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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8:48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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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设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实施需各沿海省(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和完善全国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和项目技术组。
第五条 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指导和决策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对项目的批复精神,负责对项目的统一领导,并监督实施。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海洋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办公室(财务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分局、预报中心、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海洋技术研究所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 项目办公室是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贯彻执行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办公室设在海洋环境保护司,办公室主任由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担任,成员由海洋环境保护司和办公室(财务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项目技术组是项目的技术支持机构,在项目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工作。负责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技术组由与项目有关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 项目方案编制
第八条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计委的批复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总体方案。
第九条 项目总体方案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需求和可行两个方面,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效率。
第十条 项目总体方案须经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总体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总体技术方案和总体实施方案,并对项目进行分解,划分成若干个分项目。
第十二条 各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总体方案、总体技术方案和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本单位所承担的分项目具体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分项目可分成若干子项目,每个子项目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具体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项目工程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按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为该项目法人代表;各分项目承担单位须确定分项目法人代表。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与分项目法人代表签定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组织对各分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项目工程书进行审核,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分项目任务(预期目标、任务内容、进度、成果及经费安排等)。
第十五条 分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分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分项目法人代表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分项目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分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分项目的部分内容(包括分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建设进度、经费安排等)进行调整时,须提前向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经项目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分项目的实施实行双月报告制度,各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双月的2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分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跟踪检查和中期评估。若发现未履行项目合同的,项目领导小组追究分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办公室和分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边实施边培训的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制定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自动化观测仪器操作规程,海洋站、志愿船、平台观测系统管理办法,建立一整套适用项目完成后有效运行的工作模式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项目的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系统集成及仪器设备的选型、购置由国家海洋局统一进行,并实行招投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技术组对系统集成和仪器设备提出技术要求和指标后,由项目办公室编制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并组织拟定项目招标书,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中标的系统集成及仪器设备合同书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对不宜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系统集成及仪器设备,由项目办公室按项目技术组提出的技术指标和选型方案,进行统一购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要求执行(财基字〔1999〕530号)。对于经费的使用必须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公室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拨款进度表,经项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主管财务部门的局领导批准后,列入财务拨款计划,由财务部门按批准后的拨款计划实施拨付。
未列入项目经费预算的项目经费须另行报批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财务、审计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上级财务、审计和项目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的,应终止拨款,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由项目领导小组主持对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 分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按合同的要求,向项目办公室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对在项目实施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各种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散失和个人占有。归档资料包括: 海洋站点布局图、建设工程图纸、仪器设备招投标文件、仪器设备选型报告、土地产权证明、使用权协议、验收报告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项目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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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入口、电(楼)梯、房间、席位、音响、文字提示和盲文标识以及其他便于活动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城管行政执法、交通、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有关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无障碍设施的专项内容,并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计规范》规定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纳入设计、建设的,所申报的方案和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义务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第十三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整,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无障碍设施的改建工作。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要求,存在缺陷、影响使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逐步进行改建。

  第十六条 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建设、规划、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冷库管理规范(试行)

商业部


冷库管理规范(试行)

(1989年12月21日商业部(89)商副字第153号发布)本规范适用于肉、禽、蛋、水产类冷加工和储藏的各类冷库。

一、总则
1.1.冷库是食品冷藏加工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易腐食品的冷冻加工和储藏任务,起着促进农副渔业生产、调剂市场季节供求、配合完成出口任务的作用。
1.2.冷库结构复杂,技术性强,冷库的使用、维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办事,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法规,做到安全、卫生、低消耗。
1.3.冷库领导及各级主管部门在抓使用的同时,要抓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切实做到使用好、管理好冷库。
1.4.冷库全体职工要钻研业务,掌握科学技术,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国家财产。要加强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技术,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员
2.1.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器、卫检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一定数量的技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负责冷库的生产、技术、管理、科研工作。
2.2.冷库的压缩机房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2.3.负责冷库生产和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应具有冷库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经验交流,要对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三、库房的使用管理
3.1.冷库的使用,应按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冻结、冷藏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养护好冷库建筑结构。库房管理要设专门小组,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
3.2.冷库是用隔热材料建成的,具有怕水、怕潮、怕热气、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门、灯五关。
3.2.1.穿堂和库房的墙、地、门、顶等都不得有冰、霜、水,有了要及时清除。
3.2.2.库内排管和冷风机要及时扫霜、冲霜,以提高制冷效能。冲霜时必须按规程操作,冻结间至少要做到出清一次库,冲一次霜。冷风机水盘内和库内不得有积水。
3.2.3.冷库内严禁多水性作业。
3.2.4.没有经过冻结的货物,不准直入冻结物冷藏间,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损坏冷库。
3.2.5.要严格管理冷库门,商品出入库时,要随时关门,库门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做到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防止跑冷。凡接触外界空气的门,均应设空气幕,减少冷热空气对流。
3.3.防止建筑结构冻融循环、冻酥、冻臌。
3.3.1.各类冷库库房必须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冷却物、结冻物冷藏间不能混淆使用。原设计有冷却工艺的冻结间,如改为一次冻结时,要配备足够的制冷设备。冷却物冷藏间、结冻物冷藏间、原设计的两用间确需改换用途的,由设计部门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3.3.2.空库时,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应保持在—5℃以下,防止冻融循环。冷却物冷藏间应保持在零点温度以下,避免库内滴水受潮。
3.4.保护地坪(楼板),防止冻臌和损坏。
3.4.1.不得把商品直接散铺在地坪上或垫上席子等冻结;拆肉垛不得采用倒垛的方法;脱钩和脱盘不准在地坪上摔击,以免砸坏地坪,破坏隔热层。
3.4.2.商品堆垛、吊轨悬挂,其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负荷。
3.4.3.没有地坪防冻措施的冷却物冷藏间,其库温不得低于0℃,以免冻臌。
3.4.4.冷库地下自然通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积水、有霜,不得堵塞,北方地区要做到冬堵春开。采用机械通风或地下油管加热等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根据要求,及时开启通风机、加热器等装置。
3.5.冷库必须合理利用仓容,不断总结、改进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货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库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齐,便于盘点、检查、进出库。
3.6.库内货位堆垛要求:
距冻结物冷藏间顶棚0.2米。
距冷却物冷藏间顶棚0.3米。
距顶排管下侧0.3米。
距顶排管横侧0.2米。
距无排管的墙0.2米。
距墙排管外侧0.4米。
距冷风机周围1.5米。
距风道底面0.2米。
3.7.库房要留有合理的走道,便于库内操作、车辆通过、设备检修,保证安全。
3.8.商品进出库及库内操作,要防止运输工具和商品碰撞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工艺设备,在易受碰撞之处,应加防护装置。
3.9.库内电器线路要经常维护,防止漏电,出库房要随手关灯。
.3.10.冻库不宜采用包库制度,防止违章使用。

四、商品保管与卫生
4.1.冷库要加强商品保管和卫生工作,重视商品养护,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保证商品质量,减少干耗损失。冷库要加强卫检工作。库内要求无污垢、无霉菌、无异味、无鼠害、无冰霜等,并有专职卫检人员检查出入库商品。肉及肉制品在进入冷库时,必须有卫检印章或其它检验证件。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社会零宰畜禽肉及肉制品入库。
4.2.为保证商品质量,冻结、冷藏商品时,必须遵守冷加工工艺要求。商品深层温度必须降低到不高于冷藏间温度3℃时才能转库,如冻结物冷藏间库温为-18℃,则商品冻结后的深层温度必须达到-15℃以下。长途运输的冷冻商品,在装车、船时的温度不得高于-15℃。
外地调入的冻结商品,温度高于-8℃时,必须复冻到要求温度后,才能转入冻结物冷藏间。
4.3.根据商品特性,严格掌握库房温度、湿度。在正常情况下,冻结物冷藏间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得超过1℃,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0.5℃。在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冻结物冷藏间温升不得超过4℃,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3℃。
4.4.对库存商品,要严格掌握储存保质期限,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执行先进先出制度。如发现商品有变质、酸败、脂肪发黄现象时,应迅速处理。商品储藏保质期如下:
品名 库房温度 保质期
带皮冻猪白条肉 -18℃ 12个月
无皮″ ″ -18℃ 10个月
冻分割肉 -18℃ 12个月
冻牛羊肉 -18℃ 11个月
冻禽、冻兔 -18℃ 8个月
冻畜禽副产品 -18℃ 10个月
冻鱼 -18℃ 9个月
鲜蛋 -1.5~-2.5℃ 6~8个月
(相对湿度80%~85%)
冰蛋(听装) -18℃ 15个月
(相对湿度80%~85%)
超期商品经检验后才能出库。
4.5.鲜蛋入库前必须除草,剔除破损、袭纹、脏污等残次蛋,并在过灯照验后,方可入库储藏,以保证产品质量。
4.6.下列商品要经过挑选、整理或改换包装,否则不准入库:
4.6.1.商品质量不一、好次混淆者。
4.6.2.商品污染和夹有污物。
4.6.3.肉制品和不能堆垛的零散商品,应加包装或冻结成型后方可入库。
4.7.下列商品严禁入库:
4.7.1.变质腐败、有异味、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商品。
4.7.2.患有传染病畜禽的肉类商品。
4.7.3.雨淋或水浸泡过的鲜蛋。
4.7.4.用盐腌或盐水浸泡,没有严密包装的商品,流汁、流水的商品。
4.7.5.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商品。
4.8.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和有强挥发气味的商品应设专库保管,不得混放。
4.9.要认真记载商品的进出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质量、包装和生产日期等。要按垛挂牌,定期核对帐目,出一批清理一批,做到帐、货、卡相符。
4.10.冷库必须做好下列卫生工作:
4.10.1.冷库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4.10.2.库房周围和库内外走廊、汽车和火车月台、电梯等场所,必须设专职人员经常清扫,保持卫生。
4.10.3.库内使用的易锈金属工具、木质工具和运输工具、垫木、冻盘等设备,要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发霉、生锈。
4.10.4.库内商品出清后,要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堵塞鼠洞,消灭霉菌。

五、设备管理
5.1.冷库中的制冷设备和制冷剂具有高压、易爆、含毒的特性,冷库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旺季生产之前,要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检查,查制度,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查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
5.2.要加强冷库制冷设备和其它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安全生产。冷库的机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班组定额管理制度等各项标准。根据设备的特性和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厂切实可行的技术规程,报主管部门备查,并严格执行。
5.3.冷库所用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具等都必须经过法定计量部门的鉴定,同时要按规定定期复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操作人员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时”:
5.4.1.“四要”是:要确保安全运行;要保证库房温度;要尽量降低冷凝压力(表压力最高不超过1.5MPa);要充分发挥制冷设备的制冷效率,努力降低水、电、油、制冷剂的消耗。
5.4.2.“四勤”是:勤看仪表;勤查机器温度;勤听机器运转有无杂音;勤了解进出货情况。
5.4.3.“四及时”是:及时放油;及时除霜;及时放空气;及时清除冷凝器水垢。
5.5.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互相协作。
5.5.1.交接班时,要做到:
5.5.1.1.当班生产任务及机器运转、供液、库温等情况清楚。
5.5.1.2.机器设备运行中的故障、隐患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
5.5.1.3.车间记录完整、准确。
5.5.1.4.生产工具、用品齐全。
5.5.1.5.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清洁无污,周围没有杂物。
5.5.2.交接中发现问题,如能在当班处理时,交班人应在接班人协同下负责处理完毕再离开。
5.6.氨瓶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事项,特别注意:
5.6.1.不得使用已超过检验期的氨瓶。
5.6.2.充装量不得超过规定。
5.6.3.不得放在热源附近。
5.6.4.不得强烈震动。
5.6.5.不得在太阳下曝晒。
5.6.6.氨瓶必须按期鉴定。
5.7.大、中型冷库必须装设库温遥测装置,以保证冷库温度的稳定和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能源消耗。

六、冷库维护检修
6.1.冷库要按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6.2.冷库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的维护检修制度。冷库维护检修工作要列入领导议事日程,配备专人负责。要将冷库的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相结合,以日常维护为主,切实把建筑结构、机器设备等维护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3.为掌握建筑结构和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便于管理和维修,要按标准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
6.4.要定期对冷库屋面和其它各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
6.4.1.屋面漏水,油毡层臌起、裂缝,保护层损坏,屋面排水不畅,落水管损坏或堵塞,库内外排水管道渗水,墙面或地面裂缝、破损、粉面脱落,冷库门损坏等,应及时修复。
6.4.2.地坪冻臌,墙壁和柱子裂缝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不使其继续发展。
6.4.3.松散隔热层有下沉,应以同样材料填满压实,发现受潮要及时翻晒或更换。
6.4.4.冷库平顶和月台罩棚顶,不得做其他用途,有积雪、长草时应及时清除。
6.5.冷库的维修必须保证质量。积极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力求维修后的使用效果达到或超过原设计要求。要认真做好维修的质量检查,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6.6.冷库的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和建筑结构损坏后,应立即检查,分析原因,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那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依章处理。
6.7.冷库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亦要建立登记制度,报厂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各冷库每年要将各种事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省级汇总后报商业部。
七、附则
7.1.本规范是根据1978年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修改的,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7.2.本规范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注:1、冷库重大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遭受严重破坏,以致报废或大修理后才能使用;由于爆炸、跑氨等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商品变质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冷库建筑坍塌,地坪严重冻臌、沉陷,造成主要结构损坏,需要停产进行大修等。
2.冷库一般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的部件非正常磨损而发生的损坏,经过一般修理后仍能恢复使用;设备、容器、管道局部开裂、折断、跑氨以及一般的商品变质,建筑结构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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