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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29:14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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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2002.09.24
印发《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执行。各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奖励办法,落实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奖励措施,提高外贸出口 企业的积极性,为2001年我市外贸出口实现正增长而努力。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一、为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外贸出口,力争完成我市今年外贸出口 任务,市政府决定对完成全年出口任务的市直出口企业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江门市直所有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 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



  (二)奖励条件:



  1、计算口径:以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海关统计数为准。



  2、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私营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出口任务并且出口额达100 万美元以上。



  3、三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4、全年出口实绩在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



  三、奖励项目



  (一)完成出口任务奖



  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 币。



  (二)优化出口结构奖



  为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企业开展直接的远近洋出口贸 易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 总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或两个以上的 不重复奖励)。



  1、直接远近洋出口额(指除香港、澳门以外)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2、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18.5%以上(2000年全省平均水平)。



  (三)出口规模奖



  全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人民币。



  四、申报奖金时间及兑现



  奖金申报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办理。企业填妥《2001年市直完成出口任务奖金申报表 》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由市外经贸局统一送江门海关签章确认,经送市财政局审批, 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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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3号


印发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四日



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粤府办〔2006〕48号),为有效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县区、市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和综合评价评定标准,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政府、县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已经市 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 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各部门集中公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主要是集中公开办理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国内外投资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公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及与之相关的前、后置审批事项;集中公开办理进驻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审批、审核及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
  市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告增加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中心实行“六公开”制度。每项审批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必须在办事大厅公开。申办人可以通过阅读服务指南、观看大屏幕滚动显示屏、查询多媒体电脑触摸屏、索取项目服务告知单及访问政府网站等方式,掌握审批信息。


  第六条 中心实行“五项办理”制度。即时办理制度: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即来即办;承诺办理制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申办人做出时限承诺;联合办理制度: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规定的窗口受理,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上报办理制度:需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联系,并负责全程办理;退办答复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应批准的审批事项,应书面告知申办人退办理由,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申办人向窗口提出审批申请,提供必备的申报材料及按规定交纳费用,就应在窗口当场办结或得到承诺受理,并可按期到窗口领取办结批件。


  第八条 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制度。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按照《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费必须通过专门收费窗口集中收取、集中结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中心实行公开集中行政审批制度。凡不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再受理或审批。


  第十条 中心实行监察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负责对有关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受理或审批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西宁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各项行政审批的完成以加盖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法定办结,审批专用章按《西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审批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前置审批的,实施联合审批,联合审批应一次性完成审核、勘验等程序。联合审批由牵头部门负责召集,重大联合审批项目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召集。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必须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参加联合审批,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的,视为自动认可,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该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承诺制度。凡确定为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当场办结;凡承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文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申办人按照服务指南及说明提供审批要件后,即视为要件报送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供的各类审批要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字。凡经过签字认可的要件出现丢失、损毁等事件,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中心管理办公室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制度。所有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服务、协调、监督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计算机软件、文件装封、信息保密、签字制度各审批环节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据本规定,在审批、收费、考勤、考核、安全、卫生、档案、廉政、过错追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依法管理机制,并按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由其派驻行政机关或中心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中心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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