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17:31 浏览: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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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来文反映,根据财政部(92)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从1993年起,实行全额预算、以收抵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的管理办法。要求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准予免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1993年3月24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教外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来华留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完善外国留学生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和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方便各高校颁发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满足留学生对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即时查询的需求,我部决定对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做出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制发及备案
自2011年起,外国留学生本(专)科、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或高校印制发放,教育部将不再统一印制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印制的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书内容需涵盖姓名(必须是护照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专业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学制(学习年限)、毕业生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学校全名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2.证书编号统一规范为18位。编号按照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标准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码,对外国留学生统一编为“9”;第7至10位为毕业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为“01”,硕士研究生为“02”,本科生为“05”;专科生为“06”);第13至18位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3.证书文本的语言应为中文,学校可根据学生申请提供外文翻译文本。
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如由高校自行印制,需报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
自2011年起,各高校可直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即时上报外国留学生学历信息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各高校中国学生学历证书的即时电子注册办法。
请通知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落实上述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联系。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
(1998年10月13日 公复字(1998)4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请示》(京公法字〔199
8〕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