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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6:01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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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1年2月15日,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即将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就执行中的几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拟于四月公布。这是政府颁布的有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对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即按此办法加以管理,请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贯彻执行枪支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的枪支弹药,普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登记。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出通告,规定清理登记的时间和办法。凡符合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一律换发新的持枪证;凡不符合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其枪支弹药应统一交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处理;凡流散在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必须交出。对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缴的堪用和需销毁的枪支弹药,要分别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后,分别处理。
清理登记工作,要在一九八一年内完成。清理登记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应将清理登记的情况和各项枪支弹药的数字,报告党委、政府,并同时报告公安部。
三、对佩带和保管枪支弹药的人员,公安机关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枪支弹药掌握在可靠人员手里。有关单位还要组织持枪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枪支管理办法以及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管知识,教育他们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防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丢失和其他事故。
公安机关要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枪支管理方法的规定,加强经常管理。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四、持枪证,一律由持枪单位和持枪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签发。城市设有公安局的,可委托公安分局办理。
远洋船舶和民航国际航线班机配置公用枪支的集体持枪证,由所属远洋轮船公司和民航管理局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签发。
农村用于防兽害、护秋、护林用的火药枪,在设有农村派出所的地方,持枪证可由县公安局授权派出所办理。
五、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猎枪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制订。
六、持枪证及申领持枪证审批表,购买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申请书和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及持枪通行证(规格式样附后)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远洋船舶和民航国际航线班机使用的集体持枪证,因所需数量有限,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各地所需数量,请告公安部三局。
签发各种持枪证,一律收取工本费。
注:规定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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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那个行业多,揭短更要寻因

   杨涛

“最大的外逃贪官就出在你们银行界。”在6日上午经济界委员的小组讨论时,一位来自建设领域的委员打断了银监会副主席史纪良的话。“你们建设领域也不少啊!”史纪良委员回应了一句。“最多的还是交通部门,几乎每修完一条高速公路就有一位交通厅长下马。”另一位委员补充道。他顺手指着同在一个小组的原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赵希正说:“还有你们电力行业。”(《中国青年报》2月7日)
 说话实话,要说出那个行业外逃的贪官最多,卷走的资金最多,还真是件难办的事情。银行业中,今年春节前,就发生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数亿元巨款外逃事件;建设行业,去年4月20日中午,58岁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她带走了约两亿元人民币;而在交通行业,从1997年至今,河南、四川、广东、贵州、江苏、安徽等省的14个交通厅长、副厅长因为经济问题受到查处,有的省交通厅长更是前仆后继,前后三任均倒在任上。因此,在银行业、建设业、交通业、电力业等等行业随时都可能举出外逃的大贪,讲出令人咂舌的卷走资金。
但是,尽管在目前没有作出准确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们难以说这些行业中那个外逃贪官最多,但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规律就是,这些行业都是掌握资源比较多,而且都普遍存在要么监管制度有漏洞要么对已有的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所以,我们从这些行业屡屡暴露出大案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那个行业掌握资源多,并且掌握资源的人对资源的使用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督与制约,那个行业出现的外逃贪官就会比较多。
因此,委员们互相揭短,的确很有必要,一是提醒各自的行业要关注自身行业的腐败现象,二来是要提高公众对于这些行业可能会出现的腐败予以关注和警惕。这些都表明了委员们的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都在提高,比起以往相互赞扬和吹捧来说,这更需要勇气和胆识。
然而,光有揭短还远远不够,委员们要善于揭短更要能帮助寻因,共同来会症,以达到减少这些行业外逃贪官的数量。因为,尽管说这些外逃贪官多的行业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掌握资源多、监管不力,但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个性,银行业、建设业、交通业、电力业都有自身的体制的原因,这些原因各不相同,需要有识之士共同来找出原因。有道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些事情也许局外人能一针见血指出问题所在。
当然,要让揭短提、寻因真正有效,还离不开被批评、被挑刺的行业领导能虚怀若谷,能虚心接受意见,真诚地把自己的问题摆出来让大家评判。银监会副主席史纪良针对一些委员的揭短说:“我们银行部门贪官外逃,正是加强了监管的结果。一些行业贪官更多,只是缺乏监管,还没有暴露出来。”这话也许没有错,但我们更希望,无论那个行业的委员都应少为自己辩护,多请其他委员来挑刺并听取他们的一些改革的建议与意见,这样效果也许会更好,因为大家毕竟都是为同一个目的而来,那就是希望我们国家更加繁荣昌盛。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业经2000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行
为,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
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而
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时,应主动避让;因未避让而
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在无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交通标线的路段上掉头、转弯,须
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
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在不准掉头、转弯的路段上掉头、转弯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转弯或者借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进出市场、住宅区、单位
大门、交通隔离设施和绿篱开口时,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
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未标明准许停放的路段停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的,该车辆停放者应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第八条行人、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
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
责任。

  第九条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
机动车道内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
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没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分道线的路段时,应
避让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
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100米范围内,行人未走人行天
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应负
全部责任。

  在具备非机动车通行条件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100米范围内,非机动车未
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方
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禁止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路上,行人或者非机动
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
责任。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横穿喷划有四条以上(含四条)机动车道时,驾驶人(下肢
残疾人除外)须下车推行,并避让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驾驶人
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着标志服装的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执行
公务或者正常作业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办法未涉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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