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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38:06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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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等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0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综治办、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环保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综治办、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版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构建文明娱乐环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文化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版权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必要性

娱乐市场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发展最快的文化市场门类之一,娱乐场所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为改善娱乐业行业形象,提升娱乐业产业层次,构建文明娱乐环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文化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决定联合实施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

(一)阳光工程是实现娱乐场所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

娱乐场所是大众休闲娱乐的场所。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优化娱乐市场结构,着力解决大众娱乐形式非大众化的问题,以内容积极健康、形式丰富多彩为要求,以服务大众为目的,以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标志,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需要的娱乐市场。

(二)阳光工程是体现娱乐场所本质属性的重要途径

娱乐场所是文化的场所。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切实增加娱乐场所的文化含量,努力建设具有中国作风、中国气派、中国精神的娱乐文化,使娱乐场所真正成为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场所。

(三)阳光工程是提升娱乐业产业水平的内在需求

娱乐场所是文化创新的场所。要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大力增强我国娱乐业的创新能力,从原创音乐等内容上创新,从技术装备方面创新,从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方面创新,从管理手段上创新,努力打造具有创新精神、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娱乐业品牌项目、品牌企业。

(四)阳光工程是改善娱乐业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娱乐场所是文化市场矛盾最集中的场所。要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努力解决娱乐场所无证照经营问题;部分娱乐场所经营不规范,治安秩序混乱,安全意识、版权保护意识淡薄问题以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娱乐场所秩序,加大执法力度,改善娱乐业社会形象,构建和谐娱乐环境。

二、指导思想、宗旨和原则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营造文明娱乐环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准则,建立娱乐场所人际规范和行为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娱乐场所的可持续发展。

(六)宗旨:坚持依法行政,倡导阳光管理;坚持诚信守法,倡导阳光经营;坚持文明礼仪,倡导阳光服务;坚持健康向上,倡导阳光消费。

(七)实施原则: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虚实结合、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指导相结合,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行业作用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相结合。

三、主要内容与工作安排

(八)加强舆论宣传,创建阳光娱乐氛围

充分运用大众传媒、文艺表演、群众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宗旨,倡导守法经营、文明娱乐,使阳光娱乐的理念深入人心。从2008年开始,将每年的5月11日至17日确定为“阳光娱乐主题宣传周”,由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在全社会开展大规模的阳光娱乐宣传活动。

(九)评选阳光金曲和阳光场所,打造阳光娱乐品牌

1. 开展阳光金曲评选活动

通过群众参与、行业推荐、专家评定等方式,选出内容积极、旋律优美、传唱度高的百首阳光金曲,由文化部向娱乐场所推荐使用。组织全国阳光金曲卡拉OK大家唱活动,扩大阳光金曲的影响。

2.开展阳光娱乐场所评选活动

文化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阳光娱乐场所评选办法”,评选诚信守法经营、节目内容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正版作品、消防卫生达标、效益规模突出、治安秩序和设施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内容形式新颖的大众化娱乐场所,授予“阳光娱乐场所”称号。

(十)推动娱乐场所标准化服务、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业转型升级

1.文化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制定并推广《全国娱乐场所管理服务行业标准》,明确娱乐场所各项服务的基本程序和应具备的服务要求,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标准化的娱乐服务,提升娱乐场所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推动娱乐场所特色化经营,鼓励应用高新科技改进既有娱乐形式,引进、开发新的娱乐方式,提升娱乐业产业层次,发展一批具有企业特色、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娱乐场所,实现娱乐场所的大众化、多元化、连锁化发展。

(十一)各部门分工协作,建立阳光管理长效机制

1.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依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自律。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文化市场平安建设,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确保娱乐场所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为依法加强对卡拉OK场所经营内容的监管、保障娱乐内容的健康与安全提供成熟的技术支持。

2.综治办要切实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努力调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综合治理,探索建立以各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为主,娱乐场所自律管理和全社会共同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娱乐场所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公安机关要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营利性陪侍、卖淫嫖娼、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禁赌、禁毒、禁娼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工商部门要积极会同文化、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场所的查处力度,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卫生部门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展娱乐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娱乐场所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噪声和油烟污染的监管,确保周边群众生活秩序不受干扰。版权部门要加强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推进娱乐场所使用正版作品,提高娱乐场所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四、实施步骤:

(十二)启动阳光娱乐工程


阳光娱乐工程从2008年起实施,1月11日至17日开展为期一周的“阳光娱乐”主题宣传活动:

(1)组织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代表发布《阳光娱乐经营倡议书》,倡议全国娱乐场所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创建阳光娱乐环境;

(2)相关部委统一印制并发放宣传海报进入各娱乐场所,倡导文明娱乐、守法经营;

(3)各地文化、综治、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版权部门组织普法宣传活动;

(4)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对“阳光娱乐”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阳光娱乐氛围。

(十三)举办阳光娱乐论坛和征文活动

文化部将组织业内人士和国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娱乐业阳光发展论坛,探讨娱乐业发展定位,研究娱乐业发展方向,交流国内外管理模式和经验,为加快娱乐业转型升级出谋献策。文化部将联合有关报刊,在全社会开展阳光娱乐征文活动,对优秀论文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并将优秀论文结集出版。

(十四)开展评选活动

2008年3月至5月,制定“阳光金曲评选办法”、“阳光娱乐场所评选办法”,启动阳光金曲、阳光场所评选活动,调动娱乐场所参选积极性和社会公众投票积极性。2009年评选出阳光金曲和阳光场所。

(十五)全面推广娱乐场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2008年1月底前完成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制定,并全面启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08年召开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会议,总结试点经验,总体部署在全国开展系统建设工作。

(十六)阶段性成效

2008年全年,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公布并广泛宣传阳光金曲、阳光场所评比办法并开展评选活动。制定“娱乐场所管理服务行业标准”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阳光工程启动一周年之际推行行业标准,部署下一阶段活动。年底前全面铺开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

(十七)巩固发展

2010年,开展娱乐场所阳光工程总结表彰活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投入使用,地市级以上城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政府监管能力大幅提高。标准化服务和特色化经营娱乐模式逐步推广,初步完成娱乐场所阳光品牌建设。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到2010年,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城乡居民娱乐消费满意度明显提高,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大众化、健康、文明、诚信的娱乐产业。

五、工作要求:

(十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文化、综治、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版权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把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作为全面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认真部署,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明确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联络服务工作,建立部门联系、信息交流、督促检查等制度。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地的对口指导,确保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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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是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配套的一项制度。其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更加有力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权利受到侵害案外人的救济手段。但该项新制度的出现,是否意味着与此相关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历史使命的完成?应当如何评价两项制度之间的关系?这是当前大家在学习和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时争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观点认为,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笔者持反对态度,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法条上,两项制度同时并存


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第一编总则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的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条款从案外人主体范围、案外人提起诉讼前提条件和时间、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等方面,构筑了我国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


与此同时,新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就已设定且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又进一步完善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制度,具体体现在新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的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内容与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内容完全一致,均从案外人提起异议时间、程序以及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前提条件等方面,构筑了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由此可见,两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同时存在,且内涵明显不同。


二、在性质上,两项制度不尽相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性质上有差别。案外人撤销之诉属于起诉权范畴,是以案外人重新起诉的方式对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提出异议,是从案外人起诉权角度切入并启动一个相对独立的新的诉讼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和保护包括案外人在内的当事人起诉权的立法特点。


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属于申诉权范畴,是以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是从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角度切入并对生效裁判文书启动再审程序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充分体现了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和保护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立法特点,是民事诉讼立法上对申请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造的必然结果,也是针对当下申请再审难、涉诉信访多而采取的必要的疏导措施。可见,两项制度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利的切入点不同,在性质也就存在差异。


三、在程序上,两项制度截然不同


有关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条文处于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的当事人一节中,但条文中没有规定该制度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审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适用普通程序,有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还有观点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应参照简易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然最终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不过笔者认为,该项制度适用再审程序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从体例上分析,新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其放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章节中,也就是说,没有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泰斗江伟老师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第三稿中提出的将该制度放到再审程序中的观点。


新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放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并明确规定案外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按照再审程序办理。可见,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新民事诉讼法仍然延续了原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适用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传统思路。


四、在效果上,两项制度优势互补


笔者认为,两种制度在效果上的差别是彼此不能相互取代的最根本原因,也是影响案外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救济的决定性因素。案外人行使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权虽然都有可能产生颠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果,但是颠覆的效果截然不同,各有优势,且彼此优势互补。具体表现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可以“快速”地颠覆生效裁判文书,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彻底”地颠覆生效裁判文书。


案外人不服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只要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一般就可以立即收到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并立即中止原裁判文书执行的民事裁定文书,故该制度能够快速地满足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者即将受到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侵害的案外人的需要,非常适用于那些需要立即中止生效判决执行的案件。比如,轮候查封债务人乙公司已经抵押给他人资产的债权人甲公司,发现此前债务人乙公司与抵押权人丙公司办理的资产抵押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之嫌,而此时法院已经开始依据抵押权人丙公司申请对债务人乙公司的抵押财产进行执行,为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甲公司作为案外人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渠道予以救济的效果是最佳的,如果情况属实,法院就会立即裁定中止执行。当然,该制度的弊端是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中止”不是“终止”,其法律效果是暂时的,最终法律效果取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结果;另外,该制度还有一个弊端就是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不是当然的当事人,其是否能够进入再审程序,取决于再审法庭的决定。故该制度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和解决案外人的诉求,且案外人在再审期间处于被动参与诉讼的状态。


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必然会启动审判程序,案外人也必然会成为该案原告,直接参与诉讼并主张权利。不过,撤销之诉的程序启动以后并不能立即产生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法律后果,只能等到案外人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及原生效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之际,案外人阻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目的才能实现。可见,该制度虽然可以从根本上阻止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但弊端是需要经过一个比较漫长的诉讼过程。故该制度能够彻底满足那些合法权益将受到生效裁判文书侵害的案外人的需要。也就是说,该制度非常适用那些不需要立即中止生效裁判执行就能实现案外人诉请的情形,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那些合法权益将受到生效裁判文书侵害的案外人的需要。比如,甲以其与乙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劳动报酬。乙辩称甲不是其雇佣的而是丙雇佣的,法院于是在没有通知丙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甲的起诉。在该案例中,生效裁定本身没有实际执行内容,对案外人丙不产生直接损害,但基于该生效裁定所作出的甲与丙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认定,甲完全有权向丙主张权利。故丙作为案外人如果对此有异议,选择案外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的效果是最佳的。丙不仅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完全表达自己诉求,而且不用担心生效裁定执行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


综上,两项制度的差异决定了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不能简单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相反,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应当顺应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和保护案外人行使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充分发挥两者的各自优势,最大限度地满足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从而切实维护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07]38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监察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网上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重庆市财政部门、重庆市监察局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

联系电话:023-63897130 E-mail:cqcgb@cq.gov.cn



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进行网上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府采购是指使用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网上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网上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网上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上进行。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网上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网上政府采购的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由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二)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网上政府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三)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或询价文件,下同),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四)供应商应当上网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标文件、单一来源采购竞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报价文件,下同),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网上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报价)。

(五)采购组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下同)。网上开标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出。

(六)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网上评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或询价评判,下同),评标完成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网上发布拟中标(成交,下同)公告。

(七)公示期满后,政府采购当事人无异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网上签订采购合同,同时生成纸质合同。

(九)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网上开标记录和网上评标报告打印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持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所做的网上政府采购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对所做的操作承担法律责任,其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不得租借或转让。

第十条 网上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若询价文件中已经确定成交规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不组建询价小组,由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自动评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中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投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网上投标无效,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拒收:

(一)未按网上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未在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的;

(三)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等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文件不完整的。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进入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时间,视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发送时间。

投标文件进入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时间,视为采购组织机构接收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将网上政府采购资料制作成光盘存档,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资料内容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拟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回复、系统日志等。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正在进行的网上政府采购活动:

(一)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出现故障,用户不能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

(二)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网上政府采购操作或采购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而又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采购组织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宣布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相关操作行为及结果无效。

宣布采购结果无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非网上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或待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故障排除后,择日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应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对定点采购(含协议供货采购,下同)进行管理,定点采购交易操作应当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网上质疑或投诉,有关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网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网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或采取不正当方式干预网上政府采购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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