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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2002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2:23:30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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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2002年)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云水资源,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及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工增雨防雹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对一定条件下的云进行催化增雨和抑制雹云发展,以减轻干旱、冰雹、森林大火等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增雨防雹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人工增雨防雹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领导,把人工增雨防雹作为农业基础建设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扩大主要干旱区和冰雹多发区、森林火灾防护区的防护面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是人工增雨防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工作。

  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气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空域主管部门、人民武装部、财政、计划、公安、民航、通讯、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配合搞好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第六条进行人工增雨防雹应当具备相应的指挥及作业人员和各种技术设备。指挥及作业人员应当经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培训,颁发由省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使用高炮、火箭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有空域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空域;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距国境线内10公里以上;

  (四)在作业现场能与指挥中心迅速取得通讯联系;

  (五)有具备上岗资格的指挥及作业人员。

  第八条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站(点)设置,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一年向省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移动时,所在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将作业站(点)所在地的经纬度及地名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使用飞机、高炮、火箭等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前,必须由要求人工增雨防雹的单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气象主管部门向空域主管部门履行空域申请手续,在批准的空域内、时间内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作业。

  第十条有关机场应当根据实施单位提出的飞机增雨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飞、降落、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建立人工增雨防雹指挥系统、通信系统和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做到预报准确、严密跟踪、反应快速,联系畅通,不断提高人工增雨防雹的科学性和效益。

  作业站(点)在作业时,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准确选择作业天气,确定作业时机,记录、搜集整理作业和天气情况等有关资料,进行效果分析,上报作业情况。

  试验研究所获得的人工增雨防雹成果(含产品),应报省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自筹经费购置的)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所需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发射工具、弹药),应当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向国家指定的生产企业和单位统一购买,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每年开展作业前,由市(行署)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增雨防雹设备,按军械管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修或大修。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增雨防雹设备的检修或大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设备的购置、报废、更新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一年提出计划,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使用高炮进行人工增雨防雹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个作业站(点)至少安排一名能排除一般故障的炮手负责高炮的日常维护、保养。

  有故障的高炮、火箭禁止作业。

  第十五条作业站(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标准建设炮库、临时弹药库、炮台,并设有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站(点)周围五百米内兴建妨碍作业的建筑物,不得侵占作业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应遵守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人工增雨防雹炮弹应当存放在当地人民武装部或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作业临时使用的炮弹,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临时弹药库房。

  对不合格弹药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十七条人工增雨防雹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作业站(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增雨防雹活动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经有关部门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后,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因开展人工增雨防雹活动引起的权益纠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农村人工增雨防雹经费除省财政补贴的费用外,不足部分应当由市(行署)、县(市)、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需要人工增雨防雹专项服务的森工、农垦、粮食、烟草、保险等单位或家庭农场、果园等承包者,必须提供所需经费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农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自愿出资发展人工增雨防雹事业。

  第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投入的人工增雨防雹资金由同级财政和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的;

  (二)使用不合格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空域擅自作业的;

  (四)损坏或丢失人工增雨防雹设备的;

  (五)擅离职守贻误作业时机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暂时封存所购设备,由气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拆除所建建筑物外,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人工增雨防雹的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玩忽职守、贻误作业时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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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一章 总 论

  1.1 规划编制意义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规划,对于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推动我市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吉林省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纲要》、《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吉林省生态功能区划》,《松原市蓝天碧水绿色工程规划》、《松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松原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3 规划编制原则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突出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统筹发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以推动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强化环保执法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核心,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突出政府主导,明确环保事权
  紧紧围绕环保部门的主要工作,突出政府职能,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监督协调,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并通过指标和任务对企业、市场、社会作指导性要求。
  (3)实事求是,合理规划目标任务
  充分考虑市情和发展阶段,从环保工作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规划指标要有可操作性,规划任务要有针对性,政策和措施要有可行性。
  (4)统筹区域推进,突出重点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优先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重点工程建设,分期推进,保持连续,逐步提高。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环境问题作为优先目标和重点任务,全市整体与局部共同努力,集中力量办实事,力争取得实效。



  (5)加强协调,注重衔接
  规划本着与“十五”期间的我市环保计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地方环保规划及重点领域环保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省和市“十一五”期间的相关要求和内容相协调。
  1.4 规划基准年与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期为2006—2010年。
第二章 “十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十一五”形势预测

  2.1“十五”计划完成情况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扎扎实实地实施“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总体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1)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市区及各县级城市都相继建设气化、热化工程,开展了大规模的烟尘污染治理,有效减缓了大气煤烟型污染。2005年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稳定保持国家二级标准,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也均好于国家三级标准,实现了“十五”计划目标。
  (2)主要水域水质保持稳定。松花江出境断面水质控制在国家三类水体标准以内。强化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完成了全市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通过了专家论证,完成了市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简易划界立标工作。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狠抓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开展了环境违法排污企业综合整治,不断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并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坚决予以关停,有效控制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4)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以生态市建设为契机,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实施了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开展了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开展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草建设,草原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止,局部得到恢复。前郭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和乾安大布苏狼牙坝市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了8个有机食品实验基地,2个通过了认证。
  (5)城市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市区及县级以上城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均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9分贝以下,达到了“十五”计划目标要求。
  2.2“十五”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展缓慢。主要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按计划完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支撑能力不强,环保项目投资超过当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目标无法实现。
  (2)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十五”计划涉及到农业、林业、水利以及建设等部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不够健全,部门间配合不足,致使计划中部分任务和项目无法落实,影响各项目标的实现。
  (3)监管能力不强。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执法难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造成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个别违法排污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4)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以清洁生产为特征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及节能降耗监督管理不够。

第三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指标

  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初步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3.2 环境保护目标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总目标是: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得到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开始恢复,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状况有所改善,确保放射源与辐射环境安全,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能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轨道。
  3.3 环境保护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松花江出境断面控制在Ⅲ类水体标准。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得到有效防护,水质达标率达到90%。
  (2)大气环境质量指标
  —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县城空气质量稳定控制在国家三级标准以内,力争达到二级标准。
  (3)声环境质量指标
  —市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及交通干线噪声均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内。
  (4)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20%;
  —森林覆盖率稳定达到12.5%;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8平方米。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力争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5)辐射环境质量指标
  —环境及辐射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6)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5605吨和24100吨。
  (7)污染防治指标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大于50%,其中市区达到60%,县城达到4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其中市区达到70%,县城达到50%;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第四章 城市环境保护
  4.1 目标
  (1)城市空气质量
  到2010年,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空气总悬浮颗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分别控制在200微克/立方米、6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县城空气质量稳定控制在国家三级标准以内,力争达到二级标准。城镇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5%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
  (2)城市水环境质量
  到2010年,松花江松原段水质有所改善,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城达到40%;
  (3)城市环境噪声
  到2010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均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内。
  (4)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达到50%;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大于85%;医疗垃圾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4.2 主要任务
  结合城镇化发展战略,强化城镇环境综合治理,重点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污染以及大气煤烟型污染,使城镇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规范沿江排污口,限期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地下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清理并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单位。消除水源地污染隐患,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2)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回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规划在江北、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189千米。全面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配套管网建设,统筹考虑污水回用。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创建节水型社会,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全面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监管,规划期间,现有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现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实时、动态、全面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超标排放污水。
  (3)继续实施“蓝天”工程。推广清洁燃料,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城市气化、热化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单体采暖锅炉整治力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污染防治,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4)加强环境噪声管理。加大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噪声的监督管理,优化人们的生活环境。
  (5)建设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力度,减少垃圾产生量。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保证医疗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第五章  工业污染防治

  5.1 目标
  到2010年,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工业烟尘排放量力争控制在2005年末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在12000吨以下,工业固体废物保持在2005年水平,综合利用率达到6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95%。 
  5.2 主要任务
  本着“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继续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治理老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消耗,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
  (1)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在石油化工、燃煤电厂、粮食深加工等重排污行业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过程控制污染。
  (2)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突出石油开采、石油炼制、燃煤电厂、化工、水泥、玉米深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废水排污大户的治理和改造力度,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实施燃煤电厂和自备电厂的脱硫除尘工程,减少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

  (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开展危险废物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严格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和危险废物出口企业的监管。加强持久性污染物的环境管理,提高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水平。
  (4)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保护群众健康安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身份证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6.1 目标
  到2010年,全市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开始恢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遏制人为生态破坏。提高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水平和管理能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力争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农村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20%;森林覆盖率达到12.5%;10%的县乡村开展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
  6.2 主要任务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强化分区保护,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初步遏制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恶化趋势。
  (1)继续开展草原围栏和生态草建设。推进全市水土保持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草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和“三化”草场改良项目的建设,严格实施禁牧、轮牧等有力措施,努力改善草原生态。
  (2)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建设水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3)加强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监管。继续强化对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监管,遏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上。
  (4)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严格实施禁猎、禁捕等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市场监控,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
  (5)整治农村环境,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突破口,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以推广清洁能源和水源保护为重点,解决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污染,加强水源保护,使农村及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根本转变。
  (6)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普查,加强面源污染控制。通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普查,掌握土壤的污染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治,进行土壤修复试点工程,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逐步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减轻对地面水的污染。
  (7)巩固和推进生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有机食品基地等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办法,并逐步推广。

第七章 水域环境保护

  7.1 目标
  到2010年,松花江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城区水域达到Ⅳ类水体标准。
  7.2 主要任务
  (1)加强水资源与生态保障。规范水资源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维持健康的水生态系统。限制高耗水产业,要求建设污水回用设施。保护湿地,发挥湿地在水生态保障中的作用。
  (2)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规划在江北、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前郭、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垃圾处理场,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减少污染物对流域水体的影响。

  (3)强化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严格落实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对纳入规划中的前郭石化分公司、华润赛力事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吉安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松原长山化肥厂、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乾安万亿达亚麻纺织厂6个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项目,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行中水回用,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4)加强面源污染的管理。初步控制流域面源污染,调整种植结构,控制化肥使用量,改进施肥施药方法,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初步控制农田面源对流域水体水质的影响。强化水源地面源污染控制,建设生态隔离缓冲带,提高水源涵养林面积。
  (5)加强对分散畜禽养殖的管理。严格限制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对敏感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关闭和迁移,并加强日常监测和执法检查。

第八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8.1 执法能力建设
  8.1.1 执法能力建设目标
  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环境管理行为,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市县环境监察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经费按照国家要求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8.1.2 主要任务
  (1)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安全监控指挥设施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报警服务系统。配备必要的水、气应急监测车和设备以及防护设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力度。
  8.2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8.2.1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目标
  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分析、处理、传输能力建设,市、县两级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建成市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环境质量日报。建成松花江出境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分中心。
  8.2.2 主要任务
  (1)实施全市环境监测体系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县级监测能力建设,其中市、县两级环境监测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2)建成松花江出境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质量周报。
  (3)建设市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日报。
  (4)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重点污染源污染负荷大于80%的,自动在线监控率大于50%。
  (5)建立市级环境安全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系统。
  8.3 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8.3.1 目标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增加环境宣传教育投入,创新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环境意识及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
  8.3.2 主要任务
  (1)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手段和能力的建设,加大环境宣传教育投入,提高环境宣传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2)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特别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
  (3)传播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及开展其他领域的创绿活动。
  (4)开展以各类环境执法为主题的环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5)加强农村的环境宣传教育。
  (6)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推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8.4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8.4.1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目标
  加强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网络,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大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渠道。
  8.4.2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1)加强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集中力量建设“环保内网”、“环保外网”和“互联网”并用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环境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环保数据的时时查询,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渠道。
  (2)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电子政务,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环保部门统一、定期发布城市空气、流域水质、饮用水源水质和城市噪声等环境信息。
  (3)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统计、规划、信息队伍和相关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信息采集和传输能力,确保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环境综合信息。
  (4)集中力量建设实现网上信访及投诉,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及审批,重大项目及重大环保决策网上调查,实现政务公开。
  (5)建立具有环境信息采集、处理、发布和决策支持功能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可视、及时的技术支持,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8.5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
  8.5.1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目标
  到2010年,达到国家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仪器设备,具有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8.5.2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1)加强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辐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提高辐射环境管理能力。
  (2)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实施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完成放射源应用单位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3)加强对在用放射源的安全运行监督,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
  (4)安全处置废弃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5)加强射线装置和电磁发射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及辐射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6)建立先进的传输、通讯、显示系统,利用卫星定位对放射源(3类以上流动源及放射性物质运输车)实施动态监控,提高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水平和现场监测、污染处理能力。
第九章 重点工程与项目

  9.1 重点项目与投资
  为实现“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共确定规划项目48个,总投资150074万元。主要是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实施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
  9.2 重点工程项目
  (1)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信息、环境宣传等领域的能力建设为重点。规划项目8个,总投资3040万元,实施主体为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
  (2)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规划项目11个,总投资70922万元,实施主体为有关县(区)政府和建设、卫生、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
  (3)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确定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开展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有效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规划项目17个,总投资为23860万元,实施主体为有关企业。
  (4)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恢复、资源保护为重点,加强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项目12个,总投资为52252万元,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5)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实施的,未列入规划的工程也属重点工程。


第十章 保障措施

  10.1 规划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
  市政府负责对辖区环境质量的管理。通过层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调动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力量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把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及激励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限期内完不成任务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考核办法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地方政府要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
  (2)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将环境保护从主要用行政办法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严格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强化各类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级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控制目标的县(区),应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严格控制增加污染的新建项目。
  完善排污申报和许可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
  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或停产,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主要污染源和风险源的监控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达标情况。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深入开展环保规划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污染防治紧迫感,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实行环保政务公开,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发挥环境信息政府网站的作用,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源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10.2 规划实施与考核
  (1)强化管理,分类指导。
  当地政府要对规划项目进行细化,明确项目的完成时限,对各项保障措施进行合理排序,设定相应的实施时间表,适时调整,滚动实施。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项目,政府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牵头投资或探索新的建设模式,制定推进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产业化发展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对于其他环境保护项目,政府要以政策为引导,加以扶持,其资金来源主要靠企业、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筹措。


  (2)开拓投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经费。
  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投资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推动规划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规划项目投资倾向性。在安排国债、中央环保补助等资金时,以规划为依据,集中有限资金,优先安排纳入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规划任务的完成。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污染者负担,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环保事业。建立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价格激励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建立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动作的机制,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环境咨询服务业,推进环境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环境基金、国际金融组织有利的资金机制。
  建立有利于环保的税费经济政策。按照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的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环保捐助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优先采购、政策扶持等优惠。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开发者补偿”等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解决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补偿问题。矿产资源开发要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3)建立规划评估制度。
  在规划期内,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经济发展形势,对规划任务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规划任务进行梳理调整,对规划项目进行滚动调整,提高规划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指导性。

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今年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刚刚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也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部决定把贯彻“两法”、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199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继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同时,推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的试点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今年一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精神,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中等以上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尽快建立起为本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参考有关地方的试点办法(见附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迅速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当前,应重点围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已颁布的《律师法》41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新闻媒介,结合宣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已颁布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使更多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已经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可直接与中心筹备组联系。
附件:广州、上海、武汉、北京四地区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制度
(仅供参考)(略)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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