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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4:52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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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285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
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经委)、纺织行
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鉴于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原国家纺织局已撤消,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贸委,
以及地方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便于工作衔接,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
0]40号),严格控制棉纺生产能力总量,防止再度发生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棉
纺压锭工作的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1、“十五”期间,对棉纺细纱机(含涉及棉纺细纱能力的变形产品,下同。
变形产品由国家经贸委认定)继续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整机无标牌的(无
生产企业名称、无产品型号系列、无出厂日期)、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或改装、
拼装及盗用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标牌的、假冒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棉纺细纱机
均属于违规产品。生产、销售和购买以上产品的违规行为,要按国办发[2000]4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有棉纺细纱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向国家经
贸委报送棉纺细纱机和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部件(作为配件直接向外销售
)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附件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以书面形式经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3、棉纺细纱机出口实行备案制。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有效出口贸
易合同到国家经贸委办理登记并领取登记备案单(附件二);定点企业凭登记备
案单和出口贸易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在设备出关后
两周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经贸委核销。出口棉纺细纱机不得转销
国内市场,如出现转销国内市场的情况,则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棉纺细纱机“准购证”的管理
  1、棉纺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规定,“十五”
期间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购买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企业
的更新改造,必须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
  2、棉纺细纱机的购置继续实行“准购证”管理。全社会任何企业购买棉纺
细纱机都必须申领“准购证”(附件三)。“准购证”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发放。

  3、“准购证”申领程序。更新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将申领“准购证”的报告
(应包括企业概况、实施方案、拟销毁旧设备型号和时间、购买新设备的定点企
业和数量、资金筹措等主要内容)上报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国
家经贸委收到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后正式出具“审核
意见函”(有效期一年);企业凭“审核意见函”与定点企业衔接设备订购事宜;
在设备发货之前,企业按规定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国家经贸委收到监
销单后,核发“准购证”;纺机企业凭“准购证”并严格按其证上规定的设备型
号、数量发货。
  4、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组织实行统一监销。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派人到现
场,监督企业对拟销毁的整机及其关键部件(车头、车尾、车面、龙筋、机架)
进行拆除并彻底破坏,确保细纱机无法再度重新组装,并指定回收单位将报废设
备回炉销毁,不得转卖。监销后,各有关方面在监销单(附件四)上签字并盖章,
作为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的有效凭证。
  5、新设备安装完毕,需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商国家经贸
委后,到现场进行数量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6、棉纺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准购证”或未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纺
机生产企业购买,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7、气流纺纱机纳入棉纺总量控制范围。国家经贸委在年度控制额度内,对
其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凡需国内采购该设备的,须经国家经贸委备案登记后,
再凭“登记备案表”(附件五)到生产企业购置。
  三、进一步加强进口管理,严格控制棉纺细纱机进口
  1、对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新型纺纱设备的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年度
进口总量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商外经贸部。
  2、凡进口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
备,都要经国家经贸委核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事宜。禁止二手棉纺
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和落后机型的进口。
  3、进口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得新增生产能力。进口棉纺细纱
机的企业在设备进关之前,要按规定程序销毁旧棉纺锭。对没有按照规定销毁旧
锭的,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四、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坚决查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违规行为
  1、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1998]2号)和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要求,各级经贸委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棉纺细纱机,严格控
制各类企业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凡涉及细纱机更新改造的项目,除按现行程序报
批外,限额以下项目一律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2、省级经贸委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工作,
负责组织查处本地区违规生产、销售、购买棉纺细纱机的行为。
  3、国家经贸委转给地方政府、经贸委查处的群众举报信件,省级经贸委要
负责组织调查,对调查属实的违规行为,由省级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处结果正式上报。

  我委查处违规工作联系电话:(010)63192788
  申领“准购证”联系电话:(010)63192731
  传真:(010)63192736(完)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棉纺细纱机生产和销售情况表
(    年  月)
填报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
细纱机整机
作为配件销售的关键件

合数(合)
锭数(锭)
车头(个)
龙筋(根)
机架(个)

期初库存量          


本期生产量          


本期内销量          


  其中
(分购货单位)        
 
           

           

           

           

           

           

           

           


本期出口量          


  其中(分
出口购货单位):        
 
           

           

           

           

           

           

           


期未库存量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棉纺细纱机出口核查登记备案单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联系人
 

邮   编
 
地 址
 

拟出口日期
 
电 话
 

细纱机生产企业
 

出口国别
设备型号
台数
锭/台
合计锭数
贸易方式
备注

 
    
 
 
 
 

 
 
 
  
 
 
 

 
 
 
 
 
 
 

 
 
 
 
 
 
 

总   计
 
 
 
 
 
                                   
 
                          登记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棉纺细纱机   
台(合
     计  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准予办理。请于设备出关
后两周内,
     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我局核查注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上联由地方填写。
 
附件三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联系人  

邮  编  
地 址  

交货日期  
电 话  

旧设备情况
型 号    
申请设备情况
型 号  

制造厂    
制造厂    

出厂日期    

锭/台    
锭/台    

小计台数    
小计台数    

小计锭数    
小计锭数    
合计(总锭数/总台数)   合计(总锭数/总台数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市、区)经贸委(经委)(或纺织行业管理
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签字):
                                 

                        准购证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棉纺细纱机 
  台
      (合计  锭),经审核,符合购买棉纺细纱机的有关规定,
准予办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上联由地方填写。
 
   附件四
棉纺细纱机监销单
                         年  月  日

细纱机型号 制造厂名 出厂年份 销毁旧细
纱机
台数 锭数 吨
           

           

           

           

           

 合   计      
报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回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市、区)经贸委(经委)(盖章):
 
 
负责人(签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运行局:
 
 
监销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五
国内采购气流纺纱机登记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拟购置设备时间   电 话  
设备型号 台数 头/台 合计头数
备注
         
         
         
总计        
                                 
                     登记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
      气流纺纱机  台(合计     头),已办理备案登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上联由申请单位填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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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库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


贵州省水库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



一、对各种船舶的要求
(一)凡在水库内行驶的营运的和非营运的各种类型的船舶,必须报经当地港航监督站(所)或临近的港航监督站(所)检验丈量,规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航行证。所核定的装载定额(包括吨位和人数),应在船舶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以便监督。
(二)各种船舶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配备必要的航行工具、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航行。
(三)各种船舶必须按规章安全航行,不得超载和冒险航行。夜间航行时,要设置明显的灯光和信号。两艘以上同时航行时,小船要让大船,非机动船要让机动船,以防止碰船、撞船事故。
(四)各种船舶都要十分注意水文气象预报。遇有大风、大雨、洪水、枯水、浓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船工,减轻载重量,停运等),确保安全。
(五)载运大牲畜的船舶,一律不得超重;专载的不准搭客。
二、对船员的要求
(六)各种船舶要配足符合条件的船员,其中机动船要有船长(领江或舵工)、司机、船工,非机动船要有驾长、船工,都要经过考试,取得证件,才准独立操作。
机动船由船长负责统一指挥;非机动船由驾长负责。
(七)严禁酒后开船,无证驾驶。船员如发现船舶有不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航行。
三、对水库管理所的要求
(八)对各种船舶要求要严加管理,要督促检查各种船舶维修、保养工作,严禁船舶带病航行。
(九)加强安全航行教育。要教育船员、船工遵章守纪,坚决反对违章航行和违章指挥。
(十)定期培训船员,提高船员技术水平。
(十一)根据季节的特点,切实加强防范措施,防止任何海损事故的发生。
(十二)水库的各种船舶,一律不准借给私人运载人。
(十三)遇有伤亡及其他海损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海损事故调查报告书,不得隐瞒。
(十四)大、中型水库必须建立水文气象站,有条件的小型水库,也可建立简易的水文气象站。
(十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水库内捕鱼,严禁炸鱼、电鱼、毒鱼。
(十六)必须在水库建立渡口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修建好渡口。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并制定过渡口规则,在渡口两岸竖牌公布,广为宣传,使船员和乘客共同遵守;要有专人负责渡口秩序和渡运安全。凡遇节日、赶场、集会等渡运繁忙的时候,水管所和当地
公安、航管部门要指派专人维持渡口秩序。
(十七)地、县,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大、中、小型水库。



1980年1月7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

商办秩函【2011】841号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罔顾国家法律与食品安全,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中央新闻媒体报道的广西桂林私屠滥宰事件,反映出当前屠宰行业管理面临的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依法做好屠宰行业监管,刻不容缓;也暴露出个别地方职能部门屠宰行业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责任意识欠缺,给肉品卫生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与媒体报道焦点。依法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确保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是法律赋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工作要求,大力强化责任意识,仔细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堵住管理漏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以及向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案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坚决从严从重、快查快处。

  二、全面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

  各地要从此次媒体曝光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认真对本地区私屠滥宰与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梳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问题高发时段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等频发、易发地区和肉食品加工专业区域。彻底捣毁私屠滥宰与注水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严厉打击为私屠滥宰与注水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以及屠宰企业出租(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畜禽、肉品交易市场与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检查力度,查清并切断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

  三、继续加大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快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审核换证,加大行业清理整顿力度,严格依法把好定点准入关,不得降低标准,变通执行。对于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一律不得换发牌证。要对已换发证章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新建、改建、扩建定点屠宰厂(场),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并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对未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建设、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投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努力做好生猪产品市场供应与运行监测工作

  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生猪产品市场断档、脱销,及时组织屠宰企业生产,防止行业结构调整引发市场供应问题。强化市场运行监测,督促企业及时填报数据,加强生猪屠宰与生猪产品流通、消费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屠宰环节生产状况和生猪产品市场需求变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生产,保障供应。发挥骨干屠宰企业在保障生猪产品供应中的重要作用。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开展生猪产销衔接,畅通肉品供应渠道。加强市场监管,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稳定生猪产品市场消费预期。

  各地要立即开展自查,对工作中走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造成肉品卫生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请将工作落实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商务部,并于7月31日前上报自查及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情况。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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