的废金属,由外运单位到市废金属管理部门或委托代办单位办理外运登记,领取外运证明。
  对无外运证明的废金属,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出境准运手续,但属于正常加工业务,而在生产中确需外销、外发加工的单位,由废金属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对无准运证非法外销、外运的单位,由废金属管理部门对其外运的废金属作价收购,并可处以外运废金属总额2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承运单位或个人没收其全部承运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承运费2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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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问题进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面向未来,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教育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这是胡锦涛总书记继去年7月13日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之后关于教育工作的又一篇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信心。要深刻把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把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做好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的“四个着力”,认真落实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切实把教育规划纲要全面落实好;深刻把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对教育工作领导的要求,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起来,对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进行再学习、再宣传、再动员,准确理解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深刻把握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部署。要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争科学发展之先,创校园和谐之优。要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全国性目标具体化为本地目标,把纲要的思路细化为本地的政策措施,把别人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本地的有效举措。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周密部署,系统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方案。要采取学习培训、座谈研讨、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干部师生全面了解,普遍知晓。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宣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各地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思路、举措、方案,宣传教育战线感人事迹,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认真按照“四个着力”的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做好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要着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着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着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四个着力”的要求,注重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工作发展。当前,要认真做好四方面工作:

  1.稳步实施国家重大教育发展项目。各地要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规划项目布局,统筹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已有项目与新增项目,把握好各项目的启动时机和建设规模。要突出制度建设,突出标准建设,通过项目的设计实施,逐步形成依靠制度、依靠标准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加强评估考核,强化对重大工程项目和惠民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

  2.认真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细化完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要加强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和鼓励各地各校的改革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3.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强化能力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性思维。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着力破解 “入园难”,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着力化解“择校热”,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职业院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

  4.努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加强和改进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扎实落实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努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服务型机关。

  1.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重大政策出台前必须充分论证、公开听取意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

  2.转变管理方式。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要坚决简政放权,坚持依法治教,把政府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管不好的坚决放开,克服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现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教育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

  3.加强作风建设。要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政风行风学风建设,加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4.加强督查督办。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督查体制,健全督查督办机构和队伍,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办法,建立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公告制度,接受公众的检验和监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部属高校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我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令第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强化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监管为手段,大力推动蔬菜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的属地化管理,深入开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切实加大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强化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广大农民合理用药,确保实现蔬菜的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好本辖区内的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建立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水平。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各乡镇(场、街)政府要安排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行政村落实各项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措施,确保上市蔬菜不发生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因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而发生上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格实施问责。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者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全市农药市场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查处生产、经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及过期农药、流动兜售不合格农药、无证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对限制使用并允许经销的高毒农药,各经销单位必须建立“进药备案制、售出登记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销售使用流向等信息,以备执法机构查询;销售的农药标签必须符合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结合蔬菜种植的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甲拌磷(3911)、水胺硫磷、 克百威(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钠、杀虫脒、三氯杀螨醇、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涕灭威(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完善禁、限工作的相关措施。

(三)大力开展培训以及合理用药技术指导

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力度,广泛普及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阳光工程”、设施农业科技培训工程,组织好专门的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技术骨干人员的作用,搞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广大菜农的培训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突出问题,采取集中办班、田间指导、现场演示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做到培训一期、合格一批;要高度重视农药使用规范的宣传与培训,将禁用、限用农药名单和非限用农药使用规定,特别是非限用农药使用浓度、使用次数、安全采收间隔期等知识,以“明白纸”、“宣传单”等形式发放到广大菜农手中,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蔬菜的安全上市。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

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执行、咨询服务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级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蔬菜实施抽检;县级检测中心(站)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搞好本辖区内生产蔬菜的抽检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作为县级农业部门的派出机构,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牌子,实行每乡一站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和农户生产蔬菜的全面检测,并确保生产基地检测全覆盖。

(五)着力提高蔬菜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在全市蔬菜主产区,通过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大力推进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切实提高菜农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安全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吸纳农药经销商、蔬菜经纪人、农技推广人员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作为成员,通过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明确各专业成员在蔬菜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采购以及统一品牌,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向蔬菜生产方面倾斜,大力支持其在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引导蔬菜专业合作社安全化、标准化生产。乡、村要加强蔬菜经纪人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切实提高经纪人队伍的蔬菜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蔬菜流向登记制度。要加快蔬菜生产集中地区的批发市场建设,通过采取市场带动基地的方式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完善批发市场检测手段,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药监管、试验示范、产品认证以及宣传培训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证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

卫生、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确保蔬菜生产质量安全。

(八)大力开展舆论宣传

要充分发挥舆论、新闻的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生产蔬菜的宣传工作,加强放心消费蔬菜的正面报道,让广大蔬菜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切实实现蔬菜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创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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