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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32:51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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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1980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范围内,按采矿工程准备程度划分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称为三级矿量(露天开采为开拓、备采二级矿量,下同)。它是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为保证矿山基建与生产正常衔接和均衡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按采掘(剥)顺序和保有定额的要求,合理布置和安排矿山开拓、采准及回采工程;通过定期地对三级(二级)保有量的计算和分析,及时调整采掘(剥)工程施工进度,以保持三级(二级)矿量的正常比例。
第三条 三级(二级)矿量在地质报告提交的工业储量的基础上,按采矿准备工程竣工状况和生产地质工作所获储量升级的实际结果进行计算。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中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的一部份;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份;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份。其各级矿量相应时期的生产地质工作要求,已在《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中予以规定。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三级(二级)矿量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设专人管理三级(二级)矿量。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和保有定额的制定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三级(二级)矿量的计算和监督工作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及保有期定额的制定
第五条 地下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开拓中段设计所规定的开拓工程,形成了完整的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系统和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控制了中段的矿体边界,具备进行采准工程的条件,则该中段以上所控制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矿井、地面运输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矿柱和按设计规定暂时不回采地段的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六条 地下开采的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和相应的采准地质工作,具备进行切割工程条件的采场(矿块)的矿量,称为采准矿量。
第七条 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完成了各种管线及回采设备、设施的安装,具备进行回采工作条件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在回采过程中,如有个别矿块的地质和安全条件变化,致使回采工作中断,则备采矿量应作降级处理,待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重新计入备采矿量。
第八条 露天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开拓剥离工程,覆盖于矿体顶部的表土、岩石已全部被剥离或自然裸露及仅留有设计规定的保护岩层,并已形成了运输提升、防排水系统,完成了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则在该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河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运输线路的保护矿柱,其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九条 露开天采的备采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当工作水平(台阶)的矿体已经暴露其顶部及侧面部份,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包括阶段平台上面的运输线路的架设、清理残矿或废石等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已具备回采条件,其超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部份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第十条 地下开采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切割工程的划分和露天开采开拓工程、备采工程的划分见附录一~1《开拓、采准、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及附录一~2《不同采矿方法的三级(二级)矿量划分示意图》附录一~2略)。
第十一条 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是衡量采掘(剥)比例关系是否平衡的标准。各化学矿山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保有期定额,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矿山在制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时,应以保证矿山有足够的持续稳产时间和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合理衔接为原则。必须考虑矿山规模、矿体赋存、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采掘(剥)效率、掘进(剥离)能力、劳动组织等因素的影响,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生产矿山企业还应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设计新建矿山时,确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亦应根据矿床的赋存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矿山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矿山规模等因素计算而定。当不便于计算时,可按下述规定选取,地下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三至五年,采准矿量保有期一至一点二年,备采矿量保有期四至八个月;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一至一年半,备采矿量保有期六至八个月。
新建矿山基建竣工投产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量的确定,按矿山初步设计所规定的投产期的产量进行计算。其开拓矿量保有量按设计规模计算,采准矿量保有量按第二年产量计算,备采矿量保有量按第一年计算。
生产矿山的开拓延深设计,不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若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本条上述原则确定。
遇有以上原则不包括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可另行单独报批。
第十四条 各矿山在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制定三级(二级)矿量的升级指标,并作为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坚持用经济手段来确保三级(二级)矿量达到规定的保有期定额。

第三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统计计算与呈报
第十六条 为掌握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各化学矿山企业应随着各期采掘(剥)及探矿工程的竣工,及时修正地质资料,计算三级(二级)矿量,及其实际保有期和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应包括三级(二级)矿量计算图(一般开拓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500~1∶1000;采准、备采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200~1∶500)和三级(二级)矿量计算表(一般应包括矿块、面积、体积、矿石体重、品位、矿量等参数。)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半年汇总一次,并填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同时应附有同期三级(二级)矿量分布图和采掘(剥)工程设影图或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构成完整的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的表式见附表,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1.本期掘进(剥离)地段地质简况;
2.本期采掘(剥)工程竣工状况和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
3.本期开拓(剥离)、采准、切割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期末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与下期生产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中段(台阶)接替、下降速度的关系等;
4.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5.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应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第二年元月三十日前报主管机关(一式两份),重点化学矿山企业抄报部矿山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开采的固体矿床,对于液体矿、气体矿以及水溶法开采的矿床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机关并抄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
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必须满足下列不等式:
T1≥T≥T1 ……①
即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T应小于或等于已生产中段(台阶)的服务时间(开采年限)
附录一~1
开拓、准采、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 │全面采│1.脉内运输平巷;2.天井;│1.切割平巷(槽); │(1) 单一
地 │1.竖井、斜井、平│矿 法│3.人行道; 4.放矿漏斗; │2.扩漏斗。 │脉内平巷
│ 峒、盲竖井、盲│ │5.电耙峒室. │ │开拓时,
下 │ 斜井; ├───┼───────────┼────────┤脉内运输
│ │房柱采│1.沿脉联络平巷;2.天井;│1.切割天井 │平巷可划
开 │2.中段石门、中段│矿法 │3.溜矿眼; 4.电耙员室。│2.扩漏斗。 │归开拓巷
│ (探矿)穿脉; ├───┼───────────┼────────┤道内。
采 │3.中段运输平巷、│ │1.脉外天井; 2.脉内运输│1.凿岩平巷; │
│ 通风平巷; │分段采│平巷; 3.脉内天井; 4.分│2.切割天井; │
│ │矿 法│段平巷; 5.通风平巷; 6.│3.拉底平巷; │
│4.井底车场、绕 │ │人行小井; 7.联络平巷; │4.放矿漏斗。 │
│ 道、盲井上下部│ │8.电耙巷道; 9. 溜矿井;│ │
│ 车场; │ │10.溜矿眼。 │ │
━━━━┷━━━━━━━━┷━━━━━━━━━━━━━━━┷━━━━━━━━┷━━━━
续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5.通风井、联络井│浅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内│1.拉底巷道; │ (2)表中
│压风机房、装载峒│深 孔│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所列采矿
地 │ │矿 法│天井; 3.人行道; 4.溜矿│4.放矿漏斗。 │方法仅为
│6.疏干巷道; │ │眼。 │ │化学矿山
下 │ ├───┼───────────┼────────┤目前常用
│7.主溜井、检查 │深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的几种,
开 │ 井、充填井; │ 法│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各矿山企
│ │ │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业若采用
│8.水仓、水泵房、│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其他采矿
采 │ 矿仓、机车库、├───┼───────────┼────────┤方法时,
│炸药库、卷扬室、│小中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可将其三
│室、翻罐笼峒室、│留矿法│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级矿量各
│机修室、变配电室│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期工程划
│地磅室、候车室、├───┼───────────┼────────┤分方法报
│调度室、医疗室。│低分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分段平巷; │主管机关
│ │崩落法│天井;3.分支溜井;4.分段│2.第一条进路。 │审定.
│ │ │穿脉;5.贮矿平巷;6.放矿│ │
│ │ │溜井。 │ │
│ ├───┼───────────┼────────┤
│ │有底柱│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凿岩巷道; │
│ │分 段│天井;3.分段穿脉;4.贮矿│2.联络道; │
│ │崩落法│平巷;5.放矿溜井;6.放矿│3.放矿漏斗。 │
│ │ │眼。 │ │
│ ├───┼───────────┼────────┤
│ │无底柱│1.分段平巷;2.放矿天井;│1.回采进路; │
│ │分 段│3.通风或人行天井; │2.切割拉槽。 │
│ │崩落法│4.联络道。 │ │
────┼────────┼───┴───────────┼────────┤
露天开采│1.出入沟、开采沟│ │1.备采剥离; │
│2.上部剥离 │ │2.清理剥离残留体│
━━━━┷━━━━━━━━┷━━━━━━━━━━━━━━━┷━━━━━━━━┷━━━━
T1,而大于或等于新中段(台阶)所必须的开拓时间T2。
其中: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服务时间以公式②计算:
Q(1-S)
T1=——————(年)
Qo(1-P) ……②
式中:T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的服务时间(年)。
Q——生产中段完成开拓工程及必要的采准工程后所具有(控制)的工业储量(万
吨)。计算时应扣除开拓过程中的副产矿量和本中段暂不回采的保护矿柱的
矿量。
S——设计开采损失率(%)。
Qo——设计规模原矿年产量(万吨/年)。
P——设计开采贫化率(或混入率)(%)。
2.新开中段开拓时间以公式③计算:
V2 V'2
T2=——+——(年)
J2 J'2 ……③
式中:T2——新中段所必须的开拓时间(年)。
V2——新中段开拓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V'2——新中段开拓非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非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3.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以公式④计算:
T3
T=f1T2+——(年)
12 ……④
式中:T——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年)。
f1——已生产中段与新中段的超前接替系数。其值系考虑征税不均衡情况,新旧中段
衔接转移的必要时间,新中段开拓工程的不可预见因素,设备安装所需的时间,
生产地质工作所必须的时间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取1.15~1.25。
T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二、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
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3≥t3 ……⑤
即采准矿时保有期定额T3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T3。
其中1.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以公式⑥计算:
V3
t3=————(月)
J3·N ……⑥
式中V3——采场(矿块)内采准工程总量(立方米)。
J3——采场(矿块)采准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采准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⑦计算:
T3=f2t3+T4,(月) ……⑦
式中T3——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2——新旧矿块之间的超前接替备用系数,参照f1确定。
t3——新采场(矿块)的采准工程时间(月)。
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三、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
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4≥t4 ……⑧
即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T4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t4。
其中:1.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时间,以公式⑨计算:
V4
t4=————(月)
J4·N ……⑨
式中t4——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月)。
V4——采场、矿块、分面、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总量(米)。
J4——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⑩计算:
T4=f3t4(月) ……⑩
式中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3——新旧采场、矿块、分段、分层间的超前备用接替系数, 参照f2确定。
t4——同前。
〔注〕当生产中同时采用多种采矿方法时,全矿三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应按各种采矿方法所占出矿比例,加权平均求出综合定额。
附录三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开拓矿量×(1-损失率)
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年)
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能力×(1-贫化率)
二、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三、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注〕1.当矿区(矿井)年计划产量超过设计能力时,按年计划产量计算,未达到设计能力时,按设计能力计算,开采末期的矿区(矿井)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
2.当用年计划产量计算时,一、二、三季度的保有期用当年计划产量,四季度(年末)保有期用下一年度的计划产量计算。
3.损失率、贫化率(混入率)系指设计指标,或当年采掘技术计划的综合损失率和贫化率(即当不同开采地段,其矿房、矿柱用不同回采方法回采时,其损失率和贫化率应加权平均计算)。
附录四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
一、按采掘设计,分别计算出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和备采(切割)系数,即设计的开拓、采准、备采(切割)工程量分别与相应获得的开拓、采准、备采矿量之比。
二、用实际保有和各级矿量与定额确定的保有矿量之代数差,乘以相应的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备采(切割)系数,即得出超前量或滞后量。

附表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 (截止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19 年 半年报
┏━┯━━━━┯━━━┯━━━━━━━━━━━━━━━━━━━━━━━━━━━━━━━━━━━━━━━━━━━━━┯━┓
┃矿│ │工 业│ 开 拓 矿 量 │ ┃
┃ │ │ ├───────┬───────┬─────────────────────────────┤备┃
┃ │矿区名称│储 量│保有量(万吨)│保有期(年) │ 采 准 矿 量 │ ┃
┃ │ │ ├───┬───┼───┬───┼───────┬──────┬──────────────┤注┃
┃种│ │(万吨)│ │ │ │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备 采 矿 量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 额 │实 有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累计超(+)或欠(-):1:掘进量 米,其中:开拓 米,采准 米,切割 米;
2:剥离量 立方米,其中:开拓 立方米,备采 立方米:
企业技术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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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09]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19号


  为做好创业板发行申请受理工作,确保创业板平稳推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6日起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二、保荐机构应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股票发行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三、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一期,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3个月。

本公告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赣卫农卫发[200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设备使用效益和综合服务能力,保护患者健康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属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乡(镇)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有一名局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乡(镇)卫生院根据规模和任务,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由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济状况,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及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 购置验收

第七条 设备购置应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购置进口医疗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购置一次性医用器具和植入人体的器具,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医疗设备到货前,应作好安装条件准备和验收准备工作。到货后,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验收,发现有损坏或缺漏等情况,及时与供货商或商务机构(进口设备)联系,通报情况妥善解决,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进口医疗设备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十条 对下拨或赠送的医疗设备,应按有关要求严格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医疗设备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验收报告;要求签订《货物维修合同》的医疗设备,应及时与供货商及时办理;设备闲置半年以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

1、购置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资料、订货卡片、供货合同、验收记录等;

2、医疗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3、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

4、对下拨或赠送的医疗设备,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包括下拨或赠送设备的文件或资料、到货日期、验收记录等。

第十二条 利用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或其他贷款引进医疗设备,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使用保管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部颁标准WZB01—90)建立医疗设备总帐和分类帐,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固定资产登记包括:医疗设备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使用科室、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医疗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大型医疗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每年查对帐物一次,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发现缺损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报院长批准后,进行帐面调整,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类医疗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医疗设备原则上不能外借,如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经院长批准,办理手续,借用单位应及时归还。设备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计量维修

第十八条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疗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核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设备使用人员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拟报废的医疗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管理部门参考;

5、定期对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做好维修登记制度,医疗设备在保养和维修后,必须进行登记,记录相关的故障原因、排除方法。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保证一定数额的医疗设备维修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调剂报废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医疗设备,应调剂使用。调剂设备应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医疗设备因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的,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

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淘汰的医疗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5、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第二十六条 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技术鉴定确认并报院长批准后,才能办理报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后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用于维修、更新医疗设备。对可供家用的医疗设备的报废,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医疗设备统计报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依据,务求清晰、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 第一季度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单价在5000元以上新增医疗设备明细表,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时间等。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技术评估标准及规范,加强仪器设备的检测,进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卫生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质量、使用效益、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加强管理。

第八章 褒奖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在医疗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褒奖,并记入个人档案,做为晋升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者,卫生行政部门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出现的事故,应及时处理,由医疗设备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卫生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对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应在12小时之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执行。

医用X光机等放射诊疗设备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同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和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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