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35:32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春节前后,返乡返岗民工和部分旱涝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将明显增加,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春运期间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现就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经贸、铁道、交通、公安、民政、农业、劳动保
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有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有序”作为今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流动的主要工作目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力,对民工流动量大的长江沿线、京九铁路沿线和西部地区,要重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路等综合运力安排,确保及时安全运输
。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对外出民工交通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严禁超载滥载和用农用车辆搞旅客运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要加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票贩子,维护社会秩序。要继续加强对盲目外出人员,特别是受灾地区
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
三、抓好政策落实,力争就地安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精神。劳动力输出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开发、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以工代赈
和生产自救等政策措施,加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力度,做好盲目外出人员和老民工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政府要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在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再新招零散农村劳动力的措施,动员部分民工留在务工地过节,指导企业安排好节日加班及在务工
地过节民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加大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车站、码头。要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将各项政策
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问题
各地区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重点监控,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和中转量较大的地区和站点,建立并完善重点监控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做好监测、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向、流量及流动趋势,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
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原则

张世琳


〔摘要〕 情势变更在大陆法系体现为情势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体现为合同落空原则,本文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和合同落空原则,并指出我国应借鉴情势变更原则,尽快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合同落空 公平原则

一、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
1. 德国
《德国民法典》不承认情势变更可以构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只在第242条规定了债务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别无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规定。有学者认为关于双务契约的第321 条、关于消费借贷的第610条和关于使用借贷的第605条中有情势变更的含义。[1] 《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合同而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人,在合同订立后另一方的财产发生明显减少,并由此危害对待给付的请求权时,可以在对待给付履行前或在对待给付提供担保前,拒绝其负担的给付。”这显然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2] 第610条规定:“约定给予借贷人的,如无其他规定, 在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减少,并由此危害偿还请求权时,可以撤回约定。”此处撤回约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撤销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抑为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处理,颇令人费解。有学者认为是贷与人解除消费借贷的预约。[3] 因为传统民法视消费借贷为要物契约, 贷与人交付标的物之前的约定属于消费借贷的预约。第605条规定:在下列情形,出借人可以终止借用:1.因其未预见到的事由而需要使用出借物的;2.贷用人违约使用物,特别是擅自将借用物交付第三人使用,或因未尽其应尽之注意而使物受到重大危害的;3.借用人死亡的。这三个条文的内容与现代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存在一定差异。但情势变更问题毕竟是无法回避的,那么法律允许法官变更合同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当时流行的解释是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翁德夏(Windscheid)的观点: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前提的变更,而这个前提可以看作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附加条款,但这种前提也不同于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于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其前提的成就与否无关,但前提的变化毕竟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若因此产生显失公平的状况,则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辩,进而请求变更或解除该法律行为。[4] 这显然是德国人惯用的抽象假设,是严格遵从传统民法固有的专门概念的结果。这种观点被称之为“默示条款说”。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国内的经济陷入危机,货币贬值,物价暴涨,巨大的合同风险增加了合同履行的难度。对此德国法院采取两种方式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一是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关于当事人可因债的履行不能解除合同的规定,扩大解释为经济上履行不能也可以解除合同;二是采纳了“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以“实质合同的概念”,注重合同履行的直接效益以及履行的结果的公正性的做法取代了死守“观念合同”的做法。[5] 并且对于第二种方式,德国的新债法在313条中作出了交易基础丧失的规定。但是该条只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由判例所发展的交易基础丧失制度的主旨,并未对此作一个详尽的列举规定。[6] 未作详尽列举的规定,是因为法律行为的基础(即情势)很难确定:法律行为基础与大陆法系民法典所追求的形式理性不同,它强调的是实质理性,无法用严格的民法概念进行解释,在方法论上已经突破了现存概念法学的框架,很难融入民法典的逻辑体系之中;又由于它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其内涵与外延都是不确定的,所以只能由法官来解释,而且适用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7]
2. 法国
根据《法国民法典》所信奉的契约自由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当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时(这些变化可以通过一些统计数据加以确定),尤其是当有关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时,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未就契约变更问题达成协议,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法官变更契约呢?《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当债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应归究于债务人的外来原因时,除非债务人负有担保责任,否则,债务人对之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148条进一步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但是《法国民法典》中只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而未有情势变更原则,并且在很长的历史时间中,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也是奉行合同的强制力原则,否定对合同进行司法变更的可能性。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货币大大贬值,按理说,法院对契约变更的态度应该有所变化,但直到1950年,法国最高法院仍然坚持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并明确指出:“法官无权确定或认可一项提高了的价值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订立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然而与司法判例截然相反的是法国国会通过著名的“波尔多煤气案件”的判决,确认了关于情势变更的原则。自1916年起,法国国会就允许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者通过国家的补偿而免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我们也不难看出,国会的作法并非是对契约的直接变更。法国现代民法学者认为,强迫债务人以30年甚至3 个世纪以前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因此,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必要的。但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契约的变更将会使其他相关契约产生连锁反应。也就是说,对经济领域某一部门的不平衡调整有可能引起其他部门的连锁反应,以至于引发经济领域普遍的不平衡。所以,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又是危险的。在宁肯不公正或宁肯影响经济稳定两者之间,法国法律不可能作出单一的选择。即是说,既然允许变更合同的一般原则将导致经济的不稳定,那么,就不能规定这种一般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体、个别的情形下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8]
3. 日本
日本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缔结契约后形成契约的基础事实发生了显著变化,若仍然按契约内容执行则对当事人显失公平,违反信义,则此时即可以修定契约内容或者否定契约效力。同时,日本民事判例认为,如果发生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改订契约内容又遭对方拒绝,或者改订契约内容不可能无意义时,可承认契约之解除权。 [9]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
英美法解决情势变更问题的法律原则称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有学者认为,合同落空最初见于1863 年的“租用音乐厅判例”:被告同意将音乐厅租赁给原告,用以举行演奏会, 租期为4天,每天租金为100英磅。但在租期尚未开始之时, 音乐厅就被大火焚毁,对此,双方都没有过错。原告向被告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因不能提供音乐厅而造成的损失。法院裁定,被告胜诉。[10] 但这一判例显然是“严守契约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将特定物因意外事故损毁灭失作为免责事由规定的,也被学者们认为是现代履行不能理论的来源。现在英美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合同的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并认为该理论源于1903 年由英国上诉法院判决的著名案例“克雷尔诉亨利案”。1902年英王爱德华从维多利亚女皇继承了王位,决定举行加冕典礼。为了观赏这场典礼,亨利与克雷尔谈妥,亨利在6月26日和27 日的白天租赁克雷尔在楼上的公寓房以便从窗户向街上观看。双方约定,租金为75英磅,先付25英磅。 然而在6月22日,下议院发出通报,国王要作阑尾炎手术,加冕典礼将改期举行。亨利在得到这一消息后拒绝再向克雷尔支付剩余的50英磅租金,合同的目的因该典礼的取消而落空,因此亨利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取消了。法官强调,目的落空并不等于当事人履行不能。[11]
英国法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条对合同落空的定义是:“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订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12]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如果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basic assumption)是不会发生的;(2)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13]
三、我国应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和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在合同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首先,情势变更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是正义价值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对正义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在人们之间的交往很简单的早期社会,由契约自由而衍生的"契约必须严守"的信条可以保证实现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由于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相差不是太悬殊,没有必要过多地考虑完全的契约自由中所蕴含的隐患。因而此时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发挥的淋漓尽致。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社会交往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在某些情况下,形式的公平正义与实现公平正义不相一致而相分离。契约一方当事人明显地处于弱者地位,如果完全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就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明显不公平,法律之追求开始倾向于实质的公平正义。这种趋势于合同法领域中之表现,就是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之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如果严守契约,虽符合契约自由之要求,必会产生当事人一方不当得利,而另一方无过失受损的不公平结果。情势变更原则弥补了契约自由的不足之处。
另外,意思自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自己责任,也即当事人仅对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在情势变更,根本没有当事人过错之存在,如果将该变更产生的不利后果完全由无过错之当事人一方承担,显然不合意思自治之基本要求。[14]
其次,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有的学者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司法解释完全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可否认,最高法院曾出台过若干有关情势变更的司法解释和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年3月6日),法函[1992]27号]中首次承认情势变更:“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l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上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也都认可了情势变更,甚至将其称为情势变更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发布于1992年,其处理案件的依据是原经济合同法,合同法颁布后,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值得研究。至于上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也都认可了情势变更,但是,这两个纪要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种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上固定见解”,[15]毕竟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实证法律的效力,尚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在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的前提下,仍有法院适用情势变更作出裁判。如在张某与饮食公司的承包合同解除纠纷[16]一案中,法院认为,“非典”在本案中构成情势变更,因此张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应被视为违约;“非典”对张某履行合同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没有达到只有解除合同才能消除的程度;双方本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等让步方式进行协商解决,但张某却未能以尊重契约,诚信公平的态度进行善意的磋商,使得合理变更合同,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因此张某应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在本案中,张某利用了情势变更事由要求解除合同,存在过错构成违约,但法院却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认定张某不构成违约判决张某不承担违约责任,对饮食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情势变更制度所依据的公平原则,造成了新的不公,有悖于情势变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发生,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应当尽快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再次,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随着迈入WTO的门槛,国际经济、政治的风云变幻,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的开展。同时也意味着只有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才能参与国际竞争。
我国加入WTO,同时也应该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规则,履行各项条约义务。在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制度也早已被确认,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97条规定:“法律行为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情势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法院应依职权公平衡量为增、减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决”。[17] 1985年的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规则》明确界定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界限,而且国际商会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大量案例都已将情势变更制度视为普遍接受的法律准则。但是,在适用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是“契约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危险的例外”,要求作严格和狭义的解释。[18]
以国际竞争为背景的世界舞台在网络信息时代是瞬息万变的,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特定的一般关系,如法律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的购买力和交易条件等,难免会不可预见地发生显著的变化。例如,当价格异常波动引起情势变更,以及受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会使国内某些进出口产品合同的履行变得十分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保护参与国际竞争的我国法人的利益。[19]
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尽快制定情势变更制度。

注释:
[1] 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则》 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397页。
[2] 王家福 《民法债权》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05页。
[3] 同上,第262页。
[4] 杨建华 《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7页。
[5] 邱鹭凤等 《合同法学》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9页。
[6] 朱岩译,《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7] 关涛,《情势变更原则辩》,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8] 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267页,第313-317页。
[9] 邓曾甲著,《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26页。
[10] 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0页。
[11]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页。
[12] 冯大同、梁仁杰,《国际商法》,1991年5月,第158页。
[13] Blair J•Kolase,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1984,第629页。
[14] 刘现肖,《为情势变更原则辩护》,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3-19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8〕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全国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在应对近年来重特大自然灾害,特别是在应对今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两次巨灾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部分市、县和城乡基层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尚未完成,现有救助应急预案质量也参差不齐,制定和修订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应急预案是自然灾害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层级的救助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操作性,直接关系到应急救助工作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为此,要高度重视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目标和进度。在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市、县预案的制定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现有预案的修订工作。同时,重点推进城乡基层预案建设,2009年之内完成基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预案制定工作,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二、认真梳理内容,切实提高救助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分析评估现有预案,找准存在的问题,认真修订,切实提高预案质量。在修订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把握定位,将救助应急预案列为本级政府的专项预案,争取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预案覆盖的自然灾害种类要全面;二是确保要素齐全,完整的预案应当包括预案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准备、灾情信息管理、预警响应、应急响应、灾后救助、民房恢复重建和预案管理等内容;三是科学设定启动指标,设定的指标要具体、量化、完整,要设定特殊情况下启动预案的条件;四是合理划分响应等级,省级救助应急预案最好设四个响应等级,市、县两级最好不少于三个响应等级;五是注意相互衔接,在响应等级、启动条件以及响应措施等方面,要与同级其他预案和上下级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六是细化响应流程和措施,明确各项应急救助工作内容,详细规定各响应级别工作流程;七是规范文本体例,按照国内外通行惯例,规范预案文本的章、节、款、项体例结构和标题。


  三、强化管理机制,着力提高救助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预案制定和修订前要对本地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要做好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和按程序审批等工作,发布后要做好实施、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上级要加强对下级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指导,省、市、县、乡四个层级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要建立预案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桌面推演和现场演练检验预案质量,特别是要在每次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不断提高预案的实用性。


  为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民政部编制了县级以上(含县级)、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一并印发,供参考。


  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救灾司。


  
附件1

县级以上(含县级)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 则
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表述要准确,简洁明了。
2 启动条件
明确最低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其设定要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密切相关,启动指标要具体、量化、全面;明确将特殊情况列入启动条件,如“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指挥机构及相关组成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明确应急准备、灾害预警预报、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应急工作环节的主管和协作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分工和联动工作机制,并附图表。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明确灾害救助经费来源渠道、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包括经费不足时的解决措施和途径。
4.2 物资准备
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分布、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协议储备方式,以及救助物资供应厂商名录等;明确应急期间储备物资的调拨和运输方式程序,以及储备物资不足时应急采购等解决途径。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明确应急期间通信、灾害信息保障制度和措施。详细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救助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明确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方案;明确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评估制度和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明确灾害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的方式方法。
4.4 救灾装备准备
明确必须配备的救灾工作设备和装备,以及应急期间各部门救灾装备统筹调用方案。
4.5 人力资源准备
明确各类救援救助队伍的紧急动员方案。
4.6 社会动员准备
明确社会动员的范围、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包括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捐助接收站点网络以及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和帮扶机制等。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明确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应急避难的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4.8 救灾技术准备
明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
4.9宣传、培训和演练
明确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机制;明确开展预案演练的有关要求。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明确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部门及职责,以及预警信息通报和传播制度。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明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途径和监督制度;建立部门间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和制度,详细列出预警预报专业部门和灾害管理部门联络方式和交流机制;确定预警预报信息公开发布内容、途径和审批程序。
5.3 灾情信息管理
明确灾情信息报告、统计、核定和新闻发布的制度,包括灾情报告的内容、途径、时限、程序,灾情分析、评估、核定和新闻发布与宣传的方法、流程以及部门分工职责等。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明确预警响应启动条件,主要围绕灾害风险对生命和生活的影响设定预警响应启动的情形或条件。
6.2 预警响应程序
明确启动预警响应的报批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明确必须采取的预警响应措施,如应急值班、信息报告、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明确视情况可能需要采取的预警响应措施,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救灾款物调拨准备、部门协作机制和专家咨询等。明确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的衔接机制。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明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响应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救助预案;确定灾情报告、响应等级和责任主体、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
7.2 响应等级
明确响应等级和各等级启动指标。省级预案最好设四个响应等级,四级为最低响应级别,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市、县两级预案最好不少于三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设定要注意上下级衔接,省级预案要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市级预案要与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及以下级别的预案同理。
各响应等级启动指标的设定要科学、合理、量化,易于操作;要涵盖所有自然灾害种类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的情形;启动指标要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划分等级,指标要具体、全面、量化,围绕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需求设定,尽量避免使用难以操作的程度或描述性指标;启动指标既可用灾害损失的绝对值表示,也可用比例来表述;启动指标要注意与上下级响应等级的衔接关系相对应;启动指标要考虑应酌情降低启动指标的特殊情况。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明确各等级启动和终止响应的决策主体、相关责任人或部门职责、决策流程等。具体规定报告和分析评估灾情、复核灾情和提出响应建议、审核灾情、决定启动响应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并附工作流程图;同时,明确规定终止响应的程序和要求。
7.4响应措施
明确各等级响应措施。要详细规定预警预报、通信保障、应急值班、灾情收集和报告、派出工作组、转移安置场所设置、救助款物安排、社会动员、灾情发布和新闻宣传、灾后评估等工作内容,并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包括救助人口摸底评估和统计、救助方案的制定、救助资金和物资筹措方式和渠道、救助款物发放管理制度、相关部门配套政策措施、救助情况社会公布等工作内容。
8.2 恢复重建
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资金和政策支持措施。依照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具体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规划选址、制定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政策、筹措资金、部门协作、督导指导、检查验收等主要环节。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包括自然灾害类别、等级、相关灾情指标和应急救助工作术语等名词的定义以及预案中其他需要界定的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明确对应急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以及负责表彰的部门和方式;明确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抚恤政策;明确应急救助工作过程中失职或犯罪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明确预案管理部门,预案评估、演练和更新修订程序,以及对下级预案的制定要求等。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明确预案制定部门、审批部门、发布部门和解释部门。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明确预案生效时间。
10 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0.3 各种规范文本
包括预案启动审批、应急期间信息通报、新闻发布等文本格式。
10.5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详细列出预案参与部门(单位)及联系人名单和通联方式,并及时更新。




附件2
乡镇(街道)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目标任务
明确制定目的、任务和适用范围,表述要准确,简洁明了。
2 基本情况
2.1本乡镇(街道)基本情况。包括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村的数量和分布、总人口和户数(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房屋数量与结构(包括危房数量)、耕地面积和种类(水田、旱田、山坡地、林地等)、主要农作物等。说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优抚家庭、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各类学生数量等;可附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图作为附件。
2.2本乡镇(街道)所属行蓄洪区情况,辖区内河流、水库、桥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2.3本乡镇(街道)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情况。
2.4本乡镇(街道)内工厂(特别是煤矿、化工厂、危险品生产厂家等)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3 灾害风险
3.1 本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自然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3.2 不同自然灾害可能影响的房屋、耕地、道路、电力、通信、供水、水利设施和居民分布情况。
3.3 本乡镇(街道)内工矿企业(特别是危险品生产厂家)、公共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分布情况。
4 启动条件
明确灾害发生或重大灾害风险预警时启动本预案的条件,启动指标要量化、细化,要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密切相关且便于操作。
5 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工作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信息、抢险、巡逻、保障等工作小组。按照灾前、灾中、灾后救灾工作的不同阶段,明确应急准备、灾害预警预报、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应急处置环节的主管和协作人员。印发本级指挥机构成员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指挥机构负责人通讯录。明确向上级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的联络人和通联方式。
6 应急准备
6.1 应急安置和医疗卫生场所准备。包括本乡镇(街道)现有应急避难、集中安置点和医疗卫生场所数量、分布和服务能力(含可安置人口、可救治人口情况等),可在行政区划图中标示。
6.2物资准备。包括本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分布、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主要生活用品销售商建立应急供货协议等。明确应急期间救助物资的运输、发放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储备物资不足时紧急采购或向上级申请等解决途经。
6.3 救灾装备。明确通信、交通工具和抢险救灾装备的调拨使用方案。
6.4 人力准备。明确灾害信息员,明确灾害发生后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助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联动协调机制。
6.5宣传、培训和演练。明确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机制;明确开展演练的有关要求。
7 灾害预警
明确本地灾害风险预警的部门及职责,及时向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传递灾害预警信息的方式、对象和责任人等。
8 信息报送
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灾害信息员制度,明确灾情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规定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的内容、途径、时限和程序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报告;明确灾情信息零报告制度和续报、核报制度。
9 应急响应
9.1基本要求:明确参与响应的相关负责人和职责,明确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程序和措施要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9.2紧急转移:明确本乡镇(街道)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责任人,乡镇(街道)干部分片包干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领导责任制度;请求上级紧急支援的工作程序。
9.3生活救助:明确负责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责任人、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职责分工、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要求等;规定救灾款物发放和监督程序;请求上级支持的工作程序。
10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0.1 灾后救助。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主体和救助措施,包括救助人口摸底评估和统计、救助方案的制定、救助款物发放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救助情况公示等。
10.2 恢复重建。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资金和政策支持措施。确定恢复重建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规划选址、制定工作方案、筹措资金、督导指导和检查验收等主要环节。
11 附录
11.1 市(地、州)、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员职业标准和制度。
11.3 本乡镇(街道)应急救助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含所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责任人)、上级县(区)应急救助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11.4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图。



 

附件3

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目标任务
明确制定目的、任务和适用范围,表述要准确,简洁明了。
2基本情况
2.1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包括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数量和分布、总人口和户数(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房屋数量与结构(包括危房数量)、耕地面积和种类(水田、旱田、山坡地、林地等)、主要农作物等。说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优抚家庭、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生数量等。
2.2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所属行蓄洪区情况,境内河流、水库情况。
2.3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情况。
2.4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工厂(包括危险品生产厂家)、学校数量和分布情况。
3 灾害风险
3.1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自然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3.2 不同自然灾害可能影响的房屋、耕地、道路、电力、通信、供水、水利设施和居民分布情况。
3.3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内工矿企业(特别是危险品生产厂家)、公共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分布情况。
4 启动条件
启动指标要结合本地实际,具体量化,注意与乡镇(街道)应急救助预案衔接。
5 指挥机构和工作职责
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急指挥机构、人员组成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信息、抢险、救援、巡逻、保障等工作小组,确定相应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印制指挥机构图表和联络方式;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下辖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应急救助负责人;明确向上级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的联络人和通联方式。
6 应急准备
6.1 应急避难安置点准备。根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现有应急避难或集中安置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转移安置方案。
6.2物资准备。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方案;本地主要生活用品零售点的数量和分布,以及应急期间救助物资分发方式、程序,物资不足时紧急采购或向上级部门申请等解决途径。
6.3 救灾装备准备。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抢险救助工作通信、交通等装备的配置和使用方案。
6.4 人员准备。明确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灾害信息员、民兵预备役(联防队)等应急救助人员的组成和应急动员联动工作程序。
6.5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对指挥机构成员的培训内容和形式;明确开展演练的有关要求。
7 灾害预警
明确接到上级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或发现特别紧急险情时,预警信息的传递方式、传递对象和责任人等,确保每个群众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
8 信息报送
明确灾情信息报送的领导责任和灾害信息员,灾情报告的内容、途径、时限和程序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向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报告;明确灾情信息零报告制度和续报、核报制度。
9 应急响应
9.1基本要求:明确灾情报告、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
9.2紧急转移:明确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责任主体、组织指挥机制和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详细规定紧急转移路线、方式等,对灾害风险隐患点居民、危房住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和中小学生等特定人群的紧急转移要有详细方案;请求上级支援的途径和方式。
9.3生活救助:明确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责任主体,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时段和标准等;详细规定救灾款物发放和监督程序;请求上级支持的途径和方式。
10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0.1 灾后救助。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主体和救助措施,包括救助人口摸底评估和统计、救助方案的制定、救助登记卡发放、救助款物发放管理制度、救助情况公示等。
10.2 恢复重建。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方式方法、组织领导体系、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措施等。确定恢复重建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因灾倒房台帐登记、规划选址、制定工作方案、筹措资金、督导指导和检查验收等主要环节。
11 附录
11.1 县(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员职业标准和制度。
11.3 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急救助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级乡镇(街道)应急救助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