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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6:15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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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28号



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8(7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FSS规则)。与此同时,IMO还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修正案。在通过此项修正案时,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FSS规则必须在上述修正案生效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按照安全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因此,FSS规则也于同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上述修正案的规定,FSS规则为强制性规则。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FSS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录

序言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第3章 人员保护
第4章 灭火器
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
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 言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 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名   称 尺        寸
外径 178 mm
内径 64 mm
螺栓圈直径 132 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
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2.2 材料和配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 mm、长度为50 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3章 — 人员保护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其外表面应能防水;
.2 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
.4 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在液货船上使用的和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
.5 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
2.1.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气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
2.1.3 救生绳
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的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5分钟的3.5 kN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救生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
2.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2.2.1 总则
2.2.1.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认可型。
2.2.1.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在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 定义
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 细节
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
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2.2.3.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 标志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第4章 — 灭火器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灭火器的规范。
2 型式认可
所有灭火器均应为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认可的型式和设计。
3 工程规范
3.1 灭火器
3.1.1 灭火剂数量
3.1.1.1 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5 kg,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9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 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9l液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3.1.1.2 主管机关应确定灭火器的等效品。
3.1.2 充剂
只能使用经认可的灭火剂给相应灭火器填充。
3.2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应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感应式泡沫枪,连同一只至少能装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发泡液体容器。泡沫枪每分钟应至少产生1.5m2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

第5章 —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灭火剂
2.1.1.1 若要求灭火剂的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超过所保护处所中需要量最大的处所所需的数量。
2.1.1.2 在计算所需灭火剂的数量时,应将起动空气接收器的量转换成自由空气量,增加到机器处所的总量中去。或者,可以从安全阀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应为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灭火容器中灭火剂数量的设备。
2.1.1.4 存放灭火剂的容器及其受压部件,应考虑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度,按照主管机关同意的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
2.1.2 安装要求
2.1.2.1 灭火剂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喷嘴的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得以均匀释放。
2.1.2.2 除非主管机关另行允许,用于贮存除蒸汽以外的灭火剂的压力容器,应按公约第II-2章第10.4.3条规定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 系统的备件应贮存在船上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系统控制要求
2.1.3.1 向被保护处所输送灭火剂所需的管路应装有控制阀,并在控制阀上清楚地标明该管路所通往的处所。应作出适当布置防止由于疏忽将灭火剂输入处所。如装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物处所被用作旅客处所时,在使用期间应切断气体的连接。管路可穿过起居处所,但管路应有相当的厚度,并且其气密性在安装后要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头不低于5N/mm2。此外,穿过起居处所的管路只能焊接,并且不得在此类处所内开设排水口或其它开口。管路不应穿过冷藏处所。
2.1.3.2 应装有自动声响报警装置,在向滚装处所和通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其他处所释放灭火剂时能自动报警。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警报鸣响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撤离该处所需要时间的长短而定,但无论如何应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20秒。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无需装设此种警报器。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能易于接近而且便于操作,并应成组地安装在尽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的位置。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的量
2.2.1.1 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的装货处所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
.2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舱棚在内的总容积的35%;
2.2.1.3 对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应被视为一个处所,上述2.2.1.2段所述的两个百分数可分别减至35%和30%。
2.2.1.4 就本段而言,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在2分钟内将85%的气体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放出;以及
.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位于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
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0.75m3至少供给1.0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其他各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
2.4.1 总则
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段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应符合第2.4.2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
2.4.2.1 气态产物
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可燃成分的含量均应降至允许的最小量。
2.4.2.2 灭火系统的能力
2.4.2.2.1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机器处所的灭火剂,它应与使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固定式系统提供等效的保护。
2.4.2.2.2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货物处所的灭火剂,应备有足够的数量的此种气体,使每小时能供给自由气体的体积至少等于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总容积的25%,并能连续供气72小时。
2.5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等效于第2.2至2.4段中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第6章 —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火的泡沫。
2.2 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2.2.1 泡沫液的数量和性能
2.2.1.1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2.1.2 机器处所所要求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应能通过固定喷射口迅速喷出泡沫,其数量足以每分钟向被保护处所中的最大者至少注入1m深的泡沫。储备发泡液应足够产生5倍于被保护的最大处所的容积的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000比1。
2.2.1.3 如主管机关确信能取得同等的保护效果,则可以允许采用替代装置和相应的喷射率。
2.2.2 安装要求
2.2.2.1 输送泡沫的供给管道、泡沫发生器的空气进口及泡沫生产装置的数量应为主管机关认为能有效地生产泡沫和予以分配者。
2.2.2.2 泡沫发生器输送管道的布置,应使泡沫发生设备在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时不受影响。如果泡沫发生器位于被保护处所附近,则输送管道应安装在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相隔至少450mm处。输送泡沫的管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材制造。此外,应在泡沫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舱壁或甲板的开口处安装厚度不小于3mm的不锈钢挡火闸(单片或多片)。挡火闸应通过与之相关的泡沫发生器遥控装置自动操作(电动、气动或液压)。
2.2.2.3 泡沫发生器、其电源、发泡液及该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并应成组地设置在尽可能少的位置,该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
2.3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
2.3.1 数量和泡沫液
2.3.1.1 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3.1.2 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5分钟的时间内通过固定的喷射口喷出足以在燃油所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上覆盖150mm深的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2比1。
2.3.2 安装要求
2.3.2.1 应装有通过固定管系和控制阀或栓塞有效地将泡沫分送到适当喷射口的装置以及用固定喷射器有效地将泡沫注入被保护处所内其它主要火灾危险处的装置。有效分配泡沫的装置应通过计算和试验证明能为主管机关接受。
2.3.2.2 此类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并便于操作,且应成组地安装在进可能少的位置,这些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

第7章 —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1.1 喷嘴和水泵
2.1.1.1 在机器处所中所要求的任何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均应配有认可型水雾喷嘴。
2.1.1.2 喷嘴的数量和布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确保每分钟每平方米有至少5l的水量,在其所保护的处所有效且均匀地分布。如果认为有必要增加喷水率,则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1.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喷嘴被水中的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泵的腐蚀所阻塞。
2.1.1.4 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分区以所需的压力供水。
2.1.1.5 水泵可以用独立的内燃机驱动,但如需要靠所安装的视情符合公约第II-1章第42条或第43条规定的应急发电机供电,则该发电机应布置成在主电源失灵时自动启动,以便使第2.1.1.4段所要求的水泵立即获得电力。由独立内燃机驱动的水泵的所在位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对该机器的空气供应。
2.1.2 安装要求
2.1.2.1 在机器处所的污水沟、舱柜顶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它区域以及其它具有特殊失火危险处的上方,都应设置喷嘴。
2.1.2.2 该系统可以分成若干分区,其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部位进行操作,从而不致因被保护处所失火所切断。
2.1.2.3 水泵及其控制设备应装于被保护处所以外,而且不致因水雾系统所保护的处所失火而使该系统失去作用。
2.1.3 系统控制要求
该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而且当该系统内的压力下降时,水泵能自动向系统供水。
2.2 等效细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第8章 —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喷水系统的型号
自动喷水系统应为湿管型,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作为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小型暴露段也可为干管型。桑拿房应安装干管系统,喷头的操作温度应达到140℃。
2.1.2 与第2.2至2.4段的规定等效的喷水系统
与第2.2至2.4段的规定等效的自动喷水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2 动力供应源
2.2.1 客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的动力源为电力时,则动力源为一套主发电机及一套应急电源。泵的供电应一路来自主配电板,另一路来自通过专用独立馈线的应急配电板。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需,馈线的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它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围蔽处所,并应接通至设在喷水器泵附近的自动转换开关。只要主配电板有电,此开关应一直由主配电板供电,并应设计成当此路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转换至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上的开关均应清楚标示,并在通常情况下保持闭合状态。上述馈线不允许设有其它开关。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第2.4.3段的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2.2.2 货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为电力驱动时,则应与主电源连接,该电源应由至少两台发动机供电。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需,馈线的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它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围蔽处所。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第2.4.3段的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2.3 组件要求
2.3.1 喷水器
2.3.1.1 喷水器应能耐海上大气腐蚀。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中,喷水器应在68℃至79℃的温度范围内开始工作,但在例如干燥室等可能出现较高环境温度的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可以增加至不超出舱室顶部最高温度30℃。
2.3.1.2 应在船上备有各种型号和规格的备用喷头,其数量如下:
喷头的总数 所需备件数
<300 6
300至1000 12
>1000 24
任一型号的备用喷头数无需超过所安装的该型号喷头总数。
2.3.2 压力柜
应装有容积至少等于本款所规定充注水量两倍的压力柜。压力柜储存的常备充注淡水量应相当于第2.3.3.2段所述水泵的一分钟排量,并应设有能保持柜内空气压力的装置,当柜内常备充注淡水量被使用时,能确保柜内的压力不低于喷水器的工作压力加上所测得的柜底至系统中最高位置喷水器的水头压力。应装设在压力下补充空气和补充柜内淡水的适当设施。压力柜应装设显示柜内正确水位的玻璃水位表。
2.3.2.2 应设有防止海水进入柜内的设施。
2.3.3 喷水器水泵
2.3.3.1 应装有一台专供喷水器自动连续喷水的独立动力泵。该泵应在压力柜内常备淡水完全排干之前由于系统压力的降低而自动开始工作。
2.3.3.2 泵和管系应能对在最高位置的喷水器保持所需的压力,以确保其能按第2.5.2.3段规定的出水量连续喷水,足以同时覆盖至少280m2的面积。该系统的液压能力应通过审查液压计算加以确认,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必要,还应对该系统进行试验。
2.3.3.3 在泵的出水一侧,应装有一个带有一根末端开口的排水短管的测试阀。阀和管子的有效截面积应足以放出对该泵要求的出水量,并同时在系统内保持第2.3.2.1段规定的压力。
2.4 安装要求
2.4.1 总则
对该系统在工作中可能会处于冰冻温度的任何部件,应作适当的抗冻保护。
2.4.2 管系布置
2.4.2.1 喷水器应分组成若干独立分区,每一分区内的喷水器应不多于200个。在客船上,任一喷水器分区内的喷水器所服务的处所应不多于两层甲板,并应布置在不多于一个主竖区内。但如果主管机关确信不致因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可以允许一个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位于一个以上的主竖区内。
2.4.2.2 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一个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应易于接近,位于相关分区的外面或梯道围壁内的小间里。阀的位置应有清楚的永久性标志,并应有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该截止阀的措施。
2.4.2.3 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一个试验阀,用以放出相当于1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测试自动报警,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安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
2.4.2.4 喷水器系统应与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在连接处应装设一个可锁闭的螺旋止回阀,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中倒流至消防总管。
2.4.2.5 在每一个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装设一个指示该系统中压力的仪表。
2.4.2.6 泵的海水入口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并应布置成当船舶处于漂浮状态时,除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需因任何其他目的而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
2.4.3 系统的位置
喷水器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任何A类机器处所的位置,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该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
2.5 系统控制要求
2.5.1 即时可用性
2.5.1.1 所要求的任何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启动而不需依靠船员的操作启动。
2.5.1.2 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并应按本章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备。
2.5.2 报警与指示
2.5.2.1 每一喷水器分区都应包括能自动发出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当任一喷水器工作时,能在一个或几个指示装置中发出信号。该警报系统应能指示系统中发生的任何故障。此种装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哪个分区内已经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此外,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确保火灾信号能立即被船员收到。
2.5.2.2 在第2.5.2.1款中所述指示装置的位置之一应设有能够对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示器进行试验的开关。
2.5.2.3 喷水器应设置在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的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 l/m2/min的喷水量。但是,如果表明不比上述效果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适当分布的不同喷水量的喷水器。
2.5.2.4 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表或图显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位置,并应有试验和保养的适当说明。
2.5.3 试验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装置。

第9章 —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一般要求
2.1.1 所要求的任何具有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工作。
2.1.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但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及作类似用途。
2.1.3 对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供电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2.1.4 区址识别能力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布置成:
.1 设有确保在回路中发生的任何故障(例如停电、短路、接地等)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的装置;
.2 作出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电子、信息等)时能够使系统恢复到最初的配置状态的所有安排;
.3 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发出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和
.4 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的公共处所),则确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的那部分回路应尽可能远离回路的其它部分。
2.2 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线来供给电力。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2.3 组件要求
2.3.1 探测器
2.3.1.1 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它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动作。主管机关可以考虑采用根据其它能指示初始火灾的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上述探测器。感焰探测器只能作为感烟或感温探测器的补充。
2.3.1.2 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在烟密度超过12.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但在烟密度超过2%每米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它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灵敏度极限内进行动作。
2.3.1.3 感温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超过1℃的速率升高时,在温度超过78℃之前动作,但在温度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升温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
2.3.1.4 安装在干燥室和通常环境温度较高的类似处所的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可以达到130℃,在桑拿房可达到140℃。
2.3.1.5 所有探测器的型式均应能接受正确工作试验并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便能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2.4 安装要求
2.4.1 分区
2.4.1.1 探测器和手动操作呼叫点应按组分成若干分区。
2.4.1.2 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区段,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对于配有远距离逐一识别的火灾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探测器分区的循环电路,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的火灾探测器分区。
2.4.1.3 如果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包括远距离逐一识别每个探测器的装置,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分区通常不允许覆盖多于一层甲板,但包含围蔽梯道的分区除外。为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所覆盖的围蔽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限定。无论如何,不允许一个分区内的围蔽处所多于50个。如果该系统配有远距离逐个识别的火灾探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蔽处所。
2.4.1.4 在客船上,如果没有能够远距离逐个识别每一个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则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位于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果这些处所位于船艏或船艉,或者所保护的是不同甲板上的同类处所(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探测器同一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可多于一层甲板上的处所。在宽度小于20m的船上,探测器的同一分区可同时服务于船舶两舷的处所。在配有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客船上,一个分区可为船舶两舷上和多层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这些处所应位于1个主竖区内。
2.4.2 探测器的定位
2.4.2.1 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它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要有0.5米,但在走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4.2.2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离应符合下表:


表9.1 — 探测器的间距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面积 中心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
感温 37m2 9m 4.5m
感烟 74 m2 11m 5.5m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表明探测器特性的试验数据,要求或允许与上表不同的间距。
2.4.3 电线的布置
2.4.3.1 构成系统一部分的电线的布置应避开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其它围蔽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或连接适当的电源的情况除外。
2.4.3.2 具备区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的部位不得多于一个。
2.5 系统控制要求
2.5.1 声光火灾信号
2.5.1.1 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灾信号。如果该信号在两分钟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5.1.2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2.5.1.3 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能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所在的分区。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的位置。如果控制板位于主消防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位于驾驶室内。
2.5.1.4 应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楚显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位置的信息。
2.5.1.5 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监视。若有故障情况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
2.5.2 试验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第10章 — 取样探烟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取样探烟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一般要求
2.1.1 本章中凡出现“系统”一词时,系指“取样探烟系统”。
2.1.2 所要求的任何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该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剂漏进任何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2.1.4 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电压变化和瞬间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2.1.5 该系统的型式应为能进行正确工作试验,并能在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情况下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2.1.6 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一套替代电源。
2.2 组件要求
2.2.1 传感装置应经验证,以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6.65%的减光率之前动作。
2.2.2 应装有双套取样风机。在正常通风条件下,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被保护区内工作,并且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3 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2.2.4 应装有通过取样管监测气流的装置,并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互连接的集烟器中抽取的量尽可能相等。
2.2.5 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12m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此时管路的最小尺度应足以使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2.2.6 取样管应配备一个用压缩空气定期驱烟的装置。
2.3 安装要求
2.3.1 集烟器
2.3.1.1 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蔽处所应至少设置一个集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油或冷藏货与要求装取样探烟系统的货物交替装载,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集烟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3.1.2 集烟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其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集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取这种系统,则集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
2.3.1.3 集烟器应置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
2.3.1.4 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四个以上的集烟器。
2.3.1.5 不同围蔽处所的集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点上。
2.3.2 取样管
2.3.2.1 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容易被确定。
2.3.2.2 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和损坏。
2.4 系统控制要求
2.4.1 声光报警信号
2.4.1.1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
2.4.1.2 应在控制板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的信息。
2.4.1.3 探测到烟火或其它燃烧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4.1.4 应对该系统作业所必需的电源的失电情况予以监测。任何失电情况均应在控制室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该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有所区别。
2.4.2 测试
应为系统的试验与维修提供适当的说明书和备件。

第11章 — 低位照明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低位照明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一般要求
所要求的任何低位照明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或达到本组织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第12章 —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应急消防泵的规范。本章不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对该类船舶的要求见公约第II-2章第 10.2.2.3.1.1条。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泵。
2.2 部件要求
2.2.1 应急消防泵
2.2.1.1 泵的排量
泵的排量应不低于公约第II-2章第10.2.2.4.1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1 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以及 25m3/h
.2 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 15m3/h
2.2.1.2 消防栓压力
当泵按第2.2.1.1款的要求供水时,消防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最低压力。
2.2.1.3 泵吸水头
泵的总吸头和净正吸头的确定应考虑公约和本章有关泵的排量和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状态下消防栓的压力。船舶在进出干船坞时的压载状态不必视为营运状况。
2.2.2 柴油机和燃油柜
2.2.2.1 柴油机的起动
泵的任何柴油驱动动力源应能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态下用人工(手摇)曲柄起动。如果这样不切实际,或如遇到更低的气温时,则可考虑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加热安排,以确保随时起动。如人工(手摇)起动不可行,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其它起动方式。这些方式应能够在30分钟内至少使柴油驱动的动力源起动六次,并在前10分钟内至少起动两次。
2.2.2.2 燃油柜容量
燃油供应柜所装盛的燃油应能使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小时,同时在A类机器处所外应储备足够数量的燃油,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小时。

第13章 — 脱险通道的布置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的规范。
2 客船
2.1 梯道的宽度
2.1.1 梯道宽度的基本要求
梯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900 mm,对于超过90人的情况,每超过1人则梯道的净宽度应至少增加10 mm。经由该梯道撤离的总人数应假定为该梯道所服务区域内船员和旅客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梯道的宽度应不低于按第2.1.2段所确定宽度。
2.1.2 梯道宽度的计算方法
2.1.2.1 计算的基本原则
2.1.2.1.1 本计算方法确定每一层甲板上梯道的最小宽度,同时考虑到通向该梯道的相邻梯道。
2.1.2.1.2 基本思路是,计算方法应逐一考虑到从每一主竖区内的封闭处所撤离,并考虑到使用每一区域中梯道围蔽的所有人员,即使他们从另一主竖区进入该梯道。
2.1.2.1.3 对于每一主竖区,应计算出夜间(第一种情况)和白天(第二种情况)和在两种情况下用于确定所考虑的每一层甲板的梯道宽度的最大尺度。
2.1.2.1.4 梯道宽度的计算应依据每一层甲板上负载的船员和旅客数而定。乘载负荷应由设计者按旅客和船员居住处所、服务处所、控制处所和机器处所的情况予以额定。就计算而言,公共处所的最大容量应按以下两个数值来定:或者按座位或类似布置的数目,或者按每人占甲板表面面积2 m2计算所得的数值。
2.1.2.2 最小值的计算方法
2.1.2.2.1 基本公式
在考虑每种情况下能容纳及时从临近的上、下甲板撤离到集合站的人流所用梯道宽度设计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见图1和图2):
当连接两层甲板时:W = (N1+N2)×10 mm;
当连接三层甲板时:W = (N1+N2+0.5N3)×10 mm;
当连接四层甲板时:W = (N1+N2+0.5N3+0.25N4)×10 mm;以及
当连接五层或更多层甲板时,梯道宽度应通过对所考虑的甲板和相邻甲板使用上述连接四层甲板的公式来确定。
式中:
W = 所要求的梯道扶手间的行走宽度。
如果梯道在甲板层上设有面积为S的梯道平台,则W的计算值可以减少。这种减少通过在Z中减去P来实现,在此:
P = S×3.0人/ m2; 而Pmax = 0.25Z
式中:
Z = 预计在所考虑的甲板上要撤离的总人数
P = 暂时躲避在梯道平台上的人数,该人数可从Z中减去,P的最大值为0.25Z
S = 平台面积(m2)减去开门所需要的面积,再减去人流接近梯道所需的面积(见图1);
N = 预计来自所考虑的每一相邻甲板需要使用该梯道的总人数;N1代表使用该梯道人数最多的甲板,N2代表人流直接进入该梯道人数次多的甲板;在确定每一层甲板的梯道宽度时,N1>N2>N3>N4 (见图2)。这些甲板被假定为在所考虑的甲板或其上游(即离开登乘甲板方向)。

图1 用于减小梯道宽度的平台计算



图2 最小梯道宽度(W)计算示例

N1=200
N = 200 W=2000
8#甲板
集合站 注 D=2000+9355=11355
N = 283
7#甲板
N1=425, N2=419, N3=158, N4=50
N = 419 W=(425+419+0.50×158+0.25×50)×10= 9355
6#甲板
N1=425, N2=419, N3=158, N4=50
N = 425 W=(425+200+0.5×158+0.25×50)×10=7165
5#甲板
N1=200, N2=158, N3=50
N = 158 W=(200+158+0.5×50)×10= 3830
4#甲板
N1=200, N2=50
N = 50 W=(200+50)×10 = 2500
3#甲板
N1=200
N = 200 W=200×10 = 2000
2#甲板

Z = 预计通过梯道撤离的人数
N = 从某一甲板直接进入梯道的人数
W(mm) = (N1+N2+0.5×N3+0.25×N4) ×10 = 计算出的梯道宽度
D(mm) = 出口门宽度
N1 >N2 >N3 >N4其中:
N1 = 直接进入梯道人数N最多的甲板
N2 = 直接进入梯道人数N次多的甲板,等
注:集合站的门的合计宽度应为10255 mm。

2.1.2.2.2 人员分流
2.1.2.2.2.1 脱险通道的尺度应根据从梯道和通过门廊、走廊和梯道平台(见图3)逃生的预计总人数来计算。对于下述两种处所的占用情况应作分别计算。对于逃生路线的每一组成部分,所确定的尺度应不小于按每一种情况确定的最大尺度:
第一种情况: 在铺位容量最大的舱室中住满旅客;在船员舱室的船员占据最大铺位容量的三分之二;以及服务处所有三分之一的船员。
第二种情况: 公共处所中的旅客占据最大容量的四分之三;公共处所中的船员占据最大容量的三分之一;服务处所有三分之一的船员;以及船员居住处所有三分之一的船员。
图3 乘员负荷计算示例




2.1.2.2.2.2 在仅计算梯道宽度时,某一主竖区内容纳的最大乘员数,包括从另一主竖区进入梯道的人员,不应假定为高于船舶的核定载客人数。
2.1.3 禁止减少通向集合站梯道的宽度
在向集合站撤离的方向的梯道宽度不得减少,如一个主竖区内有几个集合站时,向最远的集合站方向撤离的梯道的宽度不得减少。
2.2 梯道的细节
2.2.1 扶手
梯道的两侧应安装扶手。扶手间的最大净宽度为1800 mm。
2.2.2 梯道走向
所有尺度供90人以上使用的梯道应为艏艉向梯道。
2.2.3 竖向高度和倾斜度
不带楼梯平台的梯道的竖向高度不应超过3.5m,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2.4 平台
除了服务于公共处所直接通向梯道围壁的梯道平台外,每一层甲板上的梯道平台的面积应不小于2 m2,如果使用该平台的人数超过20人,每增加10人增加1 m2,但不必超过16 m2。
2.3 门厅和走廊
2.3.1 门厅和走廊以及脱险通道内的中间平台的尺度应与梯道同样处理。
2.3.2 通向集合站的梯道出口门的合计宽度应不小于为该层甲板服务的梯道总宽度。
2.4 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路线
2.4.1 集合站
应该认识到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路线可能包括一个集合站。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防火要求和从梯道围壁到集合站和从集合站至登乘甲板的走廊和门的尺度,并注意到从集合站撤离人员至登乘位置将分成小的控制组进行。
2.4.2 从集合站到救生筏登乘位置的路线
如果旅客和船员被困在一个集合站,而该集合站却不在救生筏登乘位置,则从集合站到登乘位置的梯道和门的宽度应按控制组的人数计算。除非在通常情况下从这些处所撤离需要更大的尺度,否则梯道和门的尺度不必超过1500 mm。
2.5 脱险通道平面图
2.5.1 应备有标明下列内容的脱险通道平面图:
.1 在所有通常有人的处所中船员和乘客的人数;
.2 预计经由梯道并通过门厅、走廊和平台逃生的船员和乘客的人数;
.3 集合站和救生筏登乘位置;
.4 主要和次要的脱险通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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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2004年6月17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
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是综合国力的代表,正面临着人才竞争市场化、国际化的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赢得主动、取得优势、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企之路。这是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大力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创新选用方式、改进评价办法、拓宽成才渠道、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仍不能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部分领导同志人才观念陈旧,对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才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选人用人的方式比较单一,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形成,高层次人才流失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宏伟事业中,要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作为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关键环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逐步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造就一大批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把中央企业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优势,大力提升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作出中央企业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四)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动力,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强化人才激励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积极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集聚各类优秀人才,为做强做大中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层级结构分明、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结构配套的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思想政治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培养、选用、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使人才工作始终着眼于促进各类人才的健康成长,着眼于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固树立人才工作先行的观念,在企业各项工作中始终把人才工作放在优先考虑的战略位置,做到先行一步;牢固树立人才市场化、国际化的观念,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使各类优秀人才充分施展才干;牢固树立竞争择优的观念,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拘一格选人才;牢固树立人人都能成才的观念,鼓励广大员工爱岗敬业,人人争作贡献,人人力争成才。

  (六)重点建设好五类人才队伍。一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资人代表队伍;二是建设一支职业素养好,市场意识强,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三是建设一支科技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人才队伍;四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熟悉生产经营,具有丰富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五是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技艺精湛,具有专门技能,善于解决技术难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要努力形成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开发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企业全员培训体系,开展员工终身教育活动,建设学习型企业,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选用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通过试点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逐步做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实施市场化选才办法,内部选才实行竞争上岗,外部选才实行公开招聘。努力形成绩效优先的人才评价机制,科学设置各类人才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和手段,客观公正评价人才的基本要素、业绩和贡献,为科学合理使用人才提供客观依据。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经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工作规划。规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把人才“第一资源”与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体现科学的发展观、业绩观和人才观的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注重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要把人才工作规划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人才工作有序推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层实施的原则,国务院国资委要抓好宏观指导、政策研究、重点支持和协调服务工作。

  (九)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诚信、勤勉、清廉,为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多作贡献。要实行分类培训,突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出资人代表,着力提高其战略决策能力、防范风险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对经营管理人才,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对科技人才,着力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者,着力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有效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对高技能人才,着力强化现代科技技能培训,加速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技术作业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设计。

  (十)创新人才选用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完善企业各类人才的选拔任用制度。选用出资人代表,要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选用经营管理人才,推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选用科技人才,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专家推荐等方式;选用思想政治工作者,采取依法选举与组织选用等方式;选用高技能人才,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比武、公开招聘等方式。广泛推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人才市场选聘,逐步扩大海内外公开招聘,建立企业人才库。对企业急需的部分稀缺人才,探索柔性使用与流动的方式,形成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建立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考核指标和测评技术。考核评价各类人才,要论能力、重业绩、看经历、听公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要坚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对出资人代表,主要考核其责任意识、全局观念、决策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经营管理人才,主要考核其经营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诚信守法表现以及经营效果,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对科技人才,主要考核其科技攻关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实际效果,注重业内认可;对思想政治工作者,主要考核其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职工信任程度和企业稳定状况,评价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情况;对高技能人才,主要考核其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以及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要深化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十二)强化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人才市场价位,加强业绩考核,规范职务消费,逐步使各类人才的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加大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薪酬激励力度。为各类人才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放手让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对在资本运营、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生产技术作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强化精神激励。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权、相互制衡、高效运行的制度格局,充分发挥出资人监督、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监督约束功能,促进各类人才健康成长。

  (十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人才环境。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创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创建具有时代特色和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把长期实践形成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凝练成为企业员工的共同理想和行为准则,增强各类人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舆论、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用宏伟事业吸引人才、用共同理想凝聚人才、用良好环境留住人才。

  (十四)重点抓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等老工业地区中央企业的人才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要求,把人才工作纳入到加快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总体战略之中,研究制定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人才工作规划,加大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和激励力度。建立双向挂职制度,要从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中选派年轻后备人才,到发达地区的优势企业挂职锻炼;同时从发达地区的中央企业选派经营管理人才,到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交流任职。帮助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促进“产学研”结合。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五)把人才工作纳入企业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放在优先位置,认真研究、抓紧落实。按照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坚持分类指导,注重整合力量,积极提供服务,实行依法管理。要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做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认真抓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要层层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确保“人才强企”战略顺利推进。

  (十六)以改革促进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健康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观念、做法。积极推进中央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创新推进人才工作创新。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使企业的人才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

  (十七)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人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努力转换机制,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大力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本企业人才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深入开展“树组工干部形象”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

  (十八)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使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重大举措深入人心。加强对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和努力成才先进人物的宣传表彰,在中央企业形成人人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努力成才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宣传,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中央企业建功立业。

  (十九)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大胆创新人才工作的方式方法,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强化人才安全意识,注意加强对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的保护。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各中央企业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各中央企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电部 公安部 等


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9月1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要尽快对本地区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已设置和准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受理有关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底发证机关应对持证单位审核、换证。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凡未领《许可证》私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要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利用已有的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播影视部统一印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在申报时还应提供申请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设备购置的草签合同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任何单位经销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必须是持有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附后)生产的产品。利用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在申请时要提供接收设备、接收方位等详细的技术参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批准给有关单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及时将其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等报广播影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同时还应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以及持证单位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口卫星接收设备。确需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进口单位须凭《许可证》,按国家有关机电设备进口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进关。经批准进关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批件等,应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五、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常住外国人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限选择有关金融、商情、经济信息等内容进行播放,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单位的总经理对此项工作负责,违反规定的要承担责任。各地旅游局负责涉外旅游宾馆(饭店)、公寓等接收播放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应报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处理。
六、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收取管理费和许可证成本费。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经销广告必须是取得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广告内容应避免“坐在家中,便可看到全世界”一类的用词,没有取得质量认证证书的设备一律不得销售。
八、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要注意选拔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干部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门的力量。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同时要及时向公安、国家安全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及时查处抗拒、阻碍广播电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录制、传播反动、淫秽的外国电视节目的违法活动;国家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卫星接收设备技术性能等的检验审核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是音像管理处;公安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是治安管理局;国家安全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是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
附件:经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中国卫星电视接收站设备质量认证证书”的单位名录
南京无线电厂 WGD3—85接收机
(南京) (系统总承)
国营新联机械厂 WD—5接收机
(南京)
振华公司国营永华无线电仪器厂 SR—531接收机
(贵州凯里) (系统总承)
振华公司国营四一一一厂 STR2接收机
(贵州都匀)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五十五研究所 W007高频头
(南京)
国营大华无线电仪器厂 DH3891A高频头
(北京)
航天部一院七○四所 STRE(6米板状天线)
(北京)二一一厂 (系统总承)
航天部五院五四九厂 C6-BA1(6米板状天线)
(山西太谷) (系统总承)
振华公司国营第四一九一厂 T6—04bs(6.2米板状天
(贵州都匀) 线)
T4.5—04bs(4.5米板状天线)
航天部南海机电厂 WDJ6—(1)(6.5米板状天线)
(遵义) WDJ6(2)(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航天部长征机械厂 WDJZ—6(6米板状天线)
(四川万源) (系统总承)
国营第七八四厂 WDS-6C(1)—(6米板状天线)
(四川成都) WDS-6C(2)—(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三十九研究所 3956型(6米板状天线)
(陕西眉县) (系统总承)
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 HHD-T-6000(6米板状天线)
(西安)
国营兰新无线电厂 GK6—4B(6米板状天线)
GK3—4B(3米板状天线)
(兰州) (系统总承)
无锡无线电二厂 WET—6—4(6米板状天线)
(无锡)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十四研究所 SBA6..4-B(6米板状天线)
(南京) (系统总承)
重庆巴山仪器厂 WDJ6—I(6.5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有线电厂 WD-4.5-B(4.5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广播器材厂 WD—7—Ⅱ(7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新亚无线电厂 WD-6.5-Ⅰ(6.5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邮电部西安微波设备厂 WT6—04(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航天部一院十四所与 JWT—4.5(4.5米板状天线)
长征机械厂合作 (系统总承)
航天部长征机械厂 WDJ2—3(3米板状天线)
桂林无线电二厂 DG—5(5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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