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3:34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规划局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规划局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的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服务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执照费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下同)计收,标准如下:
一、设计概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3‰计收;按以上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收50元。
二、设计概算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2‰计收。
三、设计概算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
四、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收或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二、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
第五条 执照费按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计收。在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预收50%,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收清。
收取的执照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许可证后,其工程因故停建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统计局、能源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6〕1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实事求是评价各省(区、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1.22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吨标煤/万元,降幅20%左右。
  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对“十一五”期间已经自行明确提出降耗20%以上的地区,对其降耗指标予以确认;对降耗指标低于20%或没有提出该指标的地区,在确保实现全国总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情况、能源消费总量、人均能源消费量、能源自给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大力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管理。
  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六、从2006年开始,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表

地区 2005年基数
(吨标煤/万元) 2010年目标
(吨标煤/万元) 下降幅度(%)
全国 1.22 0.98 20
北京 0.80 0.64 20
天津 1.11 0.89 20
河北 1.96 1.57 20
山西 2.95 2.21 25
内蒙古 2.48 1.86 25
辽宁 1.83 1.46 20
吉林 1.65 1.16 30
黑龙江 1.46 1.17 20
上海 0.88 0.70 20
江苏 0.92 0.74 20
浙江 0.90 0.72 20
安徽 1.21 0.97 20
福建 0.94 0.79 16
江西 1.06 0.85 20
山东 1.28 1.00 22
河南 1.38 1.10 20
湖北 1.51 1.21 20
湖南 1.40 1.12 20
广东 0.79 0.66 16
广西 1.22 1.04 15
海南 0.92 0.81 12
重庆 1.42 1.14 20
四川 1.53 1.22 20
贵州 3.25 2.60 20
云南 1.73 1.44 17
西藏 1.45 1.28 12
陕西 1.48 1.18 20
甘肃 2.26 1.81 20
青海 3.07 2.55 17
宁夏 4.14 3.31 20
新疆 2.11 1.69 20

  注: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