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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8:07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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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

民政部 总后


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
1995年6月20日,民政部、总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
近年来粮食、食油、燃料、蔬菜及副食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涨,部队输送途中在饮食供应站(以下称军供站)用餐现行伙食费标准已不适应,给军供站制膳带来一些困难。为保证部队输送途中饮食供应质量和指战员身体健康的需要,经研究确定,从即日起将部队输送途中在军供站用餐伙食费标准由每人每餐不少于三元调整为每人每餐不少于四元五角。
各部队在军供站用餐时,要认真执行伙食费标准,做好供应通报。各军供站要根据供应通报,妥善安排,精打细算,保证质量,搞好饮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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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发〔2007〕 2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总则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99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至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下,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使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5)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领导机构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领导机构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主 任: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王 瑞 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惠龙昌 军分区副司令员
白小平 鹤矿集团副总经理 
刘继双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任秀斌 市公安局局长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洪彬担任 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报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及时控制重大事故责任人,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消防支队负责地面火灾扑救以及火灾爆炸等其他重大灾难事故抢险救援;交巡警支队负责各类交通事故抢险救援以及其他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秩序的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市城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灾。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安全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事故伤员医疗救护工作。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组织、协调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佳木斯海事局驻绥、萝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有关技术的检测和鉴定。
市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地方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地方煤矿事故单位的相关信息,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鹤岗铁路车站: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电业局、鹤矿水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确保电力供应或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停止供电。
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负责区域内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相关的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相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
2.3县(区)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行政领导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安全稳定、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县(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应急救援总指挥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接警与报警
3.2.1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2.2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3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项目。
3.3预警行动
各县(区)、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或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请求。
4.1.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4.2指挥与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区)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导、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驻鹤岗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其总部报告,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较大、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市、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同时,对重特大事故单位责任人实行有效监控。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事故单位的请求,市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8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4.9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12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5.2救援总结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
6.2.3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2.5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和铁路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2.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6.3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区)以上安监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师生防灾救灾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5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2.2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荆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荆政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区非农业户口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审核、报批。

  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统计、审计、监察、规划、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是城区非农业户口中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根据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财政承受能力,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自2007年1月1日起纳入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经过申报、公示、核准的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七条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八条对核准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1、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2、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收入家庭核定成员人数。

  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按年度监测公布。

  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的家庭,其租金计算公式为: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使用面积。

  实物配租的对象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没有分配廉租住房之前,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对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其户口簿上登记家庭成员已有住房或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对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所列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程序

  第十三条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一般由该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由该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低保证》;

  (二) 租赁住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和收入证明;

  (四)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呈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合格的,由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证》、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发《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取得《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要实物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购建情况轮候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适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对取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根据居住需求自行选择合适住房,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据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30日内,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情况在《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荆门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分年度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对保障对象被核查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仅限于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之前);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取消保障资格后三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城区由市级财政负责,区级财政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人员、办公经费和乡镇保障对象的资金筹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根据保障范围、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购建廉租住房规模、廉租住房维修等情况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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