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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5:54:28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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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抚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礼祖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抚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要加强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全民防雷减灾意识。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具体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技术检测和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工作。

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依法开展对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质量检测工作。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部分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

凡未经市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考核批准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减灾经营活动。

建设、安全生产、规划、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减少或避免上述雷电灾害发生的设施和产品的统称。

第七条 凡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城区范围内15米以上的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油库、气库、重要物资仓库等场所,电力、通讯、电视广播装置、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工作站)和其他需要避雷防护的重要机关、公共场所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第八条 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装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率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实行审核制度并纳入综合报建程序。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查合格并核发有关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防雷减灾机构对所从事的防雷减灾工作,要坚持“统一、规范、严谨、科学”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主动与相关部门搞好衔接。

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经资质考核并取得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业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设计方案须变动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类防雷装置的安装及施工过程,应当由当地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分段、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其建(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同监督。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定期检测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相关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期限为:第一类防雷建(构)筑物、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每年检测一次。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每2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检测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从事防雷检测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可靠、公正、科学。

第十四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的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除重大灾害事故须紧急报告外,要将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取防雷措施而未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

(三)未取得相应防雷装置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展设计和施工业务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发生重大雷电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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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年底以前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9年达到80%,2010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全员参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和在本市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上述农村户籍人员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保以县为统筹单位。市与县(含县级市,下同)实行分级管理。城镇居民参加医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荆州区、沙市区与荆州开发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分开核算(其中荆州开发区城镇居民医保纳入市直经办)。

  第五条 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所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工作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中、小学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

  (一)各类在校中、小学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二)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三)新生儿凭户籍登记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四)在本市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五)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由所在村委会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六)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低保对象还应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医保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筹资(2008年每人每年1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筹资(2008年每人每年220元)。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2008年参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9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70元,财政补助150元;其他普通居民个人缴费130元,财政补助90元。上述人员中,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保费实行地税征收或银行代核代征。参保居民按年度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上年度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其中在校学生缴费期限为每年度的9月1日至30日)。当年参保的城镇居民,其缴费金额按当年实际承保的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2008年6月启动时,缴纳当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保险费(其中在校学生按保险年度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贴,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10%用于普通门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90%用于住院医疗和特殊慢性病门诊。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线(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除外),具体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惠民医院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惠民医院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住院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和乙类药品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后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 首次参保的居民应自参保登记并缴费之日起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执行。中途断保3个月及以上重新续保的,应以重新参保并缴费后次月1日为起始时间,延迟3个月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断保后重新续保,以前的参保年限不作为今后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最高封顶线制度。按参保年度计算(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参保不满3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3万元;参保3年以上(含3年)不满5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4万元;参保5年以上(含5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5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医保封顶线以上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的大病医疗。

  困难群众参保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由民政部门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及荆州市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患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和抗排斥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居住的居民和其他情况在外因急诊就医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市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其中长期异地居住的居民,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三)因本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按国家规定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五)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在统筹地区确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1至2家定点医院就医。城市低保对象除急诊或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转院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外,其他情况就医治疗原则上首诊应在定点的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和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职工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因转诊或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终结后的30日内,持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总额预付、定额结算、人头付费、服务项目付费”等方式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计息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执行国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居民代表、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居民医保有关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造成基金不合理支出和增加居民负担的,相应扣减其结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参保居民,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相关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二)编制、人事部门要按国家、省政府要求认真落实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及编制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四)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地税部门要本着便民原则,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六)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

 (七)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对象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八)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九)物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

 (十)残联组织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建设完备的服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关于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1982年9月20日,铁道部

总 则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向电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不断提高质量,确保运输、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广大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检修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不间断、质量良好地供电。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三定、四化、记名检修”,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科学地组织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1条 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原则,制定有关的规章;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审批部管的基建、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审批局管的基建、大修和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和命令;督促检查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审批分局管的检修、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和措施;制定电气设备的中、小修计划,编制大修、改造和科研计划;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任务。
第2条 牵引变电所的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其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3条 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降低列车牵引重量、速度或引起邻局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铁道部审批。牵引变电所属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
一、改变电源和主接线时。
二、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三、变更保护型式、控制和测量方式时。
四、变更自用电的供电方式时。
五、变更防雷保护时。

第4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由牵引变电所引接非牵引负荷而引起设备改造时和向路外供电时由铁路局审批;若由于供电给非牵引负荷而引起主变压器容量升级时由铁路局报铁道部审批。
第5条 牵引变电所竣工后,应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6条 在牵引变电所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和运营单位之间要交接图纸、记录、说明书等开通时必需的竣工资料。
第7条 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制定好运行方式,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和熟悉有关设备、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备齐检修用的工具、材料、零部件及安全用具等。
第8条 在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时要建立各项制度和正常管理秩序;按规定备齐技术文件;建立并按时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台帐、技术履历、表报等。
一、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应有下列技术文件:
1.一次接线图、室内外设备平面布置图、室外配电装置断面图、保护装置原理图、二次接线的展开图、安装图和电缆手册等。
2.制造厂提供的设备说明书及合格证。
3.电气设备、安全用具和绝缘工具的试验结果,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等。
4.隐蔽工程图及其有关资料。
二、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应建立下列原始记录(格式见附表1~6):
1.值班日志:由值班人员填写当班期间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情况。
2.设备缺陷记录:由巡视人员、发现缺陷的人员和处理缺陷负责人填写日常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3.蓄电池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蓄电池运行及充、放电情况。
4.保护装置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各种保护装置(不包括避雷器)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情况。
5.保护装置整定记录:记录保护装置的整定情况。
6.避雷器动作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避雷器动作情况。
7.主变压器过负荷记录:由值班人员按设备编号分别填写主变压器过负荷情况。
上述各项记录应装订成册。
三、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内要挂有一次接线的模拟图。模拟图要能显示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开、闭状态。
四、无人值班分区亭的技术文件和原始记录,由维护班组负责填写与保管。巡视、维修记录的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第9条 为在牵引变电所故障时能尽快地恢复正常供电,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的影响,供电段要在平时作好故障处理的演练,提高判断和处理故障的能力。要时刻做好抢修事故的准备,建立严密的抢修组织,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所有的备用设备、零部件和材料等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使之能随时使用。

第二章 运 行
值 班
第10条 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要按规定的班制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掌握设备现状,监视设备运行。
二、按规定进行倒闸作业,做好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的手续,并参加有关的验收工作。
三、及时、正确地填写值班日志和有关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准确、迅速处理故障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调度及有关部门。
五、保持所内整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室和设备区。
第11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一、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及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阅读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的情况。离开值班岗位时间较长的接班人员,还要注意了解离所期间发生的新情况。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检查核对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应与实际情况符合,信号装置、安全设施要完好。
三、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核对接地线数量及编号。
四、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工具、仪表、备品和安全用具要完备,并要妥善保管。
办完交接班手续时,由交接班人员分别在值班日志上签字,由接班人员向电力调度报告交接班情况。
第12条 正在处理故障或进行倒闸作业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时,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继续担当值班工作。
倒 闸
第13条 值班人员接受倒闸任务后,在操作前要先在模拟图上进行模拟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倒闸。在执行倒闸任务时,监护人要手执操作卡片或倒闸表,操作人和监护人要共同核对实际设备位置,进行呼唤应答,手指眼看,准确、迅速操作。
第14条 当以备用断路器代替主用断路器时首先检查、核对备用断路器的投入运行条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相符合后方能进行倒闸。
若主用和备用断路器共用1套保护装置时,必须先断开主用断路器,将保护装置转接到备用断路器回路后再投入备用断路器。
巡 视
第15条 值班人员对变、配电设备要加强监视,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供电段要根据各牵引变电所的设备布置、巡视项目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巡视路线和方法。
第16条 值班人员每班至少巡视1次(不包括交接班巡视);每周至少进行1次夜间熄灯巡视;每次断路器跳闸后对有关设备要进行巡视;在遇有雾、雪、大风和其它特殊情况以及雷、雨之后,要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值班人员对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后24小时内,要每隔两小时巡视1次。
无人值班的分区亭,由维修班组负责每周一般至少巡视1次。
变电所工长值日勤期间,要参加交接班巡视。
领工员对管内设备要每季至少巡视1次。
供电段长和主管副段长对重点设备要每季至少巡视1次。
各种巡视均要认真记录。在巡视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并将缺陷及处理结果记入设备缺陷记录中。
第17条 各种巡视中,一般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绝缘子瓷体应清洁、无破损和裂纹、无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二、电气连接部分(引线、二次接线)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过紧或过松。
三、设备音响正常,无异味。
四、充油设备的油标、油阀、油位、油温、油色应正常,充油、充胶、充气设备应无渗漏、喷油现象。充气设备气压和气体状态应正常。
五、设备安装牢固,无倾斜,外壳应无严重锈蚀,接地良好,基础、支架应无严重破损和剥落。设备室和围栅应完好并锁住。
第18条 巡视变压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爆筒玻璃应无破裂,密封良好。
二、呼吸器内无油,干燥剂颜色应正常。
三、冷却装置、风扇电机应齐全,运行应正常。
四、回流线应连接良好。零序系统设备应无异状。
第19条 巡视油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排气管及其隔膜、防爆装置应正常。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
第20条 巡视气体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爆口膜片平整,箱体应无变形、无异状。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导簧管、闭锁杆、凸轮位置应正确。隔离触指应接触良好。
第21条 巡视隔离开关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闸刀位置应正确,分闸角度或距离应符合规定。
二、触头应接触良好,无严重烧伤。
三、操作机构应锁住。
第22条 巡视电容补偿装置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容器外壳应无膨胀、变形、接缝应无开裂、无渗漏油。
二、熔断器、放电回路及附属装置应完好。
三、室内温度应符合规定,通风应良好。
第23条 巡视高压母线和引线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股线应无松股、断股。
二、硬母线应无断裂、无脱漆。
第24条 巡视电缆及电缆沟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缆沟盖板应齐全、无严重破损,沟内无积水、无杂物。
二、电缆外皮应无断裂、无锈蚀,其裸露部分无损伤。电缆头及接线盒密封良好,应无接头发热、放电及杂物。
第25条 巡视端子箱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箱体应清洁、牢固,不倾斜,密封应良好。
二、箱内端子排应完好、清洁、连接整齐、牢固、接触良好。闸刀接触良好、无烧伤,熔断器不松动。箱体内外无严重锈蚀。
第26条 巡视避雷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节连接应正直,整体无严重倾斜,均压环安装应水平。
二、放电记录器应完好。
第27条 巡视避雷针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避雷针应无倾斜、无弯曲,针头无熔化。
第28条 整流操作电源装置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整流变压器、磁饱和稳压器无异音、异味和过热。
二、整流元件无过热及放电痕迹。电容器无膨胀和渗油。
三、直流母线电压符合规定。
第29条 蓄电池组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蓄电池部件(如隔板、隔棒、弹簧、卡子、缸盖等)完好、无脱落、损坏,容器清洁、完好。
二、极板颜色正常,无断裂、弯曲、硫化和有效物质脱落。极耳各部连接牢固,无腐蚀。
三、母线固定牢固、无锈蚀,支架完好无变形,绝缘瓷件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
四、蓄电池室门窗密闭、遮光,瓷砖和耐酸漆完好;室内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五、测量领示电池的电压、比重及液温、液面高度,均应符合规定。
第30条 控制室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各种盘(台)上的设备清洁,锈蚀面积不超过规定,安装牢固。
二、模拟图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
三、试验信号装置和光字牌应显示正确。
四、表计指示正确,充电设备运行正常,蓄电池切换器位置正确,浮充电流、尾电池放电电流正常,自动记录表计运行正常。检查交直流绝缘监视表指示情况。
五、转换开关把手的位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压板以及切换开关的位置、标示牌应正确,并与记录相符。
六、开关、熔断器、端子安装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和烧伤痕迹。
七、继电器外壳和玻璃完整、清洁,继电器内部无异音,能观察的接点无抖动、位置正常,信号继电器无掉牌。
八、二次回路熔断器、信号小刀闸投退位置应正确,端子排的连片、跨接线应正常。
九、硅整流器和储能电容器连接牢固,容量足够,交流电源正常供电。
十、事故照明切换正常。
设备运行
第31条 长期停用的变压器和检修后的变压器,在投入运行前除按正常巡视项目检查外,还要检查下列各项:
一、分接开关位置应合适且三相一致,相位符合要求。
二、各散热器、油枕、热虹吸装置、防爆管等处阀门应打开,散热器、油箱上部残存的空气应排除。
三、按规定试验合格。
四、保护装置应正常。
五、检修时所做的安全设施应拆除,变压器顶部应无遗留工具和杂物等。
第32条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如下:
一、接线组别相同。
二、电压比相同。
三、短路电压相同。
对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在任何1台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联运行。
当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应适当提高短路电压较大的变压器的二次电压,以充分利用变压器容量。
第33条 在正常情况下允许的牵引变压器过负荷值,根据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负荷情况由铁路局制定。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的变压器过负荷值可参照下表执行(表略)。
当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对有关设备要加强检查:
一、监视仪表,记录过负荷的数值和持续时间。
二、监视变压器音响和油温、油位及冷却装置的运行状况。
三、检查运行的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及引线等有无过热现象。
四、注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34条 当变更变压器分接开关的位置后,必须检查回路的完整性和三相电阻的均一性,并将变更前后分接开关的位置及有关情况记入有关记录中。
第35条 变压器在换油、滤油后,一般情况下,应待绝缘油中的气泡消除后方可运行。
第36条 运行中的油浸自冷、风冷式变压器,其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风冷式变压器当其上层油温超过55℃时应起动风扇。
当变压器油温超过规定值时,值班人员要检查原因,采取措施降低油温,一般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检查变压器负荷和温度,并与正常情况下的油温核对。
二、核对油温表。
三、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及通风情况。
第37条 当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变压器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二、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三、冷却及油温测量系统正常但油温较平素在相同条件下运行时高出10℃以上或不断上升时。
四、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
五、由于漏油致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油色不正常(隔膜式油枕除外)或油内有碳质等杂物。
七、变压器着火。
八、重瓦斯保护动作。
九、因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差动保护动作。
第38条 对断路器要建立专门记录,逐台统计其自动跳闸次数,当自动跳闸次数达到规定数值时应进行检修。
发现断路器拒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断路器跳闸时,发生严重喷油、喷瓦斯或发现油内含碳量很高或气体颜色极不正常、气压低于下限值、触头严重烧伤、不对位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断路器每次自动跳闸后,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尽快地恢复供电。同时值班人员要对断路器及其回路上连接的有关设备均须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油断路器:是否喷油,油位、油色是否正常。
气体断路器:气体的颜色、压力是否正常;对处于分闸状态的断路器应检查其触头的烧伤情况。
二、变压器的外部状态及油位、油温、油色、音响是否正常。
三、母线及引线是否变形和过热。
四、避雷器是否动作过。
五、各种绝缘子、套管等有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第39条 直流操作母线电压不应超过额定值的±5%。
切换器及各接点要经常保持清洁,转动部分润滑良好,接点表面平滑。
带电清扫切换器的手风器要有绝缘咀。
蓄电池正常运行时不得任意用切换器调整母线电压。
用切换器调节电压时,要先检查附加电阻,确认良好后,方能操作。每次操作后要检查滑动接点的位置,不得停留在两固定接点之间。
第40条 运行中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浮充电状态,并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
当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时,在放电完了之后应立即充电;若蓄电池的充电周期在7天以上,当放电容量达到70%时即应充电,若因处理故障由蓄电池放出50%的容量时应立即充电。
蓄电池的充放电电流不得超过其允许的最大电流。
第41条 每半年测量1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其数值:电压为220伏时不小于0.2兆欧;电压为110伏时不小于0.1兆欧。
第42条 蓄电池的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顶面的10~20毫米。
蓄电池添补电解液应在充电前或充电后进行;若在充电后添补电解液或蒸馏水,则要在添补后再充电1~2小时。蓄电池放电时不得添补电解液。
第43条 蓄电池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至+30℃的范围内。
对非采暖区,若蓄电池在低温下能保证安全运行,且容量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室内温度可以比+10℃相应地降低,但不得低于0℃。
第44条 运行的继电器及仪表均应有铅封,且必须由负责检修、试验的专职人员启封和封闭,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封和封闭。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电力调度的命令,允许值班人员打开断电器的铅封改变其整定值及处理接点故障;事后电力调度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继电保护检修、试验的班组。同时值班人员要将启封和改变整定值的原因和数值记入有关记录和保护装置的整定记录中。
第45条 凡设有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要时经过电力调度的批准,允许在部分继电保护暂时撤出的情况下运行。
第46条 互感器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一、二次接地端子及外壳接地应良好,对电流互感器还应保证二次无开路,电压互感器应保证二次无短路,并检查其高低压熔断器是否完好。
互感器投入运行后要检查有关表计,指示应正确。
第47条 切换电压互感器或断开其二次侧熔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48条 当互感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高压侧熔器连续烧断两次。
二、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三、有异味或冒烟。
四、喷油或着火。
五、由于漏油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严重的火花放电现象。
第49条 6至10千伏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电压互感器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第50条 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及整定必须符合规定,改变时必须经供电段批准;属电业部门管辖者应有电业部门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第三章 修 制
修 程
第51条 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分小修、中修和大修3种修程(部分设备只有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一、小修:属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调整和涂油,更换或整修磨损到限的零部件,保持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二、中修:属恢复性修理。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需部分解体检修,恢复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
三、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对外壳进行除锈涂漆,恢复设备的原有性能,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气和机械性能。
周 期
第52条 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如下表(表略)。
注:1.跨线随设备或母线同时检修。
2.在日常掌握中,小修、中修实际周期允许较以上规定伸缩10%。
第53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适当调整小修、中修和大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54条 年度小修、中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后,于前一年度11月末前下达各有关班组,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小修和中修费用均列入供电段的生产财务计划。
第55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并逐项(按件名)填写设备大修申请书,经铁路分局审查于前一年度的10月末以前报铁路局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部核备。
第56条 设备大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由承修单位或设计部门提出设计施工文件(包括检修内容、质量标准、费用和工时等),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方准开工。
第57条 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应尽量利用“天窗”时间进行;若“天窗”时间不够,供电段应按时提出月份停电计划。列车调度和电力调度要密切配合,保证批准的停电计划按时实现。
供电段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运行方式,作好检修组织工作,抓紧时间完成任务。
检查验收
第58条 设备每次检修后,承修的班组均应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检修试验记录,报请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运行。
第59条 设备大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主变压器和额定电压为110千伏及以上的断路器中修由供电段验收,其余设备的中修和设备小修由牵引变电所验收。设备技术改造由批准计划的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检修范围和标准
一般规定
第6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清洁无油垢,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良好。小修后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修和大修后应无锈蚀和脱漆,大修后的设备镀层也应完好。
第61条 所有充油设备的油位、油色均要符合规定,油管路畅通,油位计清洁透明。检修后不得漏油,中、大修后应不渗油。
第62条 金属构架、杆塔和支撑装置的锈蚀面积,小修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大修后应无锈蚀;漆层应完好。钢筋混凝土基础、杆塔、构架应完好,安装牢固,并不得有破损、下沉。
第63条 紧固件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并有防松措施,螺纹部分要涂油。
第64条 瓷件应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第65条 各种引线不得松股、断股,连接要牢固,接触良好,张力适当,相间和对地距离均要符合规定。
第66条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及相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
第67条 大修中所有更新的零部件要达到出厂的标准。所有新换的设备,其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大修中新设的基础、杆塔、构架和支撑装置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变 压 器
第68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查紧固法兰,受力均匀适当,防爆管密封良好,膜片完整。检查油枕及其隔膜,检查油位并补油,放出集污器内的积水和杂物。
三、检修呼吸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四、检修热虹吸过滤器,清扫管路,更换失效的吸附剂。
五、检修冷却装置,各个管路畅通,风扇电机完好,工作正常。
六、检修瓦斯保护,各接点正常、动作正确,连接电缆无锈蚀,绝缘良好。
七、检修温度计,各部零件和连线完好,指示正确。
八、检修基础、支撑部件、套管和引线。
九、检修碰壳保护的电流互感器,各部零件应完好,安装牢靠。
第69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清洗铁心。无油垢,接地正确,螺栓紧固,绝缘合格。
二、检查线圈。无损伤、变形和错位,绝缘垫块完好,间隙均匀;线圈不得有短路和断路。
三、检修分接开关。各部完好、无烧伤,接线牢固,接触、绝缘良好,操作机构工作正常、指示正确。
四、各部绝缘距离适当,螺栓紧固,引线连接良好。支撑牢固。
五、检修外壳、油枕、散热器、热虹吸过滤器、油阀等。各个内部清洁,无沉淀物和锈蚀;耐油胶垫完好;外部进行全面除锈涂漆;隔膜式油枕的隔膜和压油袋无破漏,作用良好。
六、检查套管(包括互感器)。各零、部件完好,不受潮,绝缘合格;必要时对套管进行解体检修和干燥。
七、滤油或换油。根据试验结果和工作量要求,进行滤油或换油,必要时对心子进行干燥。
第70条 变压器大修时委修单位要与承修单位签定技术协议,确定检修范围和标准等,一般应进行下列各项:
一、更新线圈、分接开关、套管(包括互感器)、引线、测温装置、瓦斯保护、冷却风扇和散热器。
二、整修铁心的外壳。铁心和矽钢片应排列整齐、绝缘良好,接地正确,螺栓紧固,必要时进行解体和浸漆;对外壳要进行全面涂漆。
三、检修油枕、过滤器等附属装置。更新吸附剂、干燥剂。绝缘油全部予以更新。
四、整修基础、支撑装置和碰壳保护。
五、检修与变压器配套的控制、信号、测量、保护装置。每个元件试验合格,回路良好,工作正确。
单装互感器
第71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外部(包括套管和引线),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修空气过滤器,应作用良好,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三、检修基础、支撑部件。
四、检修熔断器。壳筒、熔丝应完整无损,接触良好。
五、检查油位指示器,并补油。
第72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冲洗内部。线圈、铁心、支撑装置、器身清洁完好,各部绝缘合格,必要时予以干燥。
二、检查保护间隙。完整无损,安装正确。
三、过滤或更换绝缘油。
四、检修外壳,并进行全面涂漆。
第73条 大修的范围和标准:
一、更新线圈、套管、瓷套和引线。
二、整修铁心和外壳。铁心绝缘良好,螺栓紧固;必要时进行解体浸漆;对外壳进行全面涂漆。
三、检查空气过滤器。作用良好,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四、整修基础和支撑部件,对金属构架和底座进行全面除锈涂漆。
油断路器
第74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套管、瓷套和引线。必要时对外壳局部涂漆。
二、各部法兰螺栓紧固、受力均匀;防爆盖作用良好。
三、操作机构,连杆机构完整清洁;各摩擦和活动部分注油,动作灵活;各部尺寸和间隙符合规定;各辅助接点及接触器动作良好,转换开关转换可靠;机构箱内清洁,无受潮现象,箱体密封良好。
二次回路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端子紧固,接触良好;进行电动分、合闸1~2次,各部工作正常。
四、检查底座、基础及支撑装置。对油箱升降器钢丝绳涂防腐油。
第75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触头和灭弧装置。动静触头无烧伤痕迹,接触良好。当触头铜钨合金烧损1/3以上,或黄铜触头杆有明显沟槽时,或静触指主接触面烧损面积达50%以上,或深度达1~2毫米时,则要更换新触头。触头接触面要达到70%以上。
灭弧装置各部件完整无裂纹和烧伤痕迹;绝缘纸筒无变形和剥离;动触头进入灭弧室无碰撞,中心线对正;弹簧无损伤,作用良好。
二、检查传动机构。提升杆等部件完好,无裂纹、破损和弯曲;各固定部分牢靠,活动部分动作灵活,摩擦部分无损伤;缓冲装置作用良好。
三、测量和调整各部行程、间隙和三相同期,均要符合规定。
四、检查油箱升降器。作用良好,箱体端正。
五、必要时解体检修套管。
六、滤油或换油。
七、检查电流互感器二次引线,引线应完好,并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第76条 油断路器大修时要全部解体检修,包括断路器内部、套管、操作和传动机构。滤油或换油,更新不合标准(指出厂或新建工程的标准,下同)的零部件。校验电流互感器,按工艺要求重新装配调整,外壳全面除锈涂漆。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
第77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部和走行部分。断路器各零部件应清洁、完好无异状,观察窗清洁透明;各螺栓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气体压力符合规定(20℃时压力应为2公斤/平方厘米,允许误差±0.2公斤/平方厘米);隔离触指、合闸接触器触头、辅助接点无严重烧伤,接触良好,无卡阻;电流互感器和套管均完好、无烧伤痕迹;必要时对箱体及附属装置进行局部涂漆。
二、进行手动跳、合闸操作。操作机构和传动机构动作灵活可靠、“三点”配合适当,辅助接点转换正确,跳扣复归和凸轮扣住释放可靠,各部间隙尺寸符合规定。
三、从观察窗检查内部。各固定螺栓、开口销齐全无异状,无过多的白色分解物;分闸位置时目测触头断开距离合乎要求;合闸时动弧触头对中,动主触头的银触点与静主触头接触良好。
四、电动分合闸2~3次,各个零部件工作正常。
第78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解体检修内部,清除白色分解物,烘干活性氧化铝,打磨或更换动静触头,应接触良好,断开距离符合规定;检查灭弧装置和绝缘件,应完好无损,分闸时有足够的风压;各固定螺栓应紧固,开口肖齐全、开度符合要求,缓冲装置作用良好;校验压力继电器。
二、检查箱壳及其附件。箱壳无变形,内外漆膜完好,绝缘隔板无异状;安全阀安装牢固、作用良好;压力真空表安装牢固,指示正确;轴封完好严密。
三、检查试验密封情况,抽真空、充六氟化硫气体,进行局部或全面涂漆。
第79条 大修时对断路器内部和操作、传动机构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按工艺要求重新装配调整;校验电流互感器,箱体内外全部除锈涂漆。
隔离开关
第80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绝缘子,检查引线和接地装置。
二、打磨、调整触头和消弧棒。触头接触面光滑,无烧伤和锈蚀;闭合时接触良好(以0.05毫米×10毫米的塞尺检查,对于线接触应塞不进去;对于面接触其插入深度当接触面宽度为50毫米及以下时,不应超过4毫米,当接触面宽度为60毫米及以上时,不应超过6毫米;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接触面不小于应有面积的2/3)。分闸时分闸角度和接地闸刀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符合规定。
三、清扫检查操作机构。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牢固;止钉间隙符合规定;转动灵活,连锁、限位器作用良好可靠,各转动部分注油。
第81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解体检修触头、消弧棒、操作机构;按工艺重新装配调整。
二、清洗滚动轴承并注油。
三、检修构架及支撑装置并全面除锈涂漆。
第82条 隔离开关大修时要更新易损的零部件(如触头等);解体检修操作机构,清洗或更新滚动轴承;更新不合标准的引线和绝缘子;检修构架及支撑装置并全面涂漆。
蓄电池组
第83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测量并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端电压和电解液比重,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二、检查各连接片,洗拭酸化的表面,涂中性凡士林。
三、清洗盖板、容器、支架瓷垫。
四、清扫母线绝缘子,检查母线,必要时涂耐酸漆。
五、检查通风装置及管道,必要时对管道涂耐酸漆。
六、必要时补加蒸馏水和充电。
第84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当蓄电池组以10小时放电率放电后,其中某一单体电池的电压值达到1.8伏,其它各单体电池的电压差不应超过0.15伏;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的数目不应超过总数量的5%。
二、处理个别落后的电池,更换不合标准的极板和零部件。
三、检查每个蓄电池零部件,隔板、隔棒、弹簧、卡子等应完整齐全;极板平整,无弯曲、裂纹,颜色正常,无硫化现象。
四、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检查蓄电池组的容量。当温度为+25℃时,蓄电池组的容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5%。
五、对通风管道及母线全部涂耐酸漆。
第85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中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蓄电池。
二、蓄电池室及室内通风装置管道等,同时进行整修或大修。
三、更新支架、母线和不合标准的瓷件。
四、对未更新的蓄电池按第84条一、二款进行检修。
五、化验蒸馏水和硫酸。
六、进行核对性放电。
电容器组
第86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电容器的外部和连接部分。各部清洁完好,连接部分螺栓紧固,接触良好。
二、检修放电间隙、阻尼电阻、阻尼电感、保险丝具、母线、穿墙套管等。各部件完整无损,作用良好。
三、检查支撑固定装置。安装牢靠、端正,无变形;接地良好;必要时局部除锈涂漆。
第87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电容器及支持绝缘件。
二、对构架、支撑装置等各种铁构件进行全面涂漆(必要时更新)。
高压母线
第88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绝缘子、杆塔和构架。
二、检查导线(包括引线)。硬母线固定牢靠,漆膜完好,相色鲜明;软母线张力适当,不得松股,断股。
三、检查金具无锈蚀,固定、连接牢靠,接触良好。
第89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绝缘子。
二、更新不合标准的导线、金具、杆塔。
电力电缆
第90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电缆头、套管、引线和接线盒。电缆头、套管不渗油,引线相间和距接地物的距离符合规定。
二、检查电缆。排列整齐、固定牢靠且不受张力,铠装无松散、无严重锈蚀和断裂,弯曲半径符合规定,接地良好,涂刷防腐剂;电缆外露部分应有保护管,保护管应完整无损,且固定牢靠,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
三、清扫检查电缆沟。沟内无积水、杂物;支架完好、固定牢靠不锈蚀;盖板齐全无严重破损。
四、检查电缆的埋设。复盖的泥土无下陷和被水冲刷等异状。
五、检查电缆桩及标示牌,齐全、正确、清楚。
第91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电缆、接头、接线盒、套管和引线。
二、整修电缆沟。盖板完整无损,沟内排水良好。
三、对电缆全面涂刷防腐剂;对保护管全面除锈涂漆。
四、整修电缆桩和标示牌。要固定牢靠。
五、对敷设不合标准的电缆要重新敷设和改设。重新敷设和改设的电缆要符合新建项目的标准。
低 压 盘
第92条 低压盘包括交直流配电盘、保护盘、控制柜、信号盘、计量盘和端子箱等。其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彻底清扫低压盘(箱、柜,下同)的各部及其相应的装置。
二、检查盘的表面状态。安装牢固、端正,排列整齐,接地良好;标志齐全、正确、清楚;室内盘面无锈蚀;室外盘面锈蚀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且箱(柜)体密封良好。
三、检查灯具、开关、继电器、熔断器、仪表、配线、端子排、连接片等各项装置。安装牢固,绝缘和接触良好;熔丝、触头和灯泡的容量适当;端子排和配线排列整齐;标示牌、标志、信号齐全、正确、清楚。
四、检查控制、保护、信号回路相关部分的整组动作情况。
第93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更新不合标准的开关、继电器、仪表和绝缘子,更新配线、端子排。
第94条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操作、信号、测量回路所用的导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绝缘单芯铜线。
二、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其它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导线的绝缘应满足500伏工作电压的要求。
三、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遇有油浸蚀的处所,要用耐油绝缘导线。
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95条 避雷器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瓷套、引线和均压环。应固定牢靠,无锈蚀。
二、检查底座、构架、基础等。
三、动作指示器密封,作用良好。
第96条 避雷器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避雷器。
二、整修基础、构架和接地装置。
第97条 避雷针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杆塔无倾斜和弯曲,固定牢靠;除锈补漆,必要时全面涂漆。
二、检查避雷针,无熔化和断裂。
三、检查底部装置。
第98条 避雷针大修时除基础外全部更新。
接地装置
第99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地面上和电缆沟内的接地线、接地端子等。完整无锈蚀、损伤、断裂及其它异状;与设备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二、检查铁路岔线钢轨及接地网各自与回流线间的连接线接头。连接牢固,接触截面符合规定。
第100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重新埋设接地网及回流线。
第101条 接地的设备均应逐台用单独的接地线接到接地母线上,禁止将设备串联接地。
地面上的接地线、接地端子均要涂黑漆;接地端子的螺丝应镀锌。

第五章 试 验
一般规定
第102条 电气设备的绝缘试验,要尽量将连接在一起不同试验标准的设备分解开,单独进行试验。
对分开有困难或已装配的成套设备必须连在一起试验时,其试验标准应采用其中的最低标准。
第103条 当设备的出厂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一、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用以加强绝缘者,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标准进行试验。
二、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用以满足产品通用性的要求时,可以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或出厂额定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三、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设备用以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时,应在安装地点按照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第104条 所有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除特别规定者外均为1年1次。
设备检修时的试验如能包括预防性试验的内容和要求,则在该周期内可以不再做预防性试验。
第105条 在进行与温度有关的各种电气试验时(如测量直流电阻、绝缘电阻、介质损失角、泄漏电流等),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和周围环境的温度。
绝缘试验应在天气良好且被试物温度及周围温度一般不低于+5℃的条件下进行。
试验标准中所列的绝缘电阻系指60秒的绝缘电阻值(R60);吸收比为60秒与15秒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
交流耐压试验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凡无特殊说明者,均为1分钟。
第106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标准除本规程规定者外,均按水利电力部(77)水电生字016号文公布的《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执行。额定电压为27.5千伏的电气设备,除特别指出者外可暂比照35千伏电气设备的试验标准进行。
变 压 器
第107条 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互 感 器
第108条 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油断路器
第109条 油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
第110条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如下(表略)。
注:1.对于三相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当其应用于三相系统时,尚应测量断路器触头跳、合闸的同期性,应符合制造厂规定;2.压力表的校验按说明书规定进行。
第111条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时间、动作特性和导电回路的电阻标准(表略)。
注:表中所列的固有跳闸合闸时间系指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对使用过的设备可以比表中的数值大,但不得超过20%,若实际工作电流小于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其导电回路的电阻不超过下列规定即可:
IN
R=---×R1


R——导电回路电阻的允许值;
R1——表中所列的导电回路的电阻值;
IN——断路器的额定电流;
I——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电流(此注也适用于其它型式的断路器)。
隔离开关
第112条 隔离开关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电力电容器
第113条 电力(移相)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14条 套管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绝缘部件
第115条 绝缘子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电力电缆
第116条 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低压配电装置
第117条 低压配电装置(包括台、柜、箱)和电力布线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18条 二次回路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仪表
第119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于投入运行前要进行全面检验,并检查互感器的极性配置。
运用中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每两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两次全面检验中间要做1次部分检验。
全面检验的项目:
一、检查二次回路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二、检验继电器的机械部分及电气特性。
三、整定试验。
四、整组动作试验。
五、测绘电气特性图。
部分检验时只做全面检验中的一、三、四项。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检验标准可参照水利电力部公布的《保护继电器检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0条 牵引变电所内安装的计费用电度表,主变压器、母线、馈出线的指示仪表以及故障点测试仪每年检验1次,其它表计每两年检验1次。
试验室使用的仪表每年检验1次。
避 雷 器
第121条 阀型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22条 管型避雷器的试验、检查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23条 避雷器动作指示器的试验,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1次。
接地装置
第124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交接验收时测量;运行中每年测量1次,应轮流在夏季土壤最干燥和冬季土壤冻结最严重时进行。
一、牵引变电所接地电阻值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2000
当I<4000安时,R≤-----欧

当I≥4000安时,R≤0。5欧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最大接地电阻。
I——流经接地网的入地短路电流。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也应尽量采取措施满足上述要求。若为了满足上述要求在技术经济上极不合理时,接地电阻值允许提高到5欧。但应按照水电部《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电阻应不超过10欧。

第六章 绝缘油的管理
第125条 每个供电段绝缘油的储存量应不少于事故备用油量加必须储备的耗油量。事故备用油量应为每个供电段管内1台最大变压器的油量加上1台最大断路器的油量。
不能混合使用的绝缘油应分别储存。
含有抗氧化剂的绝缘油和一般绝缘油应分别储存。
新绝缘油和再生过滤合格的绝缘油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不同牌号或不同油厂生产的绝缘油要根据混油试验的结果确定能否混用。
绝缘油应储存在专用的油灌中,并有防潮措施。
第126条 绝缘油的试验周期: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全分析:
1.验收新油。
2.废油再生后。
3.对油质有怀疑。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简化分析:
1.新安装的充油设备在投入运行前。
2.充油设备大、中修前后。
三、运行中的设备,电压为27.5千伏及以上的设备每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其中主变压器每半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电压为27.5千伏以下的设备每3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
四、备用绝缘油每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测量介质损失:
1.充油设备的介质损失增大。
2.设备中绝缘油显著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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