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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7:29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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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制止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近年来,发现一些地区和基层用人单位,任意截留按国家计划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有的提出“五不要”(不要户口,不要粮食关系,不要档案材料,不要报到证,不要党团关系),有的以优厚的生活待遇,招揽分配到其它单位的毕业生来本单位工作。尤其严重的是,
这些截留活动有的还是以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名义出现的。上述做法严重地干扰了毕业生的计划分配,必须坚决制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4号文件中提出的要求,现对制止截留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目前对毕业生仍然实行计划分配制度。无论是国家教委制订的分配计划,中央业务部门和地方制订的分配计划,还是由学校自下而上提出并得到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分配计划,都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范围。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
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否则,以违纪论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截留的毕业生,必须退回原计划分配的单位。
二、为了制止截留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在按调配计划派遣毕业生时,必须使用《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用人单位一律凭该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各地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所在地主管毕业生
调配部门签发的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办理户粮手续。凡报到证上填写的分配单位与接收单位不符,或由其它单位出具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接收毕业生和办理户粮关系的依据。
三、毕业生调配计划如未一次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基层单位转介绍毕业生时,除应持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外,还必须附原报到证,方可办理户粮关系,以防止有的单位趁二次分配之机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
四、为了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每届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之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应分别要求有接收任务的用人单位如实报送毕业生报到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报到的,一定要查明情况,弄清原因。属于被截留的,要责成截留毕业生的单位限期
退出,以保证毕业生分配计划的落实。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监督执行。请各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单位并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名单(略)



198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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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1号



各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农 业( 畜 牧、 渔 业) 厅( 局、 委)、 财 政 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财务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 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服务,我们制定了《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巩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成果,大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进行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满足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队伍、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真正发挥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

  二、主要任务

  以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建设为核心,以激活运行机制为主线,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基础,通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不断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服务机制、提升队伍能力,提高服务效果,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一是深化体系改革。持续推动和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程,巩固改革与建设成果。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着重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努力解决管人与管事分离的问题,完善改革模式。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带动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原则上,各农业县遴选和认定2-3个试验示范基地,每个行政村遴选3-5个科技示范户(种植、畜牧、渔业),每个示范户示范带动周边10-20个农户。

  三是夯实人才基础。着力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断层和知识更新慢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技术人员的岗位教育、知识培训及更新,根据不同需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分批开展培训;一方面,结合“特岗计划”,鼓励一批专业素质高、立志献身“三农”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改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提升推广服务水平。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明确工作目标,整合现有资源,突出关键环节,着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以现有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等重大项目为依托,进一步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形成合力;以服务当地主导产业、解决农业生产关键环节为导向,强化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以推广农业产业主推技术为目标,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农业科技服务进村入户、到田到场到塘,使农民真正受益。

  五是强化财力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团、场,以下简称农业县)。农业县必须按照中央或各省(区、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在乡镇(或区域)一级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保障。

  (二)补助内容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聘请技术专家的补助;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重大任务的绩效奖励;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管理费。

  2.农业科技示范补助。主要用于试验示范基地购买农(兽)药、化肥、饲料、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采取现代化推广方式以及组织展示活动等补助;农业科技示范户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以及购买农(兽)药、化肥、饲料等补助。

  3.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所需的费用;对实施“特岗计划”,大学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围绕高产创建工作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

  (三)资金分配

  补助资金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含直属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产业规模、农业县个数以及近年来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各省(区、市)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产业规模大小、农技推广工作开展等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权重,以粮食生产为主,兼顾畜牧业和渔业,科学分配各农业县补助资金。在资金分配中,要适当向粮食生产大县、畜牧大县和水产养殖大县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各省(区、市)要及时制定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农业县情况、补助因素及标准、监管措施及绩效考核等内容),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对于种植、畜牧、渔业在同一部门的省份,省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对于种植、畜牧、渔业分设在不同部门的省份,要由各农口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协商制定。各农业县要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实施方案,制定县级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发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整体功能,推动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条件到位、制度到位。

  (二)强化绩效考核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客观衡量农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具体包括三方面机制建设: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县级工作方案,层层、逐个落实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农业技术员的工作内容、服务对象,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二要实行工作任务公开制。全面推行工作日志公示和考勤制度,把每个农业技术员的下乡记录和技术服务情况张贴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三要强化三方考评制。建立健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联系的科技示范户和任务区的农户,可采用第三方电话抽查的方式)三方考评制度,对农业技术员的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和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奖励相挂钩,奖励先进,督促末位,杜绝补助资金平均发放、违规补助,充分调动每个农业技术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省(区、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明确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发工资,确保专款专用,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律严肃处理;通过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评比,对优秀的农业县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资金规模,对考核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补助经费直至取消补助资格。农业部已确定今年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对省级农业部门进行延伸绩效管理的试点项目,通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并将考核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宣传总结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和各农业县要及时宣传工作实施中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成果,大力宣传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先进事迹。要明确信息管理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上载中国农业推广网(www.farmers.org.cn)。请各省(区、市)农业、财政部门认真总结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2012年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相关司局。


附件:
农办财〔2012〕7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29_2774244.htm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学术交流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学术交流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24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以下简称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本着发展学术交流的愿望和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学术交流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在共同感兴趣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交流,双方也将协助不属于双方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者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对等原则互派研究人员、考察组或代表团,具体项目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互相交换和协助对方获得学术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书刊、资料、复制照片和缩微胶片。

  第四条 双方经过协商,在某些学术领域进行共同研究。

  第五条 本学术交流所需资金由各国政府有关机关、公共资金或其它方法支付。

  第六条 财务规定: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交通费(直至首都)。
  二、接受方负担停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
  三、关于互派的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均不付报酬。如需报酬,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每一方派出人员,应在三个月前向接受方提供简历及研究计划。接受方应尽早答复接受与否。派出人员在接到肯定的答复后,应于启程前一个月将确切的启程日期及有关事项通知接受方。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瑞典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
   代   表               代   表
   胡 乔 木            斯塔芬·海尔姆费里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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