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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46:11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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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政办〔2003〕5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投诉、举报或检查、调研等形式发现的,需要进行核实或查处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违法违纪事件,以及经初步核实,转立案查处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违法违纪案件,具体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务院、省、市纠风工作部门或有关纠风单位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
(二)上级纠风工作部门或纠风单位转办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件。
(三)上级和本级纠风工作部门或纠风单位在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发现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投诉、举报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全市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具体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各纠风单位具体承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纠风单位应建立案(事)件办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实行归口管辖。主办单位积极查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教育方面的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市教育局主办,其中,教育乱收费案(事)件,由市物价局主办。
(二)医疗卫生行业和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市卫生局主办,其中,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违纪案(事)件,由市药监局主办。
(三)增加农民负担案(事)件,由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主办。
(四)增加企业负担案(事)件,由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委)主办。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事)件,由市财政局主办。
(六)公路"三乱"案(事)件,由市交通局主办。
(七)价格和收费违法违纪案(事)件,由市物价局主办。
(八)人事方面的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市人事局主办。
(九)其他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其主管部门主办。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辖的,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主办单位查实后需要交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的,应将案卷副本一并移送。
第八条 上级对下级纠风单位办理的案(事)件可以提办;下级纠风单位认为不宜办理的,可以向上级移送或呈请指定管辖。
第九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市政府纠风办协调或指定办理单位。
第十条 纠风单位受理后发现本案(事)件超出管辖范围,可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受移送单位认为不属本单位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管辖争议按第九条处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纠风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受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对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必须受理。
第十二条 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投诉、举报,接待人员要认真登记,并填写举报处理记录表,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签批后,交相关部门办理。信访投诉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投诉或举报,并说明理由。对于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登记表与举报处理记录表应当分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住所等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纠风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将情况反映给职责单位或由市政府纠风办转办,职责单位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纠风办转办时,一般按照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等要求提出办理意见。一般性的问题,转办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转办用查处报结果。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纠风办对上级纠风部门交办的案(事)件,书面转交相关纠风单位办理的,办理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纠风办。
第十七条 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了解情况,尽快处理。对上级转办的此类案件,应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的,原则上由原办理单位处理,原办理单位经审查发现确有新的问题,应予以复查。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市政府纠风办自办的案(事)件为:
(一)上级纠风工作管理部门指定办理的;
(二)有关领导批示指定办理的;
(三)有关纠风单位不宜办理,呈请市政府纠风办办理的;
(四)经审查认为纠风单位不宜办理而提办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纠风办对下列案(事)件进行督办:
(一)转有关纠风单位办理,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逾期3个月未报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也未说明原因,或虽已上报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3次以上,处理结果仍然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有关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采取以下方法:
(一)转达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或电话、发函督办;
(二)调卷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或请有关办理单位汇报办理情况; 
(三) 将案(事)件问题摘要,呈请有关领导或承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督办;   
(四) 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办理情况和结果,并予以通报 ;
(五)提请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督办。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或时间性强的典型案(事)件,久拖不决的;
(二)转交有关纠风单位查处报情况或报结果的信访件,逾期3个月以上,经多次督办仍拖延不办的。
主办单位或市政府纠风办移送时,除移送案件基本事实材料外,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对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几个部门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案件,有关纠风单位不宜牵头办理的,由市政府纠风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必要时成立专案组办理。
第五章 时 限
第二十四条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易查易结案(事)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可延长至1个月;疑难复杂的,在3个月内办结;转为立案查处的,在5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从受理或收到交办通知的次日起计算。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对时间紧迫,不及时处理将造成来访者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直查快办,及时处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办理事项超出职责权限不能按期办结的,办理单位应向交办单位或信访人说明原因,并积极与有关单位协调,尽快办理。
第六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纠风单位办理案(事)件,有权调阅被投诉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查实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违法违纪行为责令纠正或整改。对有关责任者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上级发现下级办理单位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重新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处理。
第七章 反 馈
第三十一条 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投诉、举报,无论查实与否,都应如实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举报问题的调查结果;有关机关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被调查单位的整改措施以及其它必要反馈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纠风办转办的案(事)件,办理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上报市政府纠风办,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反馈。
第三十三条 反馈可采取当面口头反馈、电话反馈、电子邮件反馈、集体反馈和书面反馈等形式进行。反馈情况应当备案。
第三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有权要求举证,办理单位应当举证。投诉、举报人要求复查的,如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理单位应当进一步核实;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办理单位经审核未发现漏查或处理不当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及时结案。对漏查的,要及时补查;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办理结果须由主办人签名,办理单位要对每件办结件按照一案一卷立卷归档,每半年汇总一次向市政府纠风办上报统计报表。
第八章 回 避
第三十六条 办理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事)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办理的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案(事)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办理单位的上述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办理单位作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进行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接待人员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待人员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
(二)承办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或故意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人违反保密等纪律规定,造成泄密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承办人故意拖延办理或办理质量不高,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并由此造成其它重大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当涂县、各区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国务院、省政府纠风办出台新的办理规则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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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廖善康


摘要: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而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隐私权规定的较少,加之我国用户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淡薄,实践中用户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侵权主体既有网络个人用户,也有网络经营商,还有设备供应商。其法律保护的途径就是完善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一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单独的网络隐私权法;三是处理好与国际间的合作。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数据;网络隐私权


Abstract: network privacy is with the advent of network and the rise of a new concept. But because of the provisions on privacy laws in China, and less of user privacy of users in practice, consciousness of network privacy invasion phenomenon is more and more serious. Tort subject both network individual users, also have the network operators, equipment supplier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protection is the perfect way abou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e is the future of the civil code in the legal status of privacy, Two separate network privacy is formulated, Three is to deal well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words: Privacy; personal information data; network privacy


  网络隐私权一般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信息和网上行踪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但至今为此,一直未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因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间接保护模式,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根本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的保护。具体体现如下: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便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办法还列举了各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侧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1998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利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200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上述这些规定只为网络隐私权提供了笼统地保护,不便于实际操作,因此,现实生活中也无法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但是,这种模式在我国的效果并不理想,加之我国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强,致使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具体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用户个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1、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传播他人隐私。隐私权人对自己的隐私享有隐瞒权,同时也享有维护权。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传播他人隐私的实质侵犯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网络上公布、传播他人隐私比起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不但成本低廉,而且传播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如,2008年年初在互联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的恶性事件。好事之徒将他人的不雅照片上传到网络,致使成千上万的网民可以通过下载和在线的方式浏览。这一做法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数据。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份。当前黑客(hacker)侵入他人电脑,攻击他人网站,窃取、传播和篡改个人信息数据的事例屡见不鲜,对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如偷偷打开用户发送的邮件,浏览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侵入系统进行破坏,致使系统瘫痪、数据丢失)。黑客行为不但是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侵犯,也对储存在政府或私人机构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构成威胁。

(二)网络经营者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1、滥用Cookie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几乎所有的大型网站为协助网络用户能更方便地浏览网站内容,并了解网络用户利用该网站的基本资讯,都会利用一种称为Cookie的技术,以便准确而及时的收集网络用户的信息。
  Cookie为互联网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严重威胁着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网络用户在浏览网页时可能并不希望他人知晓自己的兴趣、爱好等,但是网络用户却很少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在电脑中设置禁止使用Cookie,就无法享有网站的个性化服务,有些网站甚至无法登陆。大多数网站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并不履行告知义务,网络用户无法得知个人信息数据正在被收集。个人信息数据经整理分析后,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网站可以用于推销自己的产品,或与其它商家进行数据交换,但是如果是未经同意的,这些做法就侵犯了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2、利用搜索引擎侵犯网络隐私权。对于大多数的用户来说,搜索引擎已成为网上冲浪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使用户与任何问题的答案之间的距离变得只有单击一下鼠标那么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08年中国搜索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2.03亿人,年增长率达33.6%。95%以上的搜索用户在搜索时都会有习惯使用的关键词类型。但是,搜索引擎同样存在着侵害用户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以Google为例,Google也向所有登录其网页的用户发送Cookie文件,它还记录每一个网民在其上面搜索时提交的“关键词”。除此之外,Google还利用工具条对网民浏览过的每一个页面进行监视,而且当Google发布工具条的新版本时,它会悄悄地进入用户的电脑,直接对Google工具条进行升级。[5]这些行为都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三)设备供应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据报道,微软的Windows98系统在办公软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数据库。Intel公司则在其奔腾m处理器芯片上加上可进行远程识别的序列码,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设备供应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已经得到普遍应用,使得人们在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网络侦探”的窥探之下,根本毫无隐私可言。如2008年广州和深圳发生的“资料门事件”。据报道,众为公司开发的一款名叫“亿家通”的物业管理软件,从2007年3、4月开始在广州各大楼盘“免费试用”。这种软件只要一连通到物业的信息库,所有存档的业主资料就会自动地“输出”到众为公司。而在这些资料中,包括业主的具体住址、手机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以及拥有几套房产等内容。按照报料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众为公司的内部数据库已经记录了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886个小区近150万户业主的家庭和个人资料,其中广州、深圳有上百万业主资料。

二、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途径

  由于网络信息传输的速度快,公民的个人隐私一旦被发布在网络上,可能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内,世界各地的人们都会知晓。即使删除了,人们也可以通过转载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把信息发布到世界各地,当事人即使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也可能无法控制侵害的扩大。如,2008年发生的“艳照门”事件。虽然我国香港地区的有关部门已经采取措施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但是照片已经被转载数次,有些已发布在世界各地的网站上。我国香港地区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要求在港注册的网站撤下照片、视屏等信息,禁止转载等措施,但是很多在国外注册的网站也刊载了相关内容,有关“艳照门”的私人信息已经无法避免的被公众知晓。因此,侵犯网络隐私权造成的后果比侵犯传统隐私权的后果更为严重,网络侵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等诸多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网络业界和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消费发展”的倡议下,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予以确认,并制定、完善网络空间法律制度,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予以有力、有效的保护则显得尤为迫切。

(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民法并未承认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这就造成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底气不足,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依据也不足。参照国际上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通行做法,我国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立法规制之前,应当首先在民法中明确隐私权的应有地位,对隐私权定义、内容、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及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这一方面既可以化解目前隐私权所处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增强公民对一般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二)制定相关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由于《民法典》涉及的内容较多,不可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详加规定,为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有的学者倾向于在不同的法规中对网络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分散立法体系,[7]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网络空间这一具体领域如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立法及实践中,有的国家通过扩大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创设判例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有的国家则通过制定单行特别法的方式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瑞士的《数据保护法》,瑞典的《数据法》。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我国也应在《民法典》之下,制定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前置审计。

第四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业主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州审计局组织审计;业主为县(市)单位的项目,由县(市)审计局组织审计。



第三章 前置审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一个月前或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建设项目招标前进行的预算造价审计或工程量清单审计;项目在建期间发生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的再次审计。

第十条 施工预算造价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定额消耗量的真实合法性。

(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非实体性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

(五)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六)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再次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有关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项目在建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5%,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投资未新增或新增投资不超过5%的项目,中标价及新增部分作为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事后监督;新增投资超过5%的,以中标价及审计确认造价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未经审计的不得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前置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前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特约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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