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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控制“非典”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1:52:44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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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控制“非典”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控制“非典”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30日

为了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巩固我市防治“非典”工作阶段性成果,防止出现麻痹松懈思想,控制“非典”在我市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有力、加强合作、依靠科学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防治“非典”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并实施“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依法对辖区内特定的人员、区域、场所、单位等采取医学观察、隔离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措施。
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国家、本市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措施,及时地如实报告疫情,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群防群控。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具体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非典”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村和社区开展防治“非典”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非典”疫情信息。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防治“非典”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各种防护必需品的生产和供应,重点用于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设施的建设以及防治“非典”一线医务工作的需要,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农村防治“非典”工作,防止“非典”在农村蔓延。加强对农村科学防治“非典”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破除封建迷信,完善应急防范措施。在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上对农村予以倾斜,不得借防治“非典”工作之名向农民进行摊派。
在“非典”疫情解除前,对返乡人员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要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等措施。
五、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交通卫生检疫工作。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出入本市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检疫查验。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和隐瞒真实情况。
六、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防止“非典”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并不得以经费为由拒绝收治“非典”病人及“非典”疑似病人。
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等部门应当保证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防治“非典”物资的运输畅通。
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治“非典”工作的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
七、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经委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利用“非典”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和其他欺骗行为。
八、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学持证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
需要隔离治疗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对象,在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对可能受到“非典”感染的密切接触者,在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时也应当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预防和控制“非典”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落实预防和控制“非典”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卫生等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医疗留验站、定点医院、医务人员休养所,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非典”传播的隐患,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履行“非典”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全民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城乡基础医疗卫生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为防控疫情有积极贡献的举报者予以奖励,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违反本决定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逃避查验、隐瞒病情或其他真实情况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违反本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配合医学措施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扔(倒)垃圾等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
违反本决定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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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综[2004]36号

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各省级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为推动行业“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任务的顺利实施,满足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对烟叶供应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原料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烟叶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十一五”期间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研内容
  1.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卷烟产量,对各类型烟叶需求总量、产区及各等级比例,各产区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主料烟、辅料烟、填充料烟)。预测到2015年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2.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进口烟叶需求数量,具体进口国别及数量,进口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预测到2015年进口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3.当前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中烟叶供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证烟叶生产供应的意见和建议。烟叶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卷烟生产对烟叶质量上的具体要求。
  4.其他烟叶需求方面的建议。
  二、调研要求
  请有关部门按照调研内容,根据本省卷烟生产发展规划并认真听取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意见,提出调研报告,并填写调研表(见附件),务必于5月31日前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联系人:王现军,电话:010-63605152,传真:010-63605913,邮箱:wangxj@stma.tobacco.gov.cn。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 件:

  “十一五”期间国内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0
  “十一五”期间进口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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