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7:06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财税[1980]146号

1980-08-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自行车,税源零星,征税的界限不易划分,建议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我部考虑到,目前各地对我国职工、社员和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已经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在国外自行车一般都作为锻炼身体的工具、不征税等情况,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对外国的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的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请研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发展,解决当前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审核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并出具同意意见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因建设项目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导致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占用征用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6〕201号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区(县)人大代表、区(县)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区(县)综合评价结果,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