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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5:36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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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现发布《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2003年5月21日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制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宠物出户的,对饲养者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犬只,予以没收。
第五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对当日集中收取的垃圾当日清运干净。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爱国卫生、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查处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公安、市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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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总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神华集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制定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基字〔1996〕第323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总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神华集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制定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家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包括:煤田地质系统地质勘查单位,矿务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及煤炭行业其他地质勘查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指单位的资历、勘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由煤炭工业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

第二章 资质分类
第七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按承揽勘查任务能力分为技术密集型单位、专业施工单位两类。
第八条 技术密集型单位指能为勘查项目全过程提供地质技术综合服务的煤炭地质勘查院。它应具备编制地质勘查设计及地质报告、地质勘查技术开发应用、地质勘查监理、地质勘查咨询等能力及相应的地质科研能力。
第九条 专业施工单位指能承担勘查项目中钻探、地震、电法、重磁、测绘、遥感地质等专项勘查施工任务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它应具备专业勘查施工、施工管理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第十条 勘查院可承担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任务;专业施工单位可承担与专业相适应的勘查工程施工任务。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煤炭地质勘查院及钻探、地震、重磁、电法等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测绘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遥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级。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是对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承揽煤炭地质勘查任务的依据。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必须由煤炭工业部按资质标准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核定承揽勘查任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审批。
所有资质审批合格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向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申请表式样附后);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复印件);
4,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复印件);
5,生产统计及财务决算报表(上一年度报表);
6,验资证明;
7,竣工的代表项目及报告评审、批准意见;
8,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单位承揽项目的需要,核发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五条 新组建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因结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撤销而重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不作为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但必须在6个月内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具有其他专业勘查手段施工能力的单位,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项资质的同时,申请增项,即申请其他专业施工资质及承揽任务范围。
第十八条 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须在3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等须在3个月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备案,资质复查时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该单位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条件调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其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后由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1,因合并、兼并、重组,构成原等级条件综合状况有明显变化,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2,因技术人员、资本金、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增加和提高,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3,近期内连续完成两项以上被评为优质成果的勘查项目,并且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及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两项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余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
4,降级单位经整改后已达到原定等级资质标准的。
申请资质晋升的单位必须是资质复查合格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降低一个等级:
1,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不足标准数的80%或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的70%的;
2,因分立、转产、重组、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使资质等级条件综合状况与原定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一个等级差的变化;
3,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或复查期内提交不合格地质报告的;
4,连续4年没有承担过本专业勘查任务的;
5,在煤炭地质勘查中弄虚作假,其情节恶劣,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
6,单位资质复查不合格的;
最低一级资质单位符合降级条件限期一年整改无效的,取消煤炭地质勘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每两年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一次复查,资质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复查单位按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表》(复查表式样附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查期内每个年度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2,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复查作出结论,记录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四条 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1,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本金两项指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3,达不到“基本合格”者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内没有申请资质复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承揽勘查项目及工程施工任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越级承包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发包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审批,地方及乡镇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单位遗失《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行业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资质或资质复查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煤炭建设单位如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由项目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退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报煤炭工业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擅自超越《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揽勘探任务范围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由项目所在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扣留资质证书3—6个月、通报批评,其中部直管单位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十二条 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勘查任务,其地质报告不予审批,成果不得作为矿井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侵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煤炭地质勘查项目投标承包活动的非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
【煤炭地质、水文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3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部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2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各类型煤田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地质勘查监理、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能力等,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6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以上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2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省局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中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4.5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1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主要专业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小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独立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3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地质测量;
(2)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较重大的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本省(区)内各种地质测量项目;
(2)中型矿井以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和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项目的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3)本省(区)内地质技术咨询和地质勘查监理;
(4)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或水文地质技术工作及项目总承包。

煤炭地质钻探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钻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3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5%以上,煤层合格率达90%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95%以上;钻月效率达到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勘查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5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煤层气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熟练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各类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等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勘探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10年有2件以上钻探施工的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8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85%以上;或近3年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90%以上;钻月效率接近施工地区定额;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较先进的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各种专用设备)、测井、机修、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并能运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施工。
5,具有承担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6,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3年独立完成1个以上小型勘查项目的钻探施工,钻探质量合格;
(2)近3年煤炭地质钻探施工特、甲级孔率达70%以上,煤层合格率达75%以上;或水文、水源钻探施工抽水合格率达8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钻探(包括水文、水源钻探应具有的专用设备)、运输等相应的施工配套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承担小型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勘查项目钻探施工的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提供资料的能力。
6,资本金1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勘查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各类型煤田地质勘查项目、水文地质和水源勘查项目、煤层气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注浆加固、灭火等钻探工程施工。
【乙级单位】
可承担:
中型矿井及以下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和相应的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及矿区工程地质、注浆加固、灭火等钻探工程施工;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地区小型矿井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及相应的水文地质钻探施工和小煤矿的补钻

煤炭地震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地震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矿井地震勘查项目(其中大型2个以上),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3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10年有部级优质报告1件以上;
(4)近3年地震物理点合格率95%以上、甲级率5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2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单位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技术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地震多种方法野外施工、计算机野外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数字地震仪等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矿井的地震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2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10年省局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地震施工物理点合格率92%以上、甲级率4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地震野外施工、计算机野外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有包括数字地震仪在内的较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现原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震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小型矿井地震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至少有1件地震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近3年地震施工物理点合格率90%以上、甲级率3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工作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相应的野外施工能力和相应的室内处理能力。
5,具有小型数字地震仪及相应的物探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
6,资本金16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2)煤层气地震勘查项目;
(3)各种类型采区地震及矿区工程地质地震;
(4)煤炭地震科研项目;
(5)可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国际合作及国外地震勘查争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中高精度以下、一般或简单地质条件地形条件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2)中、小型矿井采区地震及矿区工程地质地震;
(3)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煤炭地震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区)内地质条件简单、地形较平缓、小面积的煤炭地震勘查项目。

煤炭重磁电法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重磁电法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或水文等重磁或电法勘查项目(其中大型2个以上),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有3件重磁或电法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10年部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5%以上、甲级率8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2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技术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电法或重磁等专业野外施工、计算机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数字电法仪或数字重磁仪等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单位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以上中型煤炭或水文重磁或电法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有2件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10年省局级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4)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2%以上、甲级率7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电法或重磁等专业野外施工、计算机资料处理和编制最终成果等能力。
5,具有包括数字电法仪或数字重磁仪器在内的较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20万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球物理勘探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小型煤炭或水文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10年至少有1件报告已被综合利用或验证;
(3)近3年重磁电法物理点合格率90%以上、甲级率60%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勘查或物探技术工作及管理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物探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单位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从事物探工作的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基本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相应的野外施工能力和相应的室内处理能力。
5,具有相应的物探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
6,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6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种类型的煤炭资源及其相关水文地质、水源及矿区工程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2)煤层气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3)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较复杂或简单地质条件地形条件、中型及以下矿井的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2)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煤炭资源及其相关水文地质、水源及矿区工程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本省内地质条件简单、地形较平缓、小型矿井煤炭资源及其相关地质工作的电法或重磁勘查项目。

煤炭遥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遥感地质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完成10个以上遥感地质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5年内至少有3项成果获国家或部级奖励;成果优秀率达80%以上,合格率100%;
(3)拥有覆盖国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的多平台遥感资料。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遥感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遥感地质技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两种以上信息采集手段,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管理、机助成图、建立数据库和地学信息系统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遥感地质科研的能力,有同时独立承担三项国家或省、部级遥感地质勘查项目的能力。
5.有先进配套的遥感地质勘查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4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完成5个以上遥感地质项目,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报告;
(2)近5年内至少有2项成果获国家或部级奖励;成果优秀率达60%以上,合格率100%;
(3)拥有本省(市、区)全区范围的多平台遥感资料。
2,单位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遥感地质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遥感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遥感地质技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4,具有应用遥感资料进行各类地质勘查工作的能力、一定的计算机处理能力和图像资料加工能力;有同时独立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遥感地质勘查项目的能力。
5.有配套的遥感地质勘查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6,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检测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遥感地质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1)可承担各种手段的航空遥感信息采集任务和煤炭水文、环境、灾害、工程地质等各类勘查遥感应用任务;
(2)可独立承担国家、省部级特大型综合性项目,国际项目;
(3)可承担各类遥感地质技术咨询。
【乙级单位】
(1)可承担各类煤炭、水文、环境、灾害、工程地质等勘查的遥感应用任务;
(2)可承担省部级大、中型综合性项目及联合参与国际项目;
(3)可承担地区性各类遥感地质技术咨询。

煤炭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煤炭测绘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分甲、乙、丙、丁四级】
煤炭测绘指与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相关的地形图、地质工程测量及与矿山建设相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籍房产测绘等测绘工作,其专业分类及内容如下:
1,控制测量:各等级三角、导线、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及数据处理。
2,摄影测量与遥感:航空摄影测量外业、内业,地面、近景摄影测量,遥感测绘。
3,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地勘、物探工程测量,线路、管道、隧道测量,建筑、桥梁测量。
4,矿山测量:矿井测量,露天矿测量,建井施工测量,地表沉陷与岩移观测。
5,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房产信息系统,界线测绘。
6,地形、地质、矿产图件编绘及制印。
7,数字化测绘及专业基础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数字化成图,专题数据库,基础信息系统。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近10年中完成过专业分类中5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且其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项目负责人有15年以上专业资历或有大专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
4,具有独立完成专业分类中含1、2、3类在内的5个类别以上不同项目的作业能力。
5,有包括测距仪、全站仪或GPS卫星定位仪、微机、绘图仪等先进测绘技术装备在内的配套的煤炭测绘内、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6,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近10年中完成过专业分类中4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且其中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有15年以上专业资历或有大专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
4,具有独立完成专业分类中含1、3两类在内的4个类别以上不同项目的作业能力。
5,有包括测距仪、全站仪、微机、绘图仪等先进测绘技术装备在内的配套的煤炭测绘内、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6,资本金60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完成过专业分类中2个类别以上专业测绘项目并有相应的成果,成果合格率100%。
2,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职称、从事专业15年以上或有大专学历及7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
4,有独立承担煤炭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
5,具有必须的煤炭测绘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能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测绘生产。
6,资本金25万元以上。
7,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丁级单位】
1,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的资历,且完成过专业工程测绘项目,质量合符要求。
2,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测绘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测绘技术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煤炭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专业10年以上或有中专以上学历及8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
4,有独立承担煤炭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
5,具有煤炭测绘外业所需的仪器设备,能使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测绘生产。
6,资本金10万元以上。
7,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承担任务范围
【甲级单位】
可承担:
(1)各类测绘项目,包括各等级控制测量,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各类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地形、地质、矿产图件的编绘与制印,数字化测绘及专业基础信息系统;
(2)相应的测绘科研项目。
【乙级单位】
可承担:
(1)三等以下控制测量,5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航测外业,各类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房产与界线测绘,省内专业图件编绘与制印,数字化测绘及省(区)内专业基础信息系统;
(2)可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相应的测绘科研项目。
【丙级单位】
可承担:
省(区)内四等以下的控制测量,2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矿山测量,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房产测绘,中、小型项目的工程测量。
【丁级单位】
可承担:
中、小型项目的工程测量。

关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说明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保证国家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提高煤炭资源勘查质量,促进煤炭地质市场的发育,规范煤炭地质市场行为,保护煤炭矿山建设单位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权益,从而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遵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严格资格认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资质工作,及国务院批准的煤炭部“三定”方案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煤炭市场”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特制定《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制定《规定》和《标准》原则
根据煤炭地质市场容量和煤田地质队伍的客观现实,在起草和制定《规定》与《标准》的过程中,坚持如下原则:一是统一审批原则。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煤田地质队伍急剧膨胀,队伍数量过大,为便于从宏观上控制队伍规模,促进部分队伍转产,同时,为了保证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的公平和资质等级的统一标准,因此各类各级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批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二是动态管理原则。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要随着其勘查业绩,单位资金、设备、人员等条件的变化予以调整。因此设置了严格的统检办法。三是资质标准条款简明易于操作的原则。在制定《标准》时力求条款简明、文字精练、标准清楚、指标准确,减少歧意,易于操作。四是资质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先进合理的原则。在制定等级标准尤其是甲级标准时既考虑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金、人员、设备及以往工作业绩现状,又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使达到甲级资质的
单位真正代表了国家级水平,并使甲、乙、丙、丁各级数量形成较为合理的结构。五是资质条款和单位模式的设置有利于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原则。当前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正处在向企业化过渡和进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因此制定《规定》和《标准》时,十分注意条款设置和单位模式设置,有利于促进地勘单位向企业化过渡,有利于队伍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有利于地勘单位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即有利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向现代化发展。
3.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
此项工作是根据张宝明副部长的指示和煤炭部煤规字(1995)第305号文精神,由中国煤田地质总局负责起草的。1995年6月组成了《规定》和《标准》的起草小组。同年7月底编制出第一稿并在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内传阅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于9月底报煤炭工业部初审。10月张宝明副部长批示后,部法规司、规划司、基建中心和办公厅共同审查了初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996年元月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在郑州召开了会议,邀请煤田地质系统和煤矿地质勘查部门的有关人员共34人征求了意见。1996年5月部基建司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在昆明进行了审查。在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现在的《规定》和《标准》。
《规定》和《标准》的起草,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已颁发的一些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4.内容说明
4.1《规定》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煤田地质系统地勘单位、煤炭生产企业所属地勘单位、及要求进入煤炭地质市场的其他地勘单位。
4.2《规定》中所称煤炭地质勘查包括煤炭资源勘查及共伴生矿产资源勘查、煤矿生产地质勘查及矿区水文地质、水源、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等。
4.3资质管理机构:煤炭工业部是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资质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的审批、发证、复查,晋升降级等(日常工作煤炭工业部授权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处罚工作。
4.4 资质条件:单位申请主项资质时资历、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六个方面均为必要条件,一并考核;有关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本金的条款因在申请主项资质中已经考核,申请增项资质时可不另作单独考核要求。资历的业绩中,地质报告以矿山建设利用情况为主,若报告被评为优质报告,但矿山建设或矿井投产后与地质报告中的构造、煤层等差异很大,则视为不符合资质的规定。
在煤田地质勘查中做出突出贡献,评定为国家或煤炭部功勋地质队的单位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时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资金两项指标可按不低于甲级单位标准的80%掌握。
4.5《规定》中所称优秀成果指部级以上优秀地质报告及专业报告。
4.6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按煤炭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4.7《标准》中的资历
4.7.1地质勘查单位的资历指从事地质勘查的时间和业绩。
4.7.2业绩和承担勘查任务范围中的大中小型勘查项目的划分按煤矿井型的设计能力划分。因地质条件的变化使勘查难易程度不同,故在掌握标准时可按下表划分大中小型项目:
------------------------------------------------
| 井 型| | | |
| | 大型 | 中 型 | 小型 |
|地质条件 | | | |
|------------|--------|----------|--------|
| 构造简单 |≥120|90—45| <30|
|------------|--------|----------|--------|
|构造较复杂 |≥90 |60—30| <21|
|------------|--------|----------|--------|
| 构造复杂 |≥30 |21—9 | <9 |
------------------------------------------------
4.7.3勘查成果已被建设利用系指已为矿山建井利用,在提交的资料中必须有地质报告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的证明。
4.7.4 部级以上优质报告系指被全国储委、总局等评选的优质报告。
4.8《标准》中的技术负责人及财务、经营负责人
4.8.1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提出的“本专业”职称,是指与该资质标准相关的工程类职称。
4.8.2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4.9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中,允许单位填报外聘人员,但外聘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15%,且必须与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岗位责任明确的聘用合同;外聘人员一般不得担任单位的“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如须外聘人员担任上述职务,则必须有5年以上聘用合同。
4.10《标准》中的资本金。该项指标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根据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是按事业单位管理,没有注册资金这一实际情况,资质申请可填报1995年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合计数。
4.11资质证书编号规则:编号由1位字母码和8位数字码组成,包括部门、地区、专业、等级、顺序五组信息。其中部门为字母码,其他各为两位数字码。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申请资质等级:----------------------
证 书 编 号:--------------------
填 报 日 期: 199 年 月 日
煤炭工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本表用于单位申请资质和晋升资质等级。
3、必须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
4、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5、表六、表七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应按工程、会计、经济、统计系列顺序填写,同系列人员应按高、中、初、员级顺序填写。
6、表六、表七、表八、表九、表十及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7、表十可填写近十年承担过的主要勘查项目。
8、获得部级以上优良报告情况可填写在单位简历表中。
9、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资质审查时必须另附。
一、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 主管部门 | |归属单位| |建立时间|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性质|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详细地址 |--------------------------------------------------------------|
|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职称| |学历| |电话| |
|--------------|------|----|------|----|------|----|------|----|------|
|单位负责人 | |职务| |职称| |学历| |电话| |
|------------------------------------------------------------------------------|
|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人,其中:长期职工 人,临 时 职 工 人 |
| |--------------------------------------------------------------------------|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管 理 人 员 人,持证上岗人员 人 |
|劳|--------------------------------------------------------------------------|
|动|有本科以上学历 人,大 专 学 历 人,中 专 学 历 人 |
|情|--------------------------------------------------------------------------|
|况|有职称人员 人,其中:外聘人员 ,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 人 |
| |--------------------------------------------------------------------------|
| |有职称人员占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 |
|--|--------------------------------------------------------------------------|
| | 工程系列 人| 会计系列 人| 经济系列 人| 统计系列 人 |
| |----------------|----------------|----------------|--------------------|
|有|高级工程师 人|高级会计师 人|高级经济师 人|高级统计师 人 |
|职|----------------|----------------|----------------|--------------------|
|称|工 程 师 人|会 计 师 人|经 济 师 人|统 计 师 人 |
|人|----------------|----------------|----------------|--------------------|
|员|助理工程师 人|助理会计师 人|助理经济师 人|助理统计师 人 |
| |----------------|----------------|----------------|--------------------|
| | 技术人员 人|会 计 员 人|经 济 员 人|统 计 员 人 |
----------------------------------------------------------------------------------
------------------------------------------------------------------------------
| |1.资产总额 万元| |1.单位总收入 万元|
| |--------------------------------| |--------------------------------|
| | 所有者权益 万元| | 地勘总收入 万元|
| |--------------------------------| |--------------------------------|
| | 负债总额 万元|生| 其它收入 万元|
| |--------------------------------| |--------------------------------|
| | 资产负债率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人年|
|资|--------------------------------| |--------------------------------|
| | | | 生产增加值 万元|
| |--------------------------------| |--------------------------------|
| |2.单位资本金 万元|产| 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 |--------------------------------| |--------------------------------|
| | 国家资本金 万元| | 劳动者报酬 万元|
| |--------------------------------| |--------------------------------|
| | 法人资本金 万元| |2. |
| |--------------------------------| |--------------------------------|
| | 个人资本金 万元|经| 上交利税总额 万元|
| |--------------------------------| |--------------------------------|
| | 外商资本金 万元| | 节余与收益额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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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投资,促进创业,推动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投资者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在本市创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方向的一切产业或项目。
  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着重鼓励发展电子电器、生物医药、环保电池、化纤纺织、汽车及零配件、食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形成产业链和关联企业群体。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一)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的企业,可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
  (二)投资者可以技术入股方式投资企业,入股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从事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或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属于国内空白和市急需的科研项目,可优先获得科研启动费。
  第六条 鼓励企业向经批准成立的园区聚集发展。进驻园区的企业,简化环保、规划审批手续,可享受园区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予以支持: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国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方向,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支持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视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大小,5年内按20%-5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支持。
  第九条 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从获利年度的第3年起,根据注册资金(包括新增投资),视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大小,连续8年按20%-5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新上项目形成的所得税,前3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4年至第10年按50%支持企业。
  第十一条 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上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和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支持企业。
  第十二条 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新政〔2003〕35号)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的,自承包、租赁、购买年度起3年内,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第1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支持;第2年按50%给予支持;第3年按30%给予支持。
  (二)被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优惠。
  (三)被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省级财政借款,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冲销;原企业借用的市、县级地方财政借款,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予以冲销;原企业所欠的税款,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对新办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一律免收。其中: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自投资建设之日起5年内免收。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自投资建设之日起1年内免收;但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的,自投资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免收。
  第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新上项目,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一律免收。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十七条 对投资道路、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环保项目的,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投资于公益性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的,按50%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向上级收费批准机关申请减免。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上工业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地价优惠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72号)的规定执行,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4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60%给予资金扶持。
  (二)投资属于工业结构调整扶持类的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3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50%给予资金扶持。
  (三)投资一般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2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40%给予资金扶持。
  (四)经批准投资兴建能达标排放的限制类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2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30%给予资金扶持。
  新上工业项目在合理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的,享受前款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在合理工期内提前1年建成投产的,可再给予基准地价10%的资金扶持;延迟1年建成投产的,减少基准地价10%的资金扶持。对按合理建设工期应在3年内建成投产而未实现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上工业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租赁、联营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市区企业改制的投资者,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改制搬迁改造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9号)的规定执行,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生产类企业受让方应按宗地地价的20-40%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受让方应按宗地地价的40-60%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出让宗地地价的剩余部分纳入企业总资产,用于安置职工、冲抵原企业债务。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采取签订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到期未缴和出让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作为国家股本金或政府债权。土地出让金作为股本金的,5年内股本红利可以留给企业转增为国家股;作为政府债权的,在企业3个盈利年度内还清。
  (二)企业改制新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大型工业项目以及引进外来资金项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对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需要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在最长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缴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减免、奖励和扶持资金,均由受益方(各级财政部门或企业、单位)承担。其计算方法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标志性企业重点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新政〔2004〕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新政〔2002〕60号)及其它文件中有关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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