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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54:05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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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行行政性收费的函》(民计函〔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管理,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民政部门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收入,主要用于制作登记证书、印刷登记表格、档案资料管理、查办案件经费、撤销登记公告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
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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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1990年9月8日,机电部

第—条 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 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经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要依法治厂、合法经营。 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法(1990)5号文《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企业可建立法律顾问机构,称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处(室、科), 作为企业的综合性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可称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 其负责人称主任法律顾问。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 中型企业不少于三人,小型企业不少于一人。
企业法律顾问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管理、协调、 指导本单位经济法律事务,是厂长(经理)在经营管理中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
(一)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法律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并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经济法制发展规划。
(三)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 对企业拟签订的内外重大经济合同进行预审查,参加重要经济项目谈判和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制定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对厂长(经理)签发的制度、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前期研究并提出意见。 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集工作。
(五)接受厂长(经理)委托, 参加有关经济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六)总结本单位经济法制工作经验,开展经济法理论研讨与法律咨询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本企业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权限
(一)企业法律顾问有权了解企业各部门生产经营情况,审查企业重大经济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检查、监督企业各部门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厂长(经理)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规定、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有权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可出席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决策会议,并可就经营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发表意见。
(五)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及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
(一)对所办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二)定期向厂长(经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三)在参与企业决策和办理法律事务中,遇有保密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条件、资格及职称
(一)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人员中选任。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以上机械电子工业主管机关法律顾问资格考核合格,颁发机械电子工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由厂长(经理)任命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1.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在职干部;
2.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3.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在此期间受过法律专业培训;
4.大学专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在此期间受过法律专业培训。
(三)主任法律顾问应在取得机械电子工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中选任,并报部备案;助理法律顾问的选任由企业自行决定。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评定,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原国家经委经职改字(1987)9号《关于企业经济法律专职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序列的实施意见》执行,也可按原专业评定职称。各单位应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定期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评定工作。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经济法制建设,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给予奖励。
企业法律顾问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和当地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企业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应与其积极合作,共同办好企业法律事务。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科学划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对国海发[2008]7号文件发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国家海洋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计入本标准的各类(级)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4)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20%。

  3.仪器状况

  按各资质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所有设备应当具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二)分级标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2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甲级
乙级
丙级

高级
中级
高级
中级
高级
中级

海洋工程类
1
2
1
1
2
3

测 绘 类
1
1
1
1

海洋地质类
1
2
5
1

物理海洋类
1
2
1

海洋生物类
1
2
1

环境科学类
1
1
1

海洋化学类
1
1
1

经济、管理、规划类
1
1
1


  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7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5类以上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4类以上专业。

  3. 仪器设备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海流计
10
6
/

盐度计
2
1
1

pH计
2
1
1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1
/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1
/

气相色谱仪
1
1
/

生物、底质取样设备
3
2
1

粒度分析仪器
1
1
/

体视显微镜
5
3
1

D-GPS
4
2
1

RTK定位系统
2
1
1

精密回声测深仪
4
2
1

浅地层剖面仪
1
/
/

旁扫声纳
1
/
/


  性能指标更加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上述相应的仪器设备。


  4. 质量管理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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