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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34:19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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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996年4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区(市)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六条 计划、工交、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应积极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审批的内容。工程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必须通知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未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第七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级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市外单位到成都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按规定到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将其评价结果报送市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三条 市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成员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政府批准。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已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又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有关主管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评价报告质量低劣,经评定未获通过影响工程进度,给工程项目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评价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或不按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地方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览表



------------------------------------------------------------------------类  型|  工程项目和规格------------------------------------------------------------------------    |1、省、市首脑机关的办公用房;    |2、大型工矿企业、国防、军事单位的重要办公、生产用房;    |3、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重要工程|上的高层建筑;    |4、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礼堂、娱乐场所、商场等建筑;    |5、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筑。--------|--------------------------------------------------------------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特殊工程|2、核原料生产厂房’    |3、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交|  |通|1、干线公路及铁路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工程;  |工|2、大型车站、码头和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生|程|   |--|-------------------------------------------------------------- 命|电|1、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及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1级挡水建筑;  |力|2、大中型火力发电生产用房; 线|工|3、大中型及重要的输变电站工程;  |程|4、大型电力调度中心用房。  |--|-------------------------------------------------------------- 工|通|1、大功率广播电视发射台、广播电视中心、地球卫星站、国际通信电  |讯|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 程|工|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1万门)的主机房,长途通讯干线中断站、  |程|汇接局的主机房。  |--|--------------------------------------------------------------  |其|1、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它|2、大中型贮油、贮气、贮水工程;  |工|3、大型粮油库、冷冻库;  |程|4、大型医院的门诊、住院部用房。--------|--------------------------------------------------------------可能产生|1、大中型化工工程;严重次生|2、大型尾矿坝;灾害的工|3、大型污水处埋工程;程   |4、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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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年七月四日


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音像业的治安管理,促进音像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销售、出租和放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第四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遵循严格管理,合法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是音像业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必须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的申请报告;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的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从业人员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五)合法货源或供片渠道的证明资料;
(六)经营场地建筑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证明以及经营场地平面设计图。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开办音像制品经营项目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内部建筑结构或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停业等重要事项的,应当提前1个月按本办法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当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执行有关音像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保安组织,配备保安人员;
(四)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治安事故时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从业人员,还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应当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证明承制音像制品,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样品、数量等证明文件并备案;
(二)音像制品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将进货量和货源等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必须提供经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片目,并定期将出租的片目和片源,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应当定期将上映的片目和片源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禁止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音像制品。
第十三条  严禁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在放映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或放任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卖、传播淫秽音像制品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音像放映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燃、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严禁利用厢房、包间从事淫秽、色情、赌博、吸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经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营业,并限期申报或补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逾期仍不申报或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证件或证件不齐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音像制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在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七月五日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函



建质安函[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转发给你们,作为工作参考。请你们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订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56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现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三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法规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和强制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委托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天津市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市安全站统一编制下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市(含中央驻津)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津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津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市区两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

  (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

  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

  (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安全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市安全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强制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法规与相关知识。由市建委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市安全站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强制培训。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2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和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脱岗强制培训和考试,同时可以暂扣其项目经理IC卡。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市安全站应当及时发还其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原记分分值仍然保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的,每逾期一个月,记分分值增加1分。

  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记分周期内自零分起重新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市安全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强制培训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后再次被记满10分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建筑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和安全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缺少的;

  2.“五牌一图”未采取格式化设置的;

  3.施工现场内有一处裸露地面未采取绿色防尘网遮盖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压尘的;

  5.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散体材料有1处底脚未砌筑50cm高度围挡的;

  6.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砂石等散装材料有1处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的;

  7.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未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行定置管理的;

  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废弃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

  9.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警卫室的;

  10.对非本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有1人未进行登记的;

  11.施工现场人员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的;

  12.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设备的;

  13.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厕所未采用水冲式的;

  14.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的;

  15.施工现场未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的;

  16.现场伙房有1处燃烧木材或煤炭的;

  17.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证的;

  18.施工现场宿舍有1处采用通铺的;

  19.施工现场宿舍未按规定要求,每间超过15人住宿的;

  20.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检查,每1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21.对从施工现场驶出的车辆带泥未实施冲洗的;

  22.施工作业面余料未及时清理、随意抛弃的;

  23.宿舍间甬道未采用硬化铺装的;

  24.宿舍间未设排水系统,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式实体大门的;

  2.施工现场内道路未硬化坚实的;

  3.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的;

  5.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有1处未采用标准定型化防护设施的;

  6.施工现场有1处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7.在禁止施工作业时间内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8.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

  9.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围挡未采取全混凝土地面的;

  10.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未达到封闭、分步实施或者规定标准的;

  11.施工现场未设排水系统的;

  12.在规定区域未按规定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灰土或露天堆放水泥的;

  13.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前盲目施工的;

  14.未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的;

  1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与职工宿舍、现场围挡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16.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未设置隔离设施,未满足安全距离的;

  17.宿舍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照明电源未采用36V安全电压的;

  18.宿舍内照明电源线未按规定敷设的;

  19.高层建筑施工未采取隔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的;

  20.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者施工人员平均人数200以上较大工地未设置经过医务培训的急救人员值班的;

  21.未做消防、保卫巡查记录的;

  22.在易燃易爆危险源点未设置明显禁火标识的;

  23.建筑高度30m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未随楼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未采用直径50mm以上做立管的;

  24.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25.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的;

  2.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3.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项目安全检查未按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巡视监督检查进行,并未做记录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

  5.特工种有1人未持证上岗的;

  6.在在施建筑物中安排住宿的;

  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8.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9.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的;

  10.未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

  11.冬施作业保温设施未采用阻燃材质的;

  1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

  13.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14.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5.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执行专款专用的;

  16.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的;

  1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做安全防护措施的;

  19.未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暨项目经理信息卡)。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工程开工后10日内未报请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

  2.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生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未按规定的;

  4、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5.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

  7.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备案的;

  9.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

  10.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1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工地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的;

  2.本年度施工现场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

  3.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4.现场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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