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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7:44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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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科技字[2005]69号


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了《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ΟΟ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说明

2005年度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20050715-sf3.doc


 
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特编制2005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

  列入2005年度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共有638项,其中,"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26项,国家其它计划项目15项,2003年度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国家局)指导性计划延续项目14项,2004年度原国家局指导性计划延续项目134项,2005年度列入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性计划项目449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性计划项目由各主管单位按照原国家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进行管理。请各主管单位加强项目的管理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规划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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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华东政法学院 刘晓琳
[内容提要]: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历史进程中的发展与改变。
[关键词]:结婚 离婚 家庭 农奴制度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国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肃,云南五个省区。拥有古老的藏传佛教的藏族,同时也拥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也成为了中华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明确的终审权的地方。①不仅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着藏区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农奴制度基础上的阶级内婚制的婚姻。西藏实行农奴制是政权合一的体制,有强大的宗教势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没有财产,甚至也丧失了人身权利,有些农奴主甚至不准农奴结婚,剥夺了他们建立家庭的权利。所以有记载“游牧之民,多为苟合式之自由恋爱。男女相悦,即随意结合,结合之后,始禀明父母,实行同居”。②总而言之,清代在农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 两种婚姻制度
在整个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为三种,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种。
(一)一夫一妻制
清代的时候,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成为藏族人民最为普遍的婚姻方式。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子是掌握家庭的一切权利,女子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是藏族婚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其中有赘婿的现象出现。
(二) 一夫多妻制
1 一般的一夫多妻制
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藏区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里规定,藏族妇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低于男人,长期处于被男人支配,受社会歧视的地位。为巩固夫权制度和封建制度,特允许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的盛行,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这个在我国历史上的其他民族中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
2 姐妹共夫制
在藏区的家庭中,形成此种婚姻形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子家里缺少劳力,所以将妻子妹妹接至家中进行劳动,充当一人的劳力而减轻家庭其他成员的负重。这种婚姻制度对于特别穷困但又缺少劳力的家庭而言,还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形,即男子无此需求亦可以迎娶姐妹二人为妻,也是较为符合当地习俗的。对于两个迎娶进门的妻子,各居一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对于姐妹二人在家庭里的地位而言,按当地不同的习俗来分,有先来后到顺序之分的,多是先娶进来的操持家务,后进来的管理农田事务;但是也有的是根据其二人丈夫的态度来分配姐妹二人的工作,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男子大喜欢年轻漂亮的妹妹。由此来决定姐妹二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姐妹共夫家庭所生的孩子,依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呼,对非生母称姨母。在清代藏区特殊的婚姻制度和生活环境之下,这种被我们现在人看来属于违背伦理道义和违反法律的婚姻形式却是符合他们当时的法律的。可见不同的时代都是有自己比较特殊的一种制度存在,并且在存在的同时也有着它的特定的合理性。
3 母女共夫制
这种婚姻形式是在藏区中比较少见的,大多是由于男子丧妻之后续妻而产生。在男子续娶妻子的时候,妻子带有女儿的,只要该母女全部同意,便产生了母女共夫的情形。续娶在形式上娶的是母亲,待女儿长大成人,到了结婚的年龄,其母亲便将妻子之位让与女儿,女儿成为男子的又一个妻子。形式上母亲让位与女儿,实际依旧是母女共夫的形式。在这种母女共夫的家庭之中,母亲料理家务,女儿大多年轻,管理农田事务。关于称谓方面,母女二人依旧以母女相称,女儿所生的孩子按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其母亲为外婆,可母亲所生孩子称其女儿不为姐姐,而为特殊称呼即为阿妈。③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比较少见,但是在清代藏区的家庭中也是有出现的,这种婚姻形式的更多的是发生在家庭比较穷困的家庭中,特别是丧夫又携带幼女而又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的存在总归会有消灭的一天,新的婚姻形式还是会取而代之的。
(二) 一妻多夫制
1 兄弟共妻制
这种婚姻制度在藏区里是最多的一种。对于这种婚姻形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避免这么多的纠纷,何乐而不为?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兄弟共妻不好,所以有藏族谚语说”一个锅里有两个勺,幸福怎么会有?“由于藏区的传统观点的影响,认为同一父母所生之子,生长在一起是最大的幸福。为了避免家庭中妯娌之间的争吵,避免继承家业之间的纠纷,从而出现了这种兄弟共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贵族和农奴家庭里都有显现出来,农奴家庭本着传统的观点,兄弟共妻是福分,兄弟共一妻;贵族的农奴主家庭是为了避免世袭的产业继承不至于分散,家庭中又是兄弟数人的情况之下,要求兄弟必须共处一妻。在这种兄弟共妻的家庭中,长子是家长,在这个特殊的家庭中有着极大的特权,结婚的时候也是由长子出面迎娶,妻子在日后在与其他弟弟相处共处。妻子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是归长子所有。数个兄弟中一准有不够幸福的人存在,但是在这个家庭中也应该是最痛苦的一个应该是这个有数个丈夫的妻子。因为这样的情形下,她的每个丈夫都可以随意支使或者打骂她,这种家庭里的妻子相比较其他婚姻形式中的妻子的地位更加的卑微和低贱。
2 父子共妻制
关于父子共妻的婚姻形式,在此举例说明。在西藏一县的托吉庄园中的412户人家中只有1家是父子共妻的,这种婚姻形式是极其少见的。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父亲丧妻后,续娶年轻妻子,待儿子到了婚龄时将与儿子共处此一妻;另一种是父亲丧妻之后,儿子到了婚龄,由儿子出面娶妻,然后形成父子共妻。在托吉庄园中,关于称谓方面还是很有讲究的,儿子称继母不为阿妈,而是阿姐,这个也是托吉庄园自己的特殊之处。④关于这个父子共妻的情形,在其他的情况之中笔者暂时还没有更新的资料可以显示,仅仅从托吉庄园这个时候看来,也可以推断出在清代的时候也还是有这种形式存在的。
3 朋友共妻制
我们俗话说的好”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在清代藏区里却有朋友共妻的婚姻形式,不得不让人惊奇。这种婚姻形式多是发生在商贩之间,由于家中男子经常外出,家中缺乏劳力,而与其他的友人合并为一家,成为共妻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依旧是为了弥补家中劳力的不足,来支撑整个家庭,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
二 通婚的条件和程序
西藏地区婚姻中的订婚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分为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和农牧民等社会底层的藏族人民的婚姻。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订婚权完全操纵在家长之手,并限制在本阶级之内,讲求所谓的门当户对,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大多为父母包办婚姻,但是却不如汉族地区的严重,因为在农奴之间,通婚却没有此种限制要求。他们恋爱婚姻比较自主,没有严格的订婚程序,婚姻权掌握在男女双方自己手里。男女青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挑选中意的伴侣,而不甚重视门第和民族的界限。⑤清代家庭里仍以男性为中心,实行严格的阶级内婚制,门当户对的才可以成亲。
通婚的范围却是在各地不一致的,有的地方父系亲族禁婚,母系亲族几代之后才能通婚;有的父系亲族在几代之后也可以通婚,母系亲族却不禁婚。结婚的程序在各地都是不大相同的,不过一般都是先由男女双方通过对歌来选择心爱的人。要结婚的时候再告诉父母,取得同意,并经过部落头人的批准才可以结婚。⑥这也就是所谓的恋爱自由,结婚不自由。其实在这些之中也有父母不同意的男女青年私自出外完婚的情形,大多最后都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结果。
三 离婚制度
西藏婚姻的复杂性,同时决定了西藏离婚制度复杂性。为了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清朝初期,五世达赖任命桑结嘉措为第悉,指定了《十三法典》。作为西藏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11条规定了”亲属离异律”,即调解亲友纠纷的法律。这条法律中规定了解除婚姻采用的方式,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离婚财产和子女的分配等问题,成为整个清代乃至西藏的基本法。《十三法典》中规定:”夫妻欢乐而离异或由中间人调解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若妻有理,被夫抛弃,男方须给女方十二钱黄金,以及支付称之为’服饰赔偿费‘,日薪为三藏升青稞,夜薪亦为三藏升青稞。”“子女的归属则须遵循’子由父养,女由母养‘的原则,儿子的乳金依其年龄大小的情形判定。”“出嫁前由父方赐给的衣服和粮食,无论是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归女方。但若以夫方之名赐给的归男方。”⑦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发挥僧纠纷,都要由亲友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可向部落头人提出离婚。离婚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则分一般财产给女方;如果是女方提出的,男方不分任何财产;如果男女双方都提出离婚,头人要罚款,一般是各罚一匹马。关于子女的处置,按照传统方法,女孩归女方,男孩归男方,若只有一子,则打发去寺院当喇嘛,以免再度发生纠纷。⑧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55页
②《黄幕松 吴忠信 赵守玉 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转载至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第610页
③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198页
④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200页
⑤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609页
⑥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4页
⑦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610页
⑧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5页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责任区制度。
一、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法规规章所规定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的环境卫生管理或保洁的责任范围。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或保洁工作。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直接负责与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签订责任书。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主次干道以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工作,并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与责任区(单位)的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三、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单位)的划定
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内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2、铁路、公路、高速公路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3、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4、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卫生保洁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6、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7、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8、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9、海湾、江河、湖泊、沟渠、池塘等水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做好相关资料的建档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所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
四、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废弃物、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环境卫生质量符合《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2、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3、责任人(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五、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签订责任书
1、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划定,并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单位),同时签订责任区管理责任书,并公开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以方便责任人(单位)及时投诉。
2、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单位)必须按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责任要求和《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落实本责任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检查与监督
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各自管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本行政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所有检查情况应记录于责任书相应栏目。
2、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照职责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各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情况及管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责任人(单位)进行通报,并做为总结评比的依据。
3、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和领导批转办理的有关脏、乱、差问题以及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中村存在卫生死角、饮用水源地的责任区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并落实督办工作。
(三)评比与奖罚
1、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区情况检查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或责任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多次检查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规予以处罚,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环境卫生的巡查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应依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责任落实、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制度于2006年5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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