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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0:17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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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公报

中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列翁·捷尔-彼得罗相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至六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彼得罗相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分别会见了彼得罗相总统。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相互尊重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

  根据会谈和会见结果,双方发表公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互为平等的友好国家,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面向未来的友好关系。

  二、双方认为,中亚第一次最高级会晤具有重要意义。它确定的两国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发展。双方表示,愿意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政治接触与对话。

  三、双方确认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提高联合国解决国际和地区性问题的积极作用。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地区性组织开展合作。

  四、中国方面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亚美尼亚共和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一立场。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和发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五、亚美尼亚共和国重申将通过和平谈判调解纳卡问题的愿望。中方支持纳卡冲突的解决必须基于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准则的立场。

  六、双方将不参加任何第三国针对另一方的行动或措施。双方承诺,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和领土上的设施反对另一方。

  七、双方将鼓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亚美尼亚国民议会间的合作,促进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经验交流,支持促进两国立法和执行机构间建立联系。双方将为发展两国社会及民间组织间的接触提供相应的协助。

  八、双方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为双方在本国境内进行商务活动创造必要条件,促进两国企业、公司及银行间建立直接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保护双方有关公司和企业的相互投资。双方将在扩大两国间经济和科技信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

  九、考虑到交通在发展双边关系中的作用,双方同意在发展两国间通讯、陆路和空中交通方面作出努力。

  十、为提高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效地利用人力和物质资源,双方将在经济、工业、科技、医疗卫生、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本公报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 泽 民               彼得罗相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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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为了贯彻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精神,“引入保险机制,加强保价工作”,适应开拓市场需要,更好地实行负责运输,塑造铁路良好形象,切实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保价运输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保价运输工作是行包、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事故处理赔偿工作是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断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
2.树立经营观念。各级保价部门要研究市场,研究货主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要改变过去简单靠运输卖方市场作用力推行保价的行为。事故处理赔付要及时、快捷。对于按规定不予赔偿或赔偿少于托收货人要求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切实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领导要定期分析现状,制定对策,解决问题,使保价运输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二、方便货主,加快事故处理赔偿
4.对于铁路责任的行包和货运事故实行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不得以划分内部责任为由,而延误对货主的赔付时间。
5.简化提赔手续,方便货主。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格相符的一般行包、货运事故,在托收货人提赔时,不要求提供货物价格证明。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事故处理权限和托收货人要求,可以办理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方面。铁路内部
责任及赔款按规定办理和清算。
6.压缩赔付时间。行包、货运事故赔付最长时间为:车站(车务段)办理赔偿的为10日,分局办理赔偿的为20日,铁路局办理赔偿的为30日。对手续齐全的提赔要求,不得拒绝受理,必须据实填写受理时间。
7.推进事故处理工作的现代化。事故处理工作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形成网络,推广应用电子信箱,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保价事故赔款专款专用,确保转帐清算
8.保价事故赔款支出专款专用,据实赔付。每年由铁道部根据上年赔款额,以及安全防范水平,事故处理质量,确定赔款支出比例,结余部分由铁道部重新分配使用。1999年货运赔款支出比例在1997年和1998年两年平均实际支出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行包赔
款支出比例为5%。
9.做好铁路局间事故赔款转帐清算工作。任何局不得退“赔款通知书”,不得拒付转帐赔款,否则将全路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划拨。对定责的分歧可在全路事故例会上提出并研究裁定。对于确属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货运事故互不清算款额由1000元降低到
500元以下。
四、完善事故处理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
10.各级进行的各项站车、货场评比考核只考核货运过失责任重大事故和行包重大事故,并且要考核事故处理和赔付质量。各级不得下达行包、货运事故件数和事故赔款限制指标。
11.铁路局、分局事故处理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事故处理逐级负责制,加强车站货运安全室建设,实行标准化作业,接受货主的监督;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事故处理人员竞争上岗的制度。
12.积极探索行包、货运安全独立管理模式,发挥制约监督作用。
五、拓展市场、增加保价业务量
13.巩固保价既有市场,大力开拓新领域。对现有保价大户在费率、代办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提供良好的服务。争取零散货主,做到抓大不放小。要从加强防范和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入手,扩大对易损、高赔付货物的保价。
14.根据市场变化和货主承受能力,在规定范围内灵活调整保价费率,不按级浮动的改由铁路局审批。不得为增加收入而盲目提高费率。
15.抓足额投保。广泛宣传不足额保价的害处,使货主认识到足额保价是对自己负责。对于费率偏高造成不足额投保的可适当下调费率。
16.注重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利用每年五月保价宣传月活动和保价收入将达到100亿元之际,大力开展对外和对内的保价运输宣传活动。宣传中要以八年来保价运输的实际成绩和典型事例为主要内容,重点突出运输风险意识和足额投保内容。
六、加强内部管理,理顺管理机制
17.《铁路法》中明确规定了保价工作是铁路运输业务之一,各铁路局要加强保价队伍的内部建设,积极探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机制。要充实人员力量,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保价工作队伍。要在保价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政策制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要保持保价财
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利于保价工作的发展。
18.进一步完善保价激励机制。对于保价运输奖励新增部分,各铁路局要制定与保价收入任务、事故赔付质量等挂钩的发放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力度,成绩突出的要重奖。保价设备投资、业务费用等要根据保价工作的成绩有所区别。
19.整顿代理运输保险,加强管理。对未办理代理运输保险手续的车站,立即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对保价率未达到70%和保价收入未达到保价保险总收入70%的车站,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重申代理铁路运输保险业务由保价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其他部门不准经营,
否则以截留运输收入论处。
20.修改完善保价运输有关规章。为了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适应保价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修改完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2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现将《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保障我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文件)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7〕4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地为单位,实行医疗费社会统筹。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
二、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各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或无主管部门以及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家居农村的),经所在地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认定后,其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支付。
四、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后,持医疗部门制发的《医疗保险卡》和《病历处方本》到指定医院就诊。行动不便和地处偏远的残疾军人日常门诊,经民政和医疗保险部门审定可就近就诊,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由医保部门按规定报销。
五、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同等级别因公(工)伤残人员同等待遇。
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不断提高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医疗统筹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问题给予协助。
卫生医疗部门要为残疾军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研究制定医疗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他们开展免费体检和送医、送药活动,帮助他们建立健康档案,对他们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及时提供健康咨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及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做好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专款专用。
七、残疾军人为市直单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残疾军人为中、省直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其经费自行解决。
残疾军人为市直单位下岗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由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其医疗待遇。
八、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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