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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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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47号文件《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报告党委并与组织部门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何问题,望速报我们。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

(1985年9月1日) 中办发〔198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干部数量有所增加,素质有所提高,一部分领导班子也得到了充实和加强。但目前还有一些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审判员、检察员配备得不够强,不能适应新时期工作任务的需要。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搞好干部配
备。根据宪法规定和干部“四化”的要求,现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的配备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应当配备政治上坚强,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审判、检察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当前除保留一些长期从事法院、检察院工作
,有丰富经验并且年龄不是过大,身体较好的骨干以外,要大胆从那些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和既懂得法律又有一定法院、检察院工作经验,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干部中选拔。
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县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专员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副
处一级和科一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省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处一级干部。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备干部,配备哪一级干部,即应给予哪一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但在确定干部的相应级别待遇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够条件的,应加强培养,或逐步加以调整,不能随意提高干部的级别待遇。



198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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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科协)、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办),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五条 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和全国劳动模范、江苏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市劳模办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宿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负责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业突破战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全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名列前茅或在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
  (三)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
  (五)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
  (八)不依法组建工会、不支持工会工作的。
第九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及构成,由市劳模评委会根据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参照以往惯例确定。其中农业劳动模范占20%左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5%。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和生产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荐人选初审同意后,报市劳模办汇总,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审核。被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应经所属市、县(区)组织、纪检、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生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市劳模评委会审核。市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四)省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评为宿迁市劳动模范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章,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费可在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5%,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具体标准为:市劳动模范提高5%,省劳动模范提高10%,全国劳动模范提高15%;企业人员享受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50元。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动模范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停或特别困难的,由其单位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及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参照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标准享受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三)遵循“谁表彰、谁保障”的原则,各级财政及有关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向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发放春节慰问金、低收入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具体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每年为其体检一次,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解决。
  (五)劳动模范应定期参加由市劳模办(或所在地区)组织的疗(休)养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六)在评定各类职称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作为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之一。
  (七)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条件的劳动模范,建设部门要优先提供。
  (八) 劳动模范可凭劳模证在本市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辆,免费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游览市内公园景点凭劳模证享受半票优惠;医院设立劳动模范挂号专门窗口并免收挂号费。公交车辆、图书馆、公园景点、医院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劳动模范服务政策告知牌。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待遇调整变更,由市劳模评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列入管理范围的各级劳动模范有:
  (一)全国劳动模范;
  (二)省劳动模范(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办表彰的比照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市劳动模范(含市委、市政府和省各厅、局表彰的比照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系统)及单位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在市劳模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街道(乡镇)工会要切实履行对进入社会化管理退休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劳动模范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劳动模范述职和考核制度,每三年组织市级以上在职劳动模范书面述职一次,并对其进行考评。在考核中,对能保持劳动模范荣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宣传,对不能保持劳动模范荣誉、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模范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去世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办。从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劳动模范,按规定程序办理接转手续后,纳入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模范学习培训制度,所在单位应保证劳动模范每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轮训学习。
  第二十条 建立联系、走访劳动模范制度。市、县(区)劳动模范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接待和办理工作,检查督促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崇尚劳模、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取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终止享受待遇: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报告,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2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赖明伦

被告人刘某与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廖二人同去广东打工。2004年3月,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某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与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公升汽车放在其租住的房间,然后邀廖某前来,再次要求其与新男友分手,两人重修旧好,但廖某坚决不允。刘某一气之下将汽油倾倒至廖某身上,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廖某见状赶忙放松口气,以期缓和气氛。此时,刘某烟瘾发作,掏出打火机点火抽烟,不料引爆空气中的汽油挥发物,进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刘某见状,忙脱下身上的衣服努力灭火,但为时已晚,廖某因大面积烧伤,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分歧:
对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点火抽烟的行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况下,仍实施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刘某虽知道点火抽烟可能会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时,但由于其与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离,所以其主观是认为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所涉关键在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状态容易混淆。两者的相似处是:第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已对危害结果可能不发生的认识,没有任何主客观条件作依据,完全是凭主观侥幸心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先是扬言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尔后明知其点火抽烟行为可能引燃汽油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虽不是追求杀害被害人的结果,但在主观上却对可能因引燃汽油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其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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