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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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证监发字[1998]11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1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03年4月9日
汇发〔2003〕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外汇局、海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过广泛征求银行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由各银行向进口单位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以便海关在进口单位报关时进行核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项下以即期、远期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的(L/C、D/P、D/A),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或相关凭证时,应增加核发《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做为随附单证由进口单位报关时向海关提交。
二、各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系统的情况决定《情况表》的核发形式:可以通过修改本行计算机系统向进口单位核发计算机打印的《情况表》,也可以手工填写核发。对核发的《情况表》,各银行必须统一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情况表》时,对由于汽车运输和工厂提货进口货物无法提供提单号、进口托收项下无法填写合同总金额等业务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可以暂不填写。但属非业务原因的必须按《情况表》的填写说明准确填写。
四、进口单位办理报关手续时,对以进口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的,海运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银行核发的《情况表》,空运、陆运货物或便捷通关提前报关货物,报关时可不提供《情况表》,由进口单位妥善保管,供海关事后核查时调用。
五、关于海关对《情况表》的操作问题,由海关总署另行发文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反映。
附件:1、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略)
2、《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填写说明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2:《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填写说明
1、“付汇行承兑/付汇情况表编号”栏,填写银行作业流水号。
2、“付汇行名称”栏,填写办理付汇人对外付汇/承兑业务的银行名称。
3、“收汇行名称”栏,填写付汇人对外付汇的国外收汇银行名称。
4、“付汇人帐号”栏,填写付汇人对外付汇的国内银行帐号(银行帐号不能确定的可不填写)。
5、“结算方式”栏,在付汇相应的结算方式栏内打“√”。
6、“信用证号”栏,如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该栏内填写完整的信用证号。
7、“合同号”栏,填写合同书编号。
8、“合同总金额”栏,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填写合同总金额,如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可不填写。
9、“单据总金额”栏,填写信用证项下累计到单金额。
10、“本次付汇金额”栏,填写付汇人本次承兑付汇的金额。
11、“提(运)单份数、编号”栏,填写国外寄单银行来单中提(运)单的总份数和提(运)单编号,无编号的可不填写。
12、“发票号、张数”栏,填写国外寄单银行来单中的发票总张数和发票编号,无编号的可不填写。
13、 “装箱单号、份数”栏,填写国外发单银行来单中的装箱单总份数和装箱单编号,无装箱单的可不填写。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水平,严格按决策程序办事,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的一项措施。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政纪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可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决策责任追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各级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拟提请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未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前,未通过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未按规定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
(三)方案形成以后,未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未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的;
(四)应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未按规定报请审查的;
(五)做出决策的政府会议,未按规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或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领导未到会的;
(六)决策的过程未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未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并统一立卷归档的;
(七)决策形成后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向政协通报情况,需经党委、人大批准而未报告的;
(八)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加强督导和协调,对于原决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未按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的。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决策应由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决策事项的;
(二)对于拟提交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确定一两个解决问题初步预案的;
(三)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
(四)领导班子会议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正确意见,未认真考虑的;
(六)讨论决定事项时,未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进行如实记录的。
第三章 违反决策程序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第七条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如果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如果有本办法中第五条第(八)项情形的,追究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如果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提议者和主要领导要从重处理,提反对意见的除外。
如果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六)项情形之一的,追究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分工负责的领导干部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的监察、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的违反决策程序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 必要时,上一级监察、人事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应由下级监察、人事部门办理的责任追究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人事部门遇有下列情况要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投诉或举报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或提案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员交办的;
(五)违反决策程序的事项已开始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专项检查中发现决策事项存在不按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的;
(七)其他应启动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察、人事部门启动责任追究后,要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决策程序逐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有关责任追究问题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或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八条 违反决策程序的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做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