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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0:05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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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察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局)、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商业厅(局):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从广东等地倒卖废、旧彩电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十分猖獗。这些倒卖的废、旧彩电,有的长期使用过,影像不清;有的严重损坏,无使用价值。还有的以黑白电视机假冒彩色电视机,甚至用空壳木箱冒充彩色电视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
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坚决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倒卖废、旧彩电。倒卖废、旧彩电的,一律按投机倒把行为论处;倒卖进口废、旧彩电的,一律没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为倒卖废、旧彩电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及作案工具牟取非法利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到广东、福建、海南三省采购废、旧彩电,违反者分别情况予以没收和罚款。
三、旧彩电由国营商业部门所属的信托商店在当地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和转手买卖。
四、查获没收的走私的和倒卖的废、旧彩电,有使用价值的,由物价部门作价交由国营商业信托商店收购。无使用价值的可就地拆毁,零部件可使用的作修理配件使用;已销到消费者手中的,由经销单位负责退货或补偿损失。
五、凡在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购买个人自用旧彩电进入内地的,个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台,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凭个人购机销货发票办理运输手续。
六、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的,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



198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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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5〕28 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9号令)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园林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
四、市规划、建设、拆迁主管部门须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5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到市城市管理部门。
五、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迁人应携带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面积证明书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违”实施单位应持拆除面积证明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家庭装修、装饰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向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指定地点存放。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再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专人负责签发建筑垃圾消纳回执。
七、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八、承运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明,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按指定地点倾倒,严禁沿途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九、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15日内,承运单位凭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消纳回执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
十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管理。
十二、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承运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垃圾清运规定的,两年内不得在市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户外宣传活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规定所称户外宣传活动是指以悬挂、张贴、安放等方式,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拱门、气球、立柱等)以及摆放物品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商业和公益性宣传活动。
三、在城区一环以内(北至和平路、南至槐安路、西至中华大街、东至体育大街区域,含一环路两侧)举办户外宣传活动须经市城管局审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环以外举办户外宣传活动由辖区城管局审批,报市城管局备案。
严禁在城区内悬挂过街条幅,严禁占道搭设舞台、使用高功率音响设备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在城区一环以内主要道路及行政中心、学校、医院、部队等控制性区域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四、户外宣传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期限、形式、规模和设施种类等要求进行设置、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不得占用盲道。
五、活动期间,户外宣传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保证周边场地清洁。宣传标语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悬挂牢固,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活动期满,须及时彻底清理活动现场,做到事毕场清。
六、市城管局对户外宣传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考核公示制度,纳入对各区市容考核公示内容。
七、各区城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核查本辖区内从事户外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手续。对未经审批从事户外宣传活动的,必须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八、违反本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规定,损坏、破坏市政道路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早夜市设置,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规定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每天早晚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为主的临时市场。
三、市城管局是早、夜市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消防、卫生防疫、工商、环保、新闻出版、商务、物价、质量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办早夜市的,须向所辖区城管局申请,经市城管局审核批准;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开办早夜市的,应当符合辖区城管局的有关规定。
五、开办早夜市必须按市城管局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设置早夜市的原则是方便群众、不妨碍交通、不噪声扰民、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设置地点必须在居民小区或居民小区周边,场地开阔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和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周边开办早夜市。
七、早夜市开办时间: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开市时间为5时、收市时间为7时30分;夜市开市时间为19时、收市时间为22时;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早市开市时间为5时30分、收市时间为7时30分;夜市开市时间为18点30分、收市时间为21时。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市、收市。遇有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闭市。
八、按照“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早夜市开办者应当配套设置卫生、环卫等必要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清洁、市政设施完好,防止市场外溢。
九、对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九款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多次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等5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已经全国医用输液器具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0325-2002《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eqvEN1616-1997)

2.YY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1部分:血浆分离杯》

3.YY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2部分:血浆管路》

4.YY0327-2002《一次性使用紫外线透疗血液容器》

5.YY0328-2002《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

以上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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