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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47:07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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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2000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五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通过资信登记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
  (三)近五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资信登记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的标准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由交通部进行资信登记的,每年3至5月为申报时间,6月为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的,申报时间以及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格式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由调整后的项目法人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申报时间、方式及审批原则同资信登记。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申请资信登记复审,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原资信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资信登记复审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复审未通过的,均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资格审查机关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
  (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三)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一般、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资信登记机关可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一)发生质量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取消半年资信登记;
  (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有关责任单位1至2年资信登记: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信登记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2、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4、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业单位违规行为发生地与其资信登记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其资信登记审批机关。资信登记审批机关接到通报后,应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审批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告交通部,交通部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向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被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和暂停资金拨付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恢复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
  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被取消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申请重新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予以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地区、行业保护,分割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的,由交通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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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为做好2012年重点专科协作组考核工作,确保2012年协作组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崔咏梅 董云龙
电 话:010—59957797 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附件.doc d84795088ba464a33ebc174031880e66.doc (122.00 KB)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明确各协作组组长单位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工作任务,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0
2.组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委员会、调整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 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调整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并根据协作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指导协作组工作 未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得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扣1-4分;未按需要召开会议扣1-4分 10
3.配备秘书,开展协作组日常工作 配备专人作为秘书并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设立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 未配备专人作为秘书不得分;秘书不固定、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明确酌情扣1-6分;未设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信息传达不及时酌情扣1-6分 10
4.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5.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6.确定第三批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协作组上报的优势病种确定第三批本协作组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本协作组内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协作组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10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5分 10
9.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确定宣传病种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0
10.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2
2.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对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3.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释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5.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制定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制定并按时向专科协作组组长报送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未报送不得分;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5分 10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4
2.完成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总结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总结报告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3.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修订工作不得分;修订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4.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5.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梳理难点或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梳理的难点或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情况,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7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7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酌情扣分 1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2
2.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在本专业协作组内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第三批协作组组建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12
3.梳理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4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4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2
4.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确定验证的临床诊疗方案,制定验证工作方案并开展临床验证工作, 未制定验证工作方案不得分;未按验证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6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6分 12
5.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和解决思路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提出难点不得分;提出的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扣1-6分 12
6.制定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在中医诊疗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中医临床路径,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进行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后的中医诊疗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2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9
8.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所有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4分 9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5分 30
2.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和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的制定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30
3.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屏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10分 20
4.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并按时报送总结报告 未报送总结报告不得分;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3.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的联合攻关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20
4.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平台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20
5.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至少参加1个,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 未参加不得分 15
2.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5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5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5
3.参与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验证工作按时报送验证结果 未参与验证工作不得分;未按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10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5分 15
4.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酌情扣1-5分 15
5.参与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制定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制定工作 未参与诊疗方案和中医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未体现本单位内容酌情扣分 15
6.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15
7.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10
注:1、本细则根据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制定。
2、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所属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及本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优势病种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的考核及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重点专科项目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培育单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全体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及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的考核意见综合打分。
3、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75分以上为中,75分以下为差。
4、每项按表内所列分值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单项总分值。
5、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梳理样稿、优势病种诊疗方案验证工作方案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制定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释义样稿、中医治疗难点解决工作方案样稿、优势病种宣传要求等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另行下发。
6、转发、上报文件及材料时间及要求每次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具体通知。



政府采购不能忽略弱势群体
——读谷辽海律师的新著《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孙永才
来源:《消费日报》
http://www.xfrb.com.cn/xfrbmap/2005-12/26/content_90779.htm
发表时间:2005年12月26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依附于各级权力机关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则是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广大供应商。我国法律虽然赋予双方当事人完全平等的民事地位,但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主体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力,对采购程序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比如:选择确定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的权力、审查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程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专家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方法和过程的权力、选择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等,这些自由裁量权力是任何的供应商所不具有的。

正是基于此,凡是实施公共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广大的供应商是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最容易遭遇采购主体的任意侵害,立法在救济程序方面应该给予倾斜保护。

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虽然赋予弱势群体多元的救济途径,但现行法律没有建立起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机制,没有建立起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裁判机制,没有公共采购裁判的程序规则,没有强制采购项目中止执行的程序。

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特聘的政府采购专家、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周年前夕由群众出版社正式出版,面向全国公开发行。针对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严重冲突和缺陷、采购主体在实践中的黑箱操作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权力租金"交易现象、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屡遭伤害情形等50多个热点问题,作者逐个逐个地展开了论述和分析,阐述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谷辽海认为,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随意侵害其它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诉,这是供应商进行权利救济的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应鼓励该供应商与采购主体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其申诉。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国家应规定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其拥有或曾经拥有利益的采购的过程中产生的被指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提出质疑。

谷辽海在书中说,质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专门规定的旨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虽然也移植了质疑程序,但却完全变了味儿。

所存在的主要缺陷。没有审查和处理质疑事项的独立主体。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质疑事项应由一家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程序中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这部法律的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审查、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的主体分别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质疑事项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存在着违法,是否存在着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谷辽海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和投诉这一章节中,最为关键的是质疑事项的审查、处理主体,这关系到质疑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及时获得客观公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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