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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43:16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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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信政办〔2004〕139号

(2004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信阳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属城市规划管理区,不再另行划定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涵、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化、地下管线、大型广告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
(四)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并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健全城市功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公示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在编制前、审批后以及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在审批前及审批后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街景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规划区内各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五)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程序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应编制详细规划。旧城区改建和新城区开发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编制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应编制出乡、村规划,乡、村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地质、环境评价及其它必备的基础资料。有关单位应向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提供编制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经河南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必须采用城市勘测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
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信阳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被委托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开发的规模、程序,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工程,努力做到按规划建设一片,使用一片,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布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局:
(一)城市开发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
(二)居住区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安宁。
(三)工业项目应考虑专业协作的要求,合理组织、统筹安排。
对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
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它居民密集的地区,同时设置保护工程、事故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
(四)城市沿河(湖)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证留有足够的生活岸线。
(五)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六)城市集贸市场和重要的商场应根据其功能合理定位,并避开城市交通干道。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并处理好给水、照明、通风等邻界关系。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应按照规定设置人流疏散场地、停车场地和绿地。

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及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重点对危房棚户和设施简陋、污染严重、生活环境恶劣的地区优先安排改建。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开发、连片改造区域,实施改造前只能进行旧房维修、危房加固修缮,禁止翻建、扩建。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规模,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改建。

第四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方可向计划部门报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齐全后,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需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平面布置图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布置图并在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加盖公章的用地平面布置图、用地红线图;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平面布置图和用地红线图。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先征待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城市绿地、河(渠)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人防工程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占压地下管线、重要历史文化遗址进行与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的建设。
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防洪排涝设施、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出入口的畅通。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围填水面、堆置废渣和垃圾、开山采矿等,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当及时腾迁,恢复生产条件或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出租、转让;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用地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期满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一)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或委托发放的,建设单位及个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发放的;
(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申请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三)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超过两年,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四)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通过买卖、转让手续取得的;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市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施工图纸和有关文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将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公示并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现场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对基槽或桩孔进行验线,对基础进行复验。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规划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土地使用证件(在市区的,还应持房产证件)、户籍证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一)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或委托发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发放的;
(二)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未进行施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获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四)通过买卖、转让的方式取得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格证书的规定承接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并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的,凡涉及到建设工程的平面图、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持省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做到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按照规划确定的道路、管线等配套工程,必须与房屋建设同步进行,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道路、管线等配套工程应当同时完成。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高压线、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管道,已有的,应当逐步埋入地下。
新建、改建管线需要穿越河道、桥梁、交通隧道和铁路的,应当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意。新建桥梁、隧道应根据管线综合安排,预留一定位置。

第四十四条 市区内沿街设置的书报亭、邮筒、消防栓、电话亭、阅报栏、画廊、候车亭、存车处等设施,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四十五条 各种管道应当尽量布置在人行步道下面;同种管线在道路同侧敷设不得超过二条;敷设新管时,旧管应当拆除。

第四十六条 市区内新敷设的煤气、通信管线原则上布置在路东、路南,给水、电力管线一般应布置在路西、路北。各种管线要和道路中心线的走向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利用涂改、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一)占压道路红线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
(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风貌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六)其它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罚没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破坏城市环境和风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治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第五十一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封继续施工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拆除继续施工部分。拒绝或阻碍城市规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的时限验线,给建设单位或个人造成误工损失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赔偿误工损失。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收受索取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信政文〔2000〕8号文《信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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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华和去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来华和去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贸易展览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销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与海关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摘转如下:
一、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举办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
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行审批。
地方贸促分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举办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名义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自行审批。
根据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名义出国举办展览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组织并商经贸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各工贸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经贸部所属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赴未建交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审批单位商外交部办理。
赴港澳地区、苏联、东欧(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仍由经贸部审批。
三、海关凭上述审批单位的批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1988年6月22日

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6〕97号




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快建设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使环境科技更好地适应和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环境科技是环保工作的基础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多年来,全国环境科技工作围绕重点环保工作和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在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开发污染防治技术、制定生态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科学、技术和物质保障。环境容量测算、土壤背景值测量、酸雨防治、湖泊富营养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一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成果,为建立总量控制制度、设立两控区、治理湖泊富营养化以及推行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等奠定了科学和技术基础。在应对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科技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进一步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时期。做好这一时期的环保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必须依靠技术进步;解决结构型、复合型和压缩型环境问题,必须依靠自主创新;加快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实现环保工作跨越式发展,必须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但是,环境科技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环保形势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环境管理与决策缺乏依靠科技的工作机制,许多重大环保决策未经前期研究和充分论证。二是近几年环保系统科技工作大幅度下滑,重大研究和调查项目较少,基础数据严重缺乏,部分成果与管理脱节,难以满足解决复杂环境问题的需要;环保标准体系亟待完善;污染防治技术储备严重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难以形成产业化,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普遍不高、达标不稳定。三是核与辐射安全研究水平较低,安全审评和监管缺乏独立核算、安全验证的能力,不能适应国家核能发展的需要。四是环境监测和执法的技术支撑不力,监测预警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五是科技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偏少,部分科研院所长期不做科研,游离于环保科技主战场之外。六是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没有形成稳定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科研基础条件落后。这些问题已成为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重要制约因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新时期环境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兴环保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科技创新促进历史性转变,以科技进步带动环保事业跨越式发展。

  4、总体目标。到2010年,通过实施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和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三大工程,在知识创新的关键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基本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使科技支撑和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提高。

  到2020年,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环境科技支撑体系。

  三、完善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环境科技在环保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5、建立以环境科技为基础的科学决策机制。环境管理决策必须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专家参与管理决策机制,完善管理决策程序,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环保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切实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要安排前瞻性的科研和论证,并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的依据。总局成立由有关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和人员组成的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对涉及国家环保的大政方针提出咨询意见,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成立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涉及总局的重大决策和专项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建立专家咨询与参谋机制。

  四、实施环境科技创新工程,搭建环境科技创新平台

  6、以解决重大环境问题为出发点,突破环保事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和国务院《决定》确定的七项重点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思路,集中力量优先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控制、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等关健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组织跨部门、跨学科、跨地域的科技协作与攻关,尽快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

  7、以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研究为先导,引领环保事业发展。要围绕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突出与实现历史性转变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政策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前瞻性研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等制度的创新研究,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战略、重大规划以及环境监管体制相关的基础研究,集成现有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模式,为建立完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

  8、加强环境监测预警的技术创新,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供技术保障。要大力推动环境监测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以环境监测方法、质控要求、技术标准、信息体系等为内容的科学研究,加快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系统建设进度,全面提升我国的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逐步实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大面积、全天候、全天时的动态监测,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供技术保障。

  五、实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工程,提高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9、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核心,全面推进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环保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努力使环保标准与环境目标相衔接;污染控制工作要以达标排放为载体,通过执行环保标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优化经济发展。要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建立科学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开展环境基准和环保标准理论研究。地方环保部门要强化环保标准管理职能,严格依法开展制订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监督环保标准在本辖区的实施,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环保标准实施监督机制,严格实施地方环保标准备案制度。  

  六、实施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引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10、以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目标,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完善以技术政策、技术指南、技术规范、技术评估和技术推广、示范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十一五”期间,总局将发布10项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批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和工程技术规范;每年公布环境技术发展白皮书,筛选污染控制最佳可行技术,发布相关技术指南;发布国家鼓励和限制发展的环境技术、装备目录;建立第三方技术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第三方评估为主、专家评估为辅的新型环境技术评估体系;加强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审核、注册环保工程师管理工作,实行动态跟踪考核。

  11、以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为重点,加大环保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有针对性地遴选先进成熟的环保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环保治理工程中推广示范,努力提高工程科技水平和建设质量。加强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环保科普工作,调动环保科研院所、企业、各类高校和学会、协会等组织参与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广泛开展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普活动。到2010年,总局会同科技部建成50个环保科普基地。各地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建设一批地方环保科普基地,作为推广环保科技、提高公民环保素质的重要途径。

  12、引导环保高新技术开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围绕国家环保目标和环保产业发展的需求,以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手段,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集中力量创建一批富有活力的环保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生态工业示范基地,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七、加强环保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增强环保科研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

  13、建设全国环境科技协作和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利用各种科技资源,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形成合力、为我所用,形成全社会科技资源为环保事业服务的良好局面。一是要充分发挥环保系统科研院所具有的学科优势,强化其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职能;二是要充分发挥中科院和高校在基础研究和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强化战略协作与合作机制,推动环境科学研究发展,充分调动其人才和科技资源,促进环保人才的培养和再教育;三是要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和技术优势,打破条条框框,实行开门搞科研;四是加强国际环境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研究,吸引全球环境科技资源为我国环保事业服务;五是要发挥各类环保社团组织特别是各级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等在学术研讨与技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14、强化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基础平台建设。制定并实施《国家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能力建设专项规划》。根据部门、行业和地方在技术、专业和区域上的特色,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到“十一五”末争取建成30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50个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础平台。要加强同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和对接,争取建设国家实验室、野外观测台站和重点实验室等大型科技基础项目,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野外实验提供物质基础。省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所属院所科研能力建设,建立省级环境科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

  八、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加强对环境科技投入的使用管理

  15、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一是要有稳定的公益性研究投入渠道。各级环保部门要搞清科技需求,做好科技规划,争取将重大环境科技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计划,力争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开发、科技攻关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科技计划中切实得到落实和支持。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门的科学研究、高技术开发和推广示范等计划支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科技合作。二是总局每年从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环境管理、政策研究及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地方环保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环境科技投入,拿出一定比例,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示范。三是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为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自主开发环境技术和产品的积极性。四是积极拓展外资投入渠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充分吸纳国外资金用于环境科研和技术开发。

  16、创新环保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整合所掌握的环保科技投入,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在环保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优化资源配置,使环保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要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开展项目申报、项目成果绩效评估,制定和完善有利于鼓励创新、适应不同计划和需求的评估指标体系。

  九、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创新型的环境科技队伍

  17、加强创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国家和地方环保公益性研究机构,做到“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总局重点加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简称“一院两所”)以及承担科研任务的直属单位的改革与建设;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集中力量抓好1~2个省级创新能力较强的环境科研院所,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为环境管理服务。鼓励总局直属科研单位与省级环境科研院所紧密协作、联合攻关。对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环保咨询类的环境科研院所,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

  18、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坚持自主培养为主,制定并实施“111”环境科技人才培养规划。到2020年,培养和吸引100名学科带头人,培养和选拨1000名科技骨干,培养和稳定10000名基层科技人员,培养和推荐一批中科院、工程院院士和其他高级人才。重视对现有科技人才的培养,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要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吸引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到环境科研单位工作。要通过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和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以及国内外进修培训等多种有力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环境科学的领军人物、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完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争取固定的经费支持渠道,为培养高层次环境科技人才奠定基础。

  19、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承担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和评价,开展诚信教育,树立科学道德,促进学风建设。对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人员和机构,坚决进行惩处。要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继续开展“国家环境科学技术奖”评选和奖励活动,对优秀科技成果实行奖励。建立国家环境保护优秀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对全国环保系统具有突出贡献和创新能力强的环境科技人才予以表彰,授予“国家环境科技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要充分发挥各级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在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的优势和作用。

  十、加强领导,把科技兴环保战略落到实处

  20、高度重视对环境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新时期环保工作和科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环境科技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实行环保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科技兴环保战略落到实处。要把环境科技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环保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科技兴环保战略。加强环境科技管理部门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要关心和爱护科技人才,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发挥其作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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