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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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白山政令[2005]2号
《白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规定》已经2005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白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山市八道江区行政辖区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各县(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应当超过本区域内人口总数的4.5‰。
第五条 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要求;
(四)符合烟草专卖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租赁经营的场所,租赁期应当在一年以上;所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当手续齐全,且不妨碍公共利益。
第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布局规划,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区内繁华街道两侧400延长米内,应当不超过8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应当不小于40米;
(二)市区普通街道两侧500延长米内,应当不超过8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应当不小于50米;
(三)乡(镇)街道两侧400延长米内,应当不超过8个零售点;
(四)闹市区每30延长米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五)农村每一个自然屯可以设立1-2个零售点;
(六)汽车站、火车站的零售点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
(七)大型商场、商厦、批发市场内设1-2个零售点;
(八)各类宾馆、饭店、酒楼、洗浴中心、网吧等娱乐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零售点。
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具体布局规划,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儿童游乐等场所;
(二)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场所;
(三)电话亭、美容美发店、流动烟摊等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四)以城市居民楼阳台为对外营业的窗口和农村季节性经营的场所;
(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年内实施拆迁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且经责令整顿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手段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三)私自出租、出卖、出兑、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7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50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500886.files/n15500871.doc
2013年7月12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0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代表、委员共提出建议和提案363件,其中交市政府系统办理345件,占总件数的95%。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1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在提高工作质量、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充分利用走访等各种形式,作好汇报解释工作,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限期答复;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把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的落实兑现。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在2003年7月底前,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别列表统计,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尚未办理完毕的,要说明原因,报告拟完成时限。市政府办公室将在2003年8月中旬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办理工作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分别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二)承办单位认为批办意见有不妥的,务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将原件返回并说明理由,不得拖压搁置,不得擅自转办其他局(委、办)。(三)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协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应附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五)复文抄送市人大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3份、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3份。(六)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于8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