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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1:26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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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1号





  《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一月八日


  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鲁政发〔1989〕13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筑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搬迁压煤建筑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与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搬迁办与市煤田开发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
  第五条 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筑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压煤搬迁所在地政府探索压煤村庄开发式搬迁的新路子。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征得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前提下,都可以大胆探索,大胆创新。鼓励煤矿企业为搬迁群众提供就业途径,最大限度地为搬迁群众就业、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章 搬迁程序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制定煤矿区生产建设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压煤建筑物搬迁规划。
  第八条 采矿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搬迁资金等条件的可能,制定搬迁规划,并将搬迁规划及时报省、市、县搬迁办。
  第九条 下年度的搬迁计划及有关资料,由采矿企业报市、县搬迁办审查。市、县搬迁办要按照省政府搬迁办的要求,认真审查采矿企业上报的搬迁计划,及时提出意见,并在本年度内报省政府搬迁办。
  第十条 搬迁计划下达后,市、县搬迁办应及时组织乡镇政府和采矿企业与搬迁村庄或单位,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准建证明核定需搬迁的建筑物面积,评估建筑物质量,进村到户,摸底丈量,登记造册,并经户主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市、县搬迁办协调采矿企业与搬迁村庄或单位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需报省政府搬迁办核实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采矿企业要确保搬迁资金及时到位。市、县压煤搬迁办要加强资金监管,设立专户储存,严格按搬迁建设进度拨付,确保搬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搬迁村庄或单位的新址,由市搬迁办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地质资料和专家意见结合城乡建设规划,按不压煤、不二次搬迁、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采矿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核定新村址面积应切实贯彻节约土地原则,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超过旧村址面积。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第十五条 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距离较远或新村址占用外村土地,交通确有困难的,搬迁村庄可修建路面宽度在六米之内、铺设矸石或沙土的生产道路。修建生产道路所占用外村的土地,采矿企业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所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搬迁区域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的土地,由采矿企业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新址面积如非特别需要,一般不得超过旧址面积。超过旧址面积的征地费用,由搬迁单位自己承担。搬迁单位旧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采矿企业使用。
  第十七条 因采矿企业采矿塌陷和建设用地,影响到我市境内排洪河道、公路、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设施需修复及线路改道的费用,由采矿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因采煤后塌陷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采矿企业应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应由采矿企业负责征购。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采矿企业要提前预测塌陷区的塌陷情况,及早做好土地的复垦规划和实施方案。塌陷区的复垦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应积极扶持帮助被征地单位开发第三产业。对采矿企业所需的农副产品,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情况下,优先收购当地的农副产品。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采矿企业按山东省压煤搬迁补偿标准(鲁政发〔1999〕24号)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综合指数予以浮动,采矿企业支付的房屋补偿费应按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35%、地材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40%、人工费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5%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 新村址与原耕地的最近距离1公里以上的,采矿企业要按搬迁房屋时在册人数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距离1公里至3公里(含3公里)的,每人补助400元;距离超过3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每人增加补助费50元。
  第二十三条 搬迁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由采矿企业按以下范围和标准予以补偿:(一)主要建筑物,包括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室等,按搬迁时的建筑定额计算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二)场区设施及附着物,包括大门、围墙、室外厕所、专用场地、花池、道路和桥涵等,按主要建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三)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管路与设施,按搬迁时的定额计算重置价给予补偿。(四)拆迁、安装机械设备由双方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费用,给予补偿。(五)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损失,按在册职工2个月的工资和企业2个月的利润,给予补偿。月工资和月利润以该企业经省政府搬迁办批准搬迁计划的前一年月平均数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斑裂和损坏的,采矿企业应根据房屋损坏程度及房屋结构、质量,按如下规定及标准补偿其维修费和拆建费:(一)小修:房屋墙壁上出现2-15毫米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墙皮局部脱落,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二)中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6-30毫米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和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三)大修:房屋墙壁上出现31-35毫米的裂缝、墙身错动、倾斜、梁头抽动和房顶变形的,按斑裂发生的相连房间在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四)原地重建:房屋墙壁上出现36毫米以上的裂缝,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且无法维修,按斑裂发生的该幢房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执行山东省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见附件)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综合指数予以浮动,给予补偿。
  对于因采煤造成企业单位机械设备、厂区设施变形与损坏,无法正常生产甚至停产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建筑物维修及重建所需建筑材料及人工费差价,比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搬迁单位或个人提出无理要求、阻挠和破坏搬迁工作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不执行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下达后抢建建筑物和在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的范围内,擅自兴建建筑物,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所提供的与搬迁有关的资料有误或未经批准擅自在需要搬迁的建筑物下采煤,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迁资金和材料的,要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搬迁压煤建筑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附件: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结
  构
  损
  坏
  程
  度
  小修中修大修原地重建
  楼房5080130250
  砖混4060100200
  砖木305080180
  土木204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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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行责任制度,设防火设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防火设计时,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鉴定认可的消防产品;选用国外的产品,须经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部门检测合格。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防火设计专篇。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应当列为评选优秀工程设计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履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手续,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收使用,不能参加优良工程评选。
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委托经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工作,由省、市、县(市、区)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在粤的国家建设项目或外省项目、省属项目、超过35层的高层建筑(广州市和深圳市超过50层),总投资超过两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城市地下建筑进行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监督、检查各个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有关部门改善城市公共消防建设;
(三)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审查;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六)协调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一)对市属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防火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参与城市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监督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
(三)对建设工程中采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审查;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检查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六)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督工作;
(七)协助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防火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一)对县(市、区)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村镇建设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和参加竣工验收;
(二)参与城市(村、镇)规划,监督城市(村、镇)公共消防规划的实施;
(三)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四)协助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防火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跨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跨市的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定点认可;总平面布局、单体建筑设计、通风空调、防烟排烟、电气、燃油燃气系统、工艺流程等的防火设计及消防给水、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内部装修;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防火审核工作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并持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图纸和文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重点工程要在30日之内审核完毕,一般工程要在20日之内审核完毕,并按级提出意见后出
具“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内部装修工程(包括自动消防系统工程)须单独报建。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组织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专项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开工或更改原防火设计的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日

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
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城函[2010]6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我国暴雨洪涝灾害频发,受其影响,一些城市出现停水事故。为保障城市安全供水,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障工作

各地要组织供水企业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水源地安全防护,建立汛期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水源出现的问题。要强化汛期地下水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雨水污染地下水源。要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增加水质监测频率,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要做好应急水源准备工作,对自备水井进行逐一检查,供水水质符合要求的,将其纳入城市应急水源管理体系,在应急期间实施统一调度管理。城镇密集的地区,要加快供水管网相互联通工程建设,建立互为备用的应急供水系统。

二、做好城市供水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各地要组织供水企业全面排查城市供水系统,进一步强化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汛期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要监督供水企业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对取水、净水、输配水中的重要部位实施24小时值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及时掌握供水设施运行状况。

三、做好汛期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各地要加强汛期供水安全的指导,督促供水企业根据水源水质变化及时调整水厂生产工艺,加强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环节的工艺控制,保障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停水后恢复通水时,要加强对管网的冲洗消毒,严格水质检测,并将水质状况及时通告居民,避免居民误饮误用。

四、做好应急供水预案落实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供水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抢修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做好应急抢险和供水准备。要参照《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并结合本地实际,监督供水企业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措施,做好应对水源受到突发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及时将城市停水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报告我部。

附件:1.洪涝灾后恢复供水技术要点

2.通化市城市应急供水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洪涝灾后恢复供水技术要点

一、水源地保护

(一)及时清理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动物尸体、洪水下泄带来的工业垃圾等污染源。

(二)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堆放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等污染物。

(三)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的排查和巡逻。

二、供水设施恢复

(一)对水厂泵房、配电、加药等重点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更换受损设备,尽快恢复水厂生产能力。

(二)尽快组织修复受损供水管道,对破坏严重的应重新铺设临时性供水管道。

(三)供水管道应进行彻底的消毒和清洗后方可使用,对于覆盖范围较大的配水系统,可以逐段进行消毒清洗。

(四)对临时铺设的管道要重点排查,并尽快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建设完善。

三、水质检测监测

(一)增加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重点对管网余氯达标情况进行检测。

(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未经卫生部门许可,不得饮用。

四、宣传教育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状况,详细说明供水水质达标情况,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提醒居民不能饮用。

(二)提高居民安全用水意识,切勿饮用来源不明、浑浊有颜色的水。

(三)教育居民做到自觉保护饮用水源。

附件2:

通化市城市应急供水有关情况

2010年7月底,连日暴雨造成吉林省通化市境内哈密河水量骤增,7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通往净水厂的4条过江取水管线全部被洪水冲断。12时开始,全市供水中断,市区33万人口用水受到影响。发生停水事件后,通化市供水主管部门紧急调动人员、设备和物资,抢修临时供水管线。8月4日上午,一条DN900的临时供水管线抢修完成,净水厂开始运行并逐步向市区供水。

灾情发生后,通化市政府立即对应急供水工作进行部署,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应急供水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停水事件发生后,通化市政府紧急调度全地区近60辆消防车对市区居民进行送水,启用地下水源,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相关部门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的瓶装水和桶装水的供应,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免费发放饮用矿泉水,全市供水情况基本稳定。

(二)紧急抢修输水管线,保障临时供水。停水事件发生后,省住建厅立即组成由副厅长带队、有关专家参加的抢救小组赶赴通化市现场进行指导。通化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24小时连续作业,紧急铺设一条DN900,长350米的临时取水管道与净水厂进行连接。经过全力奋战,8月4日上午,净水厂开始恢复生产并逐步向市区供水。

(三)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供水安全。受山洪影响,水厂进水浊度较高,为保证安全供水,净水厂在初始供水时适当加大消毒剂量,增加水质监测频率,保证安全供水。

这次洪灾造成通化市全市停水近百小时,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困难。通化市委、市政府紧急应对,采取有效措施,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保证了市区安全供水,灾后恢复工作也正在有序组织进行中。从这次通化市应急供水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供水取得如下经验:一是在灾前必须要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工作。尤其是在采用单水源供水的地区,更应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二是在应急期间,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并应加强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工作,保证用水安全;三是及时对水毁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为制定灾后恢复建设方案提供准确依据;四是要求城市供水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环节,一定要按照供水工程安全(防洪)标准科学运作,提高供水工程安全防范能力,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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