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加强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51:52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强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的决定

铁道部


加强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的决定
铁道部


为推进全路货运安全基础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加强货运安全的技术管理,使货运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序可控,确保铁路运输改革和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实现货运工作无过失责任的货运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机械重大事故、货运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奋
斗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1.各级第一管理者要把货运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三主”、“四尽”,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2.各级主管货运工作的领导对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的各项要求,必须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必须落实干部的“五定”、“三率”制度。
3.健全和落实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各级货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4.各路局、分局、站段要把货运安全情况作为每日交班的一项内容。路局每日按部规定要求将主要商检站、局间交接站的车辆换装整理情况和管内货运安全情况报部运输局。
5.货运量较大的特、一、二等站、危险货物专办站和车务段要明确货运技术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技术人员。
各站(段)主管货运的站(段)长必须熟悉货运业务,货运、装卸主任(所长)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货(装)工作的经验和相当中专以上的学历,尚未具备上述条件的,要抓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任免应听取上一级货运主管部门的意见。货运、装卸干部要做到相对稳定。


6.铁路货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面向社会的货运营业窗口,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外代表铁路运输企业的整体形象,对社会履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对内要加强站长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
统一票据,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同时要强化专业管理,货运、装卸、公安都要按分工负责的范围负起全面责任。
二、强化货运安全的技术管理
7.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各局应在部定规章的基础上,对管内的补充规定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改,每年年底公布一次管内来年继续有效的规章。
8.重点加强对货物半截加固的技术管理。各局要依据部颁《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路局制订的补充规定,从严规范。
路局、分局、站(段)必须专人负责货物装载加固工作,负责按部规定要求组织装载加固方案的制定的审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需由铁道部认可的科研单位或专门机构提出。
9.加强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的管理和使用,对不符合部规定的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要停止使用,要加速研制和推广新型加固材料及装置。
10.危险货物运输应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严格把好品名、包装、选车、配装、装载关。重点抓好液化气体、放射性物品、一级易燃易爆货物、剧毒品等易于发生险情的货物以及化工新产品的运输管理。
三、坚持装车从严的原则,强化商检区段负责制
11.坚持装车从严、装车站负责的原则。强化货物装载质量管理,尤其要对敞车装载的钢材类货物、长大笨重货物、笨重零担货物、易窜动货物的装载加固进行严格检查。必须加强对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监督和指导,严把交接检查关。加强货物装载质量的核查,配备必要的照像
、摄像器材,对重点货物的装载状况应画图、照相、摄像记录备查。
12.建立健全商检工作机构。编组站、区段站以及商检工作量大的车站应合理查定商检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选拔业务熟、身体了、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商检队伍,商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商检工作制度,统一作业标准,添置必要的商检器材,不断提高商检工作质量。


在双无区段的区段站和技术作业站,可设地面车长负责列车始发、到达作业中运转车长的工作。地面车长和商检可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作业,同属行车主要工种。
商检和地面车长的工作是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及劳资部门要关心和加强商检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变化后的工作量确定商检人员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
13.落实商检区段负责制。严格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要求,强化商检工作,改变目前双无区段商检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
四、健全统计报告制度,严肃事故处理
14.健全货运安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级货运部门要按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货运安全统计报表,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同时,要对当月货运安全情况写出分析和总结报告,与报表一并报部主管部门。
15.建立由:基层站(段)长→分局货(装)分处长→路局货运处长→部运输局主管处长→部运输局主管局长组成的“货运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对管内发生与货运有关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应以电话和传真方式迅速上报。
16.各局要把管内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的重点货物装车站,作为安全防范和治理的重点,建立装载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强化对控制点的安全管理。建立管内危险货物罐车的泄漏抢险系统,提高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17.开展全路货运安全竞赛活动,年度评比一次(评比办法见附件)。对货运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发生货运责任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货运过失责任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装卸机械重大事故后,一要由发生局和责任局主管领导带队到部交班;二要召开现场事故分
析会;三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领导责任;四要终止该站(段)、分局、路局安全天数,取消文明货场评比资格。
五、加强货运职工队伍建设
18.加强对货运职工“两纪一化”,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商检、专用线以及办理危险、鲜活、阔大货物和装卸机械企业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除按部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外,每年要普遍进行一次业务考核。
19.加强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开展技术业务比武活动,促进职工技术业务水平的提高。
20.加强班组建设,抓好班组长的选配、考核工作。班组长要持双证上岗,即上岗合格证和班组长合格证。要把落实规章制度、标准化企业程序,严肃两纪作为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来抓。
六、加强货运安全设施的建设
21.加速货运站的现代化安全设施规划和建设。向大型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逐步减少中间站和危险品办理站数量。要逐步改变货运作业模式,拓展货运站功能,进一步搞好货物运输门到门服务。
22.要大力发展集装箱、集装化运输。凡是有条件、有箱源的适箱货物必须进箱运输,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逐步实现箱型大型化、标准化、系列化,装卸机具现代化,车辆专用化,主要通道直达化,管理信息电脑化。
23.加强货场防火、防爆安全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要按防火规范要求,配齐配好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通道等固定消防设施,搞好维修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没有水源的站场要按《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消防点。危险货物专办站的装卸作业要使用防爆叉
车,配置危险货物检测设备。以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办理站要限期改造或关闭。
24.依靠先进设备,增强现代化保障能力。散堆装货物逐步改变量尺划线、按密度装车的旧有模式。在主要装车站,有选择地安装轨道衡,防止货物超载,逐步提高铁路自身的整车计量能力。在编组站及主要货运站、区段站安装化车超、偏载检测仪,形成综合检测能力。发站重点把
住装车关,编组站重点监测那些直接危及行车安全的车辆。发现超载车后,就地扣整,一切费用由装车站负责,列货运一般事故,对发货单位停装整顿。
各货场应尽快配齐汽车衡等计量设备,提高检斤率,一方面解决堵漏保收问题,更重要的是严格防止超载。运量较小的车站可以安装轮重测定仪。要加大力度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25.装卸部门每年要对使用的装卸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经检测技术状态不良的机械,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禁“带病”作业。
七、严厉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
26.各级铁路公安机关要始终把打击盗窃运输物资犯罪活动做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盗、抢运输物资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对于治安复杂区段,要实行民警带领下的保安押运。
27.公安机关要加强货场、调车场和货运站的值勤巡逻,及时查外危害治安案件,清理闲杂人员,制止危害治安行为,维护良好治安秩序。警力不足的货场、调车场、货运站及局、分局交界口站,要雇用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公安干警的带领下做好巡逻、守护工作。公安机关要加
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雇用保安人员的费用由保价经费列支。对货场、调车场及周围地区私搭乱建和出租的临时屋、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清理,限期拆除;属地方管辖的,商请地方有关部门共同拆除。
28.建立健全站、场治安防范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治安防范设备、设施落后的问题。有条件的货场要逐步采用包括警犬在内的技术防范手段。
29.发生运输物资被盗案件,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报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会同货运安全检查人员勘验检查,确属被盗的,公安机关应在货运记录上签认并立案,积极组织侦破。
附件: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办法

附件: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办法
为实现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推进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货运安全竞赛范围:各铁路局(包括文稿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所属货运部门参加,以铁路局为竞赛评比单位。
第二条 货运安全竞赛内容:实现货运工作无过失责任的货运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装卸机械重大事故、货运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达到规定安全天数。
第三条 货运安全竞赛奖励条件:铁路局无上述事故,安全天数超过100天,不足1年的,奖励金额按其年度保价收入的0.1%计算;达到1年(365自然天,可跨年度)的按0.2%计算;达到2年的按0.25% 计算;达到1000天的按0.3%计算;达到2000天?
捌湟陨系陌辞Х种募扑悖ń崩恢馗醇扑悖8鋈私苯鸲钣陕肪秩范ā?
第四条 全路货运安全竞赛每年评比一次。各局于翌年1月10日前申报,一月底由铁道部公布全路各局货运安全天数,并对各局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达到奖励条件的,路局应及时以文电形式报部(运输局),申请奖励,部审核后批复。
第五条 竞赛评比安全天数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计算。铁路局发生事故后,安全天数即行终止,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条 对货运安全天数达到1000天及其以上的,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通报表彰。
第七条 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奖金款源由各铁路局按月提取的保价奖励基金(5%)中支付。
第八条 对造成上述四种事故的分局和站段及责任者,铁路局应给予处罚。铁道部对事故责任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铁路局对管内货运安全情况和安全基础建设,应认真检查,切实掌握。发现好的典型及时推广和表扬,发现问题纠正处理。对虚报成绩,隐瞒事故的,铁道部除追回当年颁发的货运安全竞赛奖金(奖旗)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要求。



1995年10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公安局等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若干规定》要求,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三条 下列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一) 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在京注册的总部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在京注册总公司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的子公司的经理、常务副经理。
(三)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独立法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或所长、副所长。
(四)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要求,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来京投资企业,其占该来京投资企业股份达30%以上的投资者个人。
上述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
第四条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可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来京投资企业须提交相关材料,到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办理初审;
(二) 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报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 初审单位负责将审批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条 办理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命书;
(三) 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随调、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接收函;
(四) 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需填报《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以及个人档案、个人鉴定、近期体检和本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需填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四张。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二) 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及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 填报《入户申请表》。
第七条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中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初审单位在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合格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中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初审单位在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来京投资企业;市经委在接到初审单位的初审合格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未通过审核的,由初审单位通知申报单位,通过审核的单位,由初审单位报市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市公安局接到市经委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批准意见及相关材料移交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中请人持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未批准的退回初审单位。
第八条 来京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要追究来京投资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已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审批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烫金和出售铅字等印刷业(以下统称印刷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印刷业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印刷业的主管机关, 负责印刷业的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对印刷业作为特种行业加强治安管理。
第四条 经营印刷业,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用房和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单位负责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具有健全的生产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人员。
五.具备符合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行业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经营印刷业, 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印刷业筹建许可证。经筹建具备了开业条件的,由市新闻出版局发给印刷业许可证。
二.持印刷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申请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持印刷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经批准的印刷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地址、变更经营项目和单位负责人的,须向原审批、发证照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歇业的,须向原审批、发证照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承印印件, 须按下列规定查验委印证明或批准文件:
一.承印带有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名称或标记的文件、布告、委任状、符号、胸章、空白介绍信、信笺、信封以及护照等各类公务证件,凭委印单位的委印证明。




二.承印个人名片,凭委印者的证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委印者是个体工商户的,还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三.承印出版物,凭出版单位出具的印制单。
四.承印单位内部图书、报刊、资料以及年历、挂历等,凭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五.承印外地的图书、报刊、资料以及年历、挂历等印刷品,凭原批准单位的证明和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六.制作印模,按刻制公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承接业务。承接业务时,应按规定查验委印证明,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委印件编号、名称、数量等。委印证明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
二.印制图书,应标印标准书号;印制报刊,应标印标准刊号。
三.承印图书、报刊、资料、名片等,一律留存样品(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留存的样品,须加盖样品戳记。
四.不得自编、自印和自销书刊、年历、挂历等。不得擅自增加委印书刊、资料的印数。
五.不得将委印件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给他单位复制、印刷。
六.除经批准经营铅字的单位凭介绍信出售铅字外,其它单位不得出售铅字。
七.严禁承印、装订反动、淫秽出版物或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的出版物。
八.严禁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九.严禁承印没有委印证明的各类公务证件。
十.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和工商、公安机关。
第八条 市新闻出版局和市公安局指定印制票证、各类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以及标有密级的文件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各项工序,设专人管理,操作人员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二.原稿、校样、半成品和成品要严加管理,各工序应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发现短缺时,应及时追查责任。
三.交付印件成品时,必须将原稿、校样、纸型、照像底版、印版以及残品、废品一并交给委印单位或监督销毁。
特殊重要的印件,应按照与委印单位约定的保密措施办理。
第九条 单位内部印刷厂( 所) 应向市新闻出版局和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登记备案,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经营。凡需对外经营的,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印刷业, 或内部印刷厂(所)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不同情况,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市新闻出版局吊销印刷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法印制带有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名称或标记的文件、布告、委任状、符号、胸章、空白介绍信、信笺、信封以及护照等各类公务证件的。
二、不遵守登记验证规定的。
三、印制票证、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和标有密级的文件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新闻出版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印、没收非法书刊和非法所得、处以非法书刊总价五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印刷业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吊销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印制淫秽出版物或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的。
二、印制非法出版物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增加印数或出租、转借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的纸型、印版底片的。
四、不按规定印制书刊或内部资料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出售铅字的。
第十三条 印制非法出版物, 获得非法利润, 属投机倒把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印制反动、淫秽印刷品或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有关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8年8 月1 日起施行。1986年8月4日市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4项和1981年12月25日市出版事业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刷、制版、装订、铸字业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8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