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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04:58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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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化工部


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1年10月20日,化工部


根据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清办、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81)建发综字22号文《关于基本建设停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化工停、缓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总的要求
1.停、缓建项目的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都是国家财产,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损失浪费。经管部门和经管人员都要善始善终,负责到底,财务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按政策法令,把善后清理工作做好。
2.停、缓建项目的财产、物资仍由原经管部门负责清理保管,在善后工作未结束之前,特别是在与财务部门的帐目未结清之前清理保管工作不得撤销,经管人员也不得调离。
为适应停、缓建项目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原来没有财产管理部门的,应迅速从现有人员中适当调剂补充,把财产管理工作搞好。
3.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集中管理。停、缓建项目的财务机构不得撤销合并,会计主管人员及主要经管人员不得任意调离,一般经办人员必须调离时也要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办理,在其经办的业务、帐目和资料交接清楚后,始得离开岗位。

二、做好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和大型临时设施的清理维护工作
1.已完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要限期尽快办理交工和交付手续;已经具备使用条件,但尚未按设计完工的工程,也要通过协商,办理交工和交付手续。
2.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都要妥善维护,尽量利用。凡经部同意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应按计划和财政管理体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实行有价转让。
3.必须报废的工程,由停、缓建单位提出,按国家有关处理报废工程的规定办理申请报废手续,经批准后结帐核销。

三、认真管好库存物资
1.经管部门要对全部设备材料进行认真的盘点清理,加强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财务部门要经常核对稽核,保证帐物相符。
2.认真做好通用设备材料的处理工作。处理的设备材料,凡是接、保、检工程及维护工程需要的应首先满足;需要对外处理时,要报部审批,并根据国家要求按质论价,及时回收资金,专立存户集中交部。严禁利用库存物资,擅自扩大工程建设。
3.盘盈盘亏处理时所发生的价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决算。
4.引进设备材料按部(81)化财第194号通知精神办理。

四、管好、维护好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
1.要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低值及易耗品、家器具等),保证帐物相符。在帐无物的要查清追回,报废报损的要按规定申请上报,帐外的要弄清原因入帐,帐面已经摊销的要清点造册管好实物,借出去的要有专人负责限期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按质价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占用和挪用,严禁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瞒报私分、哄抢侵占。
2.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清点要有财务部门参加,经管部门的帐目要和财务部门核对相符,表册要报财务部门备案。
3.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封存,未经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同意以及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任意启封。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领、退、拆、装、调、转及销售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经管部门至少每季盘查一次,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稽核抽查。
4.停、缓建项目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但当使用于完成工作量或组织其他收入时,应按常规计提折旧。
5.经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封存的、在库的、和在用的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完好。
6.化工引进停、缓建项目,用接运、保管、检验工程投资所建的码头、道路、堆场、仓库、宿舍、办公用房等永久性或临时性运卸、保管维护的专用设施与设备(构成固定资产性质),建成后,视同固定资产集中保管,建立帐卡,加强管理,不计提折旧。

五、切产做好已征土地的结算和管理工作
1.土地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经管部门要负责进行物和量的管理,财务部门要根据经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办理结算。
2.最后审定的征用土地,要由经管部门与地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征用范围(附地邻地界标桩及平面图)与各项条件,经当地政府签认,取得完整的合法的手续,以此作为费用结算和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3.征而未用的土地,要按规定交公社耕种,要签订书面文件,并请当地政府出面,明确今后需用即可收回使用,不再付给补偿费或其他费用。

六、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结算
1.施工单位要在停、缓建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同心协力,办理交接结算手续。
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预算范围以内的现场预制件,施工单位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不能利用的经清点核实后按实物量及分项预算价格结算。
现场剩余的工程用料经清点核实后,三大材按原转价格、地方材料确实调不出去的按预算规定的价格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都要抵付结清:
2.大型临时设施因项目停、缓建,无法按系数包干时,除施工单位可以带走的外,可按点交实物及其相应的帐面实际成本,向停、缓建单位办理移交结算,预支包干费应抵付结清。由停、缓建单位(即原建设单位)提供的大型临时设施,包括卸车措施设施,都应全部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施工单位带来的活动房屋,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拆回,按双方议定的折旧程度作价冲减成本
3.施工单位撤离现场的迁返费用及由于停、缓建后发生的待命窝工费,按规定定额或按实际发生的计算,经当地建行签认,由施工单位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解决。

七、抓紧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
所有债权债务,都要认真抓紧清理。
债权要全部结清收回,确定必须保留的备用金要重新审定,另立新户;呆帐坏帐要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不能随便销帐。
债务要清偿,有纠葛的要弄清楚,该清偿的清偿,该销帐的锁帐,不要再挂在帐上。
偿付的资金用收回的债权、处理物资回收的资金解决。

八、明确资金渠道,管好用好资金
停、缓建项目的不同的资金需要,由几种不同的资金渠道解决,在使用时不得混淆。
1.维护工程投资,由停、缓建单位编制停、缓建工程维护费计划报部审批,从基建投资中解决。
2.长期维护及保管费,由停、缓建单位编造预算,经当地建行签注证明后报部,由部审查并申请专款解决。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包括:
(1)停、缓建留守机构的留守人员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其他费用。
(2)固定资产设备、材料和其他流动资产的维护保管费。
(3)管天理、保管、警卫消防及维修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劳动保护费、警卫消防费及其他费用;开箱复箱费、维护材料费、机具使用费、水电汽气费、上盖下垫费、货架制作费、清杂费、归整倒堆费等。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可在“应核销其他支出——不增加工程量的停、缓建维护费”科目下核算。
3.已订货尚未到货的设备、材料应积极联系退货,撤销合同,承担合理的赔偿;已到货有应付货款,由停、缓建单位自行承付,需要增加的设备储备费,可提出货款计划,经当地建行签注证明报部审查后,由部申请解决。
4.清理回收的奖金,首先归还设备储备货款和偿付应付款,剩余资金可作为清理回收资金专户存储,集中交部。
5.要切实注意节约使用资金,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门路,组织其他收入,减轻国家负担。

九、其它问题
1.有接、保、检任务的停、缓建项目,其接、保、检财务工作,同时按部(81)化财第194号规定执行。
2.停、缓建项目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制度规定认真清理存档,会计报表仍按原规定编报。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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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4]27号

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 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 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市经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交委、建委、民政局、质监局,广州海事局、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 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 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 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广州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广州港务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七)市商业部门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八)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九)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十一) 市民政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十二) 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 (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该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逐级启动:
三级和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5.市环保、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1.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4.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
(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环保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市化学中毒救援中心等相关专业机构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 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 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五)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处理,打捞、海运、港务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2.广州海事局接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1)快速进行人员救助;
(2)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进行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3.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六) 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八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2010年第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6号(总第24号)

  许可监管是电力监管的重要内容。电力企业严格执行许可管理制度,依法持证规范经营,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2010年第7号)(点击打开)
http://www.serc.gov.cn/zwgk/jggg/201012/W0201012273004337641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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